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川1112刑初14号串通投标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03   阅读: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川1112刑初14号    

2021年2月9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1刑辖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被告人朱某某1、惠某某2、陈某某3、廖某某4、但某某5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一案由本院一审管辖。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1、惠某某2、陈某某3、廖某某4、但某某5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1年4月19日、5月7日、5月31日召开庭前会议。期间审判员万粟文因发现其本人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经院长同意,由审判员马文义参加审理本案。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亚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1及辩护人何晓波和朱虹、被告人惠某某2及辩护人王京星、被告人陈某某3及辩护人杨虹、被告人廖某某4及辩护人曾洪俊和王燕平、被告人但某某5及辩护人李平和李嘉淼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予以同意。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惠某某2(四川方正测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得知井研县即将实施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项目后(以下简称房地一体项目),通过罗某介绍认识被告人陈某某3,向陈某某3表示想做这个项目的实施标段,并表示若方正公司中标即按照中标价15%的比例支付陈某某3费用。同年2月底,陈某某3联系被告人朱某某1(时任井研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自然资源局)提出方正公司想参与该县的房地一体项目。经朱某某1介绍,惠某某2、陈某某3与被告人但某某5(时任井研县自然资源局局长)认识并具体联系参与房地一体项目的事宜。

2020年3月初开始,惠某某2多次前往井研县自然资源局,与但某某5、杨某1(时任井研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另处)联系并查看尚在编制的需求论证资料,同时向但某某5提出推荐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因但某某5未明确表态,惠某某2即联系陈某某3,陈某某3通过朱某某1协调后,2020年3月上旬,但某某5同意惠某某2所推荐的,由被告人廖某某4挂靠的四川省汇纵智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纵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此后廖某某4与杨某2(井研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另处)多次联系,传递惠某某2对需求论证资料的修改意见。在此期间,四川靖立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立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2(另处)得知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情况后,通过周某(另处)向朱某某1了解该项目情况,后因靖立公司资质原因,胡某2与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田一四一公司)商议,以该公司名义参与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监理标段投标。周某再次联系朱某某1表示自己有朋友要来做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监理标段,朱某某1表示可以。

2020年3月17日,井研县自然资源局将需求论证资料上报朱某某1审签。因该份报告中的部分条件无法保证方正公司中标,惠某某2即联系陈某某3让其帮忙沟通协调。经陈某某3联系朱某某1,3月18日晚,陈某某3、惠某某2前往井研县政府朱某某1办公室,提出将该资料中“质检负责人必须同时具有测绘类高级工程师职称”变更为“质检负责人同时具有测绘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将报告中“投标包Ⅰ和包Ⅱ的项目实施人员不能相同”取消,同时在项目负责人已经具有测绘类两项证书的情形下增加“具有高级项目管理师证书”的条件。朱某某1即电话联系但某某5前来,由惠某某2当面告知上述要求,但某某5表示“按照领导意思办”。3月19日,但某某5安排杨某1将需求论证资料按照上述内容进行修改。2020年3月20日,但某某5将修改后的需求论证资料送朱某某1审签后,该资料经杨某1安排人员发送给廖某某4进行专家论证。在此期间,朱某某1将陈某某3、周某电话号码分别交给双方具体联系。

2020年3月24日,惠某某2、廖某某4、徐某(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另处)经商议后,在已审签定稿的需求论证资料擅自添加“且具有房地一体内外业一体化技术培训证书的人数不少于10人”的条件,并由徐某联系培训证书的具体事宜。当日下午,由廖某某4组织专家对该项目需求论证资料进行论证,并将专家对包三(监理标段)资质要求过低等问题反馈给惠某某2,惠某某2随即将情况告知胡某2。3月25日,惠某某2、胡某2前往井研县自然资源局,由胡某2对经专家签字论证后的需求论证资料中监理标段评分标准进行修改。

2020年3月26日,该需求论证资料上网公示后受到异议。4月初,惠某某2、廖某某4、陈某某3前往井研县与但某某5商议对异议的回复,并由惠某某2送给但某某5烟、茶叶表示感谢。此后,经廖某某4草拟处理意见,保留包括“房地一体内外业一体化技术培训证书”、“高级项目管理师证书”、“质检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等在内的条件,经井研县自然资源局盖章后予以确认并答复。该需求论证资料最终成为井研县农村房地一体项目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于2020年4月10日上网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在该项目招标报名阶段,惠某某2按照此前与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徐某、四川永鸿测绘有限公司赵某的约定,由惠某某2派公司员工对上述两家公司制作的标书进行检查并填写投标报价后,让两家公司与方正公司一同报名竞标。

2020年4月30日,井研县农村房地一体项目开标,方正公司分别以1206.4万元、1150万元的最低价中标包Ⅰ、包Ⅱ(均为项目实施)两个标段,煤田一四一公司以79.5万元中标包Ⅲ(项目监理)标段。2020年5月8日,方正公司与井研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上述两个标段的政府采购合同。5月15日,煤田一四一公司与井研县自然资源局签订监理标段合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惠某某2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被告人朱某某1、惠某某2、陈某某3、廖某某4、但某某5相互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公民的合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2、陈某某3、廖某某4、但某某5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3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惠某某2、陈某某3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变更认定被告人但某某5具有自首情节,因被告人廖某某4、但某某5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经当庭协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4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但某某5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某1辩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1.曾按监委要求,在证人周某接受询问前打电话让周某配合监委调查,周某的该份证言系受引诱作出的,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2.不存在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降低报名标准的目的是希望加强竞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犍为等地已有先例,没有暗示、授意、要求自然资源局要特定供应商中标。3.不存在参与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接触并征求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在办公室听取、征求方正公司对需求论证方案的意见是正常的履职行为;签字同意的方案还需经过专家论证、代理机构把关、评标委员会把关才能成为正式的招标文件;代理机构擅自添加的房地一体培训证书进行控标,才导致最终只有三家公司报名;3月20日后未参加、知晓该项目的有关情况。4.个人行为和方正公司中标无因果关系。方正公司在开标评标阶段实施了和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约定由方正公司中标的行为。5.结合裁判文书网判例,串通投标犯罪都发生在开标评标阶段或具有受贿情节,因制定需求论证初步方案阶段行为被判串通投标罪的,并无先例。即使采购人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也应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给予处罚。故朱某某1不构成犯罪。

朱某某1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朱某某1在需求论证编制阶段可以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2月初在办公室接待陈某某3,3月18日晚见面也只是降低了潜在供应商的入围门槛,均不具有违法性,方正公司没有为该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不能因要求但某某5研究借鉴犍为方案推定朱某某1具有恶意谋取和指使授意让方正公司中标的主观故意;朱某某1未参与协调变更代理机构、未为胡某2中标监理阶段提供帮助;即使朱某某1帮助方正公司参加报名,增加了方正公司的有利条件,该行为和方正公司中标也不具有因果关系,因为之后还要经过专家论证、挂网公示、评标开标等环节。综上,朱某某1不具有《采购法》第72条和《采购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的恶意串通的行为。同时结合裁判文书网6年来的串通投标罪三千余件案件,采购类串通投标判决约5%,几乎都是因为事前受贿导致罪名成立,未发现一起采购活动尚未实施的需求论证方案制定阶段的有罪判例。

被告人惠某某2辩称,对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愿意认罪认罚。但自己虽向但某某5推荐了廖某某4所在的公司作为代理机构,但对确定代理机构的过程不知情,3月10日杨某2发来需求论证报告自己本来没有看,但廖某某4拿来后自己没有抵挡住诱惑才看了,自己帮助自然资源局修改了报告中的一些明显违法规定的内容,公诉机关未表述上述对自己有利的情节。

惠某某2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惠某某2构成串通投标罪无异议。但惠某某2找陈某某3的目的在于希望有机会参与井研项目投标,而非保证自己中标;向但某某5引荐廖某某4所在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3月18日提出的修改意见,惠某某2没有最终决定权,且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添加房地内外业一体化培训证书不会对其他公司产生排他性限制;胡某2的中标与惠某某2无关;惠某某2未对需求论证质疑回复提出处理意见,未与金土地和永鸿公司协商报价。惠某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羁押期间,多次通过律师转达要求方正公司对井研项目全力以赴,有真诚认罪、悔罪态度,请求对惠某某2从轻判决,有利于方正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被告人陈某某3辩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愿意认罪认罚,但自己在得知惠某某2被抓获后,曾询问朋友何某串通投标是否违法,何某建议自己自首,被××机关挡获当天,自己正请司机罗某送自己到乐山市纪委投案,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陈某某3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陈某某3经××机关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3在本案中只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陈某某3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本案未对井研房地一体项目造成任何损失,陈某某3有小孩和老人需要照顾,请求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廖某某4辩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愿意认罪认罚。

廖某某4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廖某某4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系从犯,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或缓刑。

被告人但某某5辩称,对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愿意认罪认罚。

但某某5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但某某5的情节显著轻微。1.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属于被动作案,不得不为,但某某5作为自然资源局的局长,房地一体项目需经过主管领导审批才能实施,起到的是上传下达的作用;在3月18日晚之前,但某某5均没有同意按照惠某某2的意见修改,是经朱某某1要求才予以修改的;监理机构是经陈某某3协调后才变更的,采用招标代理机构方式是由主管领导同意才实施,且由杨某1具体负责,通过询价决定的。3.但某某5的行为未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任何损失。综上,建议法院对但某某5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惠某某2(四川方正测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得知井研县即将实施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项目后(以下简称房地一体项目),通过罗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陈某某3,希望通过陈某某3的协调使方正公司获得该项目,二人约定协调成功惠某某2按照中标价的15%支付陈某某3居间服务费用。2月底,陈某某3联系被告人朱某某1(时任井研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自然资源局),提出方正公司想参与该县的房地一体项目。经朱某某1介绍,惠某某2、陈某某3与被告人但某某5(时任井研县自然资源局局长)认识并具体联系参与房地一体项目的事宜。

