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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921刑初81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15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陕0921刑初81号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汉阴检刑诉[202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小玉、检察官助理王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剑明、欧小丽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根据2006年1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即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财政部门应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汉阴县蒲溪镇辖区曾设有两个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别是蒲双区域敬老院(原蒲溪敬老院,俗称小街敬老院)和田禾敬老院(现已撤销)。原蒲溪敬老院于2008年1月由蒲溪镇XXXX组织建设,2014年更名为蒲双区域敬老院。2008年1月至2016年12月,蒲双区域敬老院由蒲溪镇XXXX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蒲溪镇XXX负责。2016年12月至今,蒲双区域敬老院由汉阴县中心敬老院管理。田禾敬老院于2009年由原田禾乡XXXX组织建设,因2011年8月原田禾乡撤并入蒲溪镇,此后至2020年7月,田禾敬老院由蒲溪镇XXXX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蒲溪镇XXX负责。

汉阴县蒲溪镇XXX负责辖区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每季度按照汉阴县民政局要求为辖区XX户申报五保供养资金,其中:分散供养五保户供养资金由县财政局下拨后兑付给五保户本人银行账户,集中供养五保户供养资金由县财政局下拨后兑付给敬老院统一管理。因蒲双区域敬老院和田禾区域敬老院均无对公账户,经汉阴县民政局同意,蒲溪镇XXX以蒲双区XX户汤某某银行账户(账号为2707021501109000094530)、田禾敬老院五保户陈某某银行账户(账号为2707021501109001688428)分别作为两个敬老院的资金账户,接收两个敬老院入住五保户的供养资金、少数入住敬老院低保户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个别孤儿的生活补助金以及部分军人优抚资金(以下统称民政救济资金和民政优抚资金)。根据《汉阴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试行)》中“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费,由乡镇XXX负责管理并建立支出账务”的相关规定,蒲双区域敬老院和田禾敬老院资金账户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管理,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的生产生活支出由其从敬老院的资金账户中取现列支并记账。

2011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的妻子胡某甲经营的美容院需要资金周转,黄某某便多次从其管理的敬老院资金账户中支取现金或者将敬老院开支后结余的现金进行截留,共计取现截留160000元,其中150000元交给胡某甲用于美容店经营周转,1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另查明,2016年6月,汉阴县民政局会同汉阴县财政局、汉阴县审计局,对全县的直管敬老院、镇敬老院财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要求敬老院开展自查并上交结余的五保供养资金。黄某某清理账务后发现五保供养费结余资金亏空200000元,黄某某遂将情况告知刘某甲,刘某甲担心事情暴露,提议二人各退缴资金100000元填补亏空,黄某某表示同意,后黄某某于2016年7月5日通过其2707020301109000236452银行账户向陈某某账户转账100000元。2021年6月9日,黄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资金6000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蒲溪镇XXX工作期间,利用其管理敬老院资金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民政救助、优抚资金共计160000元,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李剑明、欧小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蒲溪镇敬老院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且被告人主动弥补亏空资金,其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有立功表现,主动全部退缴赃款,系初犯、偶犯,无再犯危险,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根据2006年1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即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财政部门应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汉阴县蒲溪镇辖区曾设有两个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别是蒲双区域敬老院(原蒲溪敬老院,俗称小街敬老院)和田禾敬老院(现已撤销)。原蒲溪敬老院于2008年1月由蒲溪镇XXXX组织建设,2014年更名为蒲双区域敬老院。2008年1月至2016年12月,蒲双区域敬老院由蒲溪镇XXXX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蒲溪镇XXX负责。2016年12月至今,蒲双区域敬老院由汉阴县中心敬老院管理。田禾敬老院于2009年由原田禾乡XXXX组织建设,因2011年8月原田禾乡撤并入蒲溪镇,此后至2020年7月,田禾敬老院由蒲溪镇XXXX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蒲溪镇XXX负责。

