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妨害作证串通投标
案号 (2019)黔2323刑初175号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安检刑检刑诉(2019)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串通招标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赵某某2、康某某3、邹某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吴某某8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赵某某2、康某某3、邹某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吴某某8及辩护人邹帮慧、罗文辉、张佳国、蒋继禹、袁琛、张辅、董昭、吴明玉、王子旋到庭参加诉讼。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6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又因全国突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中止审理,2020年12月3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郭某兴取得普安县×××镇23米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资格后,为补充完善招投标程序,找到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黔西南州分公司法人杨某1。2016年10月,杨某1找到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某某2,请赵某某2安排公司参与陪标。后赵某某2联系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张某5、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的陪标。开标前,赵某某2安排人制作工程报价发给三家陪标公司。该项目由参与陪标的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2250150.35元中标。
2.2018年,郭某与贵州修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建设普安县××××至××××(普某)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后,由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进行招标代理。2018年10月,因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安排范某管理该工程,范某联系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法人杨某1帮忙该项目的招投标。范某找到杨某1后,说明该项目已进场施工,需要补充完善招投标程序,请杨某1帮忙招投标。杨某1联系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董某兵、商丘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张某1和贵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张某7参与该项目陪标,张某7安排张某6、张某1做资料参与陪标。杨某1请董某兵做该项目的工程报价后发给陪标公司。经过投标,普安县××××至××××建设项目由贵州修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4217182.95元中标。
3.2017年9月,郭某兴取得普安××街道××小学建设项目资格后,与郑某合伙进行建设。建设一段时间后,为补充完善招投标,郑某找到贵州兴峰建设有限公司法人邹某某4,让其参与该项目投标,邹某某4便安排其公司员工康某某3负责该项目的投标。之后,康某某3从交易中心网站下载资料并做了四份不同的投标报价后,安排公司资料员薛某联系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李某2、贵州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王某和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的李某1参与陪标。该项目开标前,郑某通过银行账户转款20万元给康某某3,康某某3将其中的15万元转给薛某,由薛某支付给三家参与陪标的公司每家5万元用于支付保证金,薛某将工程报价传给三家陪标公司。该项目由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741236.3元中标。
4.2016年,郭某兴取得普安县××镇××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建设项目和普安县×××镇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资格后,将两个项目转包给郑某建设。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黄某联系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赵某某2找公司参与陪标。赵某某2从交易中心网站下载资料后请熊某做工程报价,并由熊某发送给贵州川江建设有限公司资料员张某2;赵某某2联系贵州××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董某兵(已死亡),董某兵安排其公司员工任某、赵某做投标资料参与陪标;赵某某2联系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张某7做资料参与陪标。赵某某2安排员工通过QQ邮箱将工程报价发送给黄某,再由黄某通过其QQ邮箱发送给贵州兴峰建设有限公司的康某某3转发给薛某做投标资料。经过投标,普安县××镇××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建设项目、普安县×××镇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由贵州兴峰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以3701770.11元和3676900.98元中标。
5.由郭某兴提前进场施工的普安县2013年普通公租房(×××镇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后,郭某兴联系张某5,告知张某5为补充完善招投标程序,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招标代理,张某5联系了贵州××建设工程有公司的盛某、贵州××恒达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谢某做投标资料参与陪标。在该项目开标前,张某5通过QQ邮箱将该工程的2份投标报价发给谢某,再由谢某通过QQ邮箱将其中1份投标报价转发给盛某,同时将郭某兴支付的20万元投标保证金支付谢某和盛某各5万元用于陪标。经过投标,该项目由贵州西南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4542284.06元中标。
6.2016年,郭某兴将普安县××至××基公路工程介绍给郑某进场建设后,为了完善招投标手续,郑某联系贵州惠利建设有限公司法人吴某某8,让其帮忙找几个公司参与陪标,吴某某8将此事安排给公司员工孟某具体负责,让其做资料参与投标,并安排几家公司参与陪标。孟某联系了××××集团有限公司的资料员王某玉、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料员朱某参与该项目投标。通过投标,该项目由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以5135286.77元中标。
7.2019年5月7日,杨某1因在普安县××××至××××(普某)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询问后,自知其串通投标行为将暴露,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同年5月12日,杨某1召集高某1、范某、张某6、张某1等人到其公司员工黄某位于××市××街道办××××小区×栋×单元××××号家中,指使证人高某1、范某等人作虚假证明,隐瞒其邀请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贵州修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陪标的事实。
上述指控,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以被告人杨某1犯串通投标罪和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赵某某2、康某某3、邹某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吴某某8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某1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杨某1不构成串通投标罪;杨某1犯妨害作证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又怀孕,望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赵某某2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赵某某2不构成串通投标罪;赵某某2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和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康某某3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提出“我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康某某3不构成串通投标罪;具有从犯和自首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邹某某4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邹某某4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5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张某5具有犯罪未遂情节;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张某5单处罚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6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张某6作用小;具有自首情节,望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7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张某7作用小,建议对其单处罚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吴某某8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吴某某8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交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串通投标的事实:
(一)2016年,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黔西南州分公司取得普安县×××镇××米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工作。2016年10月,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郭某兴请托杨某1将工程中标给郭某兴指定的公司。杨某1联系被告人赵某某2(代表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赵某某2安排公司参与陪标。赵某某2联系了被告人张某5(代表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鼎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腾亚建设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的陪标工作。开标前,赵某某2安排人制作工程报价发给三家陪标公司。该项目后由参与陪标的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2250150.35元中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镇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况说明、中标通知书载明:普安县×××镇××米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公司为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为12250150.35元。
(2)普安县×××镇××米道路工程招标公告、中标公示、评分汇总表、保证金凭证载明:普安县×××镇××米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业主)为普安县,招标代理机构为中鼎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为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价:12250150.35元),第二候选人为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价:12255521.14元),第三候选人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价:12257272.10元)。余某章账户于2016年10月27日转账80万元(附言:暂借保证金)到赵某某2账户,赵某某2账户分别于2016年12月22日汇款20万元、2016年12月25日汇款15万元、2016年12月22日汇款20万元到余某章账户,赵某某2账户于2016年6月18日汇款18万元到杨某1账户。
(3)项目管理责任书载明:普安县×××镇××米道路工程贵州由骉马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由郭某兴承建。
