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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3122刑初218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12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新3122刑初21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检察院以疏勒县检一部刑诉[2021]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疏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礼安、检察官助理饶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及指定辩护人阿卜力克木·阿卜杜吾普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白任疏勒县供销系统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的方式,侵吞公款40.0583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2011年3月至2013年4月,白任疏勒县供销系统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8次索要他人财物共计6.33万元。2016年6月,白得知时任疏勒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孙某,正在办理自己涉嫌贪污犯罪问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向孙某行贿10万元,致使白涉嫌贪污犯罪事实未予立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白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阿卜力克木·阿卜杜吾普尔发表辩护意见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行贿罪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向办案机关坦白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恳请法院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白任疏勒县供销系统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的方式,侵吞公款40.0583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1、2011年8月,白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出纳马某虚开汽车加油费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205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2、2011年10月,白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出纳马某虚开购买服装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0.9466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3、2011年12月,白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出纳马某虚列购买树苗项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44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4、2012年3月,白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出纳马某虚开办公用品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0.55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5、2012年3月,白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出纳马某虚开购买树苗款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63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6、2011年6月,白利用职务便利,虚开牙甫泉供销社购买柴油费票据,安排会计约某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7、2012年1月,白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司机阿某虚开汽车加油费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68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8、2012年5月,白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司机阿某虚开汽车加油费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05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9、2012年6月,白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司机阿某虚开汽车加油费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0.648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10、2012年1月,白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司机阿某虚开汽车修理费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6.275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11、2012年3月,白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会计约某虚列罕南力克供销社维修工程,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5.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12、2012年3月,白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会计约某虚开办公用品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2.4万元,用于购买5套《盛世军威》纪念章。

13、2012年6月,白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会计约某虚开办公用品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592万元,购买4套《红色历程》纪念章,用于个人送礼。

14、2012年1月,白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会计约某虚开干果发票,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6357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15、2012年1月,白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时任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主任虚列塔孜洪供销社货棚维修工程,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0.65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16、2011年8月,白利用职务便利,以请客送礼为名,先后两次向疏勒县供销社会计热某索要1.5万元公款,用于个人开支。

17、2011年10月,白利用职务便利,使用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购买一套茶具(折合人民币0.656万元)供个人使用。

二、受贿罪

2011年3月至2013年4月,白任疏勒县供销系统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8次索要他人财物共计6.33万元。

1、2012年3月,白利用职务便利,以购买苹果手机的名义,向艾尔木东供销社主任索要0.5万元现金。

2、2011年5月至7月,白利用职务便利,以购买飞机票、苹果手机的名义,先后两次向疏勒县牙甫泉供销社主任要1.5万元现金。

3、2012年4月至9月,白利用职务便利,以购买苹果手机、笔记本电脑、羽绒服、飞机票的名义,先后四次向疏勒县罕南力克供销社主任索要2.33万元现金。

4、2013年2月,白利用职务便利,以用钱为由,向疏勒县塔孜洪供销社主任约某索要2万元现金。

三、行贿罪

2016年6月,白得知时任疏勒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孙某,正在办理自己涉嫌贪污犯罪问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向孙某行贿10万元,致使白涉嫌贪污犯罪事实未予立案。

案发后,被告人涉案款物已全额退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主体证据

1、被告人白常口信息一份、公务员登记表一份、干部任免审批表三份、干部履历表一份、自传一份、入党志愿书一份。证实被告人白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中共党员,2011年3月至2013年4月任疏勒县供销系统党委书记;2013年4月至2018年4月任疏勒县旅游局局长;2018年4月任疏勒县水利局主任科员,被告人白符合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二、书证

1、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证实疏勒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5月21日将关于白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情况。

2、关于疏勒县供销系统党委分工通知一份、疏勒县供销联社基层管理中心章程一份、营业执照一份、疏勒县供销联社文件一份、疏勒县供销联社基层管理中心基本情况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1年3月至2013年4月白任疏勒县供销系统党委书记主持全盘工作,疏勒县供销联社基层管理中心基本情况和资金来源情况。

3、情况说明。证实白案件中涉及《盛世军威》纪念章2.4万已退还、一套茶具(折合人民币0.656万元)已上缴地区纪委、《红色历程》纪念章包含在已退还的36.904万元当中。

4、疏勒县纪委监委问题线索承办单、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呈批单、2016年4月25日出具的关于移送白有关问题的函、关于疏勒县水利局主任科员白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建议的函、疏勒县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9月15日出具的关于白到案经过的说明一份。证实本案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

5、起诉意见书。证实案件起诉情况。

6、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证实白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7、疏附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一份。证实时任疏勒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孙某负责疏勒县纪委移送的白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后,收受白10万元好处费,明知白涉嫌贪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帮助白洗脱罪责,作出白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侦查的初查结论,后将案件线索退还疏勒县纪委进行处理,被判处徇私枉法罪的情况。

8、郑某1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第一、白司机一直是阿某,未换过人;第二、疏勒县供销社领导的车有一段时间存在司机自己拿油卡加油的情况,后期小票上登记公里数并签字。

9、麦某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内部解决白、麦某退款的具体情况。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罚款收据。证实白退缴违法所得情况。

11、疏勒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初查结论报告。证实白涉嫌贪污案件线索经初查大部分问题系违纪问题,部分问题属于违法问题不予立案情况。

12、疏勒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证实给予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况。

13、请销假登记表、忆朝阳回忆录。证实白山东、北京、广州出差具体情况。

三、被告人白贪污的证据

(一)书证

1、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205万元票据一份(记账凭证、审批报告单、存根)。证实2011年8月,白利用职务便利,虚开汽车加油费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205万元据为己有。

