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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5刑初63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15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陕0115刑初63号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二部刑诉〔2020〕Z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骊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齐晓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张某某担任临潼区新丰街道梁赵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协助临潼区XX街道办事处、临潼区渭河综合整治建设指挥部对梁赵村渭河综合治理被征土地地面附属物进行清点、登记上报过程中,以其本人和该村村民张某乙张训、张某甲张社教、朱浪涛等4人名义虚列7眼机井和8.4盛果园,后于2012年8月27日将该笔虚报的共计122400元的地面附属物补偿款领出。被告人张某某将该笔122400元资金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担任临潼区新丰街道梁赵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在与韩选政挂靠的西安市临潼区桥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结算支付新农村建设工程款过程中,明知该村新农村建设农户改厕和路灯安装项目已由他人实施完毕,相关费用已经予以支付,仍在与韩选政结算的该村新农村建设工程款中继续列支农户改厕费用6万元和路灯安装费用2万元,进行重复报销。被告人张某某将该笔8万元资金非法占有,用于归还韩选政之前为其垫付的其私人组织的旅游所花销的费用。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且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认为,同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退缴了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张某某担任临潼区新丰街道梁赵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协助临潼区新丰街道办事处、临潼区渭河综合整治建设指挥部对梁赵村渭河综合治理被征土地地面附属物进行清点、登记上报过程中,以其本人和该村村民张某乙张训、张某甲张社教、朱浪涛等4人名义虚列7眼机井和8.4盛果园,后于2012年8月27日将该笔虚报的共计122400元的地面附属物补偿款领出。被告人张某某将该笔122400元资金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担任临潼区新丰街道梁赵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在与韩选政挂靠的西安市临潼区桥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结算支付新农村建设工程款过程中,明知该村新农村建设农户改厕和路灯安装项目已由他人实施完毕,相关费用已经予以支付,仍在与韩选政结算的该村新农村建设工程款中继续列支农户改厕费用6万元和路灯安装费用2万元,进行重复报销。被告人张某某将该笔8万元资金非法占有,用于归还韩选政之前为其垫付的其私人组织的旅游所花销的费用。

另查,本案在调查办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向办案机关退缴贪污赃款20.24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关于贪污渭河治理被征土地地面附属物补偿款12.24万元案件

1.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2.张某某职务证明。3.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道办事处临新办发〔2012〕83号文件。4.渭河新丰段综合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实施方案。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6.证人靳小良、崔凯、徐武军、齐奋斗、张社教、张某乙张训、朱浪涛、汪耀宪、杨建道、汪志坚、朱辉辉、樊楠、胡博证言。7.案款缴款书。8.渭河指挥部拨付新丰2012-2013征地款来源情况统计表、财务资料、渭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费用清单。9.新丰街办向梁赵村拨付征地及附属物赔偿款财务资料。10.梁赵村报销地面附属物财务资料。11.秦农银行新丰支行银行查询资料。12.梁赵村附属物登记及发放情况资料。13.临潼区渭河治理土地及地面附属物登记表。14.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关于贪污新农村建设款8万元案件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证人汪志坚、朱辉辉、朱浪涛、齐奋斗、张解生、韩选政证言。3.西安市统筹办市统筹办发[2012]25号关于申报2013年度西安市新农村重点村的通知文件。4.关于西安市2013年度新农村重点村建设主要目标任务报告。5.资金划拨申请审批表、梁赵村新农村建设重点村申报表说明。6.西安市统筹办、西安市财政局市统筹办发[2012]44号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西安市统筹办、西安市财政局市统筹办发[2013]5号关于下达2013年度新农村重点村村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文件;西安市统筹办市统筹办发[2013]10号关于预拨2013年度新农村重点村村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奖励补助资金的通知文件。7.拨付梁赵村新农村建设财务资料。8.梁赵村支付韩选政新农村建设工程款相关财务资料。9.梁赵村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合同。10.桥梁公司相关财务资料。11.西安市临潼区爱卫办临爱卫办发[2013]8号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改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12.领条。13.梁赵村村道路灯安装协议书、路灯安装相关账务资料。14.梁赵村2012年1月-2014年12月账务资料。15.案款缴款书。

以上证据,均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活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贪污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贪污赃款,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之意见,结合本案案情不予采纳。为了维护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涉案暂扣赃款人民币12.24万元、8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  煜

人民陪审员  刘联盟

人民陪审员  梁忠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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