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皖0221刑初12号串通投标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08   阅读: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皖0221刑初12号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以湾检刑诉〔2021〕Z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8月,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源公司)在芜湖市设立经营部,被告人孙某某负责该地区所有业务工作。2017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与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鸿公司)合作,被告人孙某某借用该公司资质开展相关项目的投标和经营。

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为承接芜湖弋江区内湖水域污染防治及高新区水系整治澛港新镇水系三支松鼠段工程和芜湖技师学院综合楼装饰及室外附属工程,且为提高中标率,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串通投标报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26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芜湖弋江区内湖水域污染防治及高新区水系整治澛港新镇水系三支松鼠段工程,被告人孙某某为提高中标率,借用汉源公司、华鸿公司、四川省西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并分别联系桂某1、吴某(均另案处理)借用芜湖旺鑫公司、芜湖科达公司、芜湖意顺公司、江苏卓达公司、新安建设公司、淮北宏强公司资质并用个人账户流转保证金等,让苏恒(孙某某办事处员工,另案处理)联系马鞍山恒艺公司资质,串通投标报价。在投标过程中,由被告人孙某某支付上述10家公司的保证金、资质费和标书制作费,并承诺中标后向借用公司缴纳1%的管理费;安排王某、朱某等人参与制作标书、流转保证金等。2017年7月20日,汉源公司以4139013.3元报价中标。

2、2017年12月20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芜湖技师学院综合楼装饰及室外附属工程,被告人孙某某借用华鸿公司、汉源公司、四川哲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串通投标报价。在投标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支付上述三家公司的保证金、资质费,并承诺中标后向借用公司缴纳1%的管理费,安排苏某(另案处理)、王某等人提供其个人账户帮助流转保证金及找人公开竞标并现场签到、制作上述三家公司投标书等。2018年2月9日,华鸿公司以投标报价2981435元中标。

被告人孙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孙某某无异议的书证:户籍信息及违法情况查询,归案经过,企业信息,招投标资料,银行流水等;证人王某、裴某、苏某、朱某、吕某、桂某1、吴某、桂某2、胡某、张某1、张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与他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具有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起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能认罪悔罪,且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本院对公诉机关的缓刑建议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吴之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武 洪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