2020年3月初开始,惠某某2多次前往井研县自然资源局,与但某某5、杨某1(时任井研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另处)联系并查看尚在编制的需求论证资料,同时向但某某5推荐被告人廖某某4挂靠的四川省汇纵智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纵智诚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因但某某5未明确表态,惠某某2遂联系陈某某3进行协调。2020年3月上旬,但某某5同意汇纵智诚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此后廖某某4与井研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杨某2(另处)多次联系,传递惠某某2对需求论证资料的修改意见,3月18日,汇纵智诚公司以6.4万元中标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期间,惠某某2就需求论证中一个公司投标两个标段人员翻倍、质检负责人需高级职称等条件提出意见,井研县自然资源局未予采纳,先后编制了多版本的项目需求论证送至朱某某1处审签均未通过,同时四川靖立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立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2(另处)通过周某(另处)向朱某某1了解该房地一体项目和介绍该公司,后因靖立公司资质原因,胡某2与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田一四一公司)商议,以该公司名义参与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监理标段投标。

2020年3月17日,井研县自然资源局将需求论证资料上报朱某某1审签,惠某某2得知其中部分商务条件方正公司仍无法达到,后即联系陈某某3帮忙沟通协调。经陈某某3联系,朱某某1让陈某某3、惠某某2于3月18日晚到其办公室,惠某某2提出将该资料中“质检负责人必须同时具有测绘类高级工程师职称”变更为“质检负责人同时具有测绘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取消报告中“投标包Ⅰ和包Ⅱ的项目实施人员不能相同”的条件等修改意见。朱某某1遂通知但某某5前来,由惠某某2和但某某5当面沟通,但某某5表示“按照领导意思办”,并带回有修改痕迹的需求论证稿件。3月19日,但某某5安排杨某1按要求修改需求论证资料,3月20日再次送交朱某某1审签,该版本需求论证报告采纳了惠某某2提出的相关商务条款修改意见。经朱某某1签字同意后该需求论证被交由廖某某4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2020年3月24日,在组织专家论证前,惠某某2、廖某某4、徐某(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另处)经商议后,在已审签定稿的需求论证资料上添加“且具有房地一体内外业一体化技术培训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一体培训证书)的人数不少于10人”的条件,随后由廖某某4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需求论证资料论证,当晚廖某某4将专家对监理标段资质要求过低等问题反馈给惠某某2。3月25日,惠某某2、胡某2前往井研县自然资源局,由胡某2对经专家签字论证后的需求论证资料中监理标段评分标准进行修改。3月27日,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地公司)、四川永鸿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公司)和方正公司均派员参加了经徐某联系开展的房地一体证书培训,并取得证书。

2020年3月26日,项目需求论证资料上网公示后受到了质疑,主要针对房地一体培训证书、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高级项目管理师证书、仅要求质检负责人为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余负责人为高级职称等条件。4月初,为了妥善处理质疑意见,惠某某2、廖某某4、陈某某3前往井研县与但某某5商议,同时惠某某2送给但某某5烟、茶叶表示感谢。此后,经廖某某4草拟处理意见,保留包括“房地一体培训证书”、“高级项目管理师证书”、“质检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等条件,经井研县自然资源局盖章后予以确认并答复。该需求论证资料最终成为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于2020年4月10日上网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在该项目招标报名阶段,经惠某某2协商,金土地公司徐某、永鸿公司赵某同意配合参加竞标,方正员工在惠某某2的授意下前往上述两家公司检查标书、填写报价。

2020年4月30日,井研县农村房地一体项目开标,方正公司分别以1206.4万元、1150万元的最低价中标包Ⅰ、包Ⅱ(均为项目实施)两个标段,煤田一四一公司以79.5万元中标包Ⅲ(项目监理)标段。2020年5月8日,方正公司与井研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上述两个标段的政府采购合同。5月15日,煤田一四一公司与井研县自然资源局签订监理标段合同。

另查明,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惠某某2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机关现场通知到案,2020年8月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1日被逮捕;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3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机关现场通知到案,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2日被逮捕;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廖某某4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机关现场通知到案。乐山市监察委员会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后,于2020年7月16日电话通知但某某5到市纪委监委谈话,2020年9月24日,但某某5在接受市纪委监委询问时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机关于2020年11月10日在乐山市市中区马铺路232号通知朱某某1、但某某5到案,并于当日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3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再查明,为了弥补廖某某4代理费用的差额,2020年6月9日,惠某某2妻子刘某1银行转款7.6395万元给廖某某4;经廖某某4和胡某2协商,胡某2向廖某某4支付0.5万元。汇纵智诚公司按照中标价的15%向廖某某4收取了挂靠费共计0.96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廖某某4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陈某某3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2021)川11刑辖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2021年2月9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犯罪嫌疑人惠某某2、陈某某3、廖某某4、朱某某1、但某某5犯串通投标罪一案由本院作为一审管辖。

2.问题线索移送函、案件交办线索、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20年6月,市纪委收到省委巡视组移交的朱某某1在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招标过程中,为中标公司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的问题线索。2020年7月30日,乐山市纪委将惠某某2涉嫌串通投标罪线索移交×××公安局,同日乐山市公安局将该线索移交并指定××××××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11月9日,乐山市纪委将朱某某1、但某某5涉嫌串通投标罪问题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局,×××××局指定五通桥区分局管辖。

3.××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乐山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7月,经乐山市监察委员会初步核实发现朱某某1、但某某5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等问题,于7月16日电话通知但某某5到市纪委监委谈话,10月9日电话通知朱某某1到市纪委监委谈话。2020年7月31日上午,民警在成都通知并带惠某某2回乐山接受调查,到后先由乐山市纪委监委询问惠某某2,再带回××机关接受讯问,8月1日对惠某某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4日,民警在峨眉山市通知并带陈某某3回乐山接受调查,到后先由乐山市纪委监委询问陈某某3,再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讯问,8月4日对陈某某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6日民警到成都通知并带廖某某4回乐山接受调查,8月17日对其刑事拘留。朱某某1、但某某5系民警于2020年11月10日在乐山市市中区马铺路通知到案,并被宣布刑事拘留。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某某1、惠某某2、陈某某3、廖某某4、但某某5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2018)川0191刑初949号刑事判决书、(2019)川01刑终298号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2018年12月19日,陈某某3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6.井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井研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记录证实,2020年1月17日开始,朱某某1作为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7.井自然资[2019]57号、井府党组[2019]88号、井府常定[2019]213号文件、中共井研十四届县委第78次常委会会议纪要及井委十四届78-6号通知证实,2019年7月29日,井研县自然资源局向县政府请示,建议启动全县房地一体项目,招标最高控制价确定为260元/户,根据实际工作量按实结算,相应的工作经费从2020年列入部门预算;9月27日,县政府向该县县委请示,建议同意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依法按程序实施全县房地一体项目,确定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经费控制价为245元/户,按10.2万户农户测算,所需费用控制在2499万元以内,最终按政府采购价据实结算,相应工作经费从2020年度纳入相应年度部门预算;经井研县县委常委会议决定该项目经费控制在2499万元以内,工作经费从2020年度其纳入县自然资源局相应年度部门预算,于2019年11月4日下发该通知给县政府办,次日,井研县政府同意将该项目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底部门预算解决。

8.采购需求表、询价采购文件、井研县自然资源局询价参与商推荐表、报价文件、中标通知书、询价报告、询价采购符合性审查表、询价采购资格审查报告、询价结果确认书、询价会议纪要、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委托代理协议证实,胡某1和杨某1于2020年3月9日签字审核,井研县自然资源局为全面推进该县房地一体项目,确定通过询价比选方式确定一家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该项目政府采购代理相关事宜,控制价在8万元以内。评审方法为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后,按最低评标价法评审。2020年3月13日,经胡某1、杨某1签字,选定采购代理机构的参与商共三家,分别为华新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东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汇纵智诚公司。2020年3月18日,汇纵智诚公司以6.4万元中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并和井研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代理协议。

9.经惠某某2、杨某1、胡某1查看并确认的2020年3月10日、3月17日、3月23日的三个版本《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意见建议报告书》(简称需求论证报告)证实,2020年3月10日,惠某某2将修改后的需求论证报告通过微信发送给杨某2,杨某2再转发给胡某1,该版本针对包Ⅰ和包Ⅱ的项目实施具体工作任务及要求,规定成果管理人员需具有测绘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和资料员证书以及省级及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中规定有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测绘资质证书、允许投标人对包Ⅰ和包Ⅱ同时投标,且不限制中标个数;商务要求中人员要求是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测绘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注册在本单位)以及项目高级项目管理师证书;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测绘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证实(注册在本单位);质检负责人同时具有测绘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注册在本单位);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技术人员不少于90人等内容。对类似业绩要求是投标人具有10个以上类似项目业绩,其中至少有一个类似项目业绩合同金额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对综合实力的要求是投标人须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商品售后服务评价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不动产测绘”,获得过省级地理信息学会或协会颁发的优秀工程奖,具有“全国政府采购重合同守信用AAA级供应商”荣誉证书等内容。对付款方式规定为分七次付款,分别支付中标价款的20%、30%、20%、15%和三次5%。

2020年3月17日的版本系胡某1修改后通过微信转发给杨某1的版本,较惠某某2修改后的版本删除了对成果管理人员的要求,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中甲级测绘资质证书的要求和3月10日版本要求一致,但规定允许投标人同时投标包Ⅰ和包Ⅱ,不限制中标个数,但投标包Ⅰ和包Ⅱ的项目实施人员不能相同。在商务要求中要求本项目的实施人员必须是本单位职工,项目实施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75人,其中具有相应证书的总人数不少于50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必须同时具有测绘类高级工程师职称和注册测绘师证书,删除了要求项目负责人还需同时具备项目高级项目管理师证书的条件;数据库建设和数据汇总技术人员必须为中级及以上软件工程师或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师,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招标人要求配备。业绩要求部分在3月10日版本基础上提高了要求,并备注投标人同时投标包Ⅰ和包Ⅱ的,人员要求和仪器设备必须分别达到以上要求,且投标包Ⅰ和包Ⅱ的人员不能相同;删除了综合实力要求部分的其他内容。规定为分七次付款,分别支付中标价款的10%、15%、20%、25%和三次10%。

