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闽07刑更88号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闽098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庄某某违法所得1855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罪犯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庄某某自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98.40分,获3次表扬。罪犯庄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4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庄某某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秀钦
审判员 陈志勇
审判员 林 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