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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81刑初212号串通投标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07   阅读: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闽0181刑初212号    

公诉机关以融检三部刑诉〔2021〕Z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串通投标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初,同案人胡清云(已判决)获悉福清市医院新院(一期)二次装修工程开始招投标,向其老板湖北永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即同案人吴吓弟(已判决)建议竞标该工程,吴吓弟同意并指示胡清云跟踪该项目招投标情况。为获得该装修项目,同案人胡清云到福清市,通过福清市医院基建科副科长陈嵩介绍认识陈某,再通过陈某介绍认识同案人张武(已判决)。2014年1月的一天,同案人胡清云、张武在福清市××道××室内商量如何获得该项目,因该项目采取摇号抽取K值计算最低控制价方式招投标,中标几率低,二人共谋商定以挂靠方式寻找多个投标人以及联络其他投标人一同围标,若其中一家公司中标需将工程给胡清云挂靠施工,同时由同案人胡清云一方支付中标价的10%平分给所有参与共同围标的公司作为好处费。后同案人胡清云将共谋约定的内容向同案人吴吓弟汇报,吴吓弟表示同意。同案人张武随后以上述围标的方式开始联络其他投标人以及另外寻找其他公司参与围标。同案人张武先后联络同案人林云、严伟、杨坚、倪炎兵、李旺春、郑文春、林聪(均已判决),提出以上述方法围标,同案人林云、严伟、杨坚、倪炎兵、李旺春、郑文春、林聪均表示同意。后同案人严伟指示其公司员工即被告人黄某某寻找有资质的公司挂靠参与围标,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上述围标的方法,仍与同案人卢恩春(另案处理)共同寻找厦门华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州远鹏程建筑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厦门邮电纵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6家公司参与投标。同案人林云向公司老板即同案人郑国宝(已判决)汇报与张武共谋围标一事,郑国宝同意以福建永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围标;同案人林云又联系同案人陈国平(已判决)共谋以上述方法再寻找其他公司挂靠参与围标,陈国平表示同意,后找到中建一局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参与竞标,又通过曾思江、郑海的帮助挂靠美华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同案人林聪找到大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即同案人黄见霖(已判决)、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即同案人张波(已判决)、福建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即同案人杨启斌(已判决),商量以上述方式参与投标,杨启斌又让同案人陈智勇(已判决)联系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即同案人陈滨振(已判决),陈滨振同意以上述方式参与投标。后同案人陈滨振以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同案人黄见霖以大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案人张波以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同案人杨坚以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同案人倪炎兵以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案人李旺春以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围标。同案人郑文春向公司市场部经理即同案人符锦华(已判决)汇报并经其同意以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参与围标。后同案人张武将上述参与围标的20家公司分别通报同案人林云、严伟、杨坚等人。期间,同案人林云要求预先支付部分好处费,2014年10月12日,经同案人吴吓弟同意后,由同案人胡清云从吴吓弟个人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150万元,经陈某的银行账户转至同案人张武账户作为预先支付的好处费。同案人张武预先支付其中人民币80万元给同案人郑国宝,预先支付人民币20万元给同案人严伟。2014年10月16日,该工程正式开标,共有34家公司参与竞标,其中20家公司系上述参与围标的公司,最终由同案人陈国平找到的中建一局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120万余元中标。中标后,按照先前的约定,同案人胡清云经吴吓弟同意从吴吓弟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剩余的好处费人民币300万元经陈某的账户转至同案人张武的账户。2014年11月间,经同案人林云、郑国宝、陈国平联络,在福建永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内,同案人张武、胡清云与中建一局集团装饰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执行经理兰孝樟达成挂靠施工口头协议。2014年12月,同案人胡清云、吴吓弟进场施工。同案人张武按照上述约定,分别支付剩余的好处费人民币102.61万元给同案人严伟,支付剩余好处费人民币43.96万元给同案人郑国宝,支付好处费人民币81.14万元给同案人林聪,支付好处费人民币193119元给同案人杨坚,支付好处费人民币190219元给同案人李旺春、支付好处费人民币193119元给同案人倪炎兵、支付好处费人民币193119元给同案人符锦华,自己从中获取好处费人民币45万余元。同案人郑国宝、林云按照事先与同案人陈国平的约定,支付好处费人民币75万元给同案人陈国平。同案人严伟支付好处费人民币55万元给被告人黄某某。同案人林聪从分得好处费中再分给张波、黄见霖好处费各人民币20万元,通过同案人杨启斌、陈智勇将好处费人民币202850元分给同案人陈滨振。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0月21日在福州市仓山区××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案人严伟在案发后退出其和被告人黄某某上述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最大幅度从宽,希望对被告人黄某某免刑或单处罚金。现被告人黄某某已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敦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怡

书 记 员 陈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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