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赣0191刑初137号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一部刑诉〔2021〕Z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万金刚、陈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江某为非法牟利,通过挂靠江西省江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信工程监理公司)、江西省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正华公司)三家公司的方式,在南昌高新区道路排水工程等27个监理项目的投标过程中采取多家公司同时投标的方法进行串通围标,参与围标总金额为1772.04375万元,其中有8个工程监理项目中标,中标总金额为255.4148万元。2019年11月,南昌市城乡建设局对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江某个人罚款共计9939.43元,江某的个人罚款已全部缴纳。2020年7月14日,江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27日、28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南昌高新区道路排水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最终由江信工程监理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40.5295万元。
2.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区农民公寓屋顶平改坡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最终由江信工程监理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65万元。
3.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江某通过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区学苑一路综合改造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最终由江西正华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23.9653万元。
4.2018年7月5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区金雨水排放明渠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最终由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24万元。
5.2018年8月15日、16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区道路排水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最终由江信工程监理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33万元。
6.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江某通过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区道路排水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最终由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43.4万元。
7.2018年9月19日、20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区道路排水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最终由江西正华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16万元。
8.2018年9月28日、29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南昌高新区道路改造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最终由江信工程监理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9.52万元。
9.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项目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36.7072万元,未中标。
10.2018年2月26日、27日,被告人江某通过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区瑶湖生态综合治理(一期)建设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184万元,未中标。
11.2018年4月9日、10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南昌高新区道路改造工程、南昌高新区道路白改黑改造工程、南昌高新区道路白改黑改造工程、南昌高新区道路白改黑改造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27.54万元,未中标。
12.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南昌高新区拆迁安置房四、五期监理项目四标段进行围标,标的额为165.90664万元,未中标。
13.2018年4月19日、20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南昌高新区迁安置房四、五期监理项目三标段进行围标,标的额为121.68512万元,未中标。
14.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南昌高新区第六小学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13.7038万元,未中标。
15.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南昌高新区拆迁安置房四、五期监理项目二标段进行围标,标的额为140.66592万元,未中标。
16.2018年4月25日、26日,被告人江某通过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区学校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128.84万元,未中标。
17.2018年5月2日、3日,被告人江某通过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区拆迁安置房四、五期监理项目一标段进行围标,标的额为153.99872万元,未中标。
18.2018年5月15日、16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高新校区二期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46.4万元,未中标。
19.2018年5月28日、29日,被告人江某通过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区装修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40万元,未中标。
20.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区安置房三期监理项目(第二标段)进行围标,标的额为154.5万元,未中标。
21.2018年8月1日、2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南昌高新区道路排水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15.56万元,未中标。
22.2018年8月3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南昌高新区道路排水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30.8万元,未中标。
23.2018年8月13日、14日,被告人江某通过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对南昌高新区中节能国际中心2号楼装修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46.248万元,未中标。
24.2018年8月22日、23日,被告人江某通过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对南昌高新区综合改造拆迁安置二期增建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31.2万元,未中标。
25.2018年9月28日、29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对南昌高新区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62.67355万元,未中标。
26.2018年10月15日、16日,被告人江某通过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区道路排水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73万元,未中标。
27.2018年10月17日、18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南昌高新区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43.2万元,未中标。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汪某、赵某、但某、徐某、姜某、许某、曾某、黄某、张某、胡某的证言;江某提供的涉案项目投标清单、保证金转账记录;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项目投标书、中标通知书、中标工程主要约定条件和经济技术指标表、招投标信息查询表、中标候选人公示表等材料;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涉案监理项目投标信息汇总表;江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南昌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洪建罚字〔2019〕282号、283号、2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江某的供述、户籍材料、情况说明及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采取借用多家公司同时投标的方式串通围标,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能够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江某构成自首,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此前个人缴纳的行政罚款9939.43元予以折抵罚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 国
人民陪审员 尚有生
人民陪审员 吴淑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 琦
