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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717刑初100号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14   阅读:

案由    贪污挪用公款    

案号    (2021)黑0717刑初100号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检察院以伊区检一部刑诉〔2021〕Z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超、王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贪污事实

2003年至2009年,南岔木材水解厂中密度纤维板分厂对外租赁,每年租金250万元。2010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利用现任与前任厂长交接工作不掌握账外资金具体数额情况,汇报账外资金数额时少报23万元。李某某将23万元存入银行,至销户,李某某获得利息6.830256万元。李某某将其中25万元为其儿子暴某2支付了部分房款,余款被其支出消费;2009年,李某某安排财务人员在发放补发已退休教师工资时,将重复项工资56.492545万元扣除,记入其他应付款账。2011年8月,李某某让会计填制支付教师工资59.000989万元的记账凭证,又让工资员对当时账上多拨少付累积的职工工资2.508444万元制作虚假的工资表,让出纳员开具59.000989万元现金支票交给她,李某某提取后凑整59.001万元存入账外保管,并向时任领导刘某4、孙某2进行了汇报。2011年9月21日至2016年6月3日,李某某多次用此款购买理财产品,获益5.999011万元,李某某将这65万元以一年定期方式存入建设银行南岔支行。2016年10月,李某1任南岔木材水解厂党委书记、副厂长,李某某未向李某1汇报此笔教师工资款。2017年7月16日,李某某将65万元定期存单取现66.291246万元(含利息1.291246万元)。2017年8月16日至2020年5月14日,李某某用此款理财获益2.729046万元。此款李某某用1.944286万元还其个人信用卡欠款、14.6602万元为暴某2购买车库、50万元为暴某2支付部分房款,余款被其支出消费。

2016年10月,南岔木材水解厂组建制酒分厂股份制企业。2017年1月,经李某1批准,李某某用账外资金32.3万元为制酒分厂购买设备。2017年3月,李某1让李某某从已用账外资金核销的票据中找出15万元票据顶其个人15万元入股股资,李某某用李某1嫂子李某3的名义为李某1办理了15万的入股手续;2017年3月,经李某1签字同意,厂长助理宋某出具35万元借条,李某某从账外资金中支取35万,以宋某妻子刘某1的名义在制酒分厂入5股(每股7万元)。党委委员、组织部部长王某2出具14万元借条,李某某从账外资金中支取14万元,以王某2儿子田某2的名义在制酒分厂入2股。2018年4月,宋某出资7万元在制酒分厂入1股,同时从5股中退出1股,李某1安排李某某将宋某退出的1股变更到李某1女儿李某轩名下。2018年4月19日王某2退股,李某1安排李某某将王某2持有的2股变更到李某轩名下。李某某在明知宋某、王某2所借股资是单位账外资金、李某轩未出资情况下,依然按照李某1指使,将上述3股(股资21万元)转让到了李某轩名下。2021年2月,李某1为隐瞒非法占有21万元账外资金的事实,从李某某处将制酒分厂给李某轩出具的入股缴款收据要出后销毁。

综上,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共计118.000989万元,获得收益10.850548万元。

二、挪用公款事实

时任南岔木材水解厂财务处处长、医保办主任李某某,擅自使用其保管的单位账外资金6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2011年9月21日至2016年6月3日,李某某挪用该款四次购买理财产品,获益共计11.950742万元,被其占为已有;2012年11月,李某某擅自挪用其保管的单位账外资金2011年、2012收取的土地租金和国家拨付的地力补贴,合计1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2012年11月6日至2013年4月2日,购买理财产品四次,获益共计1.450959万元,被其占为已有;2013年12月,李某某擅自挪用其保管的单位账外资金2013年土地租金和2013年职工核销的医药费共计19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1日,购买理财产品三次,获益共计2.193738万元,被其占为已有;2014年12月29日,李某某擅自挪用2014年应给职工发放的已核销医药费150万元和账外资金118万元(其中98万元与李某某挪用的100万元为同一款项、20万元与李某某挪用的190万元为同一款项,不计入挪用公款数额)及购买理财产品获得收益2万元共计27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至2015年2月2日先后分三次全部赎回,获益共计0.596053万元,被其占为已有。

综上,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500万元进行营利性活动,获得收益共计16.191492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1年3月24日接受伊春市监察委员会谈话,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南岔木材水解厂记账凭证、李某某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存取款凭证等,证人李某1、流某、张某1、刘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及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共同犯罪,李某某系从犯,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建议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建议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事实

1、2003年至2009年,黑龙江朗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南岔木材水解厂中密度纤维板分厂,每年租金250万元。李某某利用其主管财务工作和保管账外资金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用其保管的账外资金替换正常其他业务收入的方法,故意打乱钱款来源。2010年7月,刘某4任南岔木材水解厂党委书记、厂长后,李某某利用刘某4与前任厂长岂某桐交接工作不掌握账外资金具体数额情况,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不如实报账的手段,向刘某4汇报账外资金数额时少报23万元。2010年8月29日,李某某将23万元账外资金存入银行,至2020年9月3日销户,李某某获得利息6.830256万元。李某某将其中25万元为其儿子暴某2支付购买天津熙悦湾7号楼2-702室房产部分房款,剩余用于人支出。

