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黑0113刑初100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双检一部刑诉[202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彩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佟建磊、卢丽姿到庭参加诉讼。因疫情原因本案于2021年3月31日中止审理,同年6月23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哈尔滨市双城区五家镇中心幼儿园维修改造项目进行招标,项目开标前,安启忠(已判决)指使王旭昭(已判刑)找到招标代理
公司工作人员杨楠楠(另案处理),让杨楠楠帮忙找人制作三家参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王旭昭授意杨楠楠将哈尔滨瑞盛公司投标文件做的最好,保证瑞盛公司中标。杨楠楠表示同意,并收取王旭昭1.5万元作为制作标书的费用,随后杨楠楠找到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制作了三家公司的招标文件,并将瑞盛公司投标文件做成最好,收取了杨楠楠0.86万元作为制作三家公司投标文件的费用。最终瑞盛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348.5046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系从犯。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针对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在检察机关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属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李某某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哈尔滨市双城区五家镇中心幼儿园维修改造项目进行招标,项目开标前,安启忠(已判决)指使王旭昭(已判刑)找到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杨楠楠(另案处理),让杨楠楠帮忙找人制作三家参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王旭昭
授意杨楠楠将哈尔滨瑞盛公司投标文件做的最好,保证瑞盛公司中标。杨楠楠表示同意,并收取王旭昭1.5万元作为制作标书的费用。随后杨楠楠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让李某某制作三家公司的招标文件,并将瑞盛公司投标文件做成最好。标书制作好后李某某收取杨楠楠0.86万元作为制作三家公司投标文件的费用。最终瑞盛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348.5046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1月30日,尚志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第29号群众举报线索督办通知。指派尚志市公安局侦查安启忠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侦查发现,2018年9月安启忠与王旭昭、杨楠楠、李某某等人串通投标。2020年2月6日经哈尔滨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由尚志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综合办主任。2018年其负责管理瑞盛公司的建筑资质。当时公司法人崔瑞给其打电话,让其把公司的建筑资质复印件给王旭昭,其就将资质给了王旭昭。当时王旭昭说,公司老总答应了王旭昭的公司借用瑞盛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中标后借用瑞盛公司的资质施工。
3、微信转账记录,证实2018年9月3日杨楠楠通过微信转
给李某某8600元钱。
4、提取笔录、五家镇中心幼儿园维修改造项目的相关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在双城区绿色家园哈尔滨瑞盛公司刘某办公司提取五家镇中心幼儿园维修改造项目传统投标的相关材料。
5、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以及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一般。
6、(2020)黑018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安启忠、王旭昭因犯本案已被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7、同案犯杨楠楠的供述,证实2018年的时候,其在中资国际投标公司上班,双城区五家镇幼儿园有一个维修改造的项目,当时的项目在中资国际投标公司进行招标。五家镇的王旭昭找到其,问其能不能做投标文件,其说自己做不了,其同学可以做。就这样其找到了李某某,让李某某制作三家公司的招标文件。之后其向王旭昭要了15000元的费用用于制作三家参与招标的投标文件,按照王旭昭约定的将瑞盛公司的投标文件做到最好,让瑞盛公司中标。然后给李某某转了8600元钱,自己留了6400元钱用于日常花销。
8、同案犯王旭昭的供述,证实2018年9月,安启忠将其叫到办公室,和其说五家中心幼儿园项目招标,是公开招标,这次多找几家公司投标,同时找瑞盛公司的刘某,明禹公司的李宝胜,鸿程公司的焦守鸿,让三家公司参与投标。让其找招标公司代理机构的人商量,找合适的人制作投标文件,然后将瑞盛公司做的容易中标一些。就这样其到了招标代理机构报名,见到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杨某(杨楠楠),跟杨楠楠说有没有制作招标文件的人,杨某说要找她同学来帮忙,之后找到了李某某,商量三家公司投标文件的细节,还告诉李某某将瑞盛公司做的相对好一些。最后这个项目开标以后,瑞盛公司中标了这个项目。
9、同案犯崔瑞的供述,证实当时安启忠找到其,要挂靠其名下瑞盛公司干五家镇幼儿园维修改造的工程。其跟安启忠说中标了就用,不中标就拉倒。然后又给刘某打电话,说安启忠的人如果来找刘某,就把公司的资质给安启忠,安启忠愿意怎么弄就怎么弄。
10、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的一天,其同学杨楠楠给其打电话,说有个项目,需要做标书。其说可以做,但是现在比较忙。然后跟杨楠楠谈了一下做标书的价格,按照一套3000元的价格,一共三个公司,共计9000元。当时杨楠楠答应了,然后将需要做标书的三个公司相关文件都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其。开标前的两三天,其将电子版的投标文件给了杨楠楠,杨楠楠通过微信将做标书的8600元发给了其。当时将哪家公司做的最好记不清楚了,是杨楠楠告诉其让谁中标,就将哪个公司标书做好。
11、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帮助围标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系从犯,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6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静
人民陪审员 赵 岩
人民陪审员 贾泊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