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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21刑初107号串通投标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03   阅读: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川0421刑初107号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刑诉〔20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寿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晏贵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米易县鸿宇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找到时任米易县教育和体育局副局长闵某某(另案处理),请其帮忙中标“米易县幼儿教育管理服务机构参与运营乡镇中心幼儿园项目服务”项目,并许诺给与其感谢。同年11月9日,被告人杨某以借少还多的方式通过银行转账送给闵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杨某收到闵某某泄露的招标信息后制定了标书,并借用西昌心连心幼儿园和成都童趣幼儿园两家公司资质,利用闵某某设置有利于鸿宇公司中标的条件,对该项目的“春华”和“秋实”两个项目进行围标,最终鸿宇公司顺利中标,并于2021年2月20日签订了合同,合同金额1100余万元。

另查明,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为了中标“米易县幼儿园城南园区空调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向闵某某索要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及空调参数。被告人杨某通过他人找准备参与空调竞标的康某某修改设备参数后交给了闵某某,闵某某安排工作人员根据修改后的设备参数指定了招标文件并挂网公告。后康某某以四川飞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合同金额170余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采取贿赂手段,与招标人串通,中标项目金额1200余万元,情节严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主观恶性较轻,没有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平时表现良好又自愿认罪认罚的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采取贿赂手段与招标人串通,又串通其他投标人进行围标,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且合同金额12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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