2、2009年,伊春林管局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落实伊春林区中小学实行校企分离后教师工资待遇,对南岔木材水解厂已退休教师进行补发工资。因在预报工资时有重复项,市人社局通知需扣除重复项工资。李某某安排财务人员在发放补发已退休教师工资时,将重复项工资56.492545万元扣除。2010年4月,李某某让财务人员将扣回的56.492545万元记入其他应付款账。2011年8月,李某某见该单位2010年其他应付款账中尚有56.492545万元退休教师工资款和2010年多拨少付累积的职工工资2.508444万元未支付,便让该单位退休管理处工资员刘某2向其提供扣回的56.492545万元教师工资表,同时让刘某2制作虚假2.508444万元工资表。李某某又让会计流某填制记账凭证,支付教师工资59.000989万元。2011年8月24日,李某某让出纳员张某1开具59.000989万元现金支票交给她,李某某提取后凑整存入其个人建设银行账号4367××××2441内59.001万元。李某某将此款在账外保管,并向时任厂长刘某4、党委书记、副厂长孙某2进行汇报,二人均表示同意。2011年9月21日至2016年6月3日,李某某多次用此款购买理财产品。2016年6月3日,李某某用59.000989万元及购买理财获得收益5.999011万元共计65万元以一年定期方式存入建设银行南岔支行。2016年10月,李某1任南岔木材水解厂党委书记、副厂长,李某某利用李某1刚交接工作不掌握账外资金具体数额情况,为占有59.000989万元教师工资,在每次向李某1汇报南岔木材水解厂账外资金数额及组成时,未汇报此笔教师工资款。2017年7月16日,李某某将65万元定期存单取现66.291246万元(含利息1.291246万元)后销户。2017年8月16日至2020年5月14日,李某某用此款多次购买理财产品,获得收益2.729046万元。李某某用其中1.944286万元还其个人信用卡欠款、14.6602万元为暴某2购买南岔区“海悦城”F号楼4号车库、50万元为暴某2支付购买天津熙悦湾7号楼2-702室房产部分房款,剩余用于个人支出。

3、2016年10月,李某1任南岔木材水解厂党委书记、副厂长主持全面工作之后召开厂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收回南岔木材水解厂制酒分厂经营权,组建制酒分厂股份制企业。2017年1月,制酒分厂经营权收回后筹备改扩建时,经李某1批准,李某某用账外资金32.3万元为制酒分厂购买设备。2017年3月,李某1让李某某从已用账外资金核销的票据中找出15万元票据顶其个人15万元入股股资。李某某从32.3万元票据中找出购买白钢的14.4万元票据,又从其保管的账外资金中拿出0.6万元,找到会计流某,以14.4万元是李某1在制酒分厂先期筹备过程中垫付款为由,办理李某115万入股手续。流某在与李某1核实后,用李某1指定的其嫂子李某3名义办理了入股手续;2017年3月初,制酒分厂开始认购股份,每股7万元,李某1开会要求班子成员带头入股。会后,李某1让李某某通知班子成员,没钱可以找李某1写借条,南岔木材水解厂借给他们。之后,厂长助理宋某出具35万元借条,经李某1签字同意后,李某某从账外资金中支取35万,以宋某妻子刘某1的名义在制酒分厂入5股。党委委员、组织部部长王某2出具14万元借条,经李某1签字同意后,李某某从账外资金中支取14万元,以王某2儿子田某2的名义在制酒分厂入2股。2018年4月,李某1要求班子成员要么将借款还清要么退股。宋某出资7万元在制酒分厂入1股,同时从5股中退出1股,但制酒分厂并未退还股资。2018年7月14日,在李某1安排下,李某某明知李某轩(未成年人)未实际出资情况下,让会计流某将宋某退出的1股变更到李某1女儿李某轩名下。2018年4月19日王某2退股,未领取14万元退股股资。2018年4月30日,在李某1安排下,李某某明知李某轩未实际出资情况下,让会计流某将王某2持有2股变更到李某轩名下。李某某在明知宋某、王某2所借股资是单位账外资金、李某轩未出资情况下,依然按照李某1指使,让会计流某将上述3股(股资21万元)转让到李某轩名下。2021年2月,伊春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李某1期间,李某1为隐瞒非法占有21万元账外资金的事实,从李某某处将制酒分厂给李某轩出具的入股缴款收据要出后销毁。