2.黄某的证言:普安县×××镇××米大道工程的业主是,我们公司是2016年10月在交易中心比选中标的,以4万元中标价成为该项目的招投标代理公司,代理合同是公司安排我和×××镇副镇长侯某阳签订的。签订完合同之后,就将招标文件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上了招标公告之后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赵某某2打电问我这个工程是否安排有哪家公司中标,我告诉赵某某2没有安排,赵某某2就说他安排公司投标。后来有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鼎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参与投标,至于这几家公司有哪些是赵某某2找来的我不清楚,但是最后中标的公司是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这个项目不是走程序的项目,没有公司提前进场施工。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杨某1的供述和辩解:普安县×××××米工程建设项目大概是2016年做的,业主是普安县,当时是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工打电话给我们公司,叫我们去交易中心领取投标邀请函和投标邀请比选文件,这些资料是我自己去交易中心领取的,领到资料后我们根据投标邀请比选文件做投标文件,后经专家评审我们公司中标作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负责这个项目的业主代表是××镇的侯某阳副镇长,我们公司中标以后,我和黄某一起到了解该项目的情况,当时侯镇长说这个工程已经有工程公司垫资建设完毕了,叫我做标书的时候要保证这个公司中标,过后会有公司的人来联系我。后来联系我的是郭某兴,郭某兴先打电话给我说他是××镇侯镇长叫他和我联系的,我们约定在我们公司办公室见面,见面后郭某兴说普安县×××镇××米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是由他垫资做的,他当时还说他会安排五家工程公司来参与围标,分别是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鼎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叫我把这个项目中标给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郭某兴谈好之后,我就把这个项目的资料发给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赵某某2,由赵某某2安排他们公司的预算人员做预算。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最接近各投标公司报价平均值的预算得分最高,赵某某2在做预算的时候,将他们川江公司的预算做得最接近几个预算的平均值,他们公司中标的可能性最大,但是这个工程最后被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因为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料没有做好。这个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是20万元,其中贵州骉马公司的保证金是他们公司自己支付的,其他4家公司的保证金共计80万元是由我帮郭某兴转给赵某某2支付的,因为郭某兴找到我的时候给我说他没有钱投标,叫我帮他找钱投标。我们招标代理公司就尽量帮忙达到业主的要求。这个项目我我获得了4万元的招标代理费。
(2)赵某某2的供述及辩解:我是川江建设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的负责人。2016年10月份的时候,中鼎誉润工程有限公司的杨某1和黄某到我的办公室找我,杨某1告诉我有一个贵州省普安县×××镇××米道路建设项目,要我们川江公司去投标,他们中鼎誉润从中操作,让我们公司中标。她告诉我这个工程是政府先安排人员进场施工,主要就是走一下投标手续,只要我们公司去参与投标,我们公司中标之后收取1%的管理费,但要我们返0.2%的利益给他们,所有投标费用都由他们招标代理公司支付,包括投标保证金和投标资料费。我得到消息之后就请了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鼎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参与陪标,我们各家公司将资料做好之后,在网上报名。中鼎誉润公司通过杨某1的老公余某章的账号将投标保证金打到我的账户上,每家投标公司的保证金大概是十二万元,总计五家投标公司是六十万元(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但是我有余某章打给我的账目流水可以提供)。我分别将钱打给请来陪标的另外四家公司交保证金,并将投标保证金打到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来这个工程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中标的是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们公司没有中标,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分别打在参与投标的几家公司账上。其他参与投标的公司扣除资料费后将钱打到我的账户上,我就将我们公司的资料费4605元扣除之后连同其他几家公司退回来的钱打给中鼎誉润公司,后来这个工程我跟中鼎誉润就没有联系了。在投标的资料上,如果是去陪标的公司,在加分的地方不放加分的项目,这样就将总分拉下来,就可以保证那家公司中标了。
(3)张某5的供述及辩解:我是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义办事处的负责人,我和该公司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兴义办事处只是用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财务上自负盈亏。2016年10月份,贵州川江建设公司兴义的负责人赵某某2打电话给我,叫我们公司去帮忙陪标,参加普安县罐子窑23米道路工程项目投标。我就安排我公司的资料员卢加会从交易中心的网站上下载资料后做投标资料。在开标前,赵某某2把工程预算和投标保证金给我,我就安排卢加会去参与投标。我们公司去参加陪标收4605元的投标资料费用,这个钱我们从赵某某2给我的保证金里扣除的,剩余的保证金我们全部退还给赵某某2了。后来这个项目是我们公司中标。赵某某2只是喊我们去帮忙陪标,按照行业规则我们公司是不会中标的,但是后来赵某某2给我说是我们公司的资料做得比较好,所以中标了。我们公司中标后,郭某兴来找到我,和我谈合作的事情,由郭某兴挂靠我们公司进行该项目的建设,并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约定我们公司提取1.5%的管理费,但是后来赵某某2要求提取的这1.5%的管理费要分成三份,我们公司占一份,赵某某2的公司占一份,招标代理公司占一份,谈好后就由郭某兴自己去建设这个工程,这个项目好像还没有完工。这个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是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是杨某1。在我的印象中,这个工程项目好像没有拨得钱,所以没有提得管理费。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8年,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取得普安县××××-贵州-×××至×××古道(普某)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工程。2018年10月,承建该工程的负责人范某联系被告人杨某1帮忙该项目的招投标,确保顺利中标。杨某1联系被告人张某7(代表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和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陪标。杨某1让董某兵做该项目的工程报价后发给陪标公司,张某7遂安排被告人张某6及员工张某1做资料参与陪标。经过投标,普安县××××-贵州-×××至×××古道建设项目由贵州修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4217182.95元中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黔西南州普安县××××-贵州-××关至××窑古道(普某)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情况说明、中标通知书载明:黔西南州普安县××××-贵州-××关至××窑古道(普某)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为贵州修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为14217182.95元。
(2)商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载明:商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参与普安县××××工程项目的投标,投标价为14227649.49元;贵州三星建设有限公司参与普安县××××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投标价为14210780.27元。
(3)QQ聊天截图(张某7提供)载明:杨某1邀请张某7参加普安县××××-贵州-××关至××窑古道工程的陪标,并提供保证金的情况。
(4)合作经营协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标通知书载明:余某章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地区负责人,××公司从中提取管理费用、贵州××公司参加普安县××××建设项目投标最终中标。
(5)手机微信截图载明:杨某1通过微信发送一份名为清单的PDF文件给谭某,文件打开显示××××建设项目的投标总价。
2.证人证言:
(1)高某2的证言:贵州省普安县××××-贵州-××关至××窑古道(普某)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是我们公司中标的,具体建设情况是工程部负责。这个工程的投标我没有参与,但是杨某1叫我在2019年5月12日到公安机关作证时,要讲投标文件是我做的,投标文件中的中预算是一个叫范某给我的,杨某1是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负责人,也是这个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这个项目的投标没有经过我,但是我们公司交纳的28万元保证金,是我从我们公司的账上转到黔西南州交易中心的账户上的。
(2)黄某的证言:普安县××××××关至××窑段建设项目是我去对接的,当时是普安县××局的王某州主任和我对接的,因为这个项目在进入招投标程序之前就有施工方进场施工的,并且已完成了差不多80%的工程进度,现在进行招投标只是走程序而已,然后我们杨总(杨某1)就联系了三星建设有限公司、商丘××公司、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其中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的黔西南州代理人余某章是我们杨总的丈夫,最后也是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中的标。参与投标的四家公司的标底和保证金是如何交纳的我不清楚。
(3)张某1的证言:2018年12月份的时候,范某问我们公司是否有建筑工程的资质,他说有一个贵州省普安县项目工程要我去投标,如果中标的话他来负责做,并问我如何收费。我就跟他说收1%的管理费,如果不中标的话就收取资料费。跟他谈妥费用后我就问他工程挂网没有,他说挂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名称是普安县××××贵州-××关至××窑古道建设项目。我问范某是否确定去投标,他叫我做资料去投,我就去报名参加投标,他叫我去开保函,工程预算他找人做,我们做好资料后就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是贵州××建筑有限公司中的标,我们商丘市××建筑安装公司没有中标。我们去参加投标,由范某支付我们去投标的资料费用,一共支付了4405元,其中2500元的资料费,开函费500元,交易员费600元,我们公司实际收到的是3600元,其中805元被招标公司收取了。这个项目的工程报价,是中鼎誉润公司的杨某1通过QQ邮箱发给张某7之后,张某7又转发给我的。
(4)谭某的证言:大约是在2018年6月,我的朋友康某打电话给我,告诉我在普安县有一个项目,问我有时间没有,如果有时间就来做这个工程的施工技术和计量结算。康某同意支付我的20万元薪酬,约定的工期时间是从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10月15日。2018年6月15号,我来到普安县,负责现场施工技术和计量结算,其中计量结算这项工作需要施工方给我提供工程报价,这个项目的老板郭某将该工程的施工报价交给康某,康某又通过QQ邮箱把工程报价发到我QQ邮箱里,我拿到这份工程报价之后发现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康某给我的这份工程报价是工程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并不能作为计量结算的依据,所以我就向这个工程的招投标代理方中鼎誉润公司的杨某1提出这个问题,一直到了2019年1月11日,杨某1才通过微信将这个工程的工程报价发给我。我根据杨某1给我的报价做了第一期计量结算。2019年1月底的时候,这个工程因为政府一直未拨付工程款就停工了,我在这个工程停工后就回贞丰了。普安县××××-贵州-××关至××窑古道建设项目是由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但我不知道哪几家公司进行投标,这个工程是先入场施工后进行招标的工程,我是由施工方的老板郭某聘请的,不是由中标公司聘请的,这个项目的招投标情况我也不清楚。
(5)范某的证言:2018年6月,我舅舅郭某在普安县修建普安县××××-贵州-××关至××窑(普某)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当时这个工程还没有走招投标程序,是郭某先入场开始做工程,后续补手续,我也在工地上帮郭某做管理。2018年10月左右,郭某因为参与聚众斗殴被普安县公安局抓了,郭某被抓以后,我就负责这个工程,继续帮郭某管理工程。这个工程是提前开工,一直没有手续,刚好普安县文体广局将工程放到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走招投标程序,我知道是杨某1负责这个事情,郭某也安排我去找杨某1。2019年1月份,我到兴义杨某1的公司找到杨某1,和杨某1说郭某被抓了,现在工地是我负责,但我不懂程序,请杨某1帮忙走招投标程序,杨某1同意。之后杨某1找到了贵州三星建设有限公司、商丘国××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来参与这个项目的投标,最后是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在投标的过程中这四家公司的工程报价是杨某1安排的,四家公司的保证金是杨某1用郭某之前给她的钱来支付,不够的等这个项目的工程款拨付下来之后再支付。
(6)张某1的证言:2018年12月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张某7(商丘××建筑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和我说,中鼎玉润要招标一个项目,已经在黔西南州人力资源交易中心挂网了,让我把资料下下来参与投标。张某7的真实意图就是安排我去陪标,按行业潜规则的话,对方应当要给我们一笔资料费,但钱是付给给张某7,我不清楚具体数目。我把资料下载后做投标资料,参与投标要交保证金,当时公司没有钱,就找到贵州富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投标保证函,我们开手续给××公司。过了一段时间,我到工程的开标工作,同时参与开标的公司有贵州三星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水利有限公司等,中标价我记不清楚了,开标结束后,这个工程就结束了。这个项目是杨某1把工程预算资料拿给张某7,张某7又把这些资料给我。是张某7向富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付的12600元的手续费。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杨某1的供述及辩解:贵州省普安县××××-贵州-××关至××窑古道建设项目的业主都是普安县文体广电局。2018年6月8日,普安县文体广电局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我们中鼎玉润公司报名后,经过比选后我们公司中标成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然后我就到普安县文体广电局去了解该项目的情况,接待我的是普安县文体广电局王某州主任,他把这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和招标清单给我,并给我说这个项目是郭老板的先期垫资做的,到时候这个郭老板会来找我。我于2018年12月18日发布了招标公告,公告发布后,郭某的媳妇和郭某的侄子范某到我公司找到我,范某说这个项目是他舅舅郭某垫资做的,郭某出了点问题,以后这个项目由他负责,我给范某说现在这个项目已经挂在网上了,叫他找几家公司来参与投标就可以了,范某说他不懂招投标的情况,就叫我帮他找几家公司来投标。我联系了贵州××水利电力有限公司、贵州××建筑有限公司、商丘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贵州三星建设有限公司,其中贵州××水利公司联系的是董某兵,贵州××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我联系的是他们的法人钱某贵、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我联系的是张某1、贵州三星建设有限公司我联系的是张某7,联系的时候我给他们说这个项目是垫资做的,需要补手续,请他们几家公司来帮忙。这个项目的预算是我请董某兵找人做的,做好之后通过邮箱发送给每个公司,我发给他们的QQ邮箱是649×××@qq.com。贵州××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商丘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缴纳保证金,是用保证函,我支付给他们1.3%的资金占用费,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交的是保证金,每家公司是28万元,贵州××的保证金是我通过贵阳银行的卡转在他们公司的账上的贵州三星建设有限公司的保证金是他们公司自己交的,我也支付他们1.3%的资金占用费,每家公司我要支付4605元的资料费。支付的这些钱是从郭某原来转给我的普安县青山镇古镇综合房屋立面改造工程剩余的20万元支付的,不足部分是我借的。这个项目得了4万多元的招标代理费。
