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鄂1124刑初24号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英检一部刑诉[202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判。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光谷分院值班房项目挂网招标。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为承建该工程,商议由两人分别去借公司资质参与该工程的投标,费用两人共同承担,对该项目进行围标。魏某某使用湖北××××集团有限公司,并向朱某(另案处理)借了湖北××××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资质,董某某则联系武汉××××有限公司、浙江省××××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进行投标;湖北××××有限公司帮助魏某某借用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公司资质参与投标。为提高中标率,魏某某联系湖北省妇幼保健医院,使魏某某、董某某指定的湖北××××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有限公司等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后魏某某和董某某一起商议并决定商务报价,并制作好商务标书,安排人员送往各投标公司封标参与开标。最终湖北××××有限公司以4.680124亿元投标价中标。中标后,魏某某、董某某分别与湖北××××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协议,并各自组织人员施工,湖北××××有限公司收取0.6%的管理费用。经鉴定,魏某某负责施工的项目收入为200066245.34元,项目净利润为10283405.01元;董某某负责施工的项目收入为181668800元,项目净利润为9428610.72元。案发后,魏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10000000元、董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9000000元。
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招投标相关资料、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光谷分院工程(一组、二组)的项目部经营责任合同、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光谷分院工程的项目施工合同、相关公司的信息资料、参与湖北省妇幼工程招投标报名登记簿、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光谷分院值班楼工程一组施工情况说明、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工程施工总结材料、利川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函、认罪认罚申请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严某、高某、李某1、普某、张某1、綦林、陈某1、吕某、王某、魏某、徐某、张某2、刘某、肖某、胡某1、杜某、邓某、张某3、林某、李某2、胡某2、闵某、李某3、傅某、汪某、黄某、陈某2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在投标过程中,借用多家符合投标条件的建筑公司资质,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但认为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意较小,又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同时鉴于自己为社会作出了贡献,所管理的企业和控股投资企业面临刚刚经历疫情后的诸多困境,近2000多名员工面临家庭收入减少甚至可能失业后增加社会隐患,恳请法院坚持审慎、谦抑和善意的原则,优化服务营商环境,对自己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光谷分院值班房项目挂网招标。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为承建该工程,商议由二人分别去借公司资质参与该工程的投标,费用两人共同承担,对该项目进行围标。魏某某使用湖北××××集团有限公司,并向朱某(另案处理)借用湖北××××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资质,董某某则联系武汉××××有限公司、浙江省××××有限公司、江苏××××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进行投标;湖北××××有限公司帮助魏某某借用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公司资质参与投标。为提高中标率,魏某某联系湖北省妇幼保健医院,使魏某某、董某某指定的湖北××××有限公司、湖北××××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有限公司七家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后魏某某和董某某一起商议并决定商务标报价,并制作好商务标标书,安排人员送往各投标公司封标参与开标。最终湖北××××有限公司以468012425.78元投标价中标。中标后,魏某某、董某某分别与湖北××××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协议,并各自组织人员施工,湖北××××有限公司收取0.6%的管理费用。经鉴定,魏某某负责施工的项目收入为200066245.34元,项目净利润为10283405.01元;董某某负责施工的项目收入为181668800元,项目净利润为9428610.72元。
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分别于2018年11月8日、2018年11月15日主动到英山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魏某某在侦查阶段退缴了违法所得100000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退缴了违法所得283405.01元,董某某在侦查阶段退缴了违法所得90000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退缴了违法所得428610.72元。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在公安机关处提出认罪认罚申请,在公诉机关处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对二被告人犯串通投标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的量刑建议,后公诉机关鉴于二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意较小,有悔罪表现,又有自首、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情节,对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议调整为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招投标相关资料、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光谷分院工程(一组、二组)的项目部经营责任合同、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光谷分院工程的项目施工合同、相关公司的信息资料、参与湖北省妇幼工程招投标报名登记簿、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光谷分院值班楼工程一组施工情况说明、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工程施工总结材料、利川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函、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信息、认罪认罚申请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朱某、严某、高某、李某1、普某、张某1、綦林、陈某1、吕某、王某、魏某、徐某、张某2、刘某、肖某、胡某1、杜某、邓某、张某3、林某、李某2、胡某2、闵某、李某3、傅某、汪某、黄某、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在投标过程中,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参与投标,串通投标报价,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积极退清了全部的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董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魏某某退出的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0283405.01元,被告人董某某退出的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9428610.72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叶峭峰
审 判 员 陈 玲
人民陪审员 陈 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