3月23日的版本是经胡某1、周某2、杨某1、但某某5层层签字后送交朱某某1审签的版本,朱某某1落款的签字时间为3月18日。其中包Ⅰ和包Ⅱ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中删除了3月17日版本中规定“投标包Ⅰ和包Ⅱ的项目实施人员不能相同”的规定;商务要求中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职工,项目实施人员的总人数不少于90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涉密成果负责人的要求条件和3月10日版本保持一致,质检负责人条件改为同时具有测绘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和省级及以上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质量管理与检查人员培训结业证书;投标人信誉与综合实力部分删除了“获得过省级地理信息学会或协会颁发的优秀工程奖,具有全国政府采购重合同守信用AAA级供应商荣誉证书”条件,其余部分和3月10日版本保持一致;业绩要求部分以及付款方式部分内容和3月17日版本保持一致。

10.乐山市犍为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项目招标文件证实,该文件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部分,规定该项目总负责人需具有测绘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和注册测绘师资格以及项目管理师资格,技术负责人要求同时具有测绘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质检负责人同时具有测绘类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和注册测绘师资格,成果管理负责人具有测绘类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和省级及以上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以及资料员证书,上述负责人须为本单位职工。类似业绩要求投标人具有10个及以上类似业绩,其中至少有一个业绩合同金额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投标人信誉和综合实力的要求投标人须具有IS0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IEC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7922-2011商业售后服务评价认证且认证范围包含“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不动产测绘、工程测量”,具有“全国政府采购重合同守信用AAA级供应商”荣誉证书等内容。

11.招标汇编资料证实,(1)用户需求书中反映出的各方面内容和朱某某1审签版本的需求论证中的内容基本一致,但在包Ⅰ和包Ⅱ商务要求中关于项目实施人员新增要求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颁发的房地一体内外业一体化技术培训证书的人数不少于10人的条件;业绩要求部分删除了至少有一个项目业绩合同金额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在投标人信誉与综合实力部分增加投标人具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证书或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或AAA级信用等级证书条件。

(2)肖某、仓某荣、胡某生、曹某、刘某4于2020年3月24日参加了该项目需求论证报告的论证工作,一致认为该项目的采购标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强制性标准、拟采用的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条件、拟采用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履约时间、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设置合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项目实质性要求设置合理,符合采购人实际要求。需求论证报告的内容和朱某某1审签版基本一致,但在包Ⅰ和包Ⅱ商务要求中关于项目实施人员新增要求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颁发的房地一体内外业一体化技术培训证书的人数不少于10人的条件;业绩要求部分删除了至少有一个项目业绩合同金额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包Ⅲ部分,将3月23日版本规定的具体评分细则中投标人综合实力部分的第二点“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AAA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得2分,此项满分2分”改为“投标人同时具有AAA级中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和AAA级质量、服务、诚信企业证书的得4分,此项满分4分”、第三点“投标人具有全国政府采购‘重合同守信用’AAA级供应商荣誉证书的得2分”改为“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测试地理信息‘十佳单位’荣誉证书和‘最具活力单位’称号得4分,满分4分”、第五点“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先进集体或模范单位奖项的,每一个得0.5分,最多得2分”改为“2014年以来投标人最近连续6年荣获省级及以上测绘行业主管部门或学会、协会优秀工程奖的得4分。满分4分”,第四项拟派服务团队项第三点“投标人拟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5人及以上的得2分,每增加1人加1分,此项满分4分”删除、第五点“档案管理人员具有档案高级职称和保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涉密证书的,得3分”改为“档案管理人员同时具有档案副研究馆员及以上职称和保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涉密证实的,得5分”。需求论证于2020年3月26日14:18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挂网公示。

(3)成都市创思博实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思博实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对需求论证资料提出的质疑,认为要求外业测绘人员具有房地一体内外业一体化技术培训证书的人数不少于10人,该证书颁发范围相当狭窄,绝大多数省份测绘相关主管部门或国家测绘权威机构都没有组织此类培训及颁发相关证书;要求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高级项目管理师证书,该证书不是测绘相关主管部门或国家测绘权威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与本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无关;GB/T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认证且认证范围包含“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不动产测绘、工程测量”,投标人获得“全国政府采购重合同守信用AAA级供应商”荣誉证书的要求也因相应证书颁发范围相当狭窄,任何一条在川内乃至全国服务的测绘甲级单位90%以上都不具备,认为上述四项条件均属于不合理条件,应予以删除。

(4)济南天翔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提出质疑意见,认为房地一体培训证书未明确颁发的主体,设置不合理且具有明显指向性和排他性,建议修改;仅质检负责人要求中级及以上职称,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要求高级职称,等级设置极不合理,应均修改为中级职称,投标人信誉和综合实力设置不合理;投标人获得“全国政府采购重合同守信用AAA级供应商”的荣誉证书的出处是广东集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属于不合理条款,应改为“具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证书或者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或者AAA级信用等级证书”。

(5)井研县自然资源局针对质疑意见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认为要求实施人员具备房地一体内外业一体化技术培训证书符合项目要求,但天翔公司的意见合理,明确颁发机构为“行政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高级项目管理师、质检负责人职称等级、GB/T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认证且认证范围包含“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不动产测绘、工程测量”要求的意见不予采纳;将“全国政府采购重合同守信用AAA级供应商”的荣誉证书改为“具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证书或者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或者AAA级信用等级证书”。

(6)2020年4月10日16:20时,发布该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在招标文件第六章商务要求中对于包Ⅰ、包Ⅱ的商务要求除针对质疑处理意见中答复修改的内容外,其余内容无变化。最终包Ⅰ标段报名公司为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报价为1214.2万元;四川永鸿测绘有限公司,报价为1216.8万元;四川方正测量有限公司,报价为1206.4万元。包Ⅱ标段开标记录表证实,金土地公司报价为1157.5万元,永鸿公司报价为1155万元,方正公司报价为1150万元。2020年5月8日,方正公司与井研县自然资源局签订房地一体项目包Ⅰ、包Ⅱ标段政府采购合同。

12.方正公司响应性投标文件证实,包I、包Ⅱ项目负责人为曲仁明,具有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建筑工程测量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自然资源部颁发的注册测绘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职业教育管理专业委员会监制的高级项目管理师证书;技术负责人为蓝小飞,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自然资源部颁发的注册测绘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质检负责人为惠某某2,具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测绘专业高级工程师证、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质量管理和检查人员培训结业证书;涉密成果管理负责人蒲生勇具有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评审委员会颁发的地籍测量工程师证书、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实施人员中有13人具有测绘类职称证书、13人具有房产测量员证书、10人具有地籍测绘员证书、24人具有测绘作业证书、12人具有房地一体内外业一体化技术培训证书等。

13.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刘某1提供的惠某某2使用的THINKPAD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惠某某2使用的手机一部、陈某某3持有的四部手机(IPHONE手机二台、华为手机一台、BIHEE手机一台)、廖某某4持有的OPPO手机一部和微软笔记本平板电脑一台、朱某某1持有的华为手机一部、但某某5持有的华为手机一部。

14.乐五公(网安)勘[2021]005、010、011、012、515、516号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扣押在案的廖某某4黑色OPPO手机、惠某某2VIVO手机、陈某某3IPHONE11和华为手机、朱某某1的华为手机、但某某5的华为手机进行的电子物证检查并进行电子数据提取。

15.四川方正测量有限公司、四川雅泰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方正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1月1日成立,惠某某2系法定代表人,担任总经理职务,出资比例为71.6%,张某2任监事,出资比例为8.4%,刘某3任执行董事,出资比例为20%。雅泰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3,出资比例为95%,赵某升出资比例为5%。

16.武汉大学西南研究院出具的武汉大学西南研究院房地一体内外业一体化培训人员名单及培训时间安排表、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邹某提供账户明细、刘某1中国农业银行(尾号9015)账户明细证实,该次培训时间为2020年3月27日,参训人员包括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人员10人、四川方正测量有限公司人员11人、四川永鸿测绘有限公司人员10人。2020年3月26日,邹某账户(尾号5323)收到徐某转款1.27万元、刘某1转款2.89万元;同日刘某1账户转款2.89万元给徐某,并备注房地一体内外业培训费及证书费。

17.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刘某1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9504)账户明细清单证实,2020年5月21日,方正公司农业银行账户转6.1933万元给汇纵智诚公司,并附言井研房地一体包Ⅰ、包Ⅱ采购代理费。2020年6月8日,刘某1账户转款30万元给陈某某3;2020年6月9日,刘某1账户转款7.6395万元给廖某某4个人账户。

18.居间服务协议证实,方正公司和陈某某3约定,由陈某某3为方正公司推荐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等相关业务,并利用自身资源提供各方面协调、斡旋促使甲方与项目相关方签署正式的业务合同,为合同顺利实施和收款提供居间服务,并就项目招标和实施以及验收环节进行协调和解决,居间服务费按照中标合同的16.5%收取,按三个阶段付清。

19.井研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截止目前井研房地一体项目包I包Ⅱ测绘主体工作已完成,剩余质检工作、权籍调查公示、数据建库并汇交,累计拨付项目进度款589.1万元,拨付进度25%。

20.汇纵智诚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证实,汇纵智诚公司收取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管理费系按照政府采购代理合同金额6.4万元的15%收取0.96万元,廖某某4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付给公司。

