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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2刑初377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14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京0102刑初377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21〕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刘汉杰、张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黄某某担任北京天恒华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华辰公司”)金惠园三里物管所主管、天恒华辰公司第三项目管理部副主任、主任,受北京西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都公司”)等国有公司的委托,对国有产权房进行物业管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其管理的金惠园三里、白云观北里、卢沟桥北里、甘露园南里一区等权属为国有产权的部分房屋出租,并将收取的租金共计人民币69.955万元非法占有。

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天恒华辰公司金惠园三里物管所主管、天恒华辰公司第三项目管理部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签订虚假保安服务合同后套取现金的手段,将用于支付金惠园三里小区的保安费共计人民币40万元非法占有。

2021年3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主动退赃人民币109.955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司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作出供述,但辩称其收取的涉案房屋租金中的部分钱款用于了小区食堂、保安等费用。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不构成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具体辩护意见主要为:1.被告人黄某某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贪污罪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主体要件。黄某某就职的天恒华辰公司属于国有参股公司,非国有独资公司。黄某某在天恒华辰公司所任职务均由天恒华辰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聘任,并没有通过党的组织(党委会)的提名、推荐、任命、批准,亦不是通过公司董事会任命,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委任、派遣”的形式要件。天恒华辰公司与西都公司之间还存在合同关系,代管西都公司的资产。黄某某并不是接受西都公司的委托,其履行的是天恒华辰公司的职责。2.本案中的《岗位责任书》中明确了对黄某某的岗位职责,对其“责权利”的要求明确。2012年12月25日,天恒华辰公司以《证明》的形式发内部通告,内容为“北京天恒华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项目部所管辖的大兴金惠园物管所、卢沟桥物管所、西井物管所、甘露园物管所、甘雨桥物管所(现址白云观)、甘雨桥公司宿舍区(现址白云观)等物管所,从2013年1月1日起由第三项目部主任黄某某同志承包各项经济指标、任务指标、费用指标以及办公用房、保安室、门卫室的使用权、经营权、管理权。现告知集团公司和个人没有任何权利和理由占用办公用房、保安室、门卫室,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害承包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公司与黄某某之间的承包关系。黄某某在其职权范围内,只要按照《岗位责任书》完成任务,就不存在对公司财产的侵害。天恒华辰公司出具的《说明》不是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形式,也不能否认公司与黄某某之间承包关系的存在。3.黄某某2008年接手保安工作之前,是由王某1和王焕华运营的,由于王焕华要求涨工资,天恒华辰公司不能给涨,王焕华才不提供保安服务,所以黄某某接手保安服务是迫不得已,并不是以获利为目的。黄某某管理和运营保安服务是付出了工作职责之外的劳动,且小区保安的服务质量是得到居民认可的。2008年黄某某和尹某接手小区安保业务后,并没有增加金惠园三里小区安保服务合同金额,天恒华辰公司并未多付出保安费。直到2009年黄某某将永泰恒卫生服务中心的保安业务争取过来后,黄某某和尹某才对保安业务的经营有了收益。在此过程中,黄某某获得收益是其经营的收益,且收益来自于两个单位。

经审理查明:

一、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黄某某担任天恒华辰公司金惠园三里物管所主管、天恒华辰公司第三项目管理部副主任、主任,受西都公司等国有公司的委托,对国有产权房进行物业管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其管理的金惠园三里、白云观北里、卢沟桥北里、甘露园南里一区等权属为国有产权的部分房屋出租,并将收取的租金共计人民币69.955万元非法占有。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北京天恒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华辰物业公司架构及股东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通知、关于北京西都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说明、营业执照、关于北京翔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说明、北京天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说明、黄某某个人履历、北京天恒华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命书,证实北京西开华辰物业管理中心于2005年12月31日变更名称登记为北京天恒华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由北京西都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二家企业法人及自然人共三十三方共同出资,北京西都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持股50%。北京西都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2150元,为北京天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翔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37.073288万元,为北京天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天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西城区国资委所属的国有独资公司。截止目前,集团正在西城区国资委指导下,配合办理股权关系变更及工商登记变更,变更后集团类别将为国有全资。黄某某于2002年12月至2013年8月任天恒华辰公司金惠园所主管,于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任天恒华辰公司第三项目部副主任,于2014年3月至今(2021年3月31日)任天恒华辰公司第三项目部主任。

