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标行贿
案号 (2020)鄂1303刑初219号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曾都检刑诉〔2019〕135号起诉书、鄂曾都检刑补诉〔2020〕4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陈姣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贾守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串通投标事实
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经随县人民政府聘请的全域旅游发展顾问王子夫介绍,结识了时任随州炎帝神农故里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炎帝景区”)党工委书记冯某1(另案处理)。应冯某1之邀,王某某以水木公司的名义对炎帝景区新游客中心及神农书院软装美陈、神农茶园改造项目进行了初步设计,并出具了设计方案。冯某1及炎帝景区管委会对王某某提供的设计方案均表示认可。王某某表示该方案设计费用大约需9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冯某1则表示价格过高无法接受。经协商,冯某1个人表态后续工程项目会交给王某某施工,但此次设计费用不能超过40万元,王某某表示接受。因设计费用支出需经招投标程序,炎帝景区管委会于2017年5月15日向随州市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炎帝故里风景名胜区新游客中心及神农书院软装美陈设计实施方案的请示》,并向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上报“随县政府采购计划表”,该采购计划中明确申报炎帝景区新游客中心、功德殿改造神农书院软装美陈设计方案的预算为38万元。
2017年6月6日,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通过了炎帝景区的政府采购计划,同意“新游客中心、功德殿改造神农书院软装美陈设计方案项目”预算内38万元,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2017年6月12日,随州市鼎立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公司”)受随州炎帝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帝公司”)委托,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随州炎帝故里风景名胜区新游客中心功德殿改造、神农书院软装美陈设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邀请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投标人(独立企业法人)参与投标。
招标公告发布后,王某某明知水木清和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为保证其前期设计成果中标,在与冯某1沟通知晓招标底价后,分别安排其弟弟王光钧(另案处理)借用深圳市磊鑫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鑫公司”)资质、公司职工李某1借用武汉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资质参加招标。
2017年7月5日,炎帝公司和磊鑫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磊鑫公司提交的景区新游客中心及神农书院软装美陈项目设计方案大部分沿用了王某某提供的原方案。工程完工后,炎帝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13日、7月31日向磊鑫公司支付了设计费用共计37.7万元。
2017年7月,因王某某实际提供的设计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主要由工艺品制作、中式桌椅定制、古典灯饰亮化及艺术品创作等分项组合而成,相关货品市场价格不固定,炎帝景区管委会自身无法通过询价确定项目预算价格。冯某1通过景区工作人员赵某,要求王某某通过水木公司在同行业范围内进行价格咨询,后王某某向冯某1反馈多家建筑装饰行业公司针对景区软装美陈项目报价在400万元左右,水木公司报价最低为340万元。2017年7月20日,冯某1召集炎帝景区党工委班子成员开会,讨论炎帝景区游客中心、神农书画院软装美陈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经讨论,会议决定炎帝景区软装美陈工程以320万元的栏标价立项申报。同时,冯某1为确保王某某竞得工程项目,安排赵某将320万元的景区软装美陈项目在申报过程中拆分为两个工程,即景区A标段游客中心软装美陈项目196万元和神农书院软装美陈项目124万元,以规避市级监管及公开招投标程序。
2017年7月19日,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同意“炎帝故里风景区A段游客中心软装美陈工程项目”预算内196万元、“炎帝故里风景区神农书院软装美陈工程项目”预算内124万元,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此后,冯某1在明知王某某和水木公司没有相关工程资质情况下,仍告诉王某某须自行解决资质问题参与后续的招投标程序,并安排赵某通知王某某提前准备相关软装货品和施工材料,以加快工程进度迎接5A景区评选。
2017年7月21日,鼎立公司接受炎帝公司委托,负责建设构成招标代理。2017年7月31日,鼎立公司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站同时发布“炎帝故里风景区A标段游客中心软装美陈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招标公告”、“炎帝故里风景区神农书院软装美陈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招标公告”,邀请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及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投标人(独立企业法人)参与两工程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招投标公告发布后,王某某为获取上述工程项目的承建权,在已经获知招标底价的情况下同时借用方正公司、湖北美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格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并安排王光钧负责具体投标事宜。后在王光钧的操作下,美格公司以195万元的报价取得了景区A标段游客中心软装美陈项目的承建权,方正公司以123万元的报价取得了神农书院软装美陈项目的承建权。美格公司、方正公司获得项目工程的承建权后,王某某分别与美格公司、方正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工程委托合同。在后续施工过程中,两工程现场项目经理由水木公司职工李某2兼任,相关货品、工程材料等均由王某某、王光钧兄弟负责,美格公司和方正公司均未实际派出人员参与项目施工建设。两工程项目完工通过验收后,相关工程款由炎帝公司分别拨付至方正公司和美格公司账户,方正公司及美格公司均在扣除相关税费及管理费后全部转付给王光钧个人账户。其中,炎帝公司支付给美格公司项目工程款共计2114985元,美格公司收款后在王光钧的安排下支付各种税费及购置货品共计2099170.95元,自身仅提留15814.05元作为管理费;炎帝公司支付给方正公司项目工程款共计1335588.84元,方正公司收款后分四次向王光钧个人账户汇款1063502元,再扣除公司开具工程发票税费支出及现场人员工资后,方正公司提留43542.92元作为管理费。
2019年9月9日,随州市审计局经过审计发现炎帝景区管委会相关人员与投标人王光钧及代理公司涉嫌围标串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遂将线索移交随州市监察委员会。2019年11月4日,随州市监察委员会将武汉水木清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股东王光钧涉嫌串通投标罪的线索移交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办理。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于2019年11月5日受案,并于当日决定对王某某串通投标案立案侦查,至此案发。