2、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0.9466万元票据一份(记账凭证2张、审批报告单、发票、收据副联、因公借款条)。证实2011年10月,白利用职务便利,虚开购买服装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0.9466万元据为己有。

3、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44万元票据一份(记账凭证、审批报告单、发票)。证实2011年12月,白利用职务便利,虚开购买树苗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44万元据为己有。

4、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0.55万元票据一份(记账凭证、审批报告单、发票)。证实2012年3月,白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办公用品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0.55万元据为己有。

5、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63万元票据一份(记账凭证、审批报告单、收据、报销情况清单、因公借款条、科目发生额汇总表发票)。证实2012年3月,白利用职务便利,虚开购买树苗款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63万元据为己有。

6、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万元票据一份(记账凭证、审批报告单、发票存根、清单)。证实2011年6月白利用职务便利,虚开购买柴油费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万元据为己有。

7、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68万元票据一份(记账凭证、审批报告单、发票存根、收据副联、记账联)。证实2012年1月,白利用职务便利,虚开汽车加油费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68万元据为己有。

8、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05万元票据一份(记账凭证、审批报告单、发票存根、清单)。证实2012年5月,白利用职务便利,虚开汽车加油费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05万元据为己有。

9、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0.648万元票据一份(记账凭证、存根、审批报告单、发票存根、清单、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6月,白利用职务便利,虚开汽车加油费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0.648万元据为己有。

10、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6.275万元票据一份(干部履历表、自传、入党志愿书、记账凭证、审批报告单、发票存根、发票、销售清单、清单)。证实2012年1月,白利用职务便利,虚开汽车修理费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6.275万元据为己有。

11、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5.2万元票据一份(记账凭证、存根、审批报告单、收据、银行明细、清单)。证实2012年3月,白利用职务便利,虚开罕南力克供销社维修工程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5.2万元据为己有。

12、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2.4万元票据一份(干部履历表、自传、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账凭证、审批报告单、发票、电汇凭证、凭证、订购回执表、银行清单)。证实2012年3月,白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办公用品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2.4万元据为己有。

13、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592万元票据一份(记账凭证、审批报告单、发票、电汇凭证、订购回执表、银行清单)。证实2012年6月,白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办公用品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592万元据为己有。

14、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6357万元票据一份(记账凭证、审批报告单、存根、发票、银行清单)。证实2012年1月,白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干果发票,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6357万元据为己有。

15、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0.65万元票据一份(记账凭证、存根、收条、审批报告单、银行清单)。证实2012年1月,白利用职务便利,虚列塔孜洪供销社货棚维修工程,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0.65万元据为己有。

16、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5万元票据一份(干部履历表、自传、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账凭证、审批报告单、差旅费报销审批单、发票、行程单、存根、汽车票)。证实2011年8月,白利用职务便利,以请客送礼为名,索要1.5万元现金据为己有。

17、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0.656万元票据一份(记账凭证、审批报告单、发票)。证实2011年10月,白利用职务便利,虚列厨具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0.656万元据为己有。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约某、马某证言,证实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期间,白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开汽车加油费、虚开办公用品等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6.4276万元据为己有。

2、证人约某证言,证实2011年6月,白利用职务便利,虚开购买柴油费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万元据为己有。

3、证人约某、马某、阿卜杜热伊木·艾海提证言,证实2012年1月、5月,白利用职务便利,虚开汽车加油费、修理费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9.005万元据为己有。

4、证人约某、马某、阿某、郑某1证言,证实:2012年6月,白利用职务便利,虚开汽车加油费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0.648万元据为己有。

5、证人约某、阿某2、奥某证言,证实2012年3月,白利用职务便利,虚开罕南力克供销社维修工程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5.2万元据为己有。

6、证人约某、郑某1证言,证实2012年3月白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办公用品票据,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2.4万元据为己有。

7、证人约某证言,证实2012年1月、6月,白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办公用品票据、虚列开支,套取疏勒县供销社基层管理中心公款13.8777万元据为己有。

8、证人热某证实:2011年8月,白利用职务便利,以请客送礼为名,索要1.5万元现金据为己有。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白供述。证实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白任疏勒县供销系统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的方式,侵吞公款40.0583万元用于个人开支的事实。

四、被告人白受贿的证据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阿某2证言,证实2012年3月,白向其索要现金0.5万元。

2、证人库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至7月,白两次向其索要现金1.5万元。

3、证人奥某证言,证实2012年4月至9月,白先后四次向其索要现金2.33万元。

4、证人约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白任向其索要现金2万元。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白供述。证实2011年3月至2013年4月,白任疏勒县供销系统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8次索要他人财物共计6.33万元的事实。

五、被告人白行贿的证据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白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向孙某行贿10万元。

2、证人郑某2证言,证实2016年6月,白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向孙某行贿10万元。

3、证人白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白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向孙某行贿10万元。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白供述。证实2016年6月,白得知时任疏勒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孙某,正在办理自己涉嫌贪污犯罪问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向孙某行贿10万元,致使白涉嫌贪污犯罪事实未予立案的事实。

以上证据,证据与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白的贪污、受贿、行贿的事实。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在担任疏勒县供销系统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的方式,侵吞公款共计40.0583万元用于个人开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白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要他人财物共计6.3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之条规定,构成受贿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10万元,影响司法公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贪污、受贿、行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在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退缴涉案款物。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白贪污40.0583万元,犯罪数额巨大;受贿6.33万元,犯罪数额较大;行贿10万元,犯罪数额较大。被告人白在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其贪污、受贿及行贿的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款全部退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白贪污赃款40.0583万元、受贿6.33万元(已全部退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马     晓     明

审 判 员       亚  森阿卜拉

人民陪审员     热孜宛古丽·祖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 金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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