2.证人郭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协议、郭某名下账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3月底,其的一个卢沟桥热力公司的老乡向其介绍了丰台区卢沟桥北里的招租信息,其看房时了解到该房屋系该小区的物业领导黄某某在出租,其看房后就租了该房屋。黄某某告诉其丰台区卢沟桥北里整体是物业办公用房,他们需要一间屋子自己办公或存储物品,其他房间归其使用,租金为每月1500元,按季度支付。其与黄某某个人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日期从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租期3年,押金1500元。合同期满后其也一直在租住并按时向黄某某支付房租,截至出具证言的2021年4月1日支付租金和押金共计73500元。除了2017年4月和5月的房租及1500元押金共计4500元系其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黄某某的,其他租金均系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

3.证人张某(西城区白云观北里金碧火锅店实际控制人)的证言,证实其火锅店运营需要库房及临时住多人的房间,由于外面租房太贵,其就在2019年9月前后找到黄某某,询问火锅店楼下的地下室是否可以租住。后黄某某在火锅店所在正下方的地下室给其找了一间房,租金为每月1000元,都是按照黄某某要求给的现金。2020年9月,因为疫情期间经常需要按照政府要求对员工进行隔离,所以其又向黄某某租了其房间旁边的一间小房间,租金是每月400元,也是给的现金。截至出具证言的2021年3月31日,支付租金共计约21800元。

4.证人杨某1(北京市康健科技有限公司门诊部院长)的证言,证实黄某某是天恒华辰公司的物业经理,其工作的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观北里北京市康健科技有限公司门诊部是黄某某管理。2019年1月,由于其门诊部装修,有许多医疗设备没有地方放置,其找到黄某某,询问小区内是否有空置的房屋可以出租给其单位。后其租用了白云观北里小区,具体门牌号记不清了。租金系现金方式支付,每月1300元,半年付,都是黄某某到其门诊部来收。其还询问黄某某能否给其单位开具发票,黄某某称不能。自2019年1月至出具证言的2021年3月31日共计支付租金39000元。

5.证人周某(北京市康健科技有限公司门诊部员工)的证言,2019年7月,其为了上班方便,就找到黄某某希望在白云观北里小区内找一间出租房。后黄某某在白云观小区的地下室找了一间小屋给其,具体门牌号记不清了,租金是每月300元,由其每月到物业办公室交给黄某某现金。到了2020年1月,其又让黄某某帮其换了一间大的房间,即白云观北里小区,租金为每年10000元,半年付。租金均系现金支付,黄某某没有给其开具国发票或收款凭证。自2019年7月至出具证言的2021年3月31日共支付房租16800元。

6.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的店铺名叫瑞松轩,位于白云观街。2019年中旬,由于其需要租一间房放置店铺里的商品和设备,其就找到黄某某,租用了白云观北里的一间地下室。房租为每月1500元,一次交一年的费用。截至出具证言的2021年4月6日共支付给黄某某36000元,均系现金。房间是以其丈夫金成汉的名义租的,每次其将房租交给黄某某后,黄某某会给其开具一张收据。

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和黄某某曾是天恒华辰公司的同事,其曾在天恒华辰公司工作,后来在甘露园小区居住,黄某某是甘露园小区物业管理主任。其居住的甘露园南里的房屋产权是天恒集团的。其从1991年5月1日住在该房屋,之前一直没有交房租,自从黄某某担任第三项目部主任后,就让其开始交房租,时间是2013年8月,双方商定房租为每月700元,按月交。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是其和黄某某签的,其让黄某某找公司盖章,黄某某没有盖章。合同期限是两年,到期之后没有再签协议,仍按每月700元交租金。直到2015年底,其提出由于其生病、经济条件不好,与黄某某商定将房租降为每月500元,按季度交,没有再签协议。房租交到了2021年6月,总共53300元。