21.胡某1和杨某1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从2020年1月21日起,胡某1和杨某1通过微信发送房地一体项目需求论证文稿及相关资料。2月24日,胡某1告知杨某1房地一体项目急需确定需求论证方案并尽快挂网招标。3月3日下午胡某1发送犍为县房地一体项目需求论证和招标文件给杨某1,晚上发送当日版本的井研房地一体项目需求论证资料给杨某1,并说正在等但某某5审签。3月4日胡某1发送当日版本的需求论证资料给杨某1,并告知相关修改内容,杨某1表示同意。3月5日胡某1发送《方正测量宣传册(1).pdf》给杨某1。3月10日胡某1告知杨某1说惠某某2还未将需求论证发过来,但答应了今晚发,杨某1答复说惠某某2答应了的。3月12日,胡某1将当日版本需求论证发送给杨某1,杨某1表示已看,让其抓紧找但某某5签字,下午胡某1告知杨某1已将报告送过去,待杨主任看后给县领导。3月14日,胡某1和杨某1商量是否增加一条要求从事过1000万以上项目的条件,可以筛些小的甲级公司,方正公司原来有这条,杨某1表示同意,胡某1说方正和图语的实力差不多,属于测绘甲级实力排名靠后的企业。3月17日下午胡某1告知杨某1已按照杨某1发送的内容修改监理部分,发给了代理机构,并把最新版本发给杨某1。3月19日下午,胡某1告知杨某1同时拥有项目管理师、测绘高级工程师、注册测绘师的人极少,全省不超过5人。3月20日上午,胡某1说查了全国认证服务平台,拥有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的比较多,可以加这四个。3月23日,杨某1发送需求论证定稿给胡某1,并告知朱县长已签字,请速传代理机构做专家论证。胡某1回复表示反对加入高级项目管理师证书和GB/T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认证,全国符合要求的只有几家。杨某1答复已向领导报告清楚了。

22.胡某1和但某某5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从2019年12月5日起,胡某1和但某某5在微信上讨论房地一体项目的相关事宜。2020年2月5日但某某5发送犍为需求论证给胡某1,胡某1说认为犍为将人员、业绩、设备、企业实力作为投标资格,虽是不得已为之,但严重违反招投标法规定。3月3日中午,胡某1发送犍为需求论证给杨某1,称根据该文件,犍为有一定的倾向性,全部满足其中第七条的企业寥寥无几,多半是方正公司中标,晚上胡某1发送井研房地一体项目需求论证资料当日版本给杨某1。3月4日,胡某1发送当日版本的需求论证给杨某1,说明方案只允许2017-2019年获得过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称号的企业投标,没其他限制条件,中午又发送《方正测量宣传册(1).pdf》给但某某5。3月12日,胡某1发送犍为挂网的需求论证资料给但某某5,并称其正式招标略有修改。3月14日,胡某1发送中国勘测联合网的相关图片给但某某5,并告知方正实力和图语差不多,属于测绘甲级实力排名靠后的企业。

23.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19日到井研县自然资源局上班,任职副局长。2020年春节前,局党组明确由杨某1分管不动产中心,井研县的房地一体项目由不动产中心来牵头,之后形成了第一稿综合评分法的需求论证报告。2020年2月中下旬,局领导告知要求包一和包二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包三继续沿用综合评分法。几天后唐书记告知有公司想来了解项目情况,请杨某1接待。次日早上,方正公司的惠某某2和陈某某3前来介绍方正公司情况,杨某1表示欢迎前来投标,请他们把公司相关资料和名片交给胡某1,招标开始后通知前来竞标。几日后,在但某某5办公室又看见惠某某2,但某某5和惠某某2相互介绍了项目和公司的情况。之后胡某1按最低价评分法重新编写了第二稿需求论证报告,杨某1交给但某某5送到县政府审定。

2020年3月3日,胡某1告知犍为的房地一体项目已经挂网,采用的也是最低价评分法,但某某5建议可以借鉴犍为县的内容,遂形成3月4日的第三稿报告,但送县政府审签未通过。之后第三稿报告被发给了方正公司,但某某5让杨某1督促修改进度,并要求对方正公司改动的地方要把关,方正公司在3月11日将修改稿反馈给胡某1,杨某1向胡某1转达了但某某5的意见,并叮嘱把指向性太明显的条款一律删除,3月12日杨某1让胡某1把修改好的第四稿发送给但某某5。3月16日,但某某5退回该报告要求再修改,3月17日形成了第五稿,附上办文笺再次由但某某5交县领导审定。2020年3月19日早上,但某某5通知杨某1和胡某1到办公室,看到反馈回来的报告中质检负责人要求为中级职称,项目负责人要同时具备高级项目管理师证书,听但某某5说方正公司的质检负责人只有中级职称。胡某1因此情绪激动,认为修改后的项目负责人条件指向性太明显,全省符合条件的很少,可以直接叫方正公司干,就冲出了但某某5的办公室。杨某1也建议条件不能设置的过多过细,否则具有太明显的排他性,高级项目管理师证书经查询不是权威性的证书,也不是项目必备的条件。但某某5未听取建议,并安排杨某1做最后的修改,2020年3月20日上午,杨某1再次发微信提醒但某某5不要量身定做,让方正公司参与投标就行了,这是底线,但某某5回复“再纠结此事,时间”。3月23日,杨某1让胡某1把朱某某1审签通过的报告传给代理机构进行专家论证。2020年7月接受市纪委谈话时,看到最后挂网的报告较3月20日朱某某1签字的报告还增加了培训证书和ISO认证之类证书、删除了公司业绩要求在1000万以上的条件,询问杨某2才得知3月25日上午来了三个人到她办公室在电脑上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当时杨某2以为已经领导同意,就没有向杨某1报告。

3月24日,代理机构组织了专家论证,3月27日挂网公示,在公示后,杨某2说有两家公司提出了异议,可以由代理机构草拟初稿,经审定后传给代理机构回复。杨某1汇报后,但某某5认为有异议是正常的,同意让代理机构建议。4月初,代理机构将回复意见传给杨某2,经王某萍、周某2初核后,杨某1向但某某5电话请示,但某某5答复需求论证是经领导同意的,按照代理机构草拟的意见回复即可,之后就由代理机构帮助制作标书,4月30日开标,中标单位是方正公司。

需求论证报告的前三稿都是按最低价评分法的正规编写来完成的,没有受到干扰,第四稿至第六稿报告的修改存在的问题是不能将报告发给方正公司修改,项目负责人不需要具有高级项目管理师证书,质检负责人应该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一样具有高级职称。要求项目负责人要同时具备三个证书属于有指向性、排他性的内容,将具备条件的公司限定在很小的范围内。在参照犍为需求论证报告之前呈报的三四稿,朱某某1都没有通过,参照犍为需求论证报告就明显进度加快。

24.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至2020年3月30日,任井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2019年10月底,局里决定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来负责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后因涉及到分管领导的变更项目就暂停了。2019年12月,犍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主任张某宣将胡某1的微信名片推给了一家测绘公司,当天惠某某2就前来介绍方正公司的情况。

2020年春节后,胡某1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需求论证报告交领导讨论通过后,并逐级报县领导签字。2020年3月初,得知要改成最低价中标法,并参照犍为模式,争取找有实力的企业。此后和周某2商量,拟定了最低价中标法的需求论证报告版本,明确要求企业具有“2017-2019年度曾获得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称号”,报告送签后,但某某5修改为“凡是测绘甲级企业均可参与投标”,但该版本汇报后没有通过。3月10日左右,杨某1安排杨某2将最新需求论证报告发给惠某某2修改,要求尽快返回。惠某某2修改后增加了包Ⅰ和包Ⅱ的商务条款,比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证书”、“设备的要求”、“企业业绩”等条件,胡某1保留了其个人认为大部分企业有的条件后,形成了3月12日的版本。经胡某1和杨某1、周某2商量修改后,又形成了3月17日版本,再次送给但局长审签,期间惠某某2到自然资源局提出加入“GB/T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认证”、“高级项目管理师”等限制条件,以及质检负责人由高级职称调整为中级职称的要求,但未被采纳,听说当时方正公司质检负责人没有高级职称。后来但局长又要求按其提供的有修改痕迹版本的内容进行修改,其中就包括了惠某某2要求修改的前述内容,胡某1坚决反对加入高级项目管理师和商品售后服务评价认证这两个条件,直接从但某某5办公室冲走了。之后在微信中向杨某1报告“同时拥有项目管理师、测绘高级工程师、注册测绘师的人极少”,建议不要加高级项目管理师,以及“查了哈全国认证服务平台,拥有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的企业还是很多,可以加这四个”。2020年3月23日,杨某1微信发送朱某某1签字版本,让速传代理机构,抓紧时间论证。胡某1收到后立即将文件和杨某1的要求转发给了杨某2,并再次告知杨某1、但某某5自己所持的反对意见。杨某1回复已向领导报告清楚了,喊继续向前推动,但某某5说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最开始是想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找有实力的企业来做,在领导的要求下反复修改需求论证报告原因可能是因为没有完全采纳惠某某2提的意见。

