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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681刑初59号串通投标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07   阅读: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豫1681刑初59号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涉黑检刑诉(20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张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沈丘县国土资源局决定公开竞拍地号为SQ2013-32土地使用权,李某与李某峰得知只有两方竞拍人参与竞拍,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低于三家报名该竞拍土地流拍,于是李某、豆某利和李某峰商量让李某峰中标,李某负责找一个陪标人,李某峰中标后,给李某300万元的好处费。后李某找孙某借2350万元的竞拍保证金;孙某又介绍仝某松出资,承诺用完钱后付给仝某松20万元,孙某和仝某松安排张某洋报名参与该地块陪标。2013年6月5日,张某洋将仝某松转给他的2350万元竞拍保证金交至沈丘县财政局报名竞拍该地块,并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李某某代表本人参加竞拍活动。后王某某、李某安排李某某替张海洋举牌,安排徐建立替李伟举牌,让李某峰中标。李某某明知王某某等人安排其去招投标现场帮助举牌陪标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李某峰中标,仍伙同王某某等人于2013年6月7日到招投标现场串通投标,致使该地块竞拍李某峰中标。中标后李某峰给李某现金300万元,李伟从这300万元中,分配给豆某利17万元、孙某10.5万元、仝某松20万元,剩余归李某本人所有。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认罪认罚。公诉人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沈丘县国土资源局决定公开竞拍地号为SQ2013-32土地使用权,李某与李某峰得知只有两方竞拍人参与竞拍,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低于三家报名该竞拍土地流拍,于是李某、豆某利和李某峰商量让李某峰中标,李某负责找一个陪标人,李某峰中标后,给李某300万元的好处费。后李某找孙某借2350万元的竞拍保证金;孙某又介绍仝某松出资,承诺用完钱后付给仝某松20万元,孙某和仝某松安排张某洋报名参与该地块陪标。2013年6月5日,张某洋将仝某松转给他的2350万元竞拍保证金交至沈丘县财政局报名竞拍该地块,并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李某某代表本人参加竞拍活动。后王某某、李某安排李某某替张海洋举牌,安排徐建立替李伟举牌,让李某峰中标。李某某明知王某某等人安排其去招投标现场帮助举牌陪标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李某峰中标,仍伙同王某某等人于2013年6月7日到招投标现场串通投标,致使该地块竞拍李某峰中标。中标后李某峰给李某现金300万元,李伟从这300万元中,分配给豆某利17万元、孙某10.5万元、仝某松20万元,剩余归李某本人所有。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拍卖资料;证人李某峰、孙某、豆某利等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本人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龚光明

审判员  陈 矿

审判员  李亚南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高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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