汉阴县蒲溪镇XXX负责辖区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每季度按照汉阴县民政局要求为辖区XX户申报五保供养资金,其中:分散供养五保户供养资金由县财政局下拨后兑付给五保户本人银行账户,集中供养五保户供养资金由县财政局下拨后兑付给敬老院统一管理。因蒲双区域敬老院和田禾区域敬老院均无对公账户,经汉阴县民政局同意,蒲溪镇XXX以蒲双区XX户汤某某银行账户(账号为2707021501109000094530)、田禾敬老院五保户陈某某银行账户(账号为2707021501109001688428)分别作为两个敬老院的资金账户,接收两个敬老院入住五保户的供养资金、少数入住敬老院低保户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个别孤儿的生活补助金以及部分军人优抚资金(以下统称民政救济资金和民政优抚资金)。根据《汉阴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试行)》中“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费,由乡镇XXX负责管理并建立支出账务”的相关规定,蒲双区域敬老院和田禾敬老院资金账户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管理,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的生产生活支出由其从敬老院的资金账户中取现列支并记账。

田禾敬老院(2012年4月至2016年6月)和蒲双区域敬老院(2011年1月至2016年6月)两个资金账户共收到五保、低保、孤儿等民政救助资金和优抚军人补助款共计1612100.62元,用于两个敬老院生产生活支出共计1010054.7元,应当结余602045.92元民政资金,实际结余123659.31元,据此,两个敬老院民政资金亏空478386.61元。2011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的妻子胡某甲经营的美容院需要资金周转,黄某某便多次从其管理的敬老院资金账户中支取现金或者将敬老院开支后结余的现金进行截留,共计取现截留160000元,其中150000元交给胡某甲用于美容店经营周转,1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支出。2016年6月,汉阴县民政局会同汉阴县财政局、汉阴县审计局,对全县的直管敬老院、镇敬老院财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要求敬老院开展自查并上交结余的五保供养资金。黄某某清理账务后发现五保供养费结余资金亏空200000元,黄某某遂将情况告知刘某甲,刘某甲担心事情暴露,提议二人各退缴资金100000元填补亏空,黄某某表示同意,后黄某某于2016年7月5日通过银行账户(账号2707020301109000236452)向陈某某账户转账100000元。

另查明,2006年7月至今,被告人黄某某在汉阴县蒲溪镇XXXX工作,其中:2006年7月至2017年在汉阴县蒲溪镇XXX工作,2018年在蒲溪镇公共事业服务站工作,2019年至今在蒲溪镇XXX工作。本案系汉阴县XX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初核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2021年5月17日,汉阴县XX委对本案予以立案,同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贪污罪被汉阴县XX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25日被汉阴县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汉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2021年6月9日,黄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6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汉阴县民政局《关于五保(特困)供养资金、低保金、优抚军人补助、孤儿生活补助资金性质的情况说明》、汉阴县民政局《关于蒲溪镇五保供养工作的情况说明》,证实五保供养资金、低保补助资金以及孤儿生活补助资金均为五保户、低保户和孤儿的救助补助资金,属于民政救济(救助)款;优抚军人补助属于优抚资金。蒲溪镇辖区内现有2个敬老院,分别是蒲双区域敬老院和田禾敬老院。蒲双区域敬老院(早年发文中曾用名蒲溪中心敬老院、小街敬老院)前身为蒲溪敬老院,于2008年1月组织建立,2014年变更为蒲双区域敬老院,直到2016年12月由蒲溪镇政府管理,由蒲溪镇XXX负责管理该敬老院。田禾敬老院于2009年由原田禾乡政府组织建立,2011年8月随乡镇撤并后并入蒲溪镇,由蒲溪镇政府管理,蒲溪镇XXX负责管理该敬老院。2020年7月,田禾敬老院被并入蒲双区域敬老院。五保供养资金包含五保供养生活费、取暖费、提高标准补贴、电价补贴、春节补贴、临时补贴、物价补贴、丧葬费。按照规定,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的供养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敬老院,因敬老院无对公账户,经民政局协助县财政局以敬老院其中一个五保户银行账户作为敬老院资金账户。五保供养资金兑付流程。

