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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0123刑初5号串通投标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10   阅读: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甘0123刑初5号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榆中昱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娅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榆中昱峰商贸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金生龙、被告人金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至8月,被告人金某代表榆中昱峰商贸有限公司在参与榆中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招标的“榆中县人居环境改善项目防水涂料以及砂浆网供货商入围”、“榆中县土坯房改造加固项目建筑材料供货商入围”项目竞标过程中,先后使用张秀发担任法人代表的甘肃鑫宇远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锦琴担任法人代表的兰州锦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白宗军担任法人代表的榆中百瑞顺亮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制作标书。为达到中标目的,金某在标书中将其他公司的材料报价设置均高于榆中昱峰商贸有限公司。为帮助金某,张锦琴于2018年5月16日、张秀发于2018年7月17日、2018年8月3日、白宗军于2018年8月3日分别代表各自公司在现场参与开标评标活动,最终在三次竞标活动中榆中昱峰商贸有限公司及金某挂靠的吴润有限公司中标,项目报账金额分别为5921079.37元、1911797.5元、519819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榆中昱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寇某提交的兰州银行通用凭证、兰州银行记账凭证、兰州银行网上电子回单、甘肃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调取证据清单、内资企业基本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涉案公司招投标及结算工程款的相关资料、榆中县人居环境改善项目防水涂料以及砂浆网供货商入围招标资料、调取自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资料、法人授权函、投标文件、关于榆中县人居环境改善项目建筑材料供货商入围招标公告变更说明,证人韦某、宋某、肖某、李某1、张某1、张某2、李某2、魏某、岳某、张某3、寇某的证言,同案犯张秀发、张锦琴、白宗军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榆中昱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单位榆中昱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榆中昱峰商贸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10万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金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在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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