综上,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118.000989万元,所产生的孳息10.850548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李某某贪占82.000989万元的公款及所产生的孳息10.850548万元,已于2021年6月21日,被中国共产党伊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立案决定、留置手续、李某1涉嫌贪污案文书复印件、李某某、李某1辞去南岔县第一届人大代表相关材料、李某某人事档案、李某某户籍证明、李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李某1人事档案、情况说明、查封/扣押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现金交款单、关于南岔木材水解长厂长助理、财务处处长李某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调查报告及起诉建议书、李某某党员组织关系证明及党员登记、李某某任职文件、李某某自述材料、李某某自述书、李某某悔过书、李某1自述材料、储蓄存款信息凭证、银行储蓄会计档案、财务凭证、李某某中国银行交易账号、李某某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及相关材料、银行流水、南岔水解长银行存款明细凭证、黑龙江郎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南岔水解场与黑龙江郎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经营合同、李某某在农商银行的开户及银行流水、李某某、王某1在伊春农商银行南岔支行的几笔交易、张某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伊春农商行相关凭证、李某某、张某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定期存款、教师补发工资明细、南岔木材水解厂工行业务凭证、教师工资补贴、流某名下工商银行开户信息、银行流水、宋某、华某等11人账户、暴某2名下银行卡开户及流水、刘某名下银行卡开户及流水、暴某2天津房产、车库材料、收据、李某轩户籍证明、李某轩入股的相关材料、张某4银行流水、南岔水解厂工商档案、南岔水解厂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南岔水解厂土地租赁协议等;证人张某1、流某、车某、张某2、王某1、暴某1、李某1、吕某、朱某、刘某2、高某、田某1、赵某、杨某、李某2、暴某2、孟某、张某3、孙某1、阚某、李某3、潘某、张某4、宋某、刘某1、王某2、田某2等人的证言;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挪用公款事实

(一)2011年9月21日,时任南岔木材水解厂财务处处长、医保办主任李某某,擅自使用其保管的单位账外资金60万元(2009年伊春林管局财务处补发该单位已退休教师工资中重复项工资56.492545万元、2010年多拨少付累积的职工工资2.508444万元、账外资金0.913808万元)购买理财产品,2012年1月9日赎回,获得收益0.913808万元;2012年1月18日购买60万元理财产品,2012年7月17日赎回,获得收益1.627397万元;2012年8月17日购买50万元理财产品,2014年8月18日赎回,获得收益4.491658万元;2014年8月28日购买60万元理财产品,2016年6月3日赎回,获得收益4.917879万元;李某某将挪用公款6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得收益共计11.950742万元占为已有。

(二)2012年11月,李某某擅自挪用其保管单位账外资金100万元(2011年收取的土地租金、国家拨付的地力补贴、2012年收取的土地租金)购买理财产品,其中11月6日购买50万元理财产品,11月9日购买50万元理财产品,2013年2月19日赎回50万元,获得收益0.558904万元;2013年2月22日赎回50万元,获得收益0.527671万元;2013年2月26日购买两笔50万元理财产品,2013年4月2日赎回,获得收益0.364384万元;李某某将挪用公款1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得收益共计1.450959万元占为己有。

(三)2013年12月30日,李某某擅自挪用其保管的单位账外资金20万元(2013年收取土地租金)和2013年应给职工发放的已核销医药费170万元中的150万元共计17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2014年1月13日赎回130万元,2014年1月15日赎回40万元,发放给核销医药费职工,获得收益共计0.155012万元;2014年1月3日,李某某擅自挪用其保管2013年应给职工发放的已核销医药费170万元中的20万元和其保管单位账外资金65万元(此款与李某某挪用的100万元为同一款项,不计入挪用公款数额)共计85万元购买理财产品,2014年3月25日赎回85万元,获得收益1.112918万元;2014年9月4日购买80万元理财产品,2014年12月1日赎回80万元,获得收益0.925808万元;李某某将挪用公款19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得收益共计2.193738万元占为己有。

(四)2014年12月29日,李某某擅自挪用2014年应给职工发放的已核销医药费150万元和账外资金118万元(其中98万元与李某某挪用的100万元为同一款项、20万元与李某某挪用的190万元为同一款项,不计入挪用公款数额)及购买理财产品获得收益2万元共计27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2015年1月19日赎回120万元,获得收益0.352106万元;2015年2月2日赎回150万元,李某某将150万元发放给核销医药费职工,获得收益0.243947万元;李某某将挪用公款15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得收益共计0.596053万元占为已有。

综上,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500万元进行营利性活动,获得收益共计16.191492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李某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获得的收益16.191492万元。已于2021年6月21日,被中国共产党伊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情况说明、工商银行材料清单、农业银行材料清单、建设银行材料清单、中国银行材料清单、农商银行材料清单、南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材料清单、南岔木材水解厂材料清单、南岔县财政局材料清单、辨认材料清单等;证人孟某、李某4、流某、张某1、田某1、刘某2、卞某、冯某、李某5、王某1、张某2、侯某、王某3、郑某、刘某3、佟某、迟某、张某5、童某、屈某、范某、张某6、王某4、张某7、王某5、刘某4、盛某、孙某2、詹某、申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1年3月24日收到伊春市纪委监委第九审查调查室谈话通知到案,于2021年3月26日被伊春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留置期间李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李某某受他人指使,伙同贪污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李某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李某某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7年3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09.043029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陈丽丽

人民陪审员  杨 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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