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皖0503刑初22号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21〕Z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郁某、伍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云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李仁厅、王祝贵,被告人郁某及其辩护人周萍菊,被告人伍某及其辩护人罗年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马鞍山市**保健院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综合楼项目工程于2018年12月对外发布招标公告。为增加中标概率,被告人胡某、伍某伙同郁某,并通过郁某先后联系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工程围标,上述公司的投标报价均由胡某、伍某确定,该工程于2019年1月9日开标,由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49043841.53元中标,胡某、伍某具体承建该工程。
二、含山县**医院康复大楼工程于2019年11月对外发布招标公告。为增加中标概率,被告人胡某分别委托黄某,郁某,先后联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阳**集团有限公司、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工程围标,上述公司的投标报价均由胡某确定,该工程于2019年12月12日开标,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49910699.24元中标,胡某具体承建该工程。
三、含山县**农民创业园(扶贫工厂)1#、2#厂房工程于2017年11月对外发布招标公告。为增加中标概率,被告人胡某分别委托郁某、朱鹏飞(另案处理),先后联系芜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工程围标,上述公司的投标报价均由朱鹏飞拟定、胡某确定,该工程于2017年12月7日开标,由芜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7921781.57元中标,胡某具体承建该工程。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胡某、伍某在本市花山区葛阳路马鞍山市看守所建设工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郁某在本市雨山区咏春公寓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12月28日,郁某主动向马鞍山市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84196元。
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郁某、伍某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胡某、郁某、伍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胡某、郁某、伍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伍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胡某、郁某、伍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罪认罚。
被告人胡某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胡某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胡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郁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郁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郁某积极退缴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郁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伍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伍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伍某系初犯、偶犯,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马鞍山市**保健院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综合楼项目工程于2018年12月对外发布招标公告。为增加中标概率,被告人胡某、伍某伙同郁某,并通过郁某先后联系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工程围标,上述公司的投标报价均由胡某、伍某确定,该工程于2019年1月9日开标,由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49043841.53元中标,胡某、伍某具体承建该工程。
二、含山县**医院康复大楼工程于2019年11月对外发布招标公告。为增加中标概率,被告人胡某分别委托黄某,郁某,先后联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阳**集团有限公司、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工程围标,上述公司的投标报价均由胡某确定,该工程于2019年12月12日开标,由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49910699.24元中标,胡某具体承建该工程。
三、含山县**农民创业园(扶贫工厂)1#、2#厂房工程于2017年11月对外发布招标公告。为增加中标概率,被告人胡某分别委托郁某、朱鹏飞(另案处理),先后联系芜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工程围标,上述公司的投标报价均由朱鹏飞拟定、胡某确定,该工程于2017年12月7日开标,由芜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7921781.57元中标,胡某具体承建该工程。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胡某、伍某在本市花山区葛阳路马鞍山市看守所建设工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郁某在本市雨山区咏春公寓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12月28日,郁某主动向马鞍山市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8419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信息、投标文件、企业公司资料、银行交易明细、证人石某、印某、黄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某、郁某、伍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郁某、伍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积极参与项目工程围标或为他人联系有资质的公司参与项目工程围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串通投标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郁某、伍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某系被抓获归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郁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郁某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郁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各被告人作用相当,本案不宜划分主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某、郁某、伍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区司法局对被告人胡某、郁某、伍某的犯罪行为背景因素、是否具有再犯危险、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等非涉案情况进行调查。被告人胡某、郁某、伍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参考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区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胡某、郁某、伍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郁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伍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郁某退缴的违法所得84196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手机三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甘蔚萍
人民陪审员 李学芳
人民陪审员 邵增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