(2)张某6的供述及辩解:2018年的一天,中鼎誉润公司的杨某1联系我姐张某7,让我们公司帮忙去参与××××建设项目的投标,实际上是去帮对方陪标,杨某1给我们资料费4605元。之后中鼎誉润公司的杨某1把公司的标底通过QQ邮箱发给我姐,这个项目的工程保证金是我们公司自己交纳的,本来中鼎誉润公司的杨某1是让我们开保函,但是因为时间来不及了,我们公司不能开保函,最后只能自己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是28万元。后我和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水利有限公司、××建筑有限公司一同到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工作,最终中标的公司是贵州修能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价我不清楚,开标以后,我们的工作就结束了。
(3)张某7的供述及辩解:我是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和商丘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办事处的财务人员,负责整个公司的投标工作。普安县××××建设项目的投标是2018年12月29日开标的。12月10号的时候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的法人杨某1通过微信发信息给我,叫我安排两家公司参与黔西南州普安县××××的建设项目,当时她打电话给我的时候我没有接到他的电话,后来她发微信给我之后又打电话给我讲这个项目是补招投标手续的项目,因为我知道补手续就是要我们公司去陪标,不可能中标,我们公司也就是得点资料费,所以我就同意了。我回去后就安排三星公司的张某6和商丘公司的张某1从交易中心的网站上下载招标文件来做投标文件。12月26日的时候,杨某1就转了20万元给我叫我拿去交这个项目的保证金,当时因为这个项目一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就需要28万元,杨某1转给我的20万元连一家公司的保证金都不够,所以我就给杨某1将保证金不够,杨某1就叫我拿钱转给她,叫我们公司去开保函。后来××公司开的是保函,但是由杨某1支付1.5%的资金占用费;三星公司因为公司股东身份资料未补齐无法开保函,就由我自己用私人的28万元垫付的保证金,由杨某1给按照每月1.3%的资金占用费给我。在开标前几天杨某1将这个项目的预算发发给我后我就将预算发给张某6和张某1,由他们用杨某1发给我的预算做资料去投标。后来××××的工程项目由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4.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身份信息载明:
(1)2019年5月12日16时26分,张某6从侦查员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中辨认出9号(即范某)是普安××××建设项目工程的联系人范某。
(2)2019年5月12日17时55分,高某2从侦查员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中辨认出6号(范某)就是在普安××××建设项目与贵州修能公司合伙的人范某。
(3)2019年5月12日18时30分,张某1从侦查员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中辨认出6号(范某)就是商丘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投标普安县××××项目工程的与他们公司合伙的范某。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7年9月,郭某兴、郑某等人先期承建了普安县××街道××小学建设项目工程,在该项目招投标的时候,郑某找到被告人邹某某4(系贵州兴峰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挂靠贵州兴峰建设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邹某某4便安排被告人康某某3等人负责该项目的投标。之后,康某某3从交易中心网站下载资料并做了四份不同的投标报价后,安排公司资料员薛某联系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李某2、贵州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王某和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的李某1参与陪标。该项目开标前,郑某通过银行账户转款20万元给康某某3,康某某3将其中的15万元转给薛某,由薛某支付给三家参与陪标的公司每家5万元用于支付保证金,薛某将工程报价传给三家陪标公司。该项目由贵州兴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741236.3元中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贵州省教育厅、财政厅文件(黔教规划发〔2016〕211号)、普安县国土资源局文件-关于普安县××街道××小学建设工程用地预审意见(普国土预〔2017〕12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普安县××街道××小学建设工程的立项批复(普发改社会〔2016〕47号)、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关于普安县教育局申请新建普安县××街道××小学建设工程的批复(普住建规字〔2018〕69号)、普安县××小学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中标通知书载明:普安县××街道××小学建设项目工程有关情况,该工程由普安县教育局于2018年5月30日委托中鼎玉润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招标代理,该项目中标公司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价为2741236.3元。
(2)保证金转款凭证、投标保证金说明、投标文件载明: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收到李某1交的普安县××街道××小学建设项目保证金5万元,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缴纳至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参与普安县××街道××小学建设项目的投标,投标价为:2757646.76元。
(3)贵州兴峰建设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工程项目内部管理(责任书)协议书复印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银行客户回单、普安县××街道××小学建设项目结算清单、贵阳银行电子回单载明:普安县××街道××小学建设项目由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承接。康某某3于2018年8月20日向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转账5万元,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账5万元,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8年9月25日向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转账5万元,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康某某3转账5万元;普安县××小学建设项目结算时间从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结算总金额为2687841元,结算人为郑某。
(4)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份、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复印件载明:普安县××街道××小学建设项目保证金由王某打入贵州明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建筑有限公司参与普安县××街道××小学建设项目的投标,投标价为:2750192.62元。明辉公司委托王某为代理人。
(5)贵州益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打款凭证载明: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普安县××小学建设项目的投标,投标总价为2734815.00元,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打款5万元。
(6)责任承诺书载明: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小学建设项目后由何某英承建。
(7)QQ邮箱截图载明:康某某3将××小学工程预算4份转发到自己另外一个QQ邮箱,薛某将××小学招标文件通过qq邮箱发送给康某某3。
2.证人证言:
(1)郑某的证言:安县窝沿小学的项目是2017年的,业主是普安县教育局。郭某兴喊我和他合伙做该工程,2017年10月20日左右我带工程队进场施工建设××小学的这个项目,2018年10月份,这个项目的主体结构基本建设完毕了,教育局喊要补这个项目的招标手续,我通过普安县教育局计财股当时拿协议给我签的那个人知道这个项目是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在做招标代理,我就联系了该公司的黄某,当时我给黄某将普安县××小学的项目是我做的,我想以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报名投标,当时黄某给我说她不在,叫我联系他们公司的负责人杨某1,并给了我杨某1的电话,之后我就联系了杨某1,并说明情况,我不懂招投标的事情,我就说让××公司和她联系,之后我就给康某某3打电话,叫他联系中鼎公司,之后就是由康某某3和杨某1联系,具体怎么联系我不清楚。给××公司的预算我不知道是谁给的,保证金是我转给康某某3还是薛某的我记不起来了,共转了20万元,还有后面参与投标的每家公司我只收了8000元左右的资料费。我没有做工程预算也没有请人做工程预算,给这些投标公司支付保证金和资费是康某某3叫我付的,说保证金是可以退的,应该是给那些公司垫付,后来每家8000元的资料费是从退回来的保证金里面扣除,具体是几家我记不得了。
(2)薛某的证言:普安县××街道办事处××小学建设项目工程是2018年开标的,这个工程的招标代理公司是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黔西南分公司,业主是普安县教育局,中标公司是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这个工程的投标资料是我做的。参与陪标的公司有贵州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1)、贵州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2),这些陪标公司是我们公司的康某某3联系的,陪标公司获得普安县××街道办事处××小学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是康某某3转给他们的,我们公司的工程预算也是康某某3给我的。普安县××街道办事处××小学建设项目我们公司中标后,我获得了公司给与的200块钱的加班费,没有其他好处。因为其他三家公司陪标,郑某是××公司项目施工人,所以是由郑某帮忙其他三家公司支付保证佥。我不清楚郑某是挂靠我们公司还是合伙人关系。陪标公司的意思就是如果哪个公司想去做某个工程,这个公司就会找几家公司来一起参加投标,提前商量好给这几个公司报酬。在参加投标之前,这个公司会把投标价统一制作好,也就是统一制作好工程量清单,再让其他这几家来参加投标的公司按照这个制作好的工程量清单来制作投标咨料,最后大家约好一起去投标。
(3)黄某的证言:普安县××街道办××小学建设项目的业主是普安县教育局,2018年9月份左右,我们公司在教育中心比选中标成为这个项目的招投标代理公司,我们公司的中标价是1.5万元,公司安排我去教育局和王某德签订的代理合同,签订完合同之后,杨某1安排我将招标文件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之后是××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建设有限公司参与陪标,这三家公司并不是我们联系安排来投标的,郑某告诉我这个项目是他在做,他要来找我对接,但是后面郑某并没有来找我对接过这个项目的事情,投标的三家公司是谁安排的以及三家公司的工程报价是如何获得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如何交纳的我不清楚。
(4)李某1的证言:我是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的资料员,主要负责公司的投标工作及投标资料。2018年8月份左右,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的资料员薛某打电话给我,告诉我她们公司在投普安县××小学建设项目的标,让我帮忙做资料陪下这个标。之后我就到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这个工程的相关招标文件,并且没有向我们公司的法人汇报过这件事,我自己把我们公司的投标资料做好,然后薛某将我们公司的工程预算通过U盘拷贝给我,之后薛某又将这个工程的保证金5万元通过现金拿给我,我将这5万元存入我们公司的对公账户上,直接汇到交易中心的账户上作为我们公司这个项目的保证金。这个工程在交易中心开标,是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之后交易中心将5万元退还到我们公司的账户上,我们公司的财务将5万元取出现金交给我,我扣除4605元的费用后将剩下的现金还给薛某。
(5)王某的证言:我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8月份的时候,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的薛某打电话给我,她告诉她们公司在参与普安县××小学建设项目的投标,让我做资料来陪标,我同意了。之后我就去黔西南州交易中心网站下载这个工程的招标资料,然后将我们公司相应的投标资料做好,然后薛某把我们公司的预算通过U盘拷贝给我,并且将这个项目的保证金50000元现金交给我,让我交到公司账户上。之后通过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由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我从薛某交给我的50000元现金里面扣除4605元,将剩下的钱交给薛某,因为时间太长,我记不清我是通过转账还是将现金拿给薛某的。
(6)李某2的证言:2018年9月份的时候,我们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给我说有普安县××小学的项目要投标,叫我从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将资料下载下来,做好投标资料去交易中心参与投标。之后我就从网站上把资料下载下来做投标资料,李某当时有没有讲工程预算和保证金的事情我现在想不起了,但是在开标前几天,贵州××公司的薛某就拿了××小学这个项目的工程预算给我,并拿了5万元的现金给我作为这个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之后我就将薛某拿给我的预算和我做的资料一起上传交易中心的网站进行投标。开标的时候是我去参加的,开标结果是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我们公司废标了,具体为什么废标我不知道。工程预算是薛某用U盘拷贝给我的,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是拿现金给我。这个工程估计就是贵州××公司叫我们去参与陪标,这也是行业规则,如果哪个公司邀请其他公司参与陪标,那么该公司就要提供工程预算和投标保证金,因为我知道这些行业规则,所以我也没有具体问薛某。我去帮他们公司陪标,每次可以得到我们公司200元的加班费,公司得4605元的资料费用,这些费用包含805资料下栽费用,实际得到3800元。当时薛某拿预算和保证金给我就说她给的预算和保证金是普安县窝沿小学项目的,其他的没有给我说什么。薛某给我的5万元保证金在投标完后,我们公司扣除了4605元的资料费后退还给薛某了。
