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川0402刑初48号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一部刑诉[2021]Z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王某2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1、王某2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1为承包米易县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丙谷片区、草场片区、新山片区)高效节水灌溉施工工程,找到被告人王某2借用其所在的成都奥鑫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鑫公司)资质投标,约定如中标工程交给陈某某1承包,陈某某1向奥鑫公司支付工程总造价2%的管理费,如未中标则支付“资料费”3万元。为确保中标,陈某某1让王某2再帮忙找两家公司围标,王某2遂找程某(不起诉)、高某(不起诉),让其分别所在的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明公司)、四川金雄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雄公司)参与投标,陈某某1另找罗某(不起诉)借用成都川行科技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行公司)资质投标。陈某某1和王某2商量确定各公司参与投标的报价范围后,分别通知程某、高某、罗某按各自的报价范围制作投标文书,并交到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后奥鑫公司、川行公司参与投标三项工程,新明公司、金雄公司仅参与投标丙谷工程,奥鑫公司中标丙谷、新山工程,中标项目金额分别为929万余元、272万余元。陈某某1支付程某“资料费”2万元、高某“资料费”3万元、罗某“资料费”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王某2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1、王某2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2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1、王某2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王某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招标文件、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斯某、何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1、王某2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某某1、王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陈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陈某某1具有自首情节;2.陈某某1自愿认罪认罚;3.陈某某1是初犯。被告人王某2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王某2是初犯;2.王某2具有自首情节;3.王某2是从犯;4.建议对王某2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某2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王某2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王某2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二人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2的辩护人提出王某2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因此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王某2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陈某某1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人员以处理交通违章为由打电话通知陈某某1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陈某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陈某某1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因此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陈某某1的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以对陈某某1从轻处理。被告人王某2的辩护人提出王某2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因此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对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程 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伟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