书 记 员 熊思思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191刑初137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捕前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被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公安监管医院。
辩护人万金刚、陈明,江西理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一部刑诉〔2021〕Z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万金刚、陈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江某为非法牟利,通过挂靠江西省江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信工程监理公司)、江西省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正华公司)三家公司的方式,在南昌高新区道路排水工程等27个监理项目的投标过程中采取多家公司同时投标的方法进行串通围标,参与围标总金额为1772.04375万元,其中有8个工程监理项目中标,中标总金额为255.4148万元。2019年11月,南昌市城乡建设局对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江某个人罚款共计9939.43元,江某的个人罚款已全部缴纳。2020年7月14日,江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27日、28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南昌高新区道路排水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最终由江信工程监理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40.5295万元。
2.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区农民公寓屋顶平改坡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最终由江信工程监理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65万元。
3.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江某通过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区学苑一路综合改造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最终由江西正华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23.9653万元。
4.2018年7月5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区金雨水排放明渠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最终由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24万元。
5.2018年8月15日、16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区道路排水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最终由江信工程监理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33万元。
6.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江某通过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区道路排水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最终由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43.4万元。
7.2018年9月19日、20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区道路排水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最终由江西正华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16万元。
8.2018年9月28日、29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南昌高新区道路改造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最终由江信工程监理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9.52万元。
9.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项目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36.7072万元,未中标。
10.2018年2月26日、27日,被告人江某通过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区瑶湖生态综合治理(一期)建设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184万元,未中标。
11.2018年4月9日、10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南昌高新区道路改造工程、南昌高新区道路白改黑改造工程、南昌高新区道路白改黑改造工程、南昌高新区道路白改黑改造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27.54万元,未中标。
12.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南昌高新区拆迁安置房四、五期监理项目四标段进行围标,标的额为165.90664万元,未中标。
13.2018年4月19日、20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南昌高新区迁安置房四、五期监理项目三标段进行围标,标的额为121.68512万元,未中标。
14.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南昌高新区第六小学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13.7038万元,未中标。
15.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南昌高新区拆迁安置房四、五期监理项目二标段进行围标,标的额为140.66592万元,未中标。
16.2018年4月25日、26日,被告人江某通过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区学校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128.84万元,未中标。
17.2018年5月2日、3日,被告人江某通过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区拆迁安置房四、五期监理项目一标段进行围标,标的额为153.99872万元,未中标。
18.2018年5月15日、16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高新校区二期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46.4万元,未中标。
19.2018年5月28日、29日,被告人江某通过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区装修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40万元,未中标。
20.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区安置房三期监理项目(第二标段)进行围标,标的额为154.5万元,未中标。
21.2018年8月1日、2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南昌高新区道路排水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15.56万元,未中标。
22.2018年8月3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南昌高新区道路排水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30.8万元,未中标。
23.2018年8月13日、14日,被告人江某通过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对南昌高新区中节能国际中心2号楼装修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46.248万元,未中标。
24.2018年8月22日、23日,被告人江某通过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对南昌高新区综合改造拆迁安置二期增建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31.2万元,未中标。
25.2018年9月28日、29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对南昌高新区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62.67355万元,未中标。
26.2018年10月15日、16日,被告人江某通过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西正华公司对南昌高新区道路排水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73万元,未中标。
27.2018年10月17日、18日,被告人江某通过江信工程监理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南昌高新区工程的监理项目进行围标,标的额为43.2万元,未中标。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汪某、赵某、但某、徐某、姜某、许某、曾某、黄某、张某、胡某的证言;江某提供的涉案项目投标清单、保证金转账记录;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项目投标书、中标通知书、中标工程主要约定条件和经济技术指标表、招投标信息查询表、中标候选人公示表等材料;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涉案监理项目投标信息汇总表;江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南昌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洪建罚字〔2019〕282号、283号、2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江某的供述、户籍材料、情况说明及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采取借用多家公司同时投标的方式串通围标,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能够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江某构成自首,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此前个人缴纳的行政罚款9939.43元予以折抵罚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 国
人民陪审员 尚有生
人民陪审员 吴淑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 琦
书 记 员 熊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