25.证人杨某2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7年8月至今,杨某2在井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上班。2020年2月,帮胡某1做了房地一体项目需求论证材料送签笺后不久,在胡某1办公室第一次见到惠某某2,胡某1让其和惠某某2保持联系并互留了电话。3月初,但某某5给了杨某2一个写有廖字和电话号码的便签纸,让马上和对方对接招标代理机构事宜,联系后得知对方叫廖某某4,当天互加了微信,简要询问了招投标的流程。几日后,杨某2联系廖某某4发送招标代理机构询价的相关资料,并把采购备案表发给廖某某4。杨某2根据廖某某4发送的资料做了询价采购文件,并经领导审签同意。3月10日,杨某1、胡某1通过微信询问杨某2是否收到惠某某2发来的需求论证报告,杨某1要求杨某2催促,称惠某某2答应了自己的,杨某2在当晚23:21时告知杨某1已收到。3月11日7:26时,杨某2将惠某某2的修改稿和相关文件转发给胡某1和杨某1,并告知惠某某2称修改了付款方式。3月18日,自然资源局开了房地一体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询价会,参与询价的三家招标代理机构共派了三个男的来,最后是汇纵智诚公司中标。3月23日9:06时,胡某1微信转发杨某1的指示,让杨某2把需求论证最新稿发给廖某某4组织论证。3月25日9:38时,胡某1转发的杨某1指示,让杨某2将房地一体项目的相关资料发送给方正公司。当天早晨,惠某某2和一男一女来到办公室表示需求论证有些地方还要修改,并拿出了一份已经盖了局公章的需求论证,上面有改动痕迹,同时廖某某4发微信告知专家建议修改的内容,记得有一处是第28页,还有一处是一个表格里面的内容,杨某2把廖某某4的意见转述给惠某某2等人,那个女的在杨某2电脑上进行修改,杨某2把改动的几页打印出来替换到已盖公章的需求论证中去,再全部扫描、打包发给廖某某4。过一会儿,廖某某4把需求论证挂网的相关资料发过来,14:17时,杨某2打包发给胡某1,胡某1回复说可以,杨某2微信告知廖某某4领导同意挂网了,4月10日正式招标文件挂网公示。按照程序惠某某2没有资格修改和翻阅需求论证,但因为看到胡某1和惠某某2在办公室聊过,并且从招标开始,但某某5、杨某1经常催促和过问这件事,觉得单位领导都是知道的,极力想促成这件事,好几次都看到惠某某2在但某某5办公室。2020年7月杨某1接受谈话回来问为什么挂网的需求论证和朱某某1签字的不一样,才告知挂网当天的事。后来杨某1打电话说修改的事情但某某5是知道的,不用担心。挂网几天后需求论证受到质疑,受到质疑的部分主要就是挂网以前修改过的那几处,但是重新挂网的也只采纳了质疑的部分意见。

2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至今在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上班,2020年5月7日起担任公司总经理,公司老板和法定代表人是陈文康。2020年3月,徐某答应惠某某2在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投标时金土地公司帮忙陪标,并安排公司的方某报名以及联系方正公司的陈某1。惠某某2让徐某推荐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徐某推荐了廖某某4,告知电话后让惠某某2自行联系。后来惠某某2因担心方正公司的条件不够,想增加证书类的东西,徐某帮忙联系了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的邹某,并提供场地用于培训,邹某遂联系了武汉大学的培训机构,金土地公司派十几个人参加培训。一天,廖某某4和惠某某2到徐某办公室,惠某某2问培训证书可否加到井研房地一体项目需求论证报告上去,徐某表示与项目相关的内容可以加,还需要专家论证、业主审查、财政局审查。过了几天惠某某2发来方正公司和永鸿公司培训人员名单,徐某连同自己公司人员名单一起微信发给了邹某。公司人员培训费1.2万余元徐某转账给了邹某,并将邹某的银行卡提供给了惠某某2,让其自行转账。报名成功后徐某安排方某做了标书,之后方某告知方正公司要安排人过来看标书,徐某同意了,后来听方某汇报说方正公司的人看完标书并填好了报价,最后知道方正公司中了标。

27.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底的一个周二,按老板曹某安排,先联系了武汉大学西南院的王某,再按王然要求询问金土地公司的徐某,得知有30人需尽快参加房地一体培训,并可以提供培训场地。培训时间定在当周周五,培训费用是每人0.13万元,周四下午徐某微信发送了32人的培训名单,并通过徐某银行卡转账1.27万元、刘某1的银行卡转账2.89万元到邹某的6217××××5323银行卡内。次日在成都市武侯区开始培训,下午进行了考试。2020年3月30日,王然寄来32人的培训证书,让公司员工陈某鸿寄给了徐某。2020年4月3日早上,徐某联系称他们的标被质疑了。

28.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进入方正公司上班,是市场部员工,市场部主要是负责制作项目的标书资料,公司的项目都是惠某某2负责。2020年4月的一天,惠某某2让其准备报名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以及联系永鸿公司的夏某和金土地公司的方某也准备好报名资料。收到永鸿公司和金土地公司的报名资料后,陈某1按惠某某2指示申请了0.3万元报名费,帮永鸿和金土地交了报名费,又联系他们制作标书。公司标书的报价是惠某某2确定的,同时还告知了永鸿公司和金土地公司的报价。根据惠某某2的授意,联系永鸿公司夏某和金土地公司的方某后,和林某、刘某2一起前往该二公司检查标书、填写报价并封标,再把标书带回公司交给了惠某某2。开标时和刘某2一起去,陈某1代表方正公司开标,因永鸿公司没有去人,刘某2代表永鸿公司开标,金土地公司是张某佳伦代表开标,最后中标单位是方正公司。2020年三四月,公司组织了十几人在一家公司会议室参加房地一体的相关培训一天,之后每人拿了一个证书,夏某发来永鸿公司的10人名单,陈某1会同方正公司12人名单一起发给了金土地公司的方某。井研县项目的标书中加了该证书进去的,因为招标文件里要求了要这个证书。

29.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进入方正公司市场部工作,主要负责标书制作和合同管理,跟着组长陈某1参与制作了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的标书。按陈某1安排和永鸿公司的夏某联系,在该公司办公室制作了永鸿公司的标书,封标时和陈某1、林某一起去,永鸿的报价是惠某某2给陈某1说了,刘某2又按陈某1说的填写报价,封标后就把标书带回方正公司了。金土地公司封标时,也是刘某2和陈某1、林某一起去的,因为之前陈某1和林某已经去过一次金土地公司,所以当时去就只是封标,金土地公司的报价好像是林某填的,刘某2和陈某1协助检查,封好标将标书带走。开标时永鸿公司没有去人,由刘某2代表,陈某1告知是惠某某2安排的。

30.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进入方正公司,主要负责标书制作,参与了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标书的制作。同陈某1、刘某2一起到过永鸿公司封标,同陈某1一起到金土地公司制作过标书,然后和陈某1、刘某2一起到金土地公司封标后将标书带回方正公司。

31.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进入金土地公司工作的,主要是负责制作项目标书,公司的总经理是徐某。2020年4月,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挂网,徐某让方某准备好报名资料后和方正公司的陈某1联系,后将报名资料邮寄给了陈某1,陈某1回复已经报名,方某又向徐某汇报,徐某遂安排制作标书。开标的前几天,徐某告知陈某1要过来看标书,要求全力配合。方正公司来了两个女的查看标书,第二天陈某1等人来看后将标书打印出来,让方某拿去盖章。方某看到标书的报价已经由方正公司的人填好了就向徐某汇报,徐某答复就这样办,于是方某把公司标书原件和复印件封好让陈某1她们带走。该项目开标公司安排了张某佳伦去。感觉公司该项目投标实际上是配合方正公司中标。

3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至今担任永鸿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找项目以及招投标工作。2020年3月,和惠某某2聊到了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惠某某2明确告知该项目需要十人的房地一体内外化作业相关的证书,可以帮忙办证,每本0.1万元,但办好后需要永鸿公司在井研县项目投标过程中帮忙陪标,赵某同意并安排公司夏某和惠某某2联系,发送了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井研县项目的需求论证报告挂网后发现确实有惠某某2说的该证书,和惠某某2联系后,赵某又安排夏某按要求准备资料投标。这个证书一般没有在其他项目投标中出现,也不是测绘公司投标的必备证书,这次培训费都是由惠某某2支付的。

33.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进入永鸿公司的,2019年做招标室主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都是潘某君,管市场和办公室的副总叫赵某。按赵某要求制作了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的标书,并配合方正公司投标,具体联系惠某某2,之后惠某某2又让其直接联系该公司的陈某1。按陈某1要求安排公司的黄伟准备相关资料,过了两天,方正公司一个女的来做标书。

34.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胡某2是四川靖立测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2020年疫情期间认识的惠某某2。胡某2请周某帮忙联系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一段时间后惠某某2发消息询问是否认识周某,并告知胡某2不要想一、二标段了,可以做监理标段。后来惠某某2约胡某2一起去井研县自然资源局看其公司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胡某2和丈夫李某1到后在二楼办公室看见惠某某2和一个女性工作人员在,电脑上打开了一份招投标文件,桌上还放了一份经领导签字盖章的纸质文件,胡某2查看后告诉惠某某2有些地方公司条件不够,惠某某2就让胡某2进行了修改,并给招标代理公司一个女性打电话沟通。因自己公司条件不符合该项目第三标段的要求,于是联系煤田一四一公司的万某1院长,煤田一四一公司中标后把项目拿给胡某2公司做,并签了协议。公安机关出示的两份需求论证报告中第三标段监理项目内容之间的差异都是由胡某2修改的,具体的内容已勾出来了,有部分问题是在修改过程中和招标代理公司沟通后进行修改的。

3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他和胡某2是夫妻关系,四川靖立测绘有限公司的具体业务是胡某2在负责。2020年上半年和胡某2一起到过井研县自然资源局和方正公司的惠某某2碰面。在自然资源局的一间办公室,惠某某2喊一个女工作人员把电脑打开,惠某某2和胡某2就在那里修改文件。

36.证人万某1的证言及煤田一四一公司提供的监理项目协作服务协议书证实,万某1是煤田一四一公司测绘院的负责人,主要负责测绘地理信息这方面的工作,胡某2是靖立公司的负责人。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标书挂网之后,胡某2打电话提出煤田一四一公司如果中标,希望把劳务部分分包给她公司做,考虑也是一个业绩就同意了,2020年5月中标后,和靖立测绘公司签订了《监理项目协作服务协议书》,约定靖立测绘公司作为煤田一四一公司在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中的协作单位,在2020年底前完成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的确权登记工作,煤田一四一公司向靖立测绘公司支付服务费65.9689万元。

37.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通过李某桥认识了胡某2夫妇,胡某2因为想做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业务请周某帮忙协调,周某遂告知朱某某1有朋友想来参加项目投标,朱某某1说欢迎前来投标。应胡某2的要求和惠某某2通过电话。

