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浙0122刑初57号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桐检二部刑诉(2021)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刘某某2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1及其辩护人余世杰、被告人刘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7月9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桐庐县综合客运枢纽(公路客运)工程(土建部分)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21,建安工程造价(最高投标限价):2.39亿元]。为中标该项目,被告人黄某1、刘某某2分别联系有该项目投标资质的单位共同参与投标。被告人黄某1、刘某某2商定事先统一安排确定各联系单位的投标价格,利用部分投标单位低价投标拉低投标报价的二次均价,安排相应的投标单位在各个投标报价点位进行报价,增加其控制单位的中标概率,且明确中标单位拿出中标价的0.5%平均分给其他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被告人黄某1、刘某某2分别联系各单位按照二被告人事先确定的商务报价制作标书进行投标。
其中,被告人刘某某2负责联系了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鸿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紫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被告人黄某1负责联系了中佳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绿宝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方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贵煜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南业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利昊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
2020年7月31日,桐庐县综合客运枢纽(公路客运)工程(土建部分)在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拟中标单位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后该项目在中标公示期间,因有人可能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导致该项目废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1、刘某某2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1、刘某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2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可适用缓刑。庭审中,被告人黄某1、刘某某2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被告人黄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指出:1.被告人黄某1如实供述,承认犯罪事实;2.本案串标行为被发现,被废标,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黄某1目前经营公司,有十几名员工,疫情下经营困难,请求适当保护;4.被告黄某1家中有两名幼子,一个四岁一个二岁,需要照顾,请求宽大处理。综上,请求判处缓刑或免于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2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黄某1、刘某某2均被抓获归案,开庭前,被告人黄某1、刘某某2均预交了认罪认罚罚金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桐庐综合客运枢纽工程开标标录、量化综合评审情况表、公示内容、投标保函台账、借记卡资料查询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票据;证人吴某、叶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1、刘某某2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扣押、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2、黄某1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黄某1、刘某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部分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但串通投标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应予惩戒,不宜免于处罚,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公安机关于被告人黄某1、刘某某2处扣押的手机(未随案移送),依法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樟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