(7)徐某的证言:普安县××街道办事处××小学建设项目是我公司中标的,当时是普安的郑某找我们公司去帮他投标,中标后,郑某同我公司签定了内部承包协议,实际施工人就是郑某。我不清楚我们公司是如何帮助郑某去投标的。××街道办事处××小学建设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是从我公司的对公账户打入交易中心的对公账户上的,这个项目的保证金是5万元,这笔款是我转的。因为这个项目投标是我公司员工康某某3负责,康某某3对我讲,这个项目的保证金5万元他已经打入公司账户了,叫我把这笔款打到交易中心账户上。我们公司中标后,从公司打出的《工程项目内部管理(责任书)协议》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来看,签定人是一个叫何某英的人,我不知道这个人是谁,但我知道这个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是郑某,因为所有结算都是郑某来找我们。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杨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的时候,贵州省普安县××窑镇有一个××小学的项目,这个项目的业主是普安县教育局,当时普安县教育局通过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网招工工程招标代理公司,后来我们公司中标为代理公司,我们公司将工程挂网,挂网要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杨主任杨某莲签字,我去找财政局的崔某娜帮忙,后崔某娜找杨某莲签字后说杨某莲要一万元钱一个项目才给签字,我们当时有四个项目要签字,我就给了崔某娜四万块钱,请崔某娜拿给杨某莲,后来我们的四个项目就签字了。
(2)康某某3的供述及辩解:普安县××街道办事处××小学建设项目是郑某先进场施工,后来他找到我们公司,叫我们公司来走一下招标手续,具体郑某是和我们公司的法人邹某某4谈的,郑某和邹某某4都给我说过这个项目。普安县××街道办××小学建设项目进行了两次招标,第一次因为招标代理公司做招标文件存在一定的误导性,导致所有的投标公司全部废标了,所有又进行了第二次投标。这个项目在第一次招投标之前就己经由我们××公司垫资建设完毕了的,为了补手续,就只能是由我们××公司中标。在第一次投标的时候我们公司就请了三家公司来帮我们围标,这三家公司是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我们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共计四家公司参与竞标,最后因为招标代理公司做的招标文件存在问题,参与竞标的四家投标公司全部废标,所以该项目又进行了二次投标。第二次我们又找了第一次帮我们围标的这三家公司和我们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一起竞标,在第二次竞标的过程中我们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就成功中标了。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都是我打电话去联系的,我就给他们说普安县××街道办××小学建设项目是由我们公司垫资建设完毕了,现在需要补招投标手续,请他们报名帮投标,做标书的资料费和投标保证金由我们公司出,预算资料是由薛某去送几个公司的。当时我们请这三家公司帮我们围标,我通过我的建设银行的银行卡转账给每家公司转了5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具体当时是直接转给这三家公司的还是先转给薛某后再由薛某转给三家公司我想不起了。做标书的资料费是直接从投标保证金里面扣减的,两次投标每家公司扣减了8000多元的资料费,这些钱是郑某转给我的,具体后来公司是怎么谈这笔费用的我不清楚。因为刚开始的时候我就给他们说好的工程是我们公司在做,就是为了补手续,所以我就亲自做了四份工程预算,其中我们公司自己的预算是高分预算,其他三家公司的是低分预算,我把这些预算做好之后就喊薛某将预算分别送给三家公司,他们就按照我拿给他们的工程预算制作标书。我当时拿给薛某的预算是电子档,薛某有可能是通过QQ直接传给他们,也有可能是拿U盘拷贝了送去给他们,具体情况薛某清楚。
(3)邹某某4的供述及辩解:2017年的时候,郑某跟唐某川讲,贵州省普安县××小学教学楼的工程他已经进场施工了,要我们××公司帮忙去投标,走一下招投标程序。后唐某川也跟我讲,我同意之后,就安排我们公司的薛某做招投标资料,工程投标的预算我不清楚是如何来的,做好资料之后,我们就去投标,其他几家参与投标的公司是我们公司的康某某3联系的,是那几家公司我不清楚,最后是我们××建设有限公司中的标,我们公司中标之后,就与郑某签定了一个项目投资合作协议,郑某具体负责这个工作的实施。这个工程是郑某出的保证金。保证金都是项目负责制,谁负责做工程,就是谁负责出保证金,这个工程的资料费是4605元,但郑某与唐某川是老表,我们公司收郑某的资料费都是收4500元。开标后,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保证金退还到各家参与投标的公司,我们将资料费扣除之后,其余的钱都退还给郑某了。这个工程工程由郑某负责具体实施,我们公司从工程结算价中抽取1%的管理费。
4.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身份信息:2019年7月23日,康某某3从侦查员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中辨认出7号(即郑某)是郑某。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6年,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取得普安县××镇××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建设项目和普安县××窑镇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工程。根据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请托,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员工黄某联系被告人赵某某2(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找公司参与陪标。赵某某2从交易中心网站下载资料后做好做工程报价发送给贵州川江建设有限公司资料员张某2;赵某某2联系贵州××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董某兵,董某兵安排其公司员工任某、赵某做投标资料参与陪标;赵某某2联系被告人张某7,张某7安排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做资料参与陪标。赵某某2安排员将工程报价发送给黄某,再由黄某通发送给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的康某某3转发给薛某做投标资料。经过投标,普安县××镇××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建设项目、普安县××窑镇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由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以3701770.11元和3676900.98元中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普安县××镇××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载明:普安县××镇铅矿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建设项目于2017年8月2日在黔西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项目招标后,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3701770.11元。
(2)银行流水载明:2017年7月27日赵某某2通过银行卡尾号6516的账户转了10万元(附言:普安县学校和普安卫生院保证金)给张某7银行卡尾号1133的账户,同日张某7将该10万元保证金(附言:普安县××窑卫生院、××镇学校保证金)转到贵州三星建设有限公司尾号8088的账户上。
(3)××镇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况说明载明:××镇××卫生院工程由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合同金额为3676900.98元,支付了1200000.00元。
(4)中标通知书载明:普安县××镇××综合教学楼建设项目中标公司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价为3701770.11元;黔西南州普安县××窑镇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中标公司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价为3676900.98元。
(5)工程项目内部管理(责任书)协议书复印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银行客户回单、普安县××镇××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建设项目结算清单、普安县××中心卫生院综合建设工程项目结算清单、贵阳银行电子回单载明:安县××镇铅矿综合教学楼建设项目、黔西南州普安县××窑镇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由贵州××建设邮箱公司承接;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黔西南州公共交易中心转账二次5万元,共10万元,黔西南州公共交易中心于分别于2017年8月17日、2017年9月13日向贵州兴峰建设有限公司转账5万元;普安县兴中中心卫生院综合建设工程项目结算时间从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结算人为李某、郑某,结算总金额为3760000元;安县××镇××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建设项目结算时间从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结算人为郑某,结算总金额为3616958.58元。
(6)普安县××镇××学校综合教学楼、普安县××窑镇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标公示、评分汇总表、保证金凭证载明:普安县××镇××学校综合教学楼建设项目招标人(业主)为普安县教育局,招标代理公司为中鼎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报价:3701770.11元)、第二候选人为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报价:3704671.64元)、第三候选人为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报价:3700683.97元);黔西南州普安县××窑镇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招标人(项目业主)为普安县,招标代理公司为中鼎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报价:3676900.98元)、第二中标候选人为贵州××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报价:3675322.53元)、第三候中标选人为贵州川江建设有限公司(报价:3678894.98元);余某章账户于2017年7月25日转账30万元(附言:保证金)到赵某某2的账户,赵某某2分别于2017年11月22日转账100007.50元(附言:中鼎部分结账)、2017年11月22日转账160007.5元(附言:中鼎部分结账)给余某章,贵州××建设有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付款5万元给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赵某某2账户于2017年7月27日转账10万元整到张某7账户,并附言为普安县学校和普安卫生院保证金(三星公司)。赵某某2账户于2017年7月27日转账10万元给董某兵账户并附言普安县学校和普安卫生院保证金(××公司)。
(7)工程项目内部管理责任书、承诺书载明: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普安县××镇中心卫生院综合楼建设工程项目后由李某承建、中标普安县××窑镇××学校的建设项目后由郑某承建。
(8)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载明:2018年1月12日黄冠(盛某财务)向张某5打款45395.00元(系退回保证金)。
(9)赵某某2提供相关银行转账回单载明:2017年9月22日张某7向赵某某2打款89790.00元(附言:还款),2017年7月27日赵某某2向张某7汇款10万元(附言:普安县学校和普安卫生院保证金(三星公司)),2017年7月27日赵某某2向董某兵汇款10万元(附言:普安县学校和普安卫生院保证金(通用公司)),2017年9月26日董某兵向赵某某2汇款5万元(附言:退回普安县××镇××中学项目保证金)(此处应为笔录,应是××镇××中学),2017年8月18日董某兵向赵某某2汇款5万元(附言:退回普安县××窑镇中心乡镇卫生院保证金),2017年11月22日,赵某某2向余某章打款二次(附言:中鼎部分结账),金额分别为16万元、10万元,2017年7月25日,赵某某2向余某章打款30万元(附言:保证金)。
(10)康某某3QQ邮箱截图载明:康某某32017年7月27日收到609×××@qq.com发的普安县××镇××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和普安县××窑镇××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预算。
2.证人证言:
(1)薛某的证言:普安县铅矿学校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料是我做的,开标也是我参与的,过程跟××小学工程项目的操作模式也是一样的,都是康某某3联系好陪标公司后,由我来做好投标资料。陪标公司分别是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这个工程我只是负责收集陪标做好的投标资料,我印象中比较悉的就是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普安县××窑镇中心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料也是我做的,开标也是我去开的,投标操作模式也是一样的,具体项目实施人也是郑某。陪标公司分别是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某某3安排我来做好投标资料并安排我收集其他陪标公司做好的投标咨料来检查。这些陪标公司是康某某3去联系的,工程预算和保证正进都是康某某3给的。
(2)郑某的证言:普安县××学校和××卫生院的建设项目是2016年的,普安县××学校的业主是普安县教育局,××卫生院项目的业主是普安县××镇,这两个项目都是由郭某兴协调对接,由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招标代理,我介绍我的朋友姚某、李某、罗某俊从郭某兴的手中转包出来做的,郭某兴从这两个项目中提走了60万元,这个项目姚某也是挂靠在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的,他们挂靠的事宜是我去谈的,这两个项目的招投标我没有参与,不知道情况,也没有发过这两个项目的预算给康某某3。