38.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起在四川东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项目人员,和廖某某4是同事关系。2020年3月,廖某某4让其帮忙准备东升公司关于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报价的材料,张某1理解是让东升公司凑个数,就准备了报价单、授权书、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报价单的报价由廖某某4确定的。次日按廖某某4安排张某1代表东升公司去井研县自然资源局参加询价会,汇纵公司和华新公司都去了一个男的,最后汇纵智诚公司以最低价中标。

39.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至今在华新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担任项目人员,廖某某4是同行。2020年过完年,廖某某4电话联系说乐山井研有个项目要选代理机构,想邀请华新公司参加竞标,意思就是邀请几家公司去走个竞标程序,程某答应了,并按廖某某4要求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等资料给廖某某4,之后估计是廖某某4安排他人冒充公司的人参加现场竞标。纯粹朋友之间的帮忙。

40.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罗某是陈某某3聘请的驾驶员。2019年11月10日左右,介绍惠某某2和陈某某3认识,合作做井研县农房一体项目,惠某某2承诺井研项目给1.5%的辛苦费。2020年8月4日早上陈某某3让罗某开车送他到乐山,但没有说具体要去的位置,只说了往乐山方向走,中途停车陈某某3上了一个茶楼,之后陈某某3刚下来就有民警来找他了。

41.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从2012年起在四川旭普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班,主要负责对外接洽公司业务,公司主营业务是地理信息测绘。2020年5月,公司通过徐某2介绍,和方正公司协商并签订工程合同,旭普公司帮助完成井研县几个乡镇的房地一体项目的测绘工作。旭普公司没有参加井研房地一体项目的投标,也不具备报名资格条件,觉得该项目有些条件比较苛刻,感觉像是在量身定做。

4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刘某1是惠某某2的妻子,曾任公司出纳。惠某某2是总经理,负责整个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刘某3是董事长,没有单独负责具体事务;张某2是监事,除了开股东会,平时都不在公司上班,刘某3和张某2没有参与井研房地一体项目。2020年3月26日存了4万元私人钱款进农行账户,转了2.89万元给邹某,6月9日从农银行账户转了10万元到工行账户,转了7.6395万元给廖某某4。井研项目支付陈某某3的居间费94万元,6月8日用私人钱款转了30万元给陈某某3,其余是惠某某2给的现金,使用的是个人的钱款。目前共收到井研县自然资源局转账的589.1万元项目款,主要用于发工资以及公司项目开销。目前井研房地一体项目外业工作已全部完成了,剩余项目款因还没有到约定的付款节点还没有付钱。

43.证人张某2、刘某3的证言证实,张某2、刘某3是方正公司的股东,惠某某2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刘某1负责公司平常的财务工作。刘某3听惠某某2讲过井研房地一体项目,具体是惠某某2在运作。

44.证人万某2、陈某2、李某2、桂某、彭某、孙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六人2020年4月30日参加了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的评审工作,报酬的情况为万某2、桂某、彭某领取了800元至1000元,陈某2、李某2、孙某领取了约1000元。

45.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肖某是西南交通大学的老师,高级工程师,2012年左右考取了四川省财政厅技术类专家资格,参加了井研房地一体项目的需求论证。专家需求论证是政府采购要求的一个环节,论证的主体是采购人,专家起辅助作用,帮采购方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是否满足采购人的要求,专家的意见只是参考,采购方可以不采纳。该项目需求论证意见建议报告书上第七点,关于项目实质性要求,专家组签的意见是“符合采购人实际的要求”,意思是符合采购方对本项目实施的目的和达到的要求,参加这次需求论证代理机构支付了300元至500元的报酬。

46.证人仓某荣的证言证实,2008年取得了四川省财政厅技术类专家资格,参加了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的需求论证。专家论证的作用是帮采购方把控招投标的政策法规风险,但只是参考意见,采购方可以不采纳。该方案第七点专家意见签的是“符合采购人实际的要求”,意思是符合采购人对本项目实施的目的和达到的要求,这项是按采购方的要求进行论证的。参加项目需求论证收到代理机构支付的评审费,一般是400元。

47.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考取了四川省财政厅技术类专家资格,参加了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的需求论证,得到三四百元报酬。需求论证环节聘请的专家是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来选择,作用是帮采购方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是否满足采购人要求,但专家意见采购方可以完全、部分或不采纳。需求论证上第七点关于项目实质性要求专家组签的意见是符合采购人实际的要求,意思是符合采购人对本项目实施的目的和达到的要求,这个地方是按采购方的要求进行论证的。

48.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2018年考取了四川省财政厅技术类专家资格,参加了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的需求论证。项目需求论证第七点关于项目实质性要求,专家组意见是符合采购人实际的要求,意思是符合采购方根据项目的特征和需求提出的相关要求内容。实质性要求是投标供应商必须要满足的实质条件,主要由采购方提出,专家意见采购人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参加需求论证都有固定的劳务报酬,一个项目的报酬标准就是300元。

49.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和陈某某3是朋友关系。陈某某3曾向何某咨询过招标围标、串标是否违法的事情,但未提及自己参与了串标,何某告知陈某某3属于违法行为,建议去自首,陈某某3回答知道了。

50.被告人惠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及通话记录证实,惠某某2是方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自己手机上的通话、聊天记录都已清除了。2019年10月左右,通过罗某认识了陈某某3,经商谈,约定陈某某3帮助方正公司顺利中标农村房地一体项目,惠某某2按项目合同金额的15%支付服务费给陈某某3,2019年底签了居间服务协议,事成后实际只支付了陈某某3居间费91万元。2019年12月,惠某某2到井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找到胡某1了解房地一体项目的相关情况后,和公司股东刘某3商量决定公司继续跟这个项目,惠某某2遂联系陈某某3帮忙。2020年2月15日,陈某某3告知井研项目可以启动了,并于2月底带惠某某2去井研县自然资源局,分别到了杨某1和但某某5的办公室,但某某5问“你就是陈总哦”,陈某某3说来了解一下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但某某5介绍了项目情况,陈某某3向但某某5介绍了惠某某2。

2020年3月5日,惠某某2在前往井研县自然资源局的途中,请徐某介绍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徐某推荐了廖某某4,惠某某2遂和廖某某4取得了联系,在自然资源局惠某某2查看项目需求论证初稿后,提出将质检负责人高级职称改为中级职称以及修改付款方式、取消一家公司同时投标包Ⅰ和包Ⅱ人员需要翻倍等意见,但某某5、杨某1未同意,惠某某2又向但某某5推荐招标代理机构未果,仍将廖某某4的名字和电话写在一张便签纸上给了但某某5,此后惠某某2请陈某某3帮忙协调上述问题,并联系廖某某4让其联系但某某5,同时告知了联系方式。

2020年3月10日,杨某1让杨某2通过微信发送了项目需求论证方案初稿给惠某某2,惠某某2让杨某2发了一份给廖某某4,之后让廖某某4带着电脑到自己办公室一起修改方案。为了增加控标点,结合方正公司的优势,主要是增加了高级项目管理师、商品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政府采购3A级供应商等投标人信誉和综合实力要求,修改了付款方式、质检负责人由高级职称改成中级职称,因为同时投标包Ⅰ、包Ⅱ投入翻倍的要求方正公司做不到就予以删除,技术人员的人数从75人变更到90人,把系数从0.5改成了0.8和0.9。惠某某2把修改完成的需求论证方案通过微信发给了杨某2。后因得知需修改的付款方式和投标包一、包二投入翻倍等条件不能改,遂联系陈某某3进行协调。2020年3月18日,陈某某3通知惠某某220时到井研县人民政府,在朱某某1办公室,陈某某3向朱某某1推荐方正公司,他们提出要取消一家公司投两个标段人员翻倍的条件,以及把质检负责人职称要求从高级调整为中级,朱某某1听后就把但某某5叫到办公室询问,但某某5答复一切按领导意思办,之后惠某某2和但某某5一起下楼。过了一会儿陈某某3下来把周某的电话给了惠某某2,说对方是做监理的,嘱咐惠某某2要把这件事办好,次日惠某某2和胡某2取得联系后,得知胡某2负责项目的监理工作。2020年3月24日,惠某某2、廖某某4一起到徐某的办公室,商量并安排廖某某4在项目方案上增加房地一体培训证书的条件以增加控标点,再由徐某联系培训单位,方正公司有12人参加培训,金土地公司和永鸿公司均安排了人员参加培训。专家论证结束当晚,廖某某4告知专家认为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太低,次日9点过,惠某某2带着胡某2夫妻到杨某2办公室,由胡某2在杨某2的电脑上操作。2020年3月底,需求论证报告挂网后,廖某某4告知受到了两家公司的质疑,主要针对高级项目管理师、房地一体培训证书、商品售后服务、政府采购3A级等内容,惠某某2带着廖某某4和但某某5在井研县天宫山一个茶楼见面商量,陈某某3随后也来了,但某某5表示回复要得体、修改要妥善,不能让人找到把柄,此后惠某某2放了两条烟、两盒茶叶在但某某5的车上。

在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启动之前,惠某某2联系了金土地公司的徐某、永鸿公司的赵某明,他们来同意帮忙投标,此后都报名并参与了投标,惠某某2告诉过徐某报价低于230元每户就做不出来。2020年4月30日晚上,廖某某4打电话说方正公司已在中标,等着挂网公示,最后到井研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合同,项目就正式启动了,此后分了三分之一项目给旭普公司做。

