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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381刑初560号贪污罪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12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0)辽0381刑初560号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20)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魏东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海城市南台中心卫生院财务科现金会计期间,利用其负责现金收付、票据核算、制作现金日记账等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篡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计表和现金日记账的方式,虚增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款,骗取该院垫付给患者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款约367129.31元。其中,用于日常花销297129.31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7万元。

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向南台中心卫生院返还全部赃款,并于同年12月27日向海城市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宁某、程某、吕某、黄某、朱某、郑某的证言;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调查人自然情况表、海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海城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海城市南台中心卫生院编制情况、劳动合同书、情况说明、出纳人员的岗位职责、应收医疗款明细账、记账凭证、现金交款单、收条、储蓄卡账户交易明细、农合保险统计表、记账凭证封面、现金日记账、农合门诊结算单等;海城诚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奎

人民陪审员  杨幸烨

人民陪审员  路莹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项海洋

书 记 员  王青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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