2019年11月14日10时许,广州铁路局衡阳铁路公安处衡阳北站派出所民警根据线报,在G1013次列车途径衡阳东站停车时,从该列车14车厢11F座位上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随州市审计局关于随州炎帝故里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相关人员与投标人及代理公司涉嫌围标串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审计移送处理书、软装美陈项目随州市审计局审计报告、随州市监察委员会案件线索移交函、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受案登记表、回执、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随州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决定书、随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随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调查人王某某到案经过及调查突破的说明》、被告人王某某的基本信息、违法事实见面材料、王某某自书的检讨及反思材料、武汉水木清和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料、随州炎帝故里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炎帝故里风景名胜区新游客中心及神农书画院软装美陈涉及、实施方案的请示》文件、炎帝故里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制文笺、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随县政府采购计划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站关于《随州炎帝故里风景名胜区新游客中心、功德殿改造神农书画院软装美陈设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招标公告截图、随州市鼎立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随州炎帝故里风景名胜区新游客中心、功德殿改造神农书画院软装美陈设计项目的备案资料和竞争性磋商文件及附件、随州炎帝故里风景名胜区新游客中心、功德殿改造神农书画院软装美陈设计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炎帝神农故里软装配饰报价单、深圳市磊鑫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完成工作量表、随州市炎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及附件、资金拨付审批单、深圳市磊鑫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支付申请书、湖北美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随州炎帝故里风景名胜区A标段游客中心工程项目的情况说明》、美格公司资金往来明细、美格公司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美格公司相关财务凭证及票据、炎帝故里风景区A标段游客中心软装美陈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决算书、备案资料、武汉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神农书院软装美陈项目进度款收支明细表、资金往来明细及财务凭证和票据、方正公司与王光钧签订的委托合同、炎帝故里风景区神农书院软装美陈工程项目决算书、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备案材料、随州市鼎立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委托代理招标合同、炎帝景区党工委班子会会议记录复印件;2.证人赵某、程某、黄某、万某、李某1、李某2、张某1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人王光钧的供述与辩解。
二、行贿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在承接、实施炎帝景区游客中心及神农书院软装美陈项目工程期间,为感谢冯某1在工程项目承接、工程款支付上给予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冯某1合计24.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20万元现金用一蓝色公文包装好后,来到冯某1位于炎帝景区管委会的办公室,商谈景区建设等方面的事情并催要工程款。后王某某在离开时故意将包放在冯某1办公室内的沙发上,并在返回武汉的途中将此事电话告知冯某1,以感谢其在景区项目建设工程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和支持。冯某1在电话里推辞了一番后将该款予以收受。2017年11月17日,冯某1安排其司机江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0万元退还给了王某某。
2.2017年12月的一天,冯某1组织单位外出考察途经武汉。被告人王某某得知后,邀约冯某1在水木公司见面。见面后,二人就炎帝景区项目进行了简单商讨后,王某某在冯某1离开之际,为感谢冯某1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上给予的关照,以祝贺冯某1喜得孙女的名义送给冯某1一个装有1万元的信封,冯某1予以收受。
3.2018年7、8月份的一天,炎帝景区管委会预备筹建炎帝文化体验中心项目,冯某1到水木公司找王某某咨询项目设计等相关事宜。冯某1在王某某办公室与其闲聊过程中,谈到自己司机江某的父亲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江某家庭条件困难,无能力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以获取谅解。王某某听闻后,为维系和冯某1的关系,表示自己可以想想办法。几天后,当冯某1再次来到王某某办公室时,王某某送给冯某1一个装有3.8万元现金的信封并表示给江某急用。冯某1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开支。
2019年12月5日,随州市监察委员会在办案中发现武汉水木清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涉嫌行贿犯罪,并将线索指定随县监察委员会管辖。2019年12月9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根据中共随州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发函要求,将正在侦办的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移交随县监察委员会。随县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2月9日决定对王某某采取留置措施,留置于随州市独崇山警示教育中心。王某某被留置后,于2020年1月7日开始陆续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向炎帝景区党工委书记冯某1行贿的犯罪事实及详细经过。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中共随州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协调办理王某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函》、随州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决定书、随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随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调查人王某某到案经过及调查突破的说明》、被告人王某某的基本信息、违法事实见面材料、王某某自书的检讨及反思材料、个人活期明细信息查询结果单、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张天雨生育情况的证明》、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结果单、江潮远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8)鄂138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冯某1、江某、张某2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王光钧、湖北美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400257.68元。有随州正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随正信专审字(2020)第0817号专项审计报告、随县监察委员会出具《关于王某某案国家资产损失数额的补充情况说明》为证。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随州炎帝故里风景名胜区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在承建随州炎帝故里风景名胜区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和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具备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书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257.68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徐焱
人民审判员 邱娟
人民审判员 卢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