8.证人杨某2(北京兴利康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证言、微信红包记录、房屋租赁协议,证实其的哥哥住在大兴区金惠园,该小区的物管所所长是黄某某。其通过家人找到黄某某,租用地下室用于开搬家公司的办公室和员工住宿,并签订了租房协议。租房协议是2005年签的,租期从2005年9月至2008年9月,约定租用3.5间地下室,租金1650元,其代表公司签字,黄某某委托一个叫梁军的人签的字。地下室从2005年6月开始租用,开始时租用了5-7间,后来由于业务拓展又陆续租了几间,从2012年底以后基本维持在13间房,直到2017年2月。实际租用情况与合同不相符,是因为黄某某说租房协议是交给他们公司看的,是阴阳合同,他们自己得挣点。实际支付的房租开始时是每月2350元,持续到2008年9月底租房协议到期,2008年10月开始变为每月3350元,到2012年底,后变为每月4350元,直到2017年2月。2017年3月公司暂停营业,其只保留了一间地下室用于办公,其他房间都退了,租金变为每月600元,直到2018年10月。2018年11月开始其要求黄某某把房租减到300元,就给了黄某某两个月的房租之后就不再交房租了。由于其没有给黄某某钥匙,黄某某的单位在2019年起诉其要求腾房,其败诉后就把钥匙交给了黄某某。其一共支付了房租48万元左右,全部是按照黄某某的要求以现金支付的,黄某某没有给其开具过发票或收据。

9.证人马某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黄某某系其原来租住小区的物业经理。2015年其在大兴区的光辉伟业市场做铝合金生意,由于给金惠园南区物业地下室修门认识了黄某某。2017年5月,其想租房时找到了黄某某。2017年5月8日,其向黄某某承租了大兴区金惠园三区的房子。当时双方没有签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租金每月1000元,按月支付,其一直租住了三年多,直到2021年1月搬走。其基本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某支付租金,只有一次是给的现金。2017年5月开始,其还租过金惠园小区地下室的一个小房子,用于存放工具,房租每月300元。该地下室2019年11月之前的租金都通过其给小区安装地下室塑料顶棚、维修窗户的安装费、维修费抵了。2019年11月开始,该地下室的租金变为每月500元,按月支付,其都通过微信转账给了黄某某。截至出具证言的2021年4月1日,其共计支付给黄某某两间房屋的租金51000元。

10.证人郝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时,其从黄某某处租了位于金惠园三里的一间地下室,租金为每月150元,直到2014年底,都是现金支付。大约2013年至2014年期间有一年半左右,其因嫌地下室太潮湿,租过地上的一居室,位于金惠园三里小区,房租每月500元,也是现金支付。2014年底,由于其租的地下室的热水器爆炸,黄某某不让其租用该两套房屋了,其就租了小区里一间私人的房子。2016年底,其又找到黄某某租了金惠园三里小区,租金每月1000元,半年付,时间从2017年4月至2020年底,都是现金支付。2020年底,金惠园小区的房子被天恒华辰公司都收走了,其就找了私人房子租。其通过黄某某租房先后支付了租金共计约69200元。

1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大约2006年、2007年时,其在金惠园三里住了三年左右,该房屋系其姨夫从黄某某那里租的,房租每月大约几百元。具体房租是其交的还是其姨夫交的,其记不清了。黄某某没有向其提供过发票或凭证。其姨夫已于2010年去世了。

12.证人史中需的证言,证实其自2007年五六月份开始在金惠园小区居住,房子是黄某某给其找的,直到2017年12月二十几号,期间陆续换过几次房子。2007年6月至2008年10月期间每月房租800元,2009年每月300元,其中2009年有三个月其给搬家公司的杨某2干活就搬到地下室了,没要租金,2010年至2013年9月每月1000元,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每月1000元,其还给其父母租过一套房子,每月1000元,总共支付给黄某某租金101200元,都是现金支付。

13.涉案房产不动产权证书,证实本案涉案房产均为国有产权房屋。

14.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证实委托方北京西都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受托方北京市西开华辰物业管理中心(北京天恒华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方将位于裕中西里、裕中东里、卢沟桥北里、金惠园三里、白云观北里等15个小区的部分物业委托于受托方实行物业管理。