2.关于刘某甲和黄某某经手敬老院民政资金金额的情况说明、田禾敬老院和原蒲溪敬老院财政资金结余及去向情况统计表,证明田禾敬老院(2012年4月至2016年6月)和蒲双区域敬老院(2011年1月至2016年6月)两个资金账户共收到五保、低保、孤儿等民政救助资金和优抚军人补助款共计1612100.62元,用于两个敬老院生产生活支出共计1010054.7元,应当结余602045.92元民政资金,但实际结余123659.31元。据此,两个敬老院民政资金亏空478386.61元。

3.原蒲溪敬老院和田禾敬老院资金账户财政资金收入情况统计表、原蒲溪敬老院资金账户财政资金收入情况(2011年1月至2016年6月)、田禾敬老院资金账户财政资金收入情况(2012年4月至2016年6月)、关于陈某某银行账户收入相关情况说明、关于协助查询汤某某和陈某某账务来源的补充说明、关于汤某某和陈某某银行账户相关情况说明、蒲溪镇2010年五保户取暖费及13月临时补贴花名册等、汉阴县2010年11月份至2011年3月份农村五保户供养物价补贴汇总、汉阴县2010年10月至12月份提高标准2011年1月至3月份第一季度农村五保户供养费汇总、汉阴县2010年度农村五保户发放春节一次性生活费汇总等、蒲溪镇2014年4-6月农村低保兑付花名册、蒲溪镇2014年第二季度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兑付花名册、蒲溪镇2014年7-9月农村低保兑付花名册、蒲溪镇2014年7-9月农村低保物价补贴、蒲溪镇2014年第三季度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兑付花名册等、陈某某尾号为8428卡交易明细,证明2011年1月至2016年6月,蒲双区域敬老院资金账户财政资金总收入为868113.22元,其中:五保供养金共计826909.2元,低保、优抚救助资金共计39113.6元,资金利息2090.42元。2012年4月至2016年6月,田禾敬老院资金账户财政资金总收入为743987.4元(包含文卫移交时账户余额45352.25元),其中:移交时账户余额45352.25元,五保供养金共计662487.6元,低保、优抚救助资金共计34409.8元,资金利息1737.75元。陈某某尾号为8428账户于2016年7月29日11:35:51时向赵某甲尾号为5183账户转账163990元。

4.蒲溪镇田禾敬老院(2012年第二季度至2016年第二季度)和小街敬老院(2011年第一季度至2016年第二季度)生产生活支出情况统计表及生产生活支出明细表,证实2011年第一季度至2016年第二季度,蒲双区域敬老院合计支出442807.06元;2012年第二季度至2016年第二季度,田禾敬老院合计支出567247.64元,两个敬老院合计支出1010054.7元。

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开户申请书、陈某某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开户协议书、汤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信合记账凭证、开户申请和协议等相关资料,证明陈某某尾号为8428农行卡(有折补卡)的办卡时间为2014年5月13日;汤某某尾号为4530农行卡(有折补卡)的办卡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

6.黄某某尾号6452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陈某某尾号为8428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6年7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其尾号6452的银行账户向陈某某尾号为8428的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陈某某尾号为8428账户于2016年7月29日11:35:51时向赵某甲尾号为5183账户转账163990元。

