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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1182刑初100号串通投标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06   阅读: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鄂1182刑初100号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二部刑诉〔2020〕443起诉书,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秩序,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或缓刑,并处罚金。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6日,武穴市2018年高标准农田(黄泥湖畈补建项目区第一标段、第二标段、第三标段、第四标段)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胡某某想做该工程,于是找到刘某1(另案处理)帮忙借资质投标,刘某1同意。后刘某1找到汪某1(另案处理)帮忙,汪某1又找了李某1、汪某2(均另案处理)帮忙,后汪某1伙同汪某2、李某1借来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的资质,提供给刘某1进行围标。刘某1从其他途径借来9家公司资质。随后,刘某1将借来的36家公司名单交给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及刘某1又伙同周某、胡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合作围标该项目,几人商量将各自找来的公司合在一起对该项目四个标段进行围标,不管谁找来的公司中标,事后几人一起平摊费用,保证没中标的人不会亏钱。之后,该项目经过开标,刘某1通过汪某1等人帮被告人胡某某借来的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一标段,中标价573.976441万元。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承建该项目一标段,且已完工,现因胡某某本人没有建立财务账,该项目其他标段还未完工,导致整个工程没有进行验收结算,故胡某某的非法获利部分暂无法查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招投标资料、到案经过、缴款回单、被告人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证人刘某1、汪某1、汪某2、李某1、何某、周某、董某、胡某、徐某、夏某、王某1、杨某、林某、刘某2、罗某1、罗某2、魏某、李某2、喻某、谢某、刘某3、刘某4、佘某、王某2、陈某、王某3等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秩序,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胡某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伍 菁

人民陪审员  陶来德

人民陪审员  舒慧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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