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赣0781刑初19号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20〕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在瑞金市等设备项目正在公开招标,于是黄某向江西深圣森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胡某和江西同步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廖某荣借公司资质参与该项目招投标,胡某、廖某荣征得公司法人代表同意后向黄某提供了公司的CA数字证书。之后黄某分别利用江西省铭威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深圣森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同步科技有限公司的CA数字证书在瑞金市等设备项目,并支付了三家公司的保证金共计20.4万元(每家公司6.8万元)。报名投标后,黄某统一安排其公司员工在江西省铭威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制作了以上三个公司的投标书和投标报价,并安排其公司员工钟某、周某、刘某分别代表江西省铭威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深圣森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同步科技有限公司参与项目现场开标。
2018年3月29日,瑞金三中新建综合楼功能室等设备项目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最终由江西省铭威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3436075.74元。2018年4月26日,黄某代表江西省铭威安防有限公司与该项目的业主单位瑞金市教育局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总价为3436075.74元。2018年9月份黄某在合同期限内完工并顺利通过验收,获利6万元。2019年5月15日,黄某退缴该项目违法所得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退清赃款、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量刑:单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举报线索转办函、扫黑办收到重大线索拟办处理单、交易流水、调取的交易流水情况说明、扣押清单、三中新建综合楼功能室等设备项目合同复印件及其他招投标资料、非税收入缴款回单、行政处理决定书、前科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证人周某、钟某、刘某、胡某、明某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19年5月6日主动向瑞金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退缴投标保证金20.4万元、预缴罚金6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联系多家公司串通投标瑞金三中新建综合楼功能室等设备项目,其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退清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也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六万元(未移送至本院),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黄某退缴的投标保证金二十万四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毛远聪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邹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