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粤0113刑初1273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刑诉〔2021〕1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1、叶某某2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1及辩护人单俊嘉、被告人叶某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韩强(已判决)得知广州市番禺区公开招标《火烧岗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应急外运处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CQC1600FG12021,采购预算人民币1566万元),找到被告人谢某某1、叶某某2等人,准备对该项目进行围标。被告人谢某某1、叶某某2与韩某经合谋后决定帮助被告人谢某某1名下的广东永航物流有限公司中标,然后三人共同完成该项目,约定渗滤液运输费、处理费均以人民币50元/吨的单价按照实际完成量结算,另外由被告人谢某某1、叶某某2负责运输、处理的渗滤液再支付给韩某人民币25元/吨的业务费。后被告人谢某某1找来广州市捷穗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以及自己名下的广东永航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叶某某2名下的佛山市顺德区源澋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谢某某1、叶某某2与韩某三人通过操纵上述三家公司的投标书和报价,使广东永航物流有限公司顺利中标番禺区火烧岗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应急外运处理服务项目,该项目费用为人民币15,669,224.7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1、叶某某2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何某、危某、周某的证言,同案人韩某的供述,被告人谢某某1、叶某某2的供述,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广州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合同书、回单,关于火烧岗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应急外运处理服务项目的有关材料,佛山市顺德区源澋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工商信息、证明,广东永航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同案人案卷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1、叶某某2无视国家法律,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1、叶某某2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1、叶某某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及被告人谢某某1在同案人韩某组织下参与犯罪、所起作用相对较轻等为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谢某某1、叶某某2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1、叶某某2适用缓刑,经查,二被告人案发后拒不退出违法所得,不宜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辩护人对二人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人叶某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上述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8月30日起执行至2022年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小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