7.汉阴县民政局、汉阴县财政局和汉阴县审计局《关于开展五保供养资金财务检查的通知》、汉阴县民政局和汉阴县财政局《关于五保供养资金财务检查的督办函》、蒲溪镇XXXX《关于上报蒲溪镇小街、田禾敬老院五保供养资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的自查报告》、支出明细复印件、进账单、小街田禾敬老院收支汇总表,证明2016年6月,汉阴县民政局、汉阴县财政局、汉阴县审计局组织对全县的直管敬老院、镇敬老院实施财务检查,并要求将自查结果于7月31日前报送检查组。蒲溪镇XXXX于2016年8月22日将自查结果上报县民政局,该自查结果显示:截止2016年6月30日,小街敬老院(现蒲双区域敬老院)共计收入资金533325.8元,支出资金444010.06元,结余资金89315.74元;田禾敬老院共计收入资金729406.6元,支出资金495063.03元,结余资金234343.57元。两个敬老院结余资金共计323659.31元。同时两个敬老院实际支出还有八笔资金为144239.9元未包含在结余资金内,其实际结余179419.41元予以上缴县财政。经汉阴县XX委核实,该自查报告中两个敬老院结余资金共计323659.31元系虚假的。

8.赵某甲农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陈某某尾号为8428账户于2016年7月29日11:35:51时向赵某甲尾号为5183账户转账163990元,后当日11:42:48时支取现金163990元。

9.黄某某向监委核查组提供的支出票据,证明在监委调查期间,XX组XX组,共计54页总金额为44156.59元。黄某某向核查组反映以上票据为公务开支并从其管理的敬老院五保等资金中列支,后其又向核查组反映以上票据中,除198元系从敬老院财政资金中列支外,其余支出票据均是从办公经费及专项资金中列支。

10.陕西省农村金融机构结算业务申请书、扣押涉案财物登记表,证明2021年6月9日,黄某某的家属胡某甲代为退缴赃款60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蒲溪镇辖区内有蒲双区域敬老院和田禾敬老院,均归蒲溪镇XXX管理,镇辖区内的集中供养五保户都分别在这两家敬老院入住,统一进行供养管理。蒲双区域敬老院和田禾敬老院没有专门的公用账户,就分别以五保户汤某某、陈某某名义开立了两个账户专门接收五保供养费,两个账户都由黄某某管理。敬老院超过200元的支出都要分管领导负责签字审核,刘某甲不管账目。黄某某每个月造表后向汉阴县民政局申报五保供养费,民政局审批后分别打入两个账户中。五保供养费是一季度发放一次。五保供养费用于五保人员的日常生活开支。2008年左右,因退伍军人被禁止提拔,看着周围比其工作能力差的人因为公务员身份被提拔,感觉工作没有劲头,便和镇村的部分干部一起吃喝玩乐,逐渐提高自己抽烟喝酒的档次,打牌也从5元、10元一局发展到最后20元50元一局,出去打牌最起码都是带上一万元现金,就这样越陷越深。2012年左右,八项规定出台后,因其在外面还有很多账没有清偿,便从黄某某处支取敬老院资金用与偿还账务、赌博、个人日常消费。2014年,刘某甲得知黄某某办理了敬老院账户银行卡后,让黄某某将蒲双区域敬老院的银行卡交由刘某甲保管。经其逐笔辨认,刘某甲用银行卡通过ATM取现的方式支取现金27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赌博、偿还2014年前从黄某某手中借支现金、支付无法报账核销的公务支出32126.82元。2016年6月,汉阴县民政局、汉阴县财政局、汉阴县审计局到蒲溪镇检查敬老院财务情况,要求将敬老院账务打捆清理并上交结余的五保供养费。经黄某某清理账务后发现五保供养费应结余30多万,但实际结余只有10多万,结余资金缺20万,这20万缺口是刘某甲和黄某某用了没有归还导致的,于是刘某甲、黄某某各出10万元将账补平后向汉阴县民政局交账交钱。刘某甲和黄某某心理都清楚挪用的钱不止10万元,想着先把账补平好给民政局交差,后面再细算。刘某甲还的10万元是找小街村文书刘某乙私人借的,当时刘某甲让刘某乙直接将10万元转账到蒲双区域敬老院的账户上。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1997年11月至今,王某甲在汉阴县民政局工作,其中:2009年5月至2016年7月担任县民政局原五保办主任,2016年7月县民政局原五保办、低保办合并为现救助股,2016年7月至今担任县民政局救助股股长。蒲溪镇敬老院最早有两个,分别是小街敬老院和田禾敬老院。田禾敬老院最早归原田禾乡管理,2011年左右撤乡并镇后就归蒲溪镇管理。一直到2016年底,小街敬老院改为蒲双区域敬老院,由县民政局直接管理。2016年6月之前刘某甲系蒲溪镇XXX所长,是敬老院负责人,业务人员黄某某是敬老院日常管理具体负责人员。2016年以后所长调整为赵某甲,但具体工作人员还是黄某某。2016年6月,汉阴县民政局、汉阴县财政局、汉阴县审计局共同组织对全县直管敬老院以及镇敬老院实施财务检查,检查2016年二季度之前的财务情况。2016年7月,汉阴县XX镇下发了《关于五保供养资金财务检查的督办函》要求组织人员完善账务,并上缴结余财政资金。后蒲溪镇小街、田禾敬老院以蒲溪镇XXXX的名义上报了两个敬老院五保供养资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告中写到截止2016年6月30日,小街敬老院和田禾敬老院实际结余资金179419.41元,因认为这个数字是蒲溪镇政府认可的,就直接采信,没有进一步审核报告内容。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至2018年10月,徐某某担任蒲溪镇镇长。蒲溪镇《关于上报蒲溪镇小街敬老院、田禾敬老院五保供养资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的自查报告》审签稿,是2016年7月28日镇XXX对两个敬老院财务清查后形成的自查报告,报告里显示截至2016年6月,小街敬老院和田禾敬老院结余财政资金323659.31元,其中包含有7笔已发生的公务支出,金额共计100079.8元,该金额在计算实际结余资金要核减,故实际结余资金应为223579.41元。审核签字后,XXX就将敬老院的实际结余资金223579.41元解款到镇财政所了。2016年8月9日,汉阴县住建局催缴蒲溪救助站工程劳保通收费、城建档案费、墙改费共计44160元,当时蒲溪镇政府没有其他资金来源来解决,得知蒲溪镇财政所上缴款都没有成功,还在蒲溪镇财政账户上,于是徐某某就同意从上述收缴资金中列支44160元,由蒲溪镇财政所直接转账给汉阴县住建局,剩下的179419.41元由镇财政所上缴给县财政。