(3)黄某的证言:××镇××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业主是普安县教育局,这个项目是2017年7月的时候,我和杨某1到教育局推荐我们中鼎誉润公司,过了不久教育局的联系我说他们有这个工程,让我给一个代理报价,我给教育局的报价是1.5万元左右,教育局的王某德问意我们公司的报价,公司安排我去签订代理合同。签订合同之后郑某主动来找到我和我说,这个工程是他在做,他现在是挂靠在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想请我们公司帮忙找几家公司来陪标,我将这个情况向杨某1汇报了之后,杨某1安排我找个公司帮忙把这个项目的招投标程序走完,因为我们公司和川江公司的赵某某2比较熟悉,杨某1虽然没有明说让我去找赵某某2,但其实就是暗示我去找赵某某2。我就给赵某某2打电话,赵某某2同意了,之后川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赵某某2找来三星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来给贵州××建设有限公司陪标,至于四家公司的工程报价和工程质量保证金都是赵某某2在安排,所以我不太清楚,但是最后也是顺利让××建设有限公司中标。
普安县××镇铅矿卫生院建设项目,这个项目的业主是,和××镇××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是同一期的工程,情况和××××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是一模一样的,签订完合同之后,郑某找我说这个工程也是他在做,让我们公司帮忙找几家公司来走下程序,杨某1安排我去找几家公司来投标,我也是找的赵某某2,他安排公司来投标,之后是川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赵某某2找来三星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来给贵州××建设存限公司陪标,至于四家公司的工程报价和工程质量保证金都是赵某某2在安排,所以我不太淸楚,最后也是××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这个项目也是走程序的项目。
(4)张某2的证言:2017年8月份左右,我们公司的负责人赵某某2喊我从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下载普安县××镇××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料准备去投标这个工程:我就按照我们老板赵某某2的指示从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把这个工程的资料下载,我们同事付某霞收到这个工程的预算之后就拿给我,之后我就开始做这个工程的投标资料了。把资料做好之后我就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报名参与投标,开标的时候也是我去参加的,是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的标,但是这个工程我们公司没有中标,具体是哪个公司中的标我也不知道。赵某某2就是喊我从交易中心网站上下载资料,其他的没有给我说什么。我们公司有专门的预算员的,我们公司的预算员名字叫黄某。这个项目的预算是我的同事付某霞给我的。我不知道这个工程的预算为什么是付某霞给我。
(5)赵某的证言:我是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资料员,大概是在2018年,具体几月份我记不清楚了,我们公司当时的负责人董某兵喊我从黔西南州交易中心信息网上下载普安县××学校综合建设项目和普安县××卫生院建设项目这两个工程的资料,然后参与贵州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陪标,之后贵州川江建筑有限公司的资料员张某2就把这两个工程的预算发给我,我把标书做好之后就上传到黔西南州交易中心信息网上参与投标了。我上传标书之后的第二天,这两个工程就开标了,其中一个工程的开标是我去参加,但是具体是哪个我记不清了,另外一个工程的开标是我们公司的同事任某去的,但是这个两个工程最后是哪个公司中标的我就不清楚了。这两个工程参加投标的保证金是贵州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老板赵某某2打到我们公司账上,然后我们公司打款到总公司,总公司再打款到交易中心的账上。这两个工程项目的预算是贵州川江建筑有限公司的资料员张某2通过QQ发给我的。这两个工程的保证金具体是多少我记不得了,在我们这个行业一般情况是谁提供的预算就会是哪个公司中标。我们公司参与陪标可以拿到资料费,但是具体是多少我不清楚,这个都是老板自己和他们商量的。我们资料员之前做投标资料可以得到一定的提成,但是现在也没有了。这两个工程我只得普安县××学校综合建设项目的资料费200元,和开标费200元,总的400元。
(6)任某的证言:我是贵州××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资料员,贵州省川江公司的负责人赵某某2来找到我们公司负责人董某兵(已死亡),要我们公司去陪普安县××镇××学校和××卫生院工程的标,我们公司的负责人董某兵就安排我去下资料,做资料去参与陪标。这两个工程的预算是赵某某2的川江公司资料员张某2给我的,保证金也是川江公司转给我们公司的董某兵的,保证金是每个工程5万元,后来我们就去投标,最后中标的公司我不清楚,我们公司没有中标。我们参与陪标就只收取资料费,每个工程是4605元,两个工程我们公司总共收取资料费用9210元。我们收取的资料费是从赵某某2打过来的保证金中扣除,我们扣除资料费之后就打还给赵某某2了。我们自愿交纳涉案资金9210元。
(7)徐某的证言:普安县××镇中心卫生院综合楼建设工程是我公司中标的,实际施工人也是郑某。这个工程的投标具体过程我不清楚。这个工程的投标保证金我记不清楚是公司的哪个领导叫我用公司的账户上的钱打入交易中心的,当时他对我讲的意思是实际施工人没有饯,先用公司的钱打过去,从我所做的账来看,这笔5万元的保证金从交易中心打回我从公司账户上后,我也没有打给其他人,从公司的《工程项目内部管理责任书》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来看,是由李某来签的,但这个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郑某,第一笔款是李某来找我公司结的,后面两笔款是郑某来结的。到止前为止,已经结得376万元,结给李某和郑某334.9651万元,我公司得3.76万元,差额部份是我公司代收的税款。
(8)李某的证:××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是我们在招投标之前就进场施工了的,施工结束后业主方××政府告诉我们这个项目是由中鼎誉润公司做代理,让我们准备投标。我就打电话给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的资料员薛某,告诉薛某准备去投标,之后薛某告诉我她们公司做的报价是376万元(具体金额记不清了)。××镇××学校综合教学楼建设项目同样也是我们先进场施工了的,施工结束后业主方普安县教育局告诉我们这个项目是由中鼎誉润公司做代理,让我们准备投标,我就打电话给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的资料员薛某,告诉薛某准备去投标,之后薛某告诉我她们公司做的报价是380万元(具体金额记不清了)。是郑某去联系的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然后让我们以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投标,至于郑某是如何与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商量的挂靠费,我不清楚。这两个项目工程预算是××建设有限公司的薛某告诉我的,相关资料我是在中标之后才看到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我告诉郑某需要交纳的时候,由郑某去交纳的。
(9)姚某的证言:普安县××镇××学校教学楼和××卫生院综合楼两个工程是我跟李某、罗某俊三个人共同入股去承建的。工程是郑某承包的,我们要求郑某去结工程款,郑某讲我们做的工程没有招投标手续,结不到工程款,后来我们没有钱垫资,普安县××镇××卫生院的工程就停工了,郑某和我们算帐,算帐下来我们还差郑某75万元,郑某就叫我和李某、罗某俊每人写了25万元的借条给他,后来我们就没有管工程上的事了,是否结到工程款只有郑某知道。如果按签订的合同划拔工程款,我们不会亏,但由于没有招投标手续,工程款一直没行拔下来,郑某拿钱來投资在工程上,是按借给我们,每个月按4%的利息计算,最后算下帐来,我们还差郑某75万元,最后我们每个人写了25万元的借条给郑某,因此这两个工程我们没有得到利润,还是亏的。这两个工程我们是先进场施工,后来二个工程都快要结束的时候才走的招投标手续,但手续是如何走的我不清楚,是李某跟郑某去做的。郑某是以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去承包的工程。普安县××镇××学校教学楼的发包方是普安县教育局,××卫生院综合楼的发包方我不清楚。
(10)熊某的证言:我做过普安县××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建设项目和普安县××窑镇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投标预算,两个项目我都做了四份投标预算,是公司负责人宋某志安排我做的,具体是谁委托的我不清楚,我估计是川江公司的赵某某2委托我公司做的,因为我做好两个工程的四份投标预算后,是传给川江公司的资料员。我只知道川江公司的资料员姓张,她的QQ号是57×××53,传的是电子档。我通过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网站上打出该项目的中标公示,看出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的三个报价都是我做的,普安县铅矿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建设项目的报价分别是3701770.11元、3704671.64元、37006833.97元。普安县××窑镇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报价分别是3676900.98元、3675322.53元、3678894.98元,还有一个价格我也记不得了,中标公司上只显示三个候选人。因为这两个个项目是补手续的项目,宋某志对我讲,做预算的时候要抵着拦标价从高做,安县××学校综合教学楼建设项目的拦标价是3709269.26元,××窑镇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拦标价是3684049.63。因为从高做预算,施工方的利润才高。这两个项目是补手续的项目,没有竞争对手,做高了也不怕不中标,做预算的报酬是宋某志收的,得多少我不清楚,我个人每个项目得300多元。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杨某1的供述及辩解:普安县××镇××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是普安县教育局,工程是郭某兴垫资做结束了的,但是需要走招投标程序,因为之前我们公司和郭某兴合作的普安县××窑镇××米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合作的比较好,所以郭某兴就把我们公司推荐给普安县教育局,并叫我们去找普安县教育局负责这个项目的王某德股长,我先通过电话联系这个王股长,给他说我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的负责人,是郭某兴叫我和他联系的,他就叫我就普安县教育局找他收集这个工程的立项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清单等资料。因为这个工程项目既没有进行公开招标比选,也没有进行挂网公告,因此需要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杨某莲主任签字才能在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所以我就找到我之前上班的老板李某晖帮忙联系了财政局的局长崔某娜,请崔局长帮忙给杨某莲主任打招呼,崔局长找了杨某莲主任后给我说需要杨某莲主任签字的话每个项目要给杨主任一万元,杨某莲主任帮我签字了之后,我就在黔西南州交易中心门口拿了三万元的现金给崔局长,又通过微信转了一万元给崔局长。我在拿到杨某莲主任的签字后就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并由郭某兴自己去找了四家公司来参与竞标,这四家公司分别是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三星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省川江建设有限公司,后来中标的公司是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普安县××卫生院这个项目是黄某经手的,我不太清楚情况。
(2)康某某3的供述及辩解:贵州省××镇××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和普安县××卫生院工程(该工程实际名称××窑卫生院工程)是2017年8月份左右进行投标的,当时是郑某给我说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有这两个项目,叫我看一下,我就从网站上下载了招标文件,我看了招标文件中的加分项我们公司都符合,我又花钱从交易中心购买了招标清单,通过综合分析后我觉得做这个工程有利润可赚,所以我就给邹某权汇报,我说这两个项目的招标文件符合我们公司的条件,加分条件我们公司也满足,通过招标清单分析后有利润可赚,邹某权听了我的汇报后就同意投标这两个项目。邹某权同意投标后,我就安排资料员薛某按照满分的要求做标书,并安排好了两个项目经理准备对这两个工程进行现场阐述确保在加分项得到高分。在做标书前,公司的合伙人郑某就给我说会有人通过QQ邮箱发这两个项目的预算给我,过了两天,我的QQ邮箱确实也就收到了一个QQ邮箱发来的邮件,我打开邮件看,该邮件的内容正好是这两个工程的预算,于是我又通过QQ邮箱将这个邮件转发给了资料员薛某,并给薛某讲按照这个预算报价做标书给交易中心,薛某也就按照我说的预算做了标书报给黔西南州交易中心。发工程预算给我的人是谁我不知道,QQ邮箱在我的QQ邮箱里都能看到的。这两个项目的中标金额一个是370万元,一个是374万元,后来郑某拿了多少给公司我不清楚。参与围标的公司给几千元的资料费就可以了,我从围标中每个工程可以得到600元的加班及提成,参与围标的的工程保证金和资料费都是郑某自己拿钱出来支付的,资料费从保证金里扣除给各家公司。
(3)张某7的供述及辩解:我是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的财务。贵州省××镇××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当时是贵州川江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的小鲜打电话联系我的,说叫我们公司帮忙陪标,工程具体情况我不清楚,但是该工程预算报价是小鲜通过QQ发给我的,保证金是通过川江公司的赵某某2的账户转给我的,当时还有一个贵州省普安县××窑镇中心镇卫生院工程,也是川江公司叫我们陪标的,上述两个工程公告时间差不多,所以川江公司是把这两个工程的保证金一起转给我的,总共是十万元。后来工程由那家公司中标我不清楚。我不知道川江公司拿给我的预算报价是从哪得来的。贵州省普安县××镇××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参加投标的公司我只知道有我们三星公司和川江公司,其他参加投标的我不清楚。我们公司参加投标的资料是小唐做的。川江公司转给我10万元的保证金,我直接扣除4605元钱,其中有805元是交给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载资料的费用,我们公司获得的是500开函费、600交易员费、2500元的投标文件费、200元打保证金的的手续费,一个工程合计是3800元钱,两个工程我们一共获得了9210元钱。当时我把两个工程的费用扣了后,还剩90790元钱的保证金,保证金我是通过现金还给川江公司的,当时我电话联系了川江公司的小鲜,我送到兴义市××××对面小区××公司楼脚,小鲜安排她们公司一个女员工下来拿。
贵州省普安县××窑镇中心镇卫生院工程投标时间跟贵州省××镇××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时间是一起的,当时也是小鲜联系我叫我们公司陪标的。两个工程预算报价都是小鲜通过QQ发给我的,都是在开标的前一天给我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保证金是通过川江公司的赵某某2的账户一起转给我的,两个工程的保证金总共是10万元钱,每个工程5万。这个工程的中标公司是哪家我不清楚。参与贵州省普安县××窑镇××镇卫生院工程投标的公司我只知道有我们三星建设有限公司和川江公司参加了投标,其他参加投标公司我不清楚。这个工程的资料也是小唐做的,是小唐按照川江公司给的预算做好的投标资料。贵州省普安县××窑镇中心镇卫生院工程的陪标报酬是4605元钱,其中有805是交给黔西南州公告资源交易中心下载资料的费用,我们公司获得的是500开函费、600交易员费、2500元的投标文件费、200元打保证金的的手续费。