15.北京西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西都公司改制前身北京市西城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西开发”)开发小区时,向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设备间用于服务小区居民。其中卢沟桥北里、甘露园南里、甘露园南里、白云观街北里、白云观街北里的物业管理用房、白云观街北里是设备间,上述房屋系西开发无偿提供给天恒华辰公司无偿使用,用于服务小区居民。金惠园三里及地上房屋非西开发(西都公司)无偿提供给天恒华辰公司的房屋。卢沟桥北里、甘露园南里、白云观街北里、金惠园三里小区房屋大产权归西开发(西都公司),西开发(西都公司)没有授权天恒华辰公司出租,天恒华辰公司私自将房屋出租的收益应该归西开发(西都公司),西开发(西都公司)从未收到过上述房屋的租金收益。

16.北京天恒华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天恒华辰公司对黄某某担任主任的第三项目部管辖的卢沟桥北里、白云观北里小区、甘露园南里一区、金惠园三里小区房屋管理费收入进行核查,未发现黄某某就卢沟桥北里、白云观北里小区、甘露园南里、金惠园小区及地上房屋上交过天恒华辰公司房屋租金收入。

17.北京天恒华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黄某某相关情况说明、岗位责任书,证实黄某某在担任天恒华辰公司第三项目部主任期间,岗位职责为: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所的管理、收费、维修、保安、保洁和车辆管理等各项工作,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管理服务费及代收房租、电等有关费用,按年度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收费经济指标任务与各项管理工作任务;同时,接受企业财务部门监督,及时按月报账,不得留存,做到年度账款两清等。黄某某作为天恒华辰公司的员工,由天恒华辰公司按月支付工资,双方并非合作关系,天恒华辰公司从未与黄某某签订过承包合同。为促使员工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履行岗位职责,由天恒华辰公司副总经理与各项目部主任签订《岗位责任书》,督促各项目部完成收费考核指标任务,同时收费指标任务与管理责任均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公司将根据责任人的工作业绩、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奖惩。2012年12月25日,天恒华辰公司开具的证明中“关于黄某某承包各项经济指标等”,并非由黄某某承揽天恒华辰公司的业务独立经营,仅是黄某某作为第三项目部主任,负责承接岗位责任书中的工作职责内容,并负责协调、督促所辖管片的管理人员、收费人员完成公司下达给第三项目部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工作指标,并非赋予黄某某独立经营的权利。

18.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金惠园三里小区空置房的产权归西都公司所有,小区的地下室产权归北京翔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都是国有资产。其将金惠园三里小区的地下室和地上空置房屋私自出租给了杨某2、郝某、马某等人。2005年6月其和杨某2签了租房协议,协议约定租期自2005年9月到2008年9月,租金每月1650元,房间是金惠园三里的3.5间地下室。但实际上杨某2从2005年9月到2014年6月一共租用了几间房,每月支付1950元租金;2014年6月到2017年3月,由于地下室消防不合格,杨某2自己对地下室进行重新整改装修,装修费用从租金里扣除了;2017年4月到2018年10月,杨某2只保留了一个套间和一个小房间,其他的都腾退了,每月租金600元;2018年11月、12月,杨某2自己把房租降到了每月300元,给了其2个月的房租后就不再支付了;其共计收取了杨某2大约216150元的房租。2006年开始,其将金惠园三里的一间地下室租给了郝某,每月租金150元;到了2013年7月,郝某觉得地下室住着不方便,其又找了一间一居室给郝某,每月500元,地下室郝某也继续租用;2014年底,由于郝某租用的地下室热水器爆炸,其不再租给郝某房子;2017年4月,郝某的房东不把房子租给郝某了,其又给了郝某,每月1000元,租到2020年底;其共计收取郝某房租69200元。2017年5月,其把某房间租给马某居住,每月1000元,一间地下室租给马某存放工具,自2019年11月开始收每月500元;共计收取马某房租51000元。其还将金惠园三里的一个顶层复式租给了王某2,每月600元,租了三年左右时间,共计收取房租21600元,具体数额记不清了。其还将金惠园三里内的房子租给“小史”“老史”一家,期间换过几次房子,具体情况记不清了,共计收取了10万元左右的房租。其将白云观北里小区的4间地下室陆续私自租给了小区康健门诊、康健门诊的员工小周、金碧火锅店的老板张某、还有个一服装店的女店主。这几人租房的时间都大概是两年左右,具体金额和时间其记不太清楚,总共收取房租大约11万余元。2017年4月开始,其将卢沟桥北里的物业办公室租给了郭某,共计收取押金和房租73500元。2013年开始,其将甘露园三里的物业办公室租给李某,共计收取房租53300元。通过私自租房,其一共收取了70万元左右的房租,具体金额记不清了。这些房子都是国有资产,是不能私自出租的。其收取的房租没有上交过天恒华辰公司,其收了房租以后一般都凑个整数交给了其妻子苗红莉,说是单位发的奖金。

