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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203刑初11号串通投标罪刑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07   阅读: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粤0203刑初11号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一部刑诉〔2021〕Z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1、何谋谋2、郑某某3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列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1及其辩护人张朝星、黄智,被告人何谋谋2及其辩护人黄水英,被告人郑某某3及其辩护人莫卫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广东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成立,2018年8月21日变更法人代表为被告人何谋谋2,实际的投资者是被告人郑某某1,因没有相应的公司资质,主要利用公司的办公地点联系相关公司参与韶关公共资源项目的招投标项目。

2018年12月,韶关市公共资源管理中心网上发布了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排水系统改造(镇区管网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信息,招标人为韶关市武江区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广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何谋谋2看到这个标之后就向被告人郑某某1汇报,郑某某1授意何谋谋2找相关公司一起来投这个标,何谋谋2于是安排公司员工邱某和郑某两个人制作广东宗某建工园林有限公司、珠海市某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这4家公司标书,郑某某1指示公司员工郑某1支付相关公司的保证金利息和费用,郑某某1同时找到被告人郑某某3帮助,郑某某3于是利用与之联营的深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安排郭某负责标书的制作和联系。

2019年的1月25日开标前递交投标文件的公司有93家,缴纳了保证金的公司有95家(其中有广东宗某建工园林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某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标唱标和技术标唱标有效的有93家(其中有广东宗某建工园林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某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评审出13家入围公司(包括广东宗某建工园林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选出的13家入围公司参与专家评标的企业招标文件中废标的9家企业招标文件废标原因都出现在不符合招标文件的14.5.1.18规定“未按招标文件所列相关内容承诺或承诺内容缺项”,只有广东宗某建工园林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符合。经评标委员会最终评审,第一中标人为广东宗某建工园林有限公司、第二中标人为深圳市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中标人为深圳市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业主委托方韶关市武江区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选定最后中标企业为广东宗某建工园林有限公司,投标报价6059922.13元,广东宗某建工园林有限公司中标后由被告人郑某某1安排施工队完成该工程。

综上,被告人郑某某1纠结被告人何谋谋2、郑某某3利用他人公司资质,串通广东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某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宗某建工园林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对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的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排水系统改造(镇区管网铺设)工程项目进行串通投标,涉案标的6059922.13元(大写:陆佰零伍万玖仟玖佰贰拾贰圆壹角叁分)。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1、何谋谋2、郑某某3利用他人公司的资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1、何谋谋2、郑某某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谋谋2、郑某某3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郑某某1、何谋谋2、郑某某3均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1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对被告人何谋谋2、郑某某3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量刑。

被告人郑某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某1具有以下情节:1、其虽然联系多家公司投标,通过评标规则和参与投标公司的数量来看,仅能提高中标率,社会危害性较小;2、该项目已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其行为没有造成国家损失;3、项目至今未结算,最终结算金额远远低于投标金额,其没有实际获得利益,主观恶性较小;4、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5、其身体有严重疾病,不适宜长期羁押,在看守所已出现两次病重的情况,家庭亦需要照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1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谋谋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谋谋2具有以下情节:1、其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系受被告人郑某某1指使参与犯罪,系从犯;2、系初犯,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3、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4、其是独生子女,有双亲及子女需要照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何谋谋2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郑某某3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某3具有以下情节:1、犯罪情节轻微;2、从犯;3、初犯;4、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3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广东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成立,2018年8月21日变更法人代表为被告人何谋谋2,实际投资者是被告人郑某某1,因没有相应的建筑工程资质,主要利用公司的办公地点联系相关公司参与韶关公共资源项目的招投标项目。

2018年12月,韶关市公共资源管理中心网上发布了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排水系统改造(镇区管网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信息,招标人为韶关市武江区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广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某1为了承揽该工程,授意被告人何谋谋2联系并借用广东宗某建工园林有限公司、珠海市某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资质串通投标,何谋谋2安排公司员工邱某和郑某制作上述四家公司标书,郑某某1安排公司员工郑某1支付相关公司的保证金利息和费用。郑某某1同时找到其弟弟被告人郑某某3帮助,郑某某3利用与之合作的深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用于围标,安排郭某负责标书的制作和联系。招投标过程中,广东宗某建工园林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入围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评标委员会最终评审,第一中标人为广东宗某建工园林有限公司、第二中标人为深圳市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中标人为深圳市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广东宗某建工园林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6059922.13元,重阳镇排水系统改造(镇区管网铺设)工程项目实际由被告人郑某某1安排施工队完成并已竣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深圳市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某某3签订的联营合作协议书,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文件,郑某1指认报销单据及快递单据凭证,广东宗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某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重阳镇排水系统改造工程备案资料、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开标资料、中标公示及通知书,投标资料,排水系统改造(镇区管网铺设)工程施工合同,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证人郑某1、李某1、李某2、林某1、陈某1、陈某2、邵某、陈某3、郑某2、郭某、钟某、吴某、张某、邱某、杨某、黄某1、邝某、李某3、冯某、邓某、郑某3、林某2、郑某4、黄某2、黄某2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1、何谋谋2、郑某某3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1、何谋谋2、郑某某3利用他人公司资质,组织多家公司串通投标,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中标价格达600多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1系串通投标的组织、指挥者及主要受益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何谋谋2、郑某某3积极联系投标公司围标,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谋谋2、郑某某3的辩护人所提该意见,依法予以采纳。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郑某某1、何谋谋2、郑某某3的辩护人所提该意见,均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谋谋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郑某某3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丹丹

人民陪审员  袁 媛

人民陪审员  卢 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谭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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