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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2刑初17号串通投标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08   阅读: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赣0722刑初17号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刑诉[2020]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世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吴晓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信丰县城市管理局迎宾大道——信安公路——国光超市——桃江御景绿化带护栏项目招标公告在江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后,被告人张某借吴某(另案处理)名下的江西赣州创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及自己名下的赣州金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捷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开标后,江西赣州创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300余万元中标。之后,被告人张某实际承建了该项目。

2.2018年10月23日,信丰县交通运输局安全实施项目(JXYX2018—XF—G008)招标公告在江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后,被告人张某为了提高中标概率,承建该项目,遂联系涂某、廖某(已不起诉)等人组织赣州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赣州平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江西隆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每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24万元由被告人张某提供,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书均由张某组织员工进行统一制作。2018年11月15日开标,被告人张某名下的赣州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12141215.65元中标。中标后由该公司承建。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某向信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交待了其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向信丰县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70万元。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某向信丰县人民检察院退缴非法所得3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时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无前科情况说明、村镇银行付款回单、财政专户现金缴款书、企业登记信息、招投标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吴某、谢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光碟等证据证实。前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组织多家公司、统一制定投标报价对政府发布的招标项目进行围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退缴的非法所得100万元,予以没收,由各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红忠

人民陪审员  王诚生

人民陪审员  钟玉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邱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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