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川0321刑初243号
荣县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刑诉〔202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金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某及其辩护人罗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左右,王某某(另案处理)为套取拆迁补偿款,先后找到具备养鸡技术的被告人甘某某及胡某某(另案处理)在自贡市红旗乡白果村一组已被冻结的地块上抢建养鸡棚,拟将养鸡棚以无证建筑的名义套取拆迁补偿款。甘某某负责搭建养鸡棚,胡某某、王某某负责协调、勾结高新管委会原调研员李某某(另案处理)、房屋征收办公室原副主任陈某(另案处理)、房屋征收办工作人员吕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6年6月2日,共同套取拆迁补偿款488220元,其中甘某某分得78000元。案发后,甘某某已经退缴赃款78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定被告人甘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指控证据。
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罗毅对被告人甘某某构成贪污罪不持异议,并以被告人甘某某系从犯,积极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为由,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左右,王某某(另案处理)为套取拆迁补偿款,先后找到具备养鸡技术的被告人甘某某及胡某某(另案处理)在自贡市红旗乡白果村一组已被冻结的地块上抢建养鸡棚,拟将养鸡棚以无证建筑的名义套取拆迁补偿款。经共同商议后,由甘某某负责搭建养鸡棚,胡某某、王某某负责协调、勾结高新管委会原调研员李某某(另案处理)、房屋征收办公室原副主任陈某(另案处理)、房屋征收办工作人员吕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6年6月2日,共同套取拆迁补偿款488220元,其中甘某某分得78000元。案发后,甘某某已经退缴赃款78000元,本院在判决王某某贪污案中已进行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胡某某、陈某、吕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同案人刑事判决书、房屋拆迁情况登记表、自贡高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合同、房屋拆迁领款通知单、银行流水清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伙同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采取虚假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等手段,共同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予以私分,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罗毅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保护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但崇军
人民陪审员 杨小周
人民陪审员 雷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