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皖16刑终96号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19)皖1602刑初90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认定:
一、贪污罪
1、2010年前后,孟某某的弟弟孟祥征在郑店子社区东杨庄租多名群众土地合计12.2亩经营砂石料场,并建有55.12m2砖混结构房屋及活动板房。2013年魔幻动漫大世界项目启动,孟祥征突击建房200余平方米,被汤陵街道办事处执法分局发现并进行了强制拆除。2015年孟祥征再次突击建房300余平方米。2015年至2016年,孟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孟祥征使用虚假征迁材料,套取征迁还原房屋及相关补偿费用,其中以孟祥征名义套取征迁面积470.41m2及各种补偿906,755.3元,孟祥征出售征迁面积120m2,非法获利300,000元占为已有,剩余征迁面积350.41m2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1,226,435元,共计2,433,190.3元。扣除其55.12平方米价值192,920元,补偿106,248元,贪污数额为2,134,022.3元。其中1,526,435元未遂。
2、2015年至2016年,孟某某以其本人及其妻子李爱华名义套取房屋征迁面积497m2及各种补偿128,650元,出售征迁面积410平方,获利546,000元非法占为已有,剩余征迁87m2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330,600元,共计1,005,250元。其中876,600元未遂。
3、2006年前后,孟祥征与亲友明多飞、明多高三家利用村废弃窑厂建设成学校,后更名为育新小学。2010年前后,孟祥征对校内浴池进行改造,命名逍遥津浴场对外营业。在2013年魔幻动漫大世界项目启动前,育新小学和逍遥津浴池建筑面积共5574.59m2,其中简易结构855.1m2。在育新小学和逍遥津浴池征迁期间,孟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孟祥征虚构经营性补偿、土元养殖补偿、树木补偿及学生费补偿共计1,247,740.96元,该经营性补偿款由孟祥征妻子明淑侠领取,后将300,000元转入孟某某账户,以其儿媳梁飞名义虚构220.11平方还原房转卖给张艳华,非法获利615,000元占为己有,共计1,862,740.96元。其中615,000元未遂。
4、2013年下半年,孟某某向该项目郑店子征迁组组长钟夫乐及副组长李长才、成员王守真提出虚报土地套取补偿款作为大家的辛苦费的建议,获得钟夫乐等人的同意,并商定由王守真和孟某某提供他人身份证件。后王守真利用自己及其女儿韩小影、韩影影的身份证,孟某某利用其家人孟小界的身份证虚构土地亩数合计套取土地补偿款548,970元,孟某某又与钟夫乐合谋借用魏岗镇刘桂斌身份证件虚报套取土地补偿款157,758元,套取土地补偿款合计706,728元,补偿款发放后,孟某某个人占有386,329.06元。
综上,被告人孟某某的贪污犯罪数额为5,708,741.26元。其中3,018,035元未遂,既遂2,690,706.26元。
二、挪用资金罪
2011年,在亳州市××项目征迁过程中,被告人孟某某与征迁组负责人黄振军安排王守真领取并保管郑店子社区塘(河道)公摊补偿款937996元。2012年7月,孟某某同意并安排王守真从该款中出借给孟某某的弟弟孟祥春555000元用于新建养猪场从事经营性活动。2015年4月,因群众要求领取该笔公摊补偿款,孟祥春将该555000元归还。
三、受贿罪
被告人孟某某在任亳州市文化产业园、亳州市魔幻动漫大世界、亳州市药博园项目征迁工作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房屋征迁补偿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谭献敏、刘伟等18人现金,合计357,000元。
四、诈骗罪
2013年3月份,亳州市魔幻动漫大世界项目,在亳州市谯城区××楼××村三里××村进行征迁期间,周先义在三里桥村持有房屋,其为了非法获得更多的还原房,周先义虚构王守真(郑店子村村民)等22人是三里桥村期居住居民,并出具22人共三份虚假的长期居住人口证明(证明是三里桥长期居住居民),被告人孟某某明知该22人不是周先义家人的情况下仍在三份证明上签字盖章,使周先义骗取政府7套还原房,价值1346982.5元。
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假征迁、虚构土地亩数的手段非法套取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从事经营性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挪用资金罪;明知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仍向其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孟某某在犯贪污罪过程中,其及其弟孟祥征已取得的各种补偿、虚构的经营性补偿款、土元养殖补偿款、树木补偿款、学生费补偿款系既遂,其他款项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实施诈骗犯罪的过程中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并只对其提供的9人户口诈骗数额承担责任,且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孟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七千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二万七千元;对孟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七十二万七千三百零七元三角二分予以没收,亳州市谯城区监察委员会查封扣押的款物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孟某某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犯挪用资金罪和诈骗罪不能成立,认定贪污数额不属实,受贿罪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二审对其减轻处罚。二审期间,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积极退赃及坦白情节,请求对孟某某从宽处罚。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我院依法办理孟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诈骗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孟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诈骗罪的证据,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列举,相关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及辩护人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利用签署土地征迁补偿协议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假征迁、虚构土地亩数等手段,骗取国家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身为行政村村书记,利用保管村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明知他人虚构事实,诈骗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仍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孟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孟某某在诈骗罪中系从犯,且系犯罪未遂,并只对其提供的9人户口诈骗数额承担责任,依法对其犯诈骗罪减轻处罚。孟某某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审期间,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刑初90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孟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七十二万七千三百零七元三角二分予以没收,亳州市谯城区监察委员会查封扣押的款物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二、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刑初90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孟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七千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二万七千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七千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二万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34年8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长坤
审 判 员 宁少美
审 判 员 耿曹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石 矗
书 记 员 武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