二、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天恒华辰公司金惠园三里物管所主管、天恒华辰公司第三项目管理部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签订虚假保安服务合同后套取现金的手段,将用于支付金惠园三里小区的保安费共计人民币40万元非法占有。

2021年3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主动退赃人民币109.95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开始其在金惠园三里小区当保安,黄某某是该小区的物业经理。当时其当保安的公司挂靠在京铁卫士保安服务公司,负责金惠园三里小区保安业务的人是王焕华,其是保安班长,当时金惠园三里小区总共有四个保安。2005年至2007年底,保安的工资由王焕华负责发放,每个月不到1000元,按季度发放,由王焕华直接给保安现金。2007年底时,王焕华与黄某某出现了矛盾,王焕华就不再在金惠园三里小区承接保安业务了。黄某某于2008年初找到其,让其继续在小区当保安班长,其余的保安由黄某某负责找。其作为保安班长,主要负责小区的巡逻以及管理其他保安,其他保安负责门口值班。除了其以外,还有三个保安,都是黄某某找来的人,一个是郝某、一个老头,还有一个人是不固定的,一般是找小区的维修工张涛等人替换,每人八个小时换一班。其还帮黄某某处理小区保安合同和保安费发票的事情。2008年初,王焕华不再负责小区保安服务工作后,黄某某向其提出让其找一家保安公司签合同和开发票,但实际上不提供保安服务,其表示其找不到。后黄某某找了一家公司让其联系,其就按照黄某某的安排开始联系。2008年开始,一般都是在年初的时候,其按照黄某某的安排找一家保安公司与天恒华辰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其记得用过北京保安服务总公司大兴分公司、京铁卫士保安服务公司等保安公司的名义。每季度初,其去签合同的保安公司拿保安服务费的发票,同时给保安公司支付一笔2000元左右的管理费,管理费是黄某某给其的现金。其拿到发票后交给黄某某,之后黄某某应该会找公司把保安服务费串成现金,之后黄某某拿出一部分钱给其和另外三名保安发工资。其的工资是每个月1000元,另外三名保安的工资是每月900元加饭补200元。其的工资比别的保安少,是由于黄某某给其安排了一套闲置房居住,其不用交租金,其他保安都住在地下室,而且其和小区的正式员工一起吃饭所以没有饭补。大多数时候是黄某某直接给其和保安发工资,有时候也把钱给其让其去给其他保安发工资。发完工资剩下的钱,黄某某和其提过一人一半分了,但实际上串出来的现金都在黄某某那里,黄某某有时候给其点钱,有时候以抵消其的房租等理由不给其钱,其拿到的钱肯定达不到剩余保安费的一半,具体数额记不清了。2008年一开始,天恒华辰公司每季度支付1万多元的保安费,过了一段时间,由于西城区卫生局所有的金惠园三里就在小区南门旁边,黄某某就和西城区卫生局协商让西城区卫生局出一些保安费来负责小区南门的保安工作,所以西城区卫生局也开始每季度支付几千元的保安费,小区每季度的保安费就变为了2万多元。2012年底,其开始兼职,2016年初,其辞去金惠园三里小区的保安工作,之后应该是王焕华和王焕华的儿子王某1接手了。

