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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103刑初25号串通投标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08   阅读: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黑0103刑初25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三部刑诉[2020]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及其辩护人郑东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被告人季某获知黑龙江富锦市将对富锦市七星河补助耕地项目施工一标段招标,为中标该项目,通过张某(另案处理)找到尹某2(另案处理),伙同尹某2对该项目进行串通投标。尹某2使用其注册成立的黑龙江省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同时借用黑龙江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招投标,并制作了上述三家公司的优劣标书进行投标,最终该项目由黑龙江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人民币7458568元。

2.2018年,被告人季某为中标哈尔滨市公厕建设项目双城区公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第七、八标段,伙同尹某2串通投标。尹某2使用黑龙江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第七标段投标,同时借用黑龙江省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双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弘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招投标,并且制作了上述公司的优劣文书。尹某2使用黑龙江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参与第八标段投标,同时借用黑龙江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合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该项目招投标,并且制作了上述公司的优劣标书。最终由二人指定的黑龙江省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中标上述二项工程,中标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425513.24元,1499939.53元。

3.2018年,被告人季某为中标巴彦县2018年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项目第十二标段,伙同张某、尹某2串通投标。尹某2使用黑龙江省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同时借用了大庆市宏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峰某路桥有限公司、黑龙江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项目投标,并且制作了上述公司的优劣标书,最终由黑龙江省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人民币5100393.73元。

4.2018年,被告人季某为中标依兰县2018年-2020年全国新增千亿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伙同尹某2进行串通投标。尹某2使用黑龙江省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同时借用大庆市宏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宏某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双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围标,并且制作了上述公司的优劣标书,最终由黑龙江省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人民币5331583.93元。

综上,被告人季某串通投标4起,中标金额共计人民币20815998.43元。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季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黑龙江省省电力公司门前被侦查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季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权益,情节严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季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在逃人员登记表、涉案工程参与围标的公司工商登记档案、2017年富锦市七星河补助耕地项目1期施工一标段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备案材料、哈尔滨市公厕建设项目双城区公厕建设工程建设项目7、8标段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备案材料、巴彦县2018年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12标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备案材料、依兰县2018-2020年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备案材料,证人尹某1、刘某1、李某1、高某、王某1、黄某、程某、王某2、李某2、王某3、陆某、李某3、王某4、李某4、刘某2、董某、尹某2、张某证言,被告人季某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季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季某应为从犯,无前科劣迹,其所投标的工程质量合格,未给国家造成损失,社会危害小,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被告人季某获知黑龙江富锦市将对富锦市七星河补助耕地项目施工一标段招标,为中标该项目,其在无任何施工资质情况下,通过张某(已判决)联系尹某2(已判决),使用尹某2注册成立的黑龙江省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通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同时尹某2借用黑龙江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兢山公司)、黑龙江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招投标,并由尹某2制作三家公司标书,最终该项目由冠通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7458568元。

2.2018年11月,被告人季某为中标哈尔滨市公厕建设项目双城区公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第七、八标段,伙同尹某2串通投标。尹某2使用兢山公司参与第七标段投标,同时借用黑龙江省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双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弘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招投标,并且制作了上述公司的标书,最终由兢山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1425513.24元。尹某2使用冠通公司参与第八标段投标,同时借用黑龙江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合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该项目招投标,并且制作了上述公司标书,最终冠通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1499939.53元。

3.2018年11月,被告人季某为中标巴彦县2018年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项目第十二标段,季某伙同张某、尹某2串通投标。尹某2使用冠通公司参与投标,同时借用了大庆市宏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峰某路桥有限公司、黑龙江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项目投标,并且制作了上述公司的标书,最终由冠通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5100393.73元。

4.2018年,被告人季某为中标依兰县2018年-2020年全国新增千亿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伙同尹某2进行串通投标。尹某2使用冠通公司参与投标,同时借用大庆市宏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宏某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双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围标,并且制作了上述公司的标书,最终由冠通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5331583.93元。

综上,被告人季某串通投标4起,中标金额共计20815998.43元。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季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黑龙江省省电力公司门前被侦查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季某指使另案处理被告人尹某2串通围标工程,其为串通投标犯罪犯意提起者,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为主犯,其辩护人关于季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串通投标犯罪侵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本案中季某多次实施串通投标犯罪,损害其他招标人合法参与竞争的权益,其辩护人关于季某实施犯罪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季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 健

人民陪审员  孙丽莉

人民陪审员  张健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狄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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