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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104刑初257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15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辽1104刑初257号    

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任盘锦市大洼区榆树街道曾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示榆树街道曾家村报账员李某某先后通知24名村民向榆树农场补交退休后承包田转经济田的差额费用,共计收取19.1536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未将上述款项上交榆树农场,而是作为账外资金留在李某某处保管、使用。被告人李某某将其中的11.75365万元用于公务支出,剩余7.4万元用于个人花销。2021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将违法所得7.4万元上交盘锦市大洼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盘锦市大洼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李某某适用非监禁刑。

指控罪名

贪污罪

量刑建议

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未异议。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

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依法没收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四千元,上缴国库。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孟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  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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