4.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至今,赵某甲在蒲溪镇XXX担任所长。汉阴县XX镇清理辖区内敬老院的结余资金并进行上交,因为黄某某没有带身份证和存折,就先将结余资金163990元从陈某某的卡上转到赵某甲名下尾号为5183的信合账户中,后由黄某某负责将163990元和黄某某手中的现金一起交到镇财政所的账户上。赵某甲没有参与具体财务清查、结余资金的数额清算、自查报告的起草,也没有人看过自查报告。

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4日向汤某某尾号453

0的账户转账100000元,是刘某甲向刘某乙借的钱,汤某某的账号是刘某甲提供的。

6.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蒲双区域敬老院和田禾敬老院的账务由XXX干部黄某某管理,因办公室人少,田禾敬老院需要买菜时,刘某丙就从黄某某处拿钱。刘某丙从来没有帮小街敬老院买过菜。刘某丙没领取过蒲溪镇XXX使用小街敬老院和田禾敬老院财政资金发放的补助。

7.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至2020年7月,龚某某任蒲溪镇田禾敬老院院长。刘某甲担任蒲溪镇XXX所长期间,田禾敬老院的财政资金及账务由XXX干部黄某某管理,XXX干部刘某丙帮田禾敬老院采买物资,龚某某和另外一个五保户到镇上去将买的物资提回来,一般买菜和购买生活用品是分开的,买菜就在菜市场买,之后龚某某和刘某丙都在采买的白纸条上签名,钱是刘某丙现场支付。购买生活用品是在汪记商场,不用付钱直接签单,镇XXX统一结账。

