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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5刑初117号串通投标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06   阅读: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津0115刑初117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刑诉﹝2021﹞10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1月27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孙文东与陈立明(上述二人均已判刑)为低价获取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东老鸦口村753亩鱼池和419亩鱼池的承包权,由孙文东放弃投标的情况下,受孙文东指使伙同孙文升、于万钊、孙文鹏、齐海征(上述四人均已判刑)等人勾结投标人,使其放弃投标。后陈立明以底价中标。753亩鱼池的中标项目金额为387.795万元,419亩鱼池的中标项目金额为173.885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孙文东等人采取相互串通的方式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和从犯、坦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具有累犯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赵某某认罪认罚,属从宽处罚情节。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玉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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