(4)赵某某2的供述及辩解:2017年7月份的时候,杨某1或黄某给我打电话,说她们公司代理有两个项目,是贵州省普安县××××学校教学楼和普安县××卫生院建设项目,这两个项目已经完工,要我们公司做资料去帮忙陪一下标,她们已经联系好另外陪标的贵州三星公司和贵州通用公司,叫我们做好投标预算后发给其他两家公司就行。我们公司也没有做预算的人,我就请熊工帮我们做这两个项目的预算,熊工将预算做好发到我们公司,我们公司又将预算发给三星公司和通用公司,具体是谁发的记不清楚了。在开标之前几天,中鼎誉润公司将我们三个陪标公司参与投标的两个项目的保证金300000元全部打到我的账户上,我分别打了100000元给三星公司的张某7和通用公司的董某兵。我们缴纳投标保证金后,2017年8月份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最后是贵州兴峰公司中标,每个工程一家公司从100000元保证金中扣除4605元,两个项目就是9210元,扣除后三星和通用公司将剩下的保证金打到我的账户上,我将所有的资料费用扣除之后,因为工程预算是我请人做的,就又扣除了8000元,剩下的钱打还给中鼎誉润的账户上。
每个工程的单项预算,发包方都有一个单价,各个单项总计下来就会出现一个总预算,我们每一个投标公司做的单项预算只能等于或低于发包方的造价,如果高于发包方的单项预算,都是废的,因此投标公司的预算只能在发包方给的预算之内,不会高于发包方的预算,但是如果是先进场施工的项目都是顶满发包方的预算,只是在技术上该加分的地方陪标公司不放加分的技术,保证指定公司中标。
(5)邹某某4的供述及辩解:普安县××镇××中学项目是郑某来找我们公司去投标,跟我们讲这个工程是他进场施工的,后来是我们公司资料员做的,具体是那一个资料员做的资料我不清楚,其他参与投标的公司不是我们公司联系的,是郑某自己联系的。后来开标之后是我们贵州××公司中的标,我们公司也与郑某签订了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工程具体是由郑某负责实施。普安县××镇××卫生院工程和普安县××镇××中学项目的过程都是一样的,都是郑某来联系我们公司,然后我们公司去参与投标,其他参与投标的公司我们没有联系,是郑某自己联系的,后来也是我们贵州××公司中标,我们公司也与郑某签订了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工程具体是由郑某负责实施。工程是郑某出的保证金。保证金都是项目负责制,谁负责做工程,就是谁负责出保证金,工程的保证金是如何交纳的,这个流程我不清楚,项目的资料费都是郑某支付的,每个工程的资料费是4605元,但郑某与唐某川是老表,我们公司收郑某的资料费都是收4500元,郑某给其他公司的资料费不是我经手的,具体是给多少我不清楚。我们将保证金交到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开标之后,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保证金退还到各家参与投标的公司,我们将资料费扣除之后,其余的钱都退还给郑某了。这些工程我们公司每个月负责一次安全质量检査,工程由郑某负责具体实施,我们公司从工程结算价中抽取1%的管理费。普安县××镇××中学项目拔得3616958元,我们得到管理费36170元。普安县××镇××卫生院工程拔得3760000元,我们得到管理费37600元,我们总计得到管理费103070元。我们公司自愿交纳涉案资金管理费103070元和资料费13500元,共计116570元。
(6)张某6的供述及辩解:我是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负责人,在公司参与项目投标的时候也作为公司的代理人。我们公司参加过贵州省普安县××镇××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这个工程的投标。当时贵州省××镇××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上公告后,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的康某某3打电话跟我说他们要做贵州省××镇××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叫我们公司帮忙陪个标,我就答应了。一般叫我陪标,工程预算报价、保证金这些东西都是由喊我们陪标的公司准备好拿来给我的,报酬也是按行情4000元钱给价的,所以当时康某某3打电话我的时候我们这些东西都不用商量,是约定成俗了的。
贵州省××镇××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参加投标的有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三星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川江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普安县××窑镇中心镇卫生院工程投标的公司有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三星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川江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这两个工程的投标资料是我们公司的资料员小唐做的。这个工程的预算报价是赵某某2通过QQ发给我们公司财务张某7的,张某7再给小唐,我不清楚具体是怎么联系我们公司参与投标的,不清楚怎么找其他公司陪标,这个过程张某7清楚。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五)普安县2013年普通公租房(罐子窑镇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后,承建人郭某兴联系被告人张某5,告知张某5为补充完善招投标程序,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招标代理。张某5联系了贵州黔××设工程有公司的盛某、贵州××××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谢某做投标资料参与陪标。在该项目开标前,张某5通过QQ邮箱将该工程的2份投标报价发给谢某,再由谢某通过QQ邮箱将其中1份投标报价转发给盛某,同时将郭某兴支付的20万元投标保证金支付谢某和盛某各5万元用于陪标。经过投标,该项目由贵州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4542284.06元中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普安县××窑公租房项目情况说明、资金台账、银行流水、银行电子回单、银行电子凭证、项目管理责任书载明:普安县××窑公租房建设项目由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后由孔某虎承建该项目的款项明细情况。
(2)QQ邮箱截图载明:张某5通过QQ邮箱将工程的2份投标报价发给谢某,谢某通过QQ邮箱将投标报价转发给××公司。
(3)普安县××窑镇2013年公租房建设项目相关材料载明: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建筑工程公司(委托吴某某8)、遵义××建筑有限公司、贵州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普安县2013年普通公租房(××窑镇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的投标工作。
2.证人证言:
(1)盛某的证言:我是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办事处的负责人,张某5在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成立一家西××远公司,我和张某5负责的这两家公司都是做建筑工程的,张某5平时和我关系都处得好,经常跟我有联系,2017年12月份的时候,张某5跟我联系,讲普安县××窑镇有一个公租房建设工程,要我们公司去帮他投一下标,我就问他工程是否有竞争,他跟我讲工程他们公司己经做完了的,走招投标程序补手续,我同意之后,就安排我们公司办公室的刘某做工程投标资料,工程预算是张某5公司员工给我们公司刘某的,是用QQ从网络上传过来的,后来我们就去投标普安县××窑镇公租房建设项目,最后幵标的时候我没有去,是我们公司办公室的员工去开的标,是那家公司中标的我不清楚。投标资料费是张某5出的,我们是从保证金中扣除的,我们公司一共收了4605元的资料费。投标这个工程的保证金张某5拿现金给我,然后我将钱打到我们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公司,后总公司打到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的保证金。开标之后,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钱打回我们公司,我将资料费扣除之后,从银行将留余的保证金打还给张某5,我有打款记录。普安县××窑镇公租房建设项目是张某5的公司在做,我们公司就是去陪一下标,帮忙张某5的公司走一下投标补手续工作,是张某5请我们公司去陪标的,产生的费用要由张某5的公司支付。当时去的还有环宇恒达公司,这个公司的负责人是谢某怡,其他参与陪标的公司我不清楚。
(2)谢某的证言:2017年年底的时候,西南××公司的张某5给我说他有个项目普安县2013年普通公租房(××窑镇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叫我们公司去帮忙陪一下标,我同意后就安排我们公司的资料员徐某秀和陈某娟一起从交易中心的网站上下载资料做投标资料并在网上报名,当时陈某娟刚刚进入这个行业,不懂,资料主要是徐某秀带起陈某娟做。做好资料后张某5又将这个项目的工程预算和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给我,再由徐某秀和陈某娟再将投标资料上传到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网站,后来这个项目是我们公司的资料员去开标的,具体他们是哪个去的我不清楚,项目的中标情况我不清楚。这个工程预算是张某5通过QQ邮箱传给我的,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张某5具体是拿现金给我的还是转到我账户上的我记不得了。这个项目的投标报价是张某5发给我,他发给我的工程报价是4592002.24元,我们也是拿这个报价去投标的。我只知道张某5把这个项目的预算发给我们公司和贵州黔冠建设公司,张某5有没有发给其他公司我不清楚。张某5发给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报价是4588445.72元。我们公司得了4605元的资料费,没有得其他好处费。当时张某5喊我去帮忙陪标的时候,这个工程进展情况我不清楚,我就是他喊我去陪标我就去帮忙他陪标。我知道张某5将工程预算和投标保证金给你们让你们去帮忙陪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因为陪标已经是该行业的潜规则了,如果他有项目需要陪标我们公司帮他陪了标,以后如果我们公司有项目需要陪标的话又可以请他们帮忙陪标,陪标都可以赚取资料费。
3.被告人张某5的供述及辩解:郭某兴挂靠我们公司建设2013年普安县××镇公租房项目是和我合作完普安县××窑××米道路工程项目后,郭某兴又来找到我,说2013年普安县××镇公租房项目也是他建设的,现在己经建设完毕了,由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想以我名下的贵州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投标,叫我帮他找几家公司参与陪标,我就找了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修能建筑有限公司参与陪标,2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是郭某兴从××食品公司转给我的。最后是我们贵州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这个项目的中标价是400多万元,这个项目我们公司是按照1.2%的收取管理费的,现在这个项目共计拨款200万元,具体管理费我现在想不起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六)2016年,郑某先期进场建设普安县××至××基公路工程,在工程招投标阶段,郑某找到被告人吴某某8,将工程挂靠吴某某8负责的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并让吴某某8具体负责投标。吴某某8将此事安排给公司员工孟某具体负责,让其做资料参与投标,并安排几家公司参与陪标。孟某联系了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的资料员王某玉、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亚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料员朱某参与该项目投标。通过投标,该项目由贵州惠利建设有限公司以513.5286万元中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关于普安县××岩至××山公路工程和普安县××至××基公路工程情况说明、中标通知书载明:普安县××至××基公路工程2017年2月委托四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招标,中标单位为贵州惠利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价为513.5286万元。
(2)工程管理费明细、内部全责承办合同书载明:普安县××至××基通村水泥路由贵州惠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接,实际承建人为郭某兴、李某。
(3)工程招标登记表、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载明:普安县××至××基通村水泥路工程由四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招标代理,第一中标候选人为贵州惠利建设有限公司(报价:5135286.77元),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林集团有限公司(报价:5134384.17元),第三中标候选人为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价:513365.17元)。
(4)银行流水(吴某某8提供)载明:吴某某8将普安县××至××基工程保证金9万元转到贵州惠利建设有限公司,由公司账户转到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投标缴纳保证金。
2.证人证言:
(1)孟某的证言:我在贵州惠利建设有限公司工作。我们公司在普安县××至××基通组公路建设项目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的犯罪行为。2016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这个项目的施工老板郑某找到我们公司老板吴某某8,让我们公司做资料去投这个项目,我们老板吴某某8让我去和郑某沟通这个项目的事情,之后我就和郑某联系,郑某让我去找几家公司来陪标,我就联系了××××集团有限公司和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且让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料员肖某再去帮我找一家公司来陪标,后肖某联系了贵州××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也来参与陪标。我将我们公司的标书做好以后,郑某用U盘将4份这个工程的预算拷贝给我,并且告诉我让我们公司使用第三份预算,剩下的第一份、第二份和第四份预算转交给其他几家陪标的公司,之后我通过我的QQ邮箱将这一份预算发给××××集团有限公司的王某玉,将两份预算发给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肖某,让肖某将其中一份发给贵州××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之后这个项目在交易中心开标是我代表我们公司去开标,中标的是我们贵州惠利建设有限公司。当时我没有经手投标保证金的事情,后来吴某某8被公安通知来问话后回去打银行流水,我才知道这个工程保证金是通过吴某某8的账户转到公司账户上,再由公司账户转到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我就是投标的时候到公司财务那里拿了保证金的回执单,但是保证金是谁打的我不清楚。我的QQ邮箱12×××77,密码是通过短信发送的验证码。我当时联系××××集团有限公司是联系王某玉,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联系的是肖某,我当时就是给他们说有个项目请他们来帮忙陪标。郑某找我们公司安排人去陪标,就是给我们4605元的资料费,其他的我不清楚。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去参与陪标,都是给他们每家公司4605元的投标资料费,这些资料费是由郑某给我之后,再由我转给王某玉和肖某的。我们州惠利建设有限公司当时是我们公司的实习生左某去参与开标的,开标的结果就是我们公司中标。中标之后是郑某挂靠我们公司进行建设的,具体桂靠的情况我不清楚。
