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湘0422刑初131号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二部刑诉(202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刘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30日,衡南县云集镇向阳片区棚户区改扩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挂网公开招标,刘某某本人没有相关公司资质参与项目投标,于是请常某某及其所在的湖南某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帮忙围标该项目,常某某联系了衡阳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经营部职员阳某某、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李某某、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经营经理王某某串通参与该项目投标。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常某某达成口头协议:不管上述四家公司中的哪一家公司中标,项目都交由被告人刘某某出资建设,并由被告人刘某某支付给中标公司1%的管理费,另外需向其他三家围标公司相关人员各支付4000元好处费。所有围标公司的标书都由各公司自己负责制作,报名开标由各个公司派人参加。各围标公司需要向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的八万元保证金也由被告人刘某某支付。项目开标后,湖南某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之后按照约定实际工程由被告人刘某某出资建设,被告人常某某收取刘某某3万元作为管理费。被告人刘某某支付其余三家未中标公司各4000元。经鉴定,该项目中标价格4265904.14元,非法所得427870.18元。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两人对自己在衡南县云集镇向阳片区棚户区改扩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串通投标一事供认不讳,同时被告人刘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40万元,被告人常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3万元。其他围标公司的三个工作人员各退缴非法所得400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参与围标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衡南县云集镇向阳片区棚户区改扩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公告等书证;2.王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常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刘某某合谋围标,与其他三家公司串通投标报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常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属实,现愿意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对其辩护意见,被告人常某某未提供证据。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属实,现愿意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对其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某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30日,衡南县云集镇向阳片区棚户区改扩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挂网公开招标,刘某某本人没有相关公司资质参与项目投标,于是请常某某及其所在的湖南某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帮忙围标该项目,常某某联系了衡阳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经营部职员阳某某、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李某某、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经营经理王某某串通参与该项目投标。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常某某达成口头协议:不管上述四家公司中的哪一家公司中标,项目都交由被告人刘某某出资建设,并由被告人刘某某支付给中标公司1%的管理费,另外需向其他三家围标公司相关人员各支付4000元好处费。所有围标公司的标书都由各公司自己负责制作,报名开标由各个公司派人参加。各围标公司需要向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的八万元保证金也由被告人刘某某支付。项目开标后,湖南某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之后按照约定实际工程由被告人刘某某出资建设,被告人常某某收取刘某某3万元作为管理费。被告人刘某某支付其余三家未中标公司各4000元。经鉴定,该项目中标价格4265904.14元,非法所得427870.18元。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两人对自己在衡南县云集镇向阳片区棚户区改扩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串通投标一事供认不讳,同时被告人刘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40万元,被告人常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3万元。其他围标公司的三个工作人员各退缴非法所得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核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接报案登记表、中共衡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函、立案决定书,证明该案是根据衡南县纪委移送线索而立案侦查的情况;2、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基本信息,证明二被告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到案经过,证明二被告人均系投案自首的;4、衡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衡阳市某某区建筑工程公司、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三公司的法人代表或高管未参与串通围标,故不对三公司进行处罚的情况;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衡南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常某某现金30000元、刘某某退缴涉案资金400000元、暂扣李某某退赃资金4000元、王某某退赃资金4000元、阳某某退赃资金4000元;6、衡南县云集镇向阳片区棚户区改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涉嫌串投标情况、投标保证金流向图、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该项目基本情况、参标公司情况、案件查处情况、简要案情及中标公司保证金流向及银行转账详单等情况;7、湖南高院关于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证明湖南省高院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举措;8、招标文件审批表、招标公告、投标文件递交签收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权数取值表、综合得分计算表,证明云集镇向阳片区棚户区改扩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招标、评标的情况;9、中标通知书,证明湖南某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的情况;10、湖南某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信息资料,证明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11、湖南某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流水光盘,证明该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流水情况;1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阳某某等的证言,证明他们所在公司是由常某某联系过来参与围标的事实;1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对常某某使用其开户的建设银行卡用于投标保证金转账不知情;14、证人丁某某、沈某某、候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他们除参加了项目的开标,其他的不知情等情况;15、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向刘某某提供柏油沥青用于衡南县向阳镇施工项目工程;16、被告人常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本案查明的事实;17、湖南兴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咨询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明经鉴定衡南县云集镇向阳片区棚户区改扩建安配套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利润为427870.1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合谋围标,与其他三家公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某、刘某某犯串通投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刘某某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常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廖小平
审 判 员 费良德
人民陪审员 胡 衡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玉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