8.证人石某甲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3年12月,石某甲任蒲溪镇田禾敬老院院长。2011年8月份左右,XX乡XX镇XX镇管理。蒲溪镇管理田禾敬老院后,平时主要由蒲溪镇XXX干部带着一起去购买菜、肉、日常生活用品等,钱从黄某某处支取,菜在菜市场购买,打白条签字后交给黄某某。

9.证人沈某甲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3年,沈某甲任小街敬老院院长。采买物资由蒲溪镇XXX干部结算,以前是陈涛,后来是黄某某。敬老院内部的管理、物资采买是由当时的厨师石某乙负责。

10.证人石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至2016年7月,石某乙在蒲溪镇小街敬老院工作,主要负责煮饭和物资采买。采买的流程:按照XXX的安排,买菜的时候先去XXX干部黄某某处支取现金,然后用现金在菜市场买菜,买完后将自己记的白条交给黄某某。购买生活用品是定点在XX镇XX商场购买,直接签单,最后由XXX统一结账。

11.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实汤某某到小街敬老院后,领取五保金的存折就交给XXX,后来XXX的人跟汤某某说过,把汤某某的存折作为小街敬老院的存折使用。

1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王小虎是赵某乙的大儿子,王小虎没有入伍参军过,也没有向镇XXX申请过任何补助,镇上干部没有给发放过王小虎补助款。

13.证人沈某乙的证言,证实沈瑞是沈某乙的儿子,沈瑞于2010年12月参军入伍,现在甘肃部队当兵。他们开始不知道有现役军人补助,后来听人说义务兵服役阶段有国家补助,就到镇XXX询问,镇XXX干部给了一千多元钱现金。

1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杨海生是杨某某的二儿子,曾于2009年年底参军入伍,2011年年底退伍,在部队服役两年。他们没有申报过现役军人补助,不知道有现役军人补助政策。2012年左右,杨海生给他打电话说有当兵补助,让他去镇XXX问一下,经询问后镇XXX干部给了他两三千元现金。

15.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实杨小杰是胡某乙的二儿子,杨小杰当过兵,但没有服完兵役。他和杨小杰没有申请和领取过现役军人补助。

1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黄某甲是李某甲的公公,黄某甲于2010年年底去世了,去世之前住过院,住院费用大部分都报销了,每次报销都是直接把票据交到蒲溪镇XXX,父亲看病都是全额报销了,但自父亲去世后,他们就没有再申请过医疗救助资金。她确定父亲黄某甲以及家人都没有收到2012年4月镇XXX给付的5337元医疗救助资金。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蒲溪镇辖区内有蒲双区域敬老院(原小街敬老院)和田禾敬老院两个,由镇政府具体管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按照站所职能职责划分,两个敬老院的日常管理是由蒲溪镇XXX负责。两个敬老院的资金来源是集中供养五保户的五保供养资金,集中供养五保户的日常生产生活都是从五保供养资金中列支。黄某某负责两项工作,包括:一是按照县民政局要求,定期对两个敬老院集中供养人员造册上报,二是负责两个敬老院的财务管理,以及负责好敬老院的生产生活。因蒲双区域敬老院和田禾敬老院没有对公账户,经县民政局同意后,黄某某以五保户汤某某名下尾号为4530银行账户、陈某某名下尾号为8482银行账户分别作为以上两个敬老院的对公账户,接收五保户五保供养资金,后对两个账户分别办理了银行卡。两个敬老院资金账户中,除了有集中供养五保户的供养资金外,还有个别的低保户生活费、个别孤儿生活补助和优抚补助资金。2014年左右,黄某某将汤某某名下尾号为4530银行卡交给刘某甲。2016年,刘某甲被调到蒲溪镇国土所前将银行卡交还给黄某某。后来,小街敬老院改为蒲双区域敬老院,由汉阴县民政局收回管理后,该张银行卡和存折均被注销。田禾敬老院的银行卡和存折均在黄某某手上。经其逐笔核算:蒲双区域敬老院资金账户(2011年1月至2016年6月)和田禾敬老院资金账户(2012年4月至2016年6月)共计收到各类补助资金1612100.62元,用于生产生活支出共计1010054.7元,应当结余602045.92元,但交账时实际结余123659.31元。从他经手管理敬老院财政资金后,因为无人监管,便将敬老院财政资金供其使用,其实开始私自用这些钱的时候,还是有些担心的,但随着时间久了,便就习惯了。其实他和他妻子胡某甲是不缺钱的,虽然敬老院财政资金是公款,但他总想着敬老院资金没人监管,而且也用习惯了,所以就已经把两个敬老院的账户作为自己的账户,里面的财政资金作为自己的钱用。2016年县民政局要求自查时,他知道蒲双区域敬老院和田禾敬老院的财政资金被他和刘某甲挪用,想着把亏空算少点,所以在计算的时候,只简单计算了季度供养费,甚至个别季度供养费都没找全,丧葬费、提标费、孤儿生活费、优抚补助等都没有计算入内。当时算出来两个敬老院应当结余资金323659.31元,但是手上实际结余资金是123659.31元,他和刘某甲各出了十万将应结余资金补齐。解决了蒲溪政府8笔开支144239.9元后,把剩下的179419.41元上解财政专户。后将不真实计算出323659.31的结余资金形成自查报告上报给汉阴县民政局。当时还是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2011年1月至2016年6月,他从蒲双区域敬老院和田禾敬老院的财政资金中共支取15万给妻子胡某甲用于美容店经营周转、自用1万元左右、用于公务支出198元、剩余资金43188.61元无法说清具体去向。刘某甲从蒲双区域敬老院和田禾敬老院的财政资金中共支取275000元。