2.证人王某1(北京京铁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其父亲王焕华一直挂靠在京铁卫士保安公司下面做保安服务业务。2005年至2007年底,其父亲的保安公司承接了金惠园三里小区的保安业务,当时黄某某作为天恒华辰公司金惠园三里物管所所长负责小区的保安管理。其每年用挂靠的京铁卫士保安公司的名义与天恒华辰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天恒华辰公司每季度按照合同向其支付物业费,由其安排保安在金惠园三里提供物业服务,只要其保障小区东门和南门两个岗位有保安值守,天恒华辰公司和黄某某并不插手保安费和人员安排的事。2007年底黄某某发现有时候保安不在岗,开始拖欠其保安费,双方产生了劳动纠纷,2007年最后一个季度,黄某某没有支付其保安费,双方的保安服务合同就解除了。2016年初黄某某又和其沟通金惠园三里小区保安服务的事,提出天恒华辰公司每季度给其22500元保安费,让其出四个保安提供服务,其觉得这个价格太低,就拒绝了。黄某某又提出通过其挂靠的京铁卫士保安公司把天恒华辰公司每季度22500元的保安费串成现金,扣除税费和管理费之后把钱给黄某某,黄某某自己找保安,其就答应了帮这个忙。2016年初开始,天恒华辰公司每季度22500元的保安费扣除税费和管理费之后还剩2万元左右,其都通过京铁卫士保安公司串成现金交给了黄某某。到了2017年11月,京铁卫士保安公司开始把保安费打到其银行账户上,而且黄某某找的保安需要在其公司登记,其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成本,其就向黄某某提出留下9000元的成本,之后把剩下的13500元通过银行转账形式给黄某某,还是由黄某某负责找保安,黄某某同意了。黄某某通过其串出现金的情况从2016年第一季度到2020年第四季度,一共5年时间。

3.证人郝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左右,其找黄某某表示想找个活,当时其在友谊宾馆上夜班负责维修,黄某某就让其白天在小区兼职做保安,同时也干一些小区里维修水管或电路的零活,每月工资600元。当时小区保安队长是尹某,工资是由尹某每月给其发现金。2012年底以后,尹某不在金惠园三里小区做保安了,其的工资是黄某某直接给其现金,当时小区里还有一个维修工张涛,也是兼职做保安。平时其二人不需要在岗位上班,碰到小区有检查或业主投诉的时候其二人就出来充当一下小区保安,每季度给其二人发3000元现金,其二人一人一半,张涛的钱是黄某某给其后,其给张涛的。此外,黄某某偶尔年底会给其500元现金的过节费,大约给过三四次。

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黄某某是其妻子黄秀琴的弟弟。2012年左右,黄某某问其能否帮忙把天恒华辰公司的转账支票兑换成现金,称天恒华辰公司不负责把金惠园三里小区的保安费换成现金,只是给转账支票,而他给保安发工资需要现金。当时黄某某拿了两张转账支票给其,一张是天恒华辰公司的,一张是北京永泰恒卫生服务中心的,两张支票加起来是2万余元。后其通过其当时所在的北京市育新胶印总厂帮黄某某把天恒华辰公司的转账支票兑换成了现金。按照惯例,北京市育新胶印总厂帮忙兑换现金收取了一定费用,具体多少其记不清了。后黄某某称找到别的公司帮忙了,其便不再帮黄某某兑换支票了。

5.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其不认识黄某某,其听其爱人杨某2提过这个人。其转账给黄某某的四笔22500元是按照杨某2要求的,具体转账原因其记不清了,钱是其从家里拿的。昊丽程实货运咨询服务中心是其父亲袁连生注册的一家公司,没有经营,有时候走账,即存支票。