51.被告人陈某某3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下半年,陈某某3通过驾驶员罗某认识惠某某2,陈某某3答应帮惠某某2了解井研房地一体项目,和惠某某2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中标后惠某某2按实际工程项目金额的15%支付居间费,目前已支付了91万元左右。2020年初通过彭波认识了井研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唐书记,得到了副局长杨某1的电话,之后带惠某某2到办公室找到杨某1。后因惠某某2称沟通不顺利,陈某某3又联系到朱某某1,表达有朋友想参与房地一体项目的意愿,朱某某1告知了但某某5的电话,并先同意联系但某某5,方便陈某某3去拜访。2020年2月底,陈某某3和惠某某2一起到井研县自然资源局但某某5的办公室拜访,介绍了惠某某2是方正公司的负责人,想争取参与房地一体项目。2020年3月初,惠某某2打电话说想推荐代理机构,需向朱某某1汇报,陈某某3遂电话联系朱某某1,朱某某1表示要问一下,但一直没有回话,之后听惠某某2说其推荐的代理机构已被选用。2020年3月中旬,惠某某2说根据项目需求论证方案无法参与,希望陈某某3能再帮忙沟通,经和朱某某1联系,约好在3月18日晚上见面。次日陈某某3叫惠某某2去了朱某某1办公室,看到了一份需求论证报告,惠某某2提出了几个问题,朱某某1打电话叫但某某5来,告知但某某5方正公司无法参与,要再沟通给个机会,惠某某2提出能不能同时投两个包,朱某某1看着但某某5,但某某5说原则上可以,离开时看见但某某5带走了那份需求论证报告。当天朱某某1拿了监理机构周某的电话给陈某某3,让和对方联系,陈某某3转告给惠某某2,惠某某2说已经有监理的电话了。2020年3月底,需求论证挂网后受到了质疑,惠某某2让陈某某3一起去和但某某5沟通。次日,陈某某3按惠某某2发的位置到了井研县一个山上的院子里,惠某某2出来接他时称给但某某5准备了点心意。因当时有个不认识的女子在场,陈某某3请她到旁边去后,向但某某5表达希望能多给予支持,惠某某2准备了点心意,之后惠某某2拿了但某某5的车钥匙出去,惠某某2返回后陈某某3就告辞了,之后得知陌生女子是代理机构的。

52.被告人廖某某4的供述与辩解及通话记录证实,为了做井研房地一体项目挂靠了汇纵智诚公司,通过金土地公司的徐某介绍认识了方正公司的惠某某2,惠某某2将其推荐给了但某某5,并给了电话让其主动联系。2020年3月5日20:25时拨打了但某某5的电话,向其介绍公司情况,之后公司被确定成井研房地一体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井研县自然资源局要求,廖某某4找了华新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东升项目有限公司帮忙参加询价比选,但询价资料由廖某某4帮忙提供,最终汇纵智诚公司以6.4万元中标成为招标代理机构。3月10日,杨某2把方案第一次发过来,按惠某某2要求带到方正公司办公室查看、修改,惠某某2梳理出方正公司达不到要求的条款,要求删除一家公司中标两个标段需要人员、仪器翻倍的条件,还修改了很多内容,以便方正公司满足需求论证的条件,廖某某4要求惠某某2必须征得业主同意,惠某某2表示自己去沟通。3月23日,杨某2用微信发送了最终定稿的论证报告,3月24日下午,应惠某某2邀约到徐某办公室碰面,在未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按惠某某2要求将房地一体证书作为条件加入定稿的需求论证报告上,接着就通知了专家到指定茶楼参加需求论证,到场的专家有肖某、苍某荣、刘某4、曹某,胡某生是结束后将资料送至他办公室签字的。专家提出了至少有一个项目业绩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条件对企业的收入进行了限制,应该取消,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偏低,对监理单位的评分标准有重复之处等问题,廖某某4向惠某某2进行了反馈,因需求论证报告需采购人签字盖章,就让惠某某2将经专家签字的需求论证报告带着第二天拿给自然资源局。次日,杨某2询问第三标段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当时听见电话里有个女声在喊杨某2改第三标段的评分标准,廖某某4答复“你们是业主,觉得可以改就改”,并微信发了需求论证报告的电子文档给杨某2,杨某2修改后微信发回需求论证最终报告PDF文件发过来确认,廖某某4调整了文件格式,保证不影响页数后又发回杨某2存档。修改以后第三标段的评分内容增加了关于公司信誉、调整服务方案打分标准方面的内容,需求论证报告最后由杨某2联系财政局挂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和井研自然资源局分别收到了建议函,主要针对要求具备高级项目管理师证书和有10人具备房地一体证书,高级项目管理师证书的条件是从犍为项目沿用到井研项目的,10人具备房地一体证书条件是惠某某2要求加上去的。廖某某4将质疑内容反馈给惠某某2后,和惠某某2到井研一个公园茶棚见了但某某5,但某某5要求由代理机构草拟处理意见后给自然资源局,之后还来了一个陌生人。最后廖某某4根据井研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处理意见对需求论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最终的招标文件,该两个条件依然保留在上面。公司中标后收合同款6万多元,找惠某某2、胡某2分别补了7万多和5千元的招标代理费,汇纵智诚工程公司收了9600元的挂靠费,廖某某4支付了5名需求专家论证费2500元,开标当天评审委员会的7人,支付了每人800元或1000元报酬。

53.被告人朱某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朱某某1是井研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从2020年1月17日开始分管井研县自然资源局。2020年2月底,陈某某3联系朱某某1,并介绍了方正公司情况和想参与投标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朱某某1表示欢迎投标,介绍了井研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但某某5给陈某某3认识。陈某某3多次向自己介绍方正公司实力很强,参与了泸州、犍为县的房地一体项目。2020年3月中旬,井研县自然资源局送房地一体项目的需求论证方案来审签,陈某某3也电话联系想见面,就约好3月18日晚上在自己办公室见。当晚方正公司的陈某某3、惠某某2先到办公室,惠某某2提出目前井研方案中的一些具体条款方正公司不能满足,主要是对项目负责人增加高级项目管理师要求,质检负责人资质从高级变为中级及以上,建议井研参考犍为房地一体项目的模式,朱某某1遂通知但某某5前来,先由陈某某3和惠某某2介绍情况和想法,并建议参考犍为方案,朱某某1询问但某某5建议是否可行,但某某5表示可以,就让但某某5学习研究犍为方案,之后就各自离开了。几天后,井研县自然资源局就把修改后的需求论证方案送来审签,但某某5称参考了犍为的方案,也按照程序符合规定的,朱某某1就签字同意了,之后经过组织专家论证、挂网征求意见,2020年4月底公开招标,确定了中标单位。项目需求论证3月17日的版本和审签版的商务条件存在不同之处在于,审签版取消了3月17日版本要求投标包Ⅰ和包Ⅱ的项目实施人员不能相同的条件,把“拟投入本项目的实施人员必须是本单位职工”改为“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涉密成果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职工”,“投标人拟派项目实施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75人”变为了“投标人拟派项目实施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90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必须同时具有测绘类高级工程师职称和注册测绘师证书”,审签版变成了“投标人必须组建完善的项目管理机构,其中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测绘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注册在本单位)以及高级项目管理师证书;质检负责人同时具有测绘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和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质量管理与检查人员培训结业证书;涉密成果管理负责人须具有测绘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和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书”,还增加了“投标人信誉与综合实力”要求,这些改动是因为3月18日晚见面时惠某某2提出建议,井研县自然资源局研究后,参照犍为房地一体报告进行的修改。同意方正公司陈某某3和惠某某2提出参考犍为房地一体项目的需求论证方案,客观上确实是为方正公司符合报名条件提供了便利,能够让方正公司顺利报上名,为方正公司以后中标提供了可能性。

54.被告人但某某5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20年2月,形成了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采用低价评分法第一稿需求论证报告,送朱某某1审签。2月底3月初朱某某1向自己介绍了陈某某3,希望关照方正公司,并参照犍为模式设置商务条款,但某某5迅速向杨某1、胡某1传达了参照犍为模式和条款修改需求论证的要求,接着陈某某3和惠某某2就到办公室拜访,介绍了方正公司,但某某5又将二人带至杨某1办公室。后来惠某某2经常到自然资源局打听项目进度,因为朱某某1的介绍,让惠某某2在办公室看过需求论证方案,惠某某2提出希望修改一个公司同时中标两个包,人员和仪器要翻倍的规定,但某某5未采纳该意见。惠某某2还推荐了汇纵智横公司作为招标代理公司,将信息写在一张小方纸上,后来但某某5将纸条拿给了工作人员。3月17日,自然资源局提交了一份需求论证报告给朱某某1审签,次日晚上朱某某1通知到其办公室,去后看见陈某某3和惠某某2在场,惠某某2指出该需求论证对方正公司不是特别有利,要修改方案中“一个公司不能中两个标段”等两三个条件,因为觉得朱某某1想同意修改,就回答说按照领导的要求办,离开时朱某某1退回了3月17日的版本,但上面有人为修改的痕迹,朱某某1让按要求修改后再报送审签。3月19日,但某某5拿出报告让大家按要求修改,杨某1和胡某1都提出异议,但某某5于9:46时打给惠某某2再次谈修改内容,因为胡某1拒绝修改,最终把报告拿给了杨某1。3月20日,杨某1发送微信说“不能为它量身定做,只要把它放进来就行了,这是底线”,但某某5回复“再纠结此事,时间”,是因为如果不按朱某某1指示修改,朱某某1就不会签字,时间就会拖延。3月23日报告重新提交朱某某1审签时,朱某某1确认按意思修改后才签了字,签的日期是3月18日,之后叫杨某1马上将文件拿回。因为上述原因,后审签版和3月17日版本相较,删除了“投标包Ⅰ和包Ⅱ的项目实施人员不能相同”的条件,原本“拟投入本项目的实施人员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变成了“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涉密成果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职工”、“投标人必须组建完善的项目管理机构,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必须同时具有测绘类高级工程师职称和注册测绘师证书”,审签版变成了“投标人必须组建完善的项目管理机构,其中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测绘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注册在本单位)以及高级项目管理师证书;质检负责人同时具有测绘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和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质量管理与检查人员培训结业证书;涉密成果管理负责人须具有测绘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和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书”,还增加了“投标人信誉与综合实力”要求。2020年3月底4月初,杨某1、陈某某3、惠某某2先后打电话告知报告被质疑了,当晚在天宫山一个茶楼和廖某某4、惠某某2见了面,安排招标代理机构尽快处理,后来陈某某3也来了,惠某某2放了两盒茶叶和两条烟在但某某5的车上。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1、惠某某2、陈某某3、廖某某4、但某某5为谋求四川方正测量有限公司在井研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中中标而相互串通,惠某某2还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报价参与竞标,五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均发挥了重要作用,故不宜区分主从犯,按照各被告人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定罪量刑。被告人陈某某3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但某某5在被××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已向市纪委监委如实陈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惠某某2、陈某某3、廖某某4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朱某某1提出曾按监委要求,在证人周某接受询问前打电话让周某配合监委调查,故认为周某于2020年10月22日所作证言系受引诱作出的,提出排除该份证人证言的申请,经查,结合××机关于2021年5月24日询问周某的笔录和2020年10月22日监委询问周某的视频资料,朱某某1提出存在事前和周某电话沟通的事实属实,但周某表示系应朱某某1要求如实反映问题,未发现存在诱供的情形,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法证据范围,对朱某某1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不予支持。