(2)朱某的证言:我在贵州××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在2017年2月份左右,孟某找到我们公司,讲有普安县××××至××基公路建设的项目,要我们公司去投一下标,我当时是公司的财务人员,资料员是刘某(2017年3月份己辞职),我们公司将资料做好之后就去投标,当时的保证金是我们公司自己付的,孟某给我们公司利息,但利率是多少我记不清楚了,投标的预算是如何来的我不清楚,做资料的费用是孟某支付的,后来我们公司没有中标,具体工程的施工情况我不清楚。我们投标普安县××××至××基公路建设的项目一共收了资料费4605元,还有我们打保证金的利息,但具体是多少我记不清楚了。公安机关要收缴我们在普安县××××至××基公路建设的项目所得的费用,我没有要求。
(3)龚某的证言:我是在四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普安县××至××基通村水泥路工程是我们公司代理的。这个项目当时是我朋友王某琳介绍我去做的。当时是王某琳介绍后我拿起公司资料到××街道办事处办公室进行比选,当时去比选的有三家公司,另外两家公司的名称我记不得了。比选后,我公司就中标了。中标后,我们公司就和业主方签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签好协议后几天,一个叫的郭某兴就和我公司联系,他就来我公司,对我讲,这个项目是他做了的,他是用贵州惠利建设有限公司来做的,他对我讲的意思是他想要这个公司中标。但我没有帮他操作,因为这个项目小,一般都没有竞争对手,郭某兴就会自已找公司来陪标。我就没有帮忙郭某兴找公司来陪标,当时郭某兴只对我讲他是用贵州惠利建设有限公司来做的家公司来投标,郭某兴到我公司后过几天,我公司就组织招标文件挂网,就有五家公司来投标,后来,也是贵州惠利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招标代理费是贵州惠利建设有限公司给我的,是一个姓郑的人领的中标通知书,是他将代理费3.8818万元用现金给我公司的,因为当时业主方没有钱给,我们问业主方要,业主方讲由施工方先给,过了一年左右,姓郑的那个人就叫我公司开招标代理费的发票,我就把发票开了,开的名称是安县人民政府盘水街道办事处,姓郑的那个将发票拿走后,过了几天,盘水镇就将钱打给我公司了,我公司就把3.8818万元还给郑某了。
(4)田某的证言:我是四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限贵任公司职工,我们公司主要是从事招标代理工作。我主要是负责招标工作的文件编制和工程挂网工作,是招标部的负责人。普安县窝沿田坝至下马基公路项目是我们公司从网上查到有这个工程,我们公司就做代理投标的资料去投标,后来经过比选,我们公司就中标为代理公司。公司作为代理公司之后,我就跟业主方××街道办事处的书记冯某联系,拿得资料之后,我将资料制作好之后将工程挂网,后来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的标,参与投标的公司因时间长记不清楚了,中标公司是贵州惠利建设有限公司中的标。我们公司代理普安县××××至××基公路项目公司收取项目的代理费和来参与投标工程建设的报名费。代理这个工程的时候没有人跟我联系过。业主方业没有什么要求。代理这个工程的时候我没有到现场看过,业主方给我们代理公司工程没有动工的承诺书。
3.被告人吴某某8的供述及辩解:我现在贵州惠利建设有限公司工作,我们公司参与投标的普安县××至××基公路建设工程是李某介绍郑某来找到我,郑某给我说这个工程是他做的,当时己经进场了,他让我帮他找几家公司来投这个工程,我同意了之后就安排我们公司的资料员孟某去找公司来陪标,具体投标和找公司陪标的工作我都是交给孟某来负责,所以我不清楚是哪几家公司来参与投标的。因为当时公路工程的预算就是一张表,比较简单,都是郑某调整好后拿给孟某的,其他公司预算是郑某直接给他们的还是由孟某拿给他们的我不清楚,投标的保证金都是各个公司自己交了后由郑某出资金占用费,这个资金占用费是按照月利率给的,有1分、2分、3分不等,我们公司由于后面中标了,所以我们没有收郑某的资金占用费,其他陪标公司的资金占用费应该是郑某拿给孟某后再由孟某转给他们的,具体是按照几分算的我不清楚。这个项目中标价好像是500多万元,具体金额我记不起了。因为这个项目在投标前就是郑某进场施工了的,只能由郑某建设,所以我们公司中标后,郑某就来找我谈合作的事情,商谈的结果是以郑某挂靠我们公司的方式进行合作,并签订了一份《内部合同》,约定郑某挂靠我们贵州惠利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建设,我们公司收取1.5%的管理费用,之后就由郑某自己去建设。现在这个工程己经建设完毕了的,但是还没有结算。现在这个工程支付了400万元左右。我安排孟某邀请其他公司来参与陪标,郑某给我们公司4605元的资料费,其他的没有。因为这个项目还没有做结算,目前业主只支付了400万元左右,我们公司提的管理费就是按照收到钱的1.5%提,大概我们公司提了6万元左右。
4.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身份信息载明:2019年7月6日18时11分,孟某从侦查员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中辨认出6号(郑某)就是拿U盘拷贝普安县××至××基通村公路工程预算给自己的人郑某。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妨害作证的事实: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杨某1因涉嫌串通投标被公安机关调查询问后,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于2019年5月12日,召集相关人员高某1、范某、张某6、张某1等人到其公司员工黄某位于兴义市桔山街道办公园首府小区×栋×单元××××号家中,指使证人高某1、范某等人作虚假证明,隐瞒其邀请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陪标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高某2的证言:2019年5月11日,我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我到兴义市公安局询问情况之后,当天晚上杨某1就打电话给我说可能会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我给杨某1说我己经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了,杨某1就给我说公安机关要查普安县××××的项目,这个项目的老板所做的项目公安机关都在查,然后就教我到公安机关要怎么说,大概就是关于××××这个工程项目是范某自己来找我的,预算是范某拿给我的,但是我知道按照杨某1教我说的话讲,我们公司就存在串标投标的情况,当时我把这个情况给公司的领导汇报后,公司的领导就叫我来负责处理这个事。第二天,我到兴义刚下高速路就接到杨某1的电话,她叫我到兴义公园××小区找她,当时杨某1具体是在几楼几号我记不得了,我对兴义不熟悉,不知道公园××在什么地方,我是导航去的。我到了杨某1给我说的地方后,发现那里是一套住房,房间里面已经有杨某1和其他几个人在,但是我只认识杨某1,杨某1就给我们在场的人说如果公安机关问起普安××××的项目,就说××××这个项目的招投标是范某直接来找我们的,工程预算也是范某拿U盘拷贝了送给我们的,投标的保证金是我们公司自己出的。在第一次接受询问的时候,对范某进行了辨认,并且准确的辨认出了范某,是因为头天晚上杨某1给我打电话的时候提到范某,所以在杨某1喊我去了之后我问杨某1范某是谁,杨某1就给我介绍了范某,并且还把范某的电话号留给了我。当时同意按照杨某1教我们的话说,我也不知道后果会这样严重,我又没有参与,当场在场的其他几家公司的员工当时还说如果大家这样说就属于串标投标,如果公司因此受到罚款,罚金要由杨某1和范某承担。我去的时候除了杨某1、范某以外还有其他参与投标的几家公司也在,其中有两个女的和三个男的,有一个男的是个小胖子,他上次也和我一起到公安机关做笔录的,我只知道他们是这个项目参与投标的单位,具体是哪个公司的我不清楚。普安茶马古道这个项目招投标没有经过我,但是我们公司交纳的28万元保证金是从我们公司的账户上转到黔西南州交易中心的账户上的。我们公司打保证金的账号是23×××46,户名是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账号是28×××46。当时杨某1教我们说的内容肯定不是事实,但毕竟我们修能公司是这个项目的中标单位,我不清楚当时杨某1和范某和我们公司老板是怎么沟通的,如果我不按照杨某1说的讲,怕公司会受到损失。
2.张某1的证言:2019年5月11日,有一名警官给我打电话,让我第二天到兴义市接受询问。2019年5月12日,三星公司的张某7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兴义市处住宅商量一下到了公安局之后该怎么说,然后我和张某7、张某6一同来到公园首府的一处住宅,我们到了之后,发现杨某1、范某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女人已经在房间里了,过了一会××公司的来了一男一女,这两人我都不认识,一共八个人。人到齐之后杨某1将我们三家公司的人都介绍给范某认识,杨某1介绍完后就告诉我们范某就是“普安县××××××关××××公路建设项目”的老板。相互认识之后杨某1说现在这个项目出问题了,大家都接到公安局的通知去问话,大家一起商量下到了公安局之后怎么说。之后我们就一起商量说要找一个好点的理由把事情说得过去。杨某1说一会到了公安局,警察一定会问我们几家公司的工程报价是如何来的,因为我们三家公司的工程报价都是杨某1给我们的,杨某1说“你们如果照实说的话会对中鼎誉润公司有影响,我们商量下工程报价应该怎么说。”杨某1说我们三家公司到公安局之后就说这个工程的报价是范某请人做好预算,然后分别拿给我们三家公司的,刚开始范某不同意,范某担心这样说会对工程有影响,怕到时候工程结束得不到工程款。然后我们大家就说如果不这样说的话,我们一样也是涉嫌围标、串标,同样也会对工程有影响。之后范某说那就让一家公司说工程报价是他给的,其他两家的工程报价说是杨某1给的,但是杨某1不同意了,杨某1坚持让我们三家公司都说工程报价是范某给我们的,杨某1说:“事情是迈不过去的,围标、串标最多是罚点款。”然后我们三家公司的人表态,我们三家公司如果承认围标、串标,公司可能面临几万元的罚款,这笔罚款由谁来承担,范某说:“只要对我的工程没有影响,你们三家公司的这笔罚款都由我来承担。”之后我们就达成一致,到公安局之后统一说工程报价是项目老板范某给我们的。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上次笔录编造谎言是因为杨某1、范某让我说谎骗警察的。这个项目的工程报价我说实话,是中鼎誉润公司的杨某1通过QQ邮箱发给张某7之后,张某7又转发给我的,并不是范某给的。约我们一起去商量作伪证虽然是张某7打电话让我去商量的,但实际上是杨某1邀约我们三家公司去的,因为不论我们说这个工程报价是谁给我们的,对我们三家公司而言都没有影响,但是如果我们说实话会对中鼎誉润有影响。是杨某1先提出来让我们作伪证的,大家商量后都同意按照杨某1告诉我们的说“工程报价是范某给我们的”这种说法一起作伪证,当时商量一起作伪证的有我、张某7、张某6、杨某1、范某、一个我不认识的女的、修能公司的一男一女。我知道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以为只要说得过去的话,不会被发现。我作伪证获得的好处是因为我们公司和中鼎誉润公司经常有合作,我帮她这个忙的话以后有工程业务上她会照顾我们公司,还有就是范某承诺帮我们公司围标,串标被罚款的话,罚金由范某来交。
是杨某1打电话给张某7,张某7带起我和张某6去的首府公园,我们到了以后才知道是杨某1组织我们作伪证。
3.黄某的证言:2019年5月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杨某1在我家玩,普安县××××××关至××窑段建设项目的负责人范某打电话给杨某1,杨某1把我家的地址告诉范某,让他过来我家,后范某和郭某的妻子一同来到我家,后三星公司的张某7、张某6、商丘公司的张某1、××公司的高某1和她的司机也陆续来到我家,他们相互介绍了之后就开始商议起来,杨某1说大家今天都要去公安局问话,问大家怎么办,然后这些人你一言我一语的就开始讨论起来,我也没仔细听,我就听见杨某1开始说要如实的说,范某说这样说的话项目会保不住,后来他们又讨论了一会后又说要将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从这件事中避开。之后张某7说“要我们怎么说都可以,但是我们公司违规要交纳的罚金怎么办?”范某说:“你们公司的罚金我来承担。”之后除了杨某1,其他人就离开我家了。我不清楚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如何成为普安县××××××关至××窑段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代理公司,××××项目刚开始的负责人是郭某,后来听说他被抓了才是他的侄儿子范某来负责,这个项目走招投标程序是为了拨款。
4.范某的证言:2019年5月12日的下午,杨某1打电话给我,叫我去兴义市××××栋(具体楼层我记不得了)的一间住房里面,我到了后看到房间里面有很多人,这些人当中,我就只认识杨某1,杨某1就给我介绍了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张某6、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张某1,杨某1当时就给大家讲她因为代理普安的项目已经被公安机关喊去问了几次话了,她担心她们公司代理的普安县××××项目也会被公安机关喊去问话,所以就召集大家到一起统一一下口径,杨某1就讲如果被公安机关喊去问起这个项目,大家就说预算是我范某用U盘分别拷贝了拿给几家公司的,参与投标的这几家公司也是我自己去找的,与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挂靠方式合作,与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三七分成的合作方式也是杨某1安排这样说的。因为当时杨某1还说如果我不这样讲,我们现在做的这个项目就要废了,我想到如果这个项目废了,我为这个项目贷的100多万就无法还了,所以昨天在公安问我的时候,我就按照杨某1安排的话说了。
我们在公园××小区商量作伪证时,总共有八九个人在场,分别是我和杨某1、唐某(因为××××的工程是我舅郭某做,我叫她跟我去让她知道这件事,以后等我舅郭某出来让我舅知道我做了那些事)、张某6、张某1、高某1、李叔和其他几个公司的人,是杨某1组织的,很多内容都是杨某1提出来的,我们照做就可以了。在开会之前,我都不认识张某6、张某1、高某1,平时也没有联系过,在公园首府开会的当天,我是第一次见到他们。杨某1怕承担责任,才会让我们作伪证的。茶马古道工程的资金在郭某没有被抓时,工程资金是郭某拿出来的,郭某被抓以后,我借了一百多万支付工人工资,郭某被抓以后,茶马古道工程是我说了算。
5.张某6的的证言:2019年5月11号,我们到公安局做笔录之前,我、张某7、张某1、杨某1、范某、与范某一起的一个女人、××公司的一男一女,我们八人在兴义市处住宅,这处住宅是谁家我不知道,中鼎誉润公司的杨某1和项目老板范某让我们说××××普某××关至××窑建设项目的标底是范某给我们三家公司的,不要说实话,范某说我们照做的话他就帮我们几家公司承担围标、串标的罚金。经过大家商量后,按照杨某1、范某的安排,我们统一到公安机关作伪证。
