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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205刑初43号串通投标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08   阅读: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鄂0205刑初43号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为了让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建工集团)中标黄石市中心医院黄金山院区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黄金山院区工程),通过程某杰、方某(均另案处理),找到时任黄石市中心医院分管基建的副院长余某(另案处理)请求帮忙。2015年下半年,周某在余某打招呼后,与负责黄金山院区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陈某安见面,请求关照。2016年2月,黄金山院区工程招标进行资格预审前,周某将从武汉建工集团市场经营部副总经理黄某的手中拿到的十五家投标公司名单(包括武汉建工集团),通过程某杰交给方某,再由方某交给余某请求给予关照。余某拿到名单后,让该项目的院方评委胡某民、步某龙等人在评审过程中对名单上的公司给予关照。资格预审结束后,武汉建工集团成功入围第二轮招投标。同年5月武汉建工集团顺利中标黄金山院区工程,中标价574 306 806.56元。

武汉建工集团中标后,周某按照约定,分别以武汉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正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从武汉建工集团处承接了合同金额为36930583.61元的水电安装工程施工项目、合同金额为13 144 391.06元、14335418.66元的模板脚手架项目。经鉴定,周某在黄金山院区工程项目承建相关分包工程中,按建筑业应税所得率为8%至20%计算的未扣除所得税费用的获利金额为4 756 618.79元至11891546.97元。周某于2019年7月10日到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区公安分局投案。案发后,周某向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区公安分局退缴违法所得1 000万元。经武汉市江岸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周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周某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

指控罪名

串通投标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就量刑提出周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周某单处罚金或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就量刑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建议单处罚金或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的客观情况,不予采纳。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退出违法所得一千万,可酌情从轻处罚。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一千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权利义务

告知

上述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潘 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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