另有书证问题线索受案登记表、问题线索分办审批表、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到案情况双面、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黄某某同志简况、干部履历表、中共蒲溪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黄某某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户籍证明、陈某某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汉阴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汉阴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汉阴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规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名称的通知》、《关于印发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汉阴县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汉阴县民政局和汉阴县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请求转发<关于提高全县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报告》、汉阴县政府办公室转发汉阴县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县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陕西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汉阴县民政局《关于撤并蒲溪镇田禾敬老院的通知》、《关于蒲溪镇XXX岗位分工及敬老院相关情况说明》、蒲溪镇党委和政府《关于站、办、所负责人任免职的通知》、《关于站、办、所上岗人员的通知》、《关于开展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低保、五保对象规范化管理的整改通知》、《关于站、办、所负责人任职的通知》、《关于章海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汉阴县委办和政府办《关于印发<蒲溪镇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汉阴县委和县政府《关于印发<汉阴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汉阴县XX委《关于设立乡(镇)XXX的通知》、蒲溪镇党委和政府《关于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联村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蒲溪镇党委班子成员及有关领导分工的通知》、黄某某借支单、黄某乙农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郝晨杨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沈兰荣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通话记录(郝晨扬、李杰、石德涛)、刘某甲经手取现情况统计表、汤某某尾号为4530卡交易明细,证人文卫、赵某丙、陈某某、李某乙、邓某某、王某乙、柳某某、黄某乙的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蒲溪镇XXX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的民政救助和优抚资金100000元归个人使用,且其中大部分用于经营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蒲溪镇XXX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的民政救助和优抚资金6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贪污金额为160000元,经查,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主观上有将其中100000元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该部分事实应以挪用公款罪认定为宜。被告人黄某某所犯数罪应当并罚。挪用用于优抚、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被汉阴县XX委进行一般性询问时就主动交代了其挪用公款的事实,构成自首,应对其就挪用公款罪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贪污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将其挪用和贪污的赃款全额退缴,且自愿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某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汉阴县XX委在监督检查中自行发现,且被告人黄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未如实说明刘某甲使用资金的方式、金额以及实际去向,不符合立功的法律规定,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执行机构为汉阴县司法局。)

二、退缴的赃款6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胡  朝  梅

人民陪审员    韩开华

人民陪审员    沈兰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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