6.北京永泰恒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大兴金惠园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北京永泰恒卫生服务中心记账凭证,证实北京市大兴区金惠园三里小区系西城区卫健委产权房,自1998年委托北京永泰恒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楼的物业服务工作,物业费由该楼居民缴纳。2009年至2020年12月,按照负责大兴区金惠园三里小区整体物业服务的北京天恒华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由北京永泰恒卫生服务中心承担两名保安的费用,按照每季度8100元支付,2009年至2012年由北京市保安总公司大兴分公司提供发票,2013年至2020年由京铁卫士保安公司提供发票。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与北京永泰恒卫生服务中心签订了大兴区金惠园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7.保安服务合同书、记账凭证,证实天恒华辰公司与北京京铁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天恒华辰公司支票领用及保安费记账情况。

8.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大兴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大兴分公司与天恒华辰公司、北京市永泰恒卫生服务中心无任何业务往来和经济往来。

9.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2007年底开始经手保安费,一开始金惠园三里小区的保安费只有天恒华辰公司支付,大概1万余元,到了2009年,金惠园三里小区的保安费由天恒华辰公司和永泰恒卫生服务中心两家公司支付,每季度2万余元。其安排保安班长尹某帮其找一家保安公司能和天恒华辰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提供发票把保安费套现出来,实际上由其们自己找几个黑保安负责金惠园三里小区的保安工作。尹某当保安班长期间,还有两个保安,一个是郝某,另一个是个老头,具体名字记不清了,尹某每月工资1500元,另外两个保安每月1300元。这期间每季度2万多元的保安费,需要向签合同的保安公司缴纳管理费、税费等费用,这两笔钱都是给现金;同时每个季度要实际支付三个人的保安费12300元,扣除这些之后还剩5000元左右,其和尹某一人分一半。2015年底,尹某离开金惠园小区后,其又找到之前负责金惠园三里保安服务的王焕华,由王焕华和王焕华的儿子王某1所在的京铁卫士保安公司帮其跟天恒华辰公司签合同和提供发票,其分给王焕华、王某1一些费用,实际由其自己去找保安。双方最终决定每季度22500元的保安费串成现金后由王焕华、王某1分9000元,其中包含支付给保安公司的管理费、税费等,其拿剩下的13500元。其找了两个保安,一个是郝某,每月1000元,另一个姓郭,名字记不清了,每月1300元,每季度实际支付保安费7000元左右,其分走了剩下的6000元左右。自2009年至2015年,其和尹某一共分了14万元左右的保安费;2016年至2020年,其和王某1一共分了26万元左右的保安费,共计40万元左右。

10.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实2021年6月2日,黄某某之妻苗红莉的广发银行账户向中共北京市西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099550元。

11.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2021年3月15日,中共北京市西城区纪委区监委通过中共北京天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将黄某某带到北京市西城区纪委区监委二龙路谈话点进行谈话,并于当日对黄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均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应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黄某某提出其私自收取的房租有一部分用于小区食堂、保安费等用途的意见,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黄某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问题,经查,天恒华辰公司系西都公司持股50%的国有参股公司,黄某某作为天恒华辰公司工作人员管理国有产权房屋,系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其非法侵吞国有财物的行为应以贪污罪论,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黄某某与天恒华辰公司存在承包关系的意见,经查,黄某某与天恒华辰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书》,黄某某系天恒华辰公司的员工,而双方之间并未签订过承包合同,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承包关系。天恒华辰公司《证明》中虽然使用了“承包”各项指标的用语,但结合《岗位责任书》和天恒华辰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该几份证据指向的均系天恒华辰公司对内部领导提出的工作考核要求,黄某某当庭供述中亦表示“承包”是要完成物业费、房租的收缴指标。且本案涉案房产均系国有财产,产权并不属于天恒华辰公司,天恒华辰公司亦不具有将国有财产承包给个人的权利,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黄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经查,天恒华辰公司并未授权黄某某经营小区安保服务内容,故并不存在保安费是黄某某经营性质收益的问题。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他人与天恒华辰公司签订虚假保安服务合同后套取现金,将天恒华辰公司支付的金惠园三里小区保安费中的部分款项非法占有,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及社会危害性,构成职务侵占罪,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退缴赃款,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人民币一百零九万九千五百五十元,其中人民币二十四万三千九百五十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翔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四十五万五千六百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西都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四十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天恒华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冰洁

人民陪审员  赵 云

人民陪审员  孙素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丁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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