6.张某7的供述及辩解:2019年5月11日的早上,我接到杨某1的电话,她喊我到兴义来一趟,当时我老家有事,我就给她说现在没有空,她就给我说那等我忙完了事情就上来。后来下午我兄弟张某6就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叫他5月12日下午到兴义市公安局来了解情况,所以5月12曰早上我就和我兄弟张某6一起从普安老家赶上来了。来到兴义之后我就给杨某1打电话问她在哪里,她说她在公园××小区,我就和我兄弟张某6一起到公园××那里去找她了。我们是到公园××小区×单元1××××号房找的杨某1,我们到的时候就只有杨某1和黄某两个人在,杨某1就问我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没有,我就说我兄弟张某6昨天下午接到了,喊今天下午去公安机关配合调査。后杨某1就问我们普安县××××-贵州-××关至××窑××(普某)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投标这个事情到公安机关打算怎么说,我当时就讲准备实话实说。后来这个项目的老板范某和其他参加陪标的公司的人就都陆陆续续的来了,大约一共有9个人这样。这9个人当中我只认识我兄弟张某6、张某1还有杨某1和黄某,其他的人我都不认识,还有当时只晓得那个项目老板姓范,现在才知道他叫范某。后面大家就开始讨论关于普安县××××-贵州-××关至××窑××(普某)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投标的事情下午到公安机关怎么讲,开始我们参加陪标的这些公司的意见都是实话实说,但是那个项目老板范某就说实话实说的话怕这个项目会被作废了,他在这个项目上己经投资了一千多万,他不想给这个项目作废,后来他就问我们有没有什么方法让这个项目不作废。之后我就出去接了个电话,接了电话回来之后就听到他们商量说的去公安机关的时候就讲这个项目的标底和报价都是这个项目的老板范某给的,我当时就说这样讲的话就证实了公司存在围标,这样的话公司就要着罚款,因为实际这个项目的标底和报价都是杨某1给我的,我当时还因为这个事情和项目老板范某发生争执。后来范某说如果不这样说的话普安县茶马古道这个项目就要被作废,他不想让这个被作废,如果因为我们这样说了公司被罚款的话罚金由他承担,我们才答应他来公安机关按照“标底和报价都是这个项目的老板范某给的”这个情况来讲的。其实我们参加陪标的这几家公司之前都不认识范某,5月12日那天下午我兄弟张某6和张某1到公安机关说的“之前就认识范某,和范某是同学”等那些情况都是当天中午他们现场勾兑的,勾兑好了之后他们就来公安局了。“到公安机关讲普安县××××-贵州-××关至××窑××(普某)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的标底和报价是范某给的”这个提议具体是谁提出来的我不清楚,我当时出去接了个电话回来之后我就听到他们讨论说去公安机关讲标底和报价都是这个项目的老板范某给的这个结果了,是范某要求我们这么说的,实际操作是杨某1。因为杨某1是招标代理公司的,所以如果按实际情况说是杨某1拿给我们的话,那么杨某1就是又招标又主标,这样的话就怕公安机关调査了之后发现程序不合法,就要着废标,但是这个项目已经投入了一千多万了,他不想让这个项目废标。如果说是范某拿给我们的话,这个项目就只存在围标,这样就不会有被废标的风险。但是如果我们按照范某的要求讲的话,我们公司也就只是陪标行为,因为具体标底、报价、参加投标的公司也就只有项目老板范某清楚,也只有项目老板范某同意了我们才能这样做,所以我认为项目老板范某才是串标、围标行为,我们也就只是陪标。
张某1是我联系的,我问他是不是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了,他说是的,我就喊张某1一起去找杨某1了。
(二)被告人杨某1的供述及辩解:当时公安机关喊我去问普安县××××-贵州-××关至××窑古道建设项目的情况后,我就把这几家公司负责招标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提供给公安机关,我从公安机关回去后就分别联系了贵州××建设有限公司钱某贵和高某、商丘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张某1、贵州三星建设有限公司的张某7,让他们第二天到兴义市见面(黄某的家)。第二天,我、黄某、张某7、张某6、范某、郭某家媳妇、高某2、张某1到公园××黄某家,大家讨论应对公安机关的调查,我给大家说如果说参与这个项目投标的公司是我找的,这个项目就保不住,大家讨论后说是范某自己去找各个公司来投标的,预算也是范某给他们的,实际上这个工程的预算是通用公司的董某兵做好后给我,我又发给其他公司的,就这样三星公司、商丘公司、××公司的范某等人都按照我们的说法到公安机关作伪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1等人串通投标、妨害作证一案系普安县公安局“4.28”专案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1、邹某某4等人及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退交参与串通投标获取的各项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4.4006万元至普安县公安局。被告人杨某1、赵某某2、康某某3、邹某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吴某某8均系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赵某某2曾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6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张某7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吴某某8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3万元,张某5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邹某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吴某某8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及本案综合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
2.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强制措施文书载明:各被告人到案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3.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载明:各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信息。
4.银行转账凭证、银行电子回单、打款凭证、银行转账回单、现金存款凭证载明:杨某1、邹某某4、张某5等人及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兴峰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退交违法所得情况。
5.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资料等材料载明:赵某某2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
6.营业执照载明:贵州益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明辉建筑有限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三星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
7.现金存款凭证载明:各被告人缴纳罚金情况。
8.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邹某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吴某某8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康某某3虽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自行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署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一致的意见。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找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赵某某2、康某某3、邹某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吴某某8作为招标代理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招标人和国家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杨某1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机关指控杨某1犯串通投标罪、妨害作证罪,赵某某2、康某某3、邹某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吴某某8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杨某1、赵某某2、康某某3、邹某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吴某某8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均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可视为主动投案。杨某1、赵某某2、邹某某4、康某某3、张某5、张某6、张某7、吴某某8到案后均能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6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邹某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吴某某8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杨某1、赵某某2、康某某3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杨某1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赵某某2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同时,因邹某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吴某某8的犯罪行为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对被告人杨某1、赵某某2、康某某3的辩护人所提“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杨某1作为招标人(招标代理人),赵某某2、康某某3作为投标人或投标公司具体负责人,为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国家利益。杨某1参与串通投标工程中标价格3000万余元,赵某某2参与串通投标工程中标价格1900万余元,康某某3参与串通投标工程中标价格1000万余元,均属情节严重,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杨某1、赵某某2、邹某某4、康某某3、张某5、张某6、吴某某8的辩护人所提“杨某1、赵某某2、邹某某4、康某某3、张某5、张某6、吴某某8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及康某某3所提“我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均审理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杨某1的辩护人所提“杨某1犯妨害作证罪情节轻微,现已怀孕,望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杨某1犯有数罪,怀孕亦不是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杨某1的行为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赵某某2的辩护人所提“赵某某2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串通投标中,赵某某2积极联系其他人参与串通投标并具体制作发送相关资料,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所提“赵某某2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康某某3的辩护人所提“康某某3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串通投标中,康某某3积极联系其他人参与串通投标并具体制作发送相关资料,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邹某某4的辩护人所提“邹某某4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邹某某4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串通投标行为系其安排和授意,其在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邹某某4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张某5的辩护人所提“张某5具有犯罪未遂情节;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5积极邀约他人参与围标,并已完成投标工作,工程中标金额400万余元,串通投标行为已实施完毕,系犯罪既遂,张某5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张某5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张某5单处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5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属实,但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不符合单处罚金情形。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张某6的辩护人提出“张某6作用小;望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6在犯罪中虽其次要作用,但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张某7的辩护人提出“张某7作用小,建议对其单处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7在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不符合单处罚金的情形,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吴某某8的辩护人提出“主动退交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吴某某8在侦查阶段退交了违法所得,确系初犯、偶犯,但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撤销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18)黔2326刑初11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赵某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赵某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含已在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缴纳的十万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康某某3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被告人邹某某4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张某5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吴某某8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张某7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张某6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四万四千零六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锦辉
人民陪审员 秦 飞
人民陪审员 向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罗 丹
书 记 员 肖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