对朱某某1辩护人提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辩护意见,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朱某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朱某某1在3月18日晚接待惠某某2、陈某某3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朱某某1没有指使、授意但某某5等为谋求方正公司中标的事实和故意;朱某某1未参与专家论证、挂网公示、开标评标环节,并且惠某某2还擅自在定稿的方案上增加关键控标点,即使朱某某1客观上帮助方正公司参与报名、增加了对方正公司的有利条件,也不能证实朱某某1签署的需求论证版本和方正公司中标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不能认定朱某某1具有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为,故朱某某1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编制需求论证过程中,惠某某2至迟从3月10日起多次通过廖某某4、杨某1、但某某5沟通需求论证中实质性条款的设置,而惠某某2能够有机会和上述人员反复联系,与朱某某1的介绍行为具有密切关系。因自然资源局3月17日提交审签版本中设置的商务要求条件,方正公司仍无法全部满足,遂发生3月18日晚,朱某某1在办公室组织惠某某2、陈某某3、但某某5现场交流,由但某某5回去安排修改的事件。在朱某某1的组织、主导下,修改后需求论证中的商务条款采纳了惠某某2当晚提出的修改意见。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的规定,惠某某2的前期行为应属于为该项目提供了规范编制,因此朱某某1的相关行为已违反了《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规定。朱某某1帮助惠某某2把个人意志实现到了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的需求论证中,不仅使不具有参与投标资格的方正公司成功参加,还根据方正公司的具体情况增加和降低相应标准,在朱某某1的组织、主导下,修改后的需求论证中商务条款关于项目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涉密成果负责人、公司业绩和投标人信誉和综合实力等技术、服务要求,和方正公司已中标的犍为县房地一体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相关条件如出一辙,使项目商务条款要求明确指向方正公司,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即存在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存在限制或排斥,而这些限制或排斥条件并非由采购人单方面决定作出的,是以朱某某1为首的采购人和供应商惠某某2进行协商、沟通等串通行为导致的。尽管朱某某1在签字同意需求论证方案后,没有继续直接为方正公司中标提供帮助或便利,但其实施的所有行为已足以表现出其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排除其他供应商的主观意愿,并将该意志强力传导给但某某5,由其贯彻落实,故朱某某1的行为应符合《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情形,属于恶意串通,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朱某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根据在裁判文书网进行类案搜索,串通投标犯罪都发生在开标评标阶段或具有受贿情节,因制定需求论证初步方案阶段行为被判串通投标罪的并无先例,故不宜认定朱某某1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类案搜索的目的是促进具有类似情节的案件能够统一裁判尺度,本案虽暂未查找到具有类似犯罪事实的案件,但并不能因此得出被告人必然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处,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惠某某2关于自己被公安机关口头告知要带回乐山配合调查后,主动提出随民警车辆返回乐山,之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的辩解,经查,民警在前往方正公司取证时看见惠某某2,遂通知其回乐山接受调查,惠某某2配合办案,到乐山后被民警先带至市纪委接受调查,再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讯问,因此惠某某2不具有主动到案的情节,不符合认定自首的法律规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惠某某2关于自己虽向但某某5推荐了廖某某4所在的公司作为代理机构,但对确定代理机构的过程不知情,3月10日杨某2发来需求论证报告自己本来没有看,但廖某某4拿来后自己没有抵挡住诱惑才看了,自己还帮助自然资源局修改了需求论证报告中的一些明显违法规定的内容,公诉机关未表述上述对自己有利的情节的辩解,经查,惠某某2虽未参与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过程,但其当时作为潜在供应商实施推荐行为已明显不当,杨某2发送的需求论证报告最终经惠某某2修改返回给自然资源局,惠某某2针对项目需求论证报告中提出的主要意见是为谋求方正公司中标,故惠某某2的上述辩解不属于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对惠某某2辩护人提出惠某某2找陈某某3帮忙仅为了获得参与井研房地一体项目投标的机会,并非为了确保方正公司中标的辩护意见,经查,方正公司和陈某某3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中约定居间服务的范围,包括陈某某3为方正公司推荐业务、促使方正公司与项目相关方签署业务合同、提供合同实施、收款、验收的协调解决,并且陈某某3提供的协调沟通帮助惠某某2实现了中标目的,惠某某2已向陈某某3支付了居间服务费91万元,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惠某某2辩护人提出确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惠某某2提出的修改意见能否作为需求论证报告的正式内容,均不由惠某某2决定,请求对惠某某2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事项均由惠某某2提出并积极推进,在陈某某3的沟通协调下,有效地促使惠某某2提出的要求获得朱某某1、但某某5的帮助,并最终均得以实现,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惠某某2辩护人提出房地一体培训证书是惠某某2采纳了徐某的建议,由招标代理机构落实添加为商务条件的,该证书系第三方机构组织培训颁发的,其他公司都有机会参加,不会造成排他性限制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行为是惠某某2在其比照方正公司条件提出需求论证商务条款修改意见被采纳的基础上,再次有针对性地添加商务条件,属于和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使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的行为,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惠某某2辩护人提出胡某2最终能参与投标并中标和惠某某2的行为无关,需求论证上网公示后受到质疑,惠某某2未对处理结果发表意见,请求对惠某某2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惠某某2明知需求论证专家就监理包的条件设置提出了意见,仍为胡某2在自然资源局修改监理包条件提供了帮助,在需求论证上网公示受到质疑后,虽惠某某2没有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但为了该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惠某某2邀约廖某某4、陈某某3前往井研和但某某5见面商谈,并送了茶叶、烟给但某某5,但某某5确定由招标代理机构拟定初稿,最终对涉及方正公司的关键条件并未有实质性的修改,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惠某某2辩护人提出惠某某2并未和金土地公司、永鸿公司协商报价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惠某某2事前和金土地公司的徐某、永鸿公司的赵某协商好陪标事宜,徐某、赵某均安排公司员工配合方正公司开展了报名、标书制作工作,方正公司员工陈某1按惠某某2的授意前往金土地公司、永鸿公司查看标书、封标,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惠某某2辩护人提出惠某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方正公司一直全力推进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故惠某某2具有认罪悔罪态度,请求对惠某某2从轻判决的辩护意见,经查,虽惠某某2在审理期间的供述和认罪态度出现反复,但最终仍坚持对主要事实的供述和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已充分考虑其犯罪情节和从轻处罚情节,故对该辩护意见和相关量刑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某某3辩解其得知惠某某2被抓,得到朋友何某让其自首的建议后,8月4日上午,陈某某3电话告知朋友孙某江自己准备去自首,并要求司机送其到乐山纪委投案,正要出发时民警就来了,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以及陈某某3辩护人提出陈某某3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对抗行为,应视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某3系被民警找到并带回接受调查、讯问,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某3被民警找到时正准备去投案或在去投案的途中,故不具有主动到案的情节,对上述辩解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陈某某3没有直接参与投标、修改需求论证和围标,只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虽陈某某3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主要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但该行为是本案串通投标犯罪最终实现的关键,同时陈某某3还参与了3月18日晚对商务条例修改的协商,因此不应认定陈某某3为从犯,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廖某某4辩护人提出廖某某4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和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对廖某某4辩护人提出廖某某4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廖某某4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具体实施者,应为采购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但廖某某4却和惠某某2恶意串通,在需求论证未公示前一直积极为惠某某2提供信息,甚至帮助修改报告、增加控标点,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但某某5辩护人提出但某某5在乐山市纪委通知调查时做了如实陈述,在2020年11月20日侦查机关通知到案后的供述一致,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和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对陈某某3辩护人提出陈某某3的行为对井研县房地一体项目没有造成损失和损害,其自愿认罪认罚,请法院给陈某某3改过自新机会;廖某某4辩护人提出廖某某4犯罪情节较轻,且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廖某某4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或者缓刑;但某某5辩护人提出但某某5的涉案意识和行为均系被动作出,且其行为未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且没有谋取经济利益,请求对但某某5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某3、廖某某4、但某某5实施的串通投标犯罪已严重侵害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对国家和潜在投标人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的参与下,被告人和公诉人就量刑协商达成一致,相关量刑建议已充分考虑了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故对协商一致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余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惠某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指定监视居住的,指定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某3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指定监视居住的,指定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廖某某4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但某某5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对被告人陈某某3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一万元(已退缴人民币八万元),廖某某4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六千二百九十五元(已退缴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七、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被告人朱某某1的华为手机一部、被告人惠某某2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和手机一部、被告人陈某某3的手机四部(IPHONE手机二部、华为手机一部、BIHEE手机一部)、被告人廖某某4的OPPO手机一部和微软笔记本平板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扣押,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文 义

人民陪审员 傅 仲 祥

人民陪审员 林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赵泰云

书 记 员 熊  琳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