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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717刑初90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16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黑0717刑初90号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检察院以伊美检刑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皮振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贪污2018年美溪区第一中学教学楼室内改造卫生间采暖及室外排污管线工程款24275.86元。

2018年7月19日,美溪区人民政府与美溪区城市设施管理服务中心(下称服务中心)签订了第一中学教学楼室内改造卫生间采暖及室外排污管线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金额371947.90元,服务中心签订合同后将工程交由个体人员陈某2施工。2018年12月20日,美溪林业局财政户0909××××0131转入服务中心对公账户0909××××3666工程款371947.90元,同日服务中心对公账户转入陈某2名下6222××××1970工行卡中

334900元付陈某2施工工程款,除去付陈某2施工款,服务中心留存37047.90元用于缴纳工程税款。2018年12月24日服务中心对公账户转入冯某某名下6222××××0489工行卡中76000元,其中包含单位缴税款37047.90元和其他工程施工款及工程缴税款38952.10元。2019年1月7日冯某某到美溪区税务局为此工程缴税12772.04元,剩余24275.86元被冯某某据为己有。

2.贪污2018年美溪区新建森林管护用房卧龙河和对青山二项工程款16010.29元。

2018年7月,美溪林业局与美溪区城市设施管理服务中心签订了美溪新建森林管护用房卧龙河工程和美溪新建森林管护用房对青山工程,两项工程金额均为350000元,合计金额700000元,服务中心签订合同后将工程交由个体人员陈某2施工。2018年11月29日,美溪林业局财政户08865101040004657转入服务中心对公账户0909××××3666工程款700000元,2018年11月30日服务中心对公账户转入美溪林业局财政户0909××××0131账户300000元,用于归还陈某2先期向美溪林业局借的施工款。2018年12月24日服务中心对公账户转入美溪林业局非经营性资金专户0886××××1380账户35000元为此项工程质保金。2018年12月24日,服务中心对公账户转入朱某(单位代办员)个人名下6217××××7287工行卡中309854.77元,朱某提现交给冯某某,冯某某将此款交给陈某2付施工工程款。2019年1月25日服务中心对公账户转入朱某个人名下6217××××7287工行卡中16300元(此款系陈某2施工款),朱某提现后交给王某兴用于单位施工费用,单

位工程回款后冯某某将此款还给陈某2。除去付陈某2施工款,服务中心留余38845.23元用于缴纳工程税款。2018年12月24日服务中心对公账户转入冯某某个人名下6222××××0489工行卡中76000元,其中包含单位缴税款38845.23元。2019年1月7日冯某某到美溪区税务局为两项工程缴税共计22834.94元,剩余16010.29元被冯某某据为已有。

3.贪污2018年美溪区青松村文化广场和消防大队营房室内及室外排污管线维修工程款3698.81元。

2018年8月23日,美溪区人民政府与美溪区城市设施管理服务中心签订了美溪区青松村文化广场工程,工程金额55745.48元,2018年12月31日美溪区基建项目资金专户0909××××6541转入服务中心对公账户工程款55745.48元。2018年9月20日美溪区人民政府与服务中心签订了消防大队营房室内及室外排污管线维修工程,工程金额47975.84元,2019年1月3日美溪林业局财政户0909××××0131转入服务中心对公账户工程款47975.84元,以上两项工程合计拨款103721.32元,服务中心签订合同后将两项工程交由个体人员陈某2施工。2019年1月8日服务中心对公账户转入陈某26222××××1970工行卡中96078元付陈某2施工工程款,除去付陈某2施工款,服务中心留余7643元用于缴纳工程税款。2019年1月4日服务中心对公账户转入冯某某个人名下6222××××0489工行卡中7642元单位缴税款。1月7日冯某某到美溪区税务局为两项工程缴税共计3943.19元,剩余3698.81元被冯某某据为已有。

4.贪污2019年美溪医院室外混凝土地面及墙外干挂理石维

修改造工程款22163.43元。

2019年7月,美溪林业局与美溪区城市设施管理服务中心签订了美溪医院室外混凝土地面及墙外干挂理石维修改造工程,工程金额566458.14元,服务中心签订合同后将该工程交由个体人员陈某2施工。2019年8月13日美溪林业局财政户0909××××0131转入服务中心对公账户工程款566458.14元,同日服务中心对公账户转入陈某26222××××1970工行卡中526806元付陈某2施工工程款。除去付陈某2施工款,服务中心留余39652.14元用于缴纳工程税款。10月9日服务中心对公账户转入冯某某个人名下6212××××1540工行卡中70000元,其中包含单位缴税款39652.14元。2020年1月3日冯某某到美溪区税务局为此工程缴税17488.71元,剩余22163.43元被冯某某据为己有。

5.贪污2019年美溪区新兴小区和凤凰山小区二期庭院灯引水路路灯更换改造工程款13323.39元。

2019年7月5日,美溪林业局与美溪区城市设施管理服务中心签订了新兴小区、凤凰山小区二期庭院灯引水路路灯更换改造工程,工程金额340531.89元,服务中心签订合同后将工程交由美溪镇市政环卫服务中心施工承建。2019年7月18日美溪林业局天保二期政府经费专户0886××××3238转入服务中心对公账户工程款340531.89元。7月19日服务中心对公账户转入美溪镇市政环卫服务中心职工曹某名下6282××××2548工行卡316695元工程款(美溪镇市政环卫服务中心无对公账户,通过此账户走账)。除去付美溪镇市政环卫服务中心施工款,服务中心留余23836.89元用于缴纳工程税款。2019年8月13日

服务中心转入冯某某个人名下6222××××0489工行卡中100000元,其中包含单位缴税款23836.89元。10月18日冯某某到美溪区税务局为此工程缴税10513.50元,剩余13323.39元被冯某某据为已有。

6.贪污2019年美溪镇内毛石排水沟维修改造工程和镇内排污管线改造工程款6199.08元。

2019年4月16日,美溪林业局与美溪区城市设施管理服务中心签订了美溪镇内毛石排水沟维修改造工程和美溪镇内排污管线改造工程,工程金额分别为534539.62元和890590.37元,合计1425129.99元,服务中心签订合同后将该工程交由黑龙江省琳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琳博公司)施工。2019年7月23日美溪林业局天保二期政府经费专户0886××××3238账户转入服务中心对公账户两项工程款合计1425129.99元。2019年7月24日服务中心对公账户转入琳博公司2305××××0315账户两项工程施工款1282616元,除去付琳博公司施工款,服务中心留余142513.99元用于缴纳工程税款。2019年8月至10月服务中心对公账户陆续转入冯某某名下工行卡(尾号0489、1540)100000元、270000元、35000元、70000元共计475000元,其中包含单位缴税款142513.99元和医院室外混凝土地面及墙外干挂理石维修改造工程缴税款及美溪新兴小区和凤凰山小区二期庭院引水路路灯更换工程缴税款,卡中剩余268996.98元无法核实具体工程款项。2019年10月18日冯某某到美溪区税务局为以上两项工程缴税17371.86元和28943.05元共计46314.91元。缴税后提现96199.08元,将其中82000元交由王某亮(单

位团书记兼司机)账外保管并支出,冯某某本人为单位购买沙子、水泥支出8000元,以上为单位支出共计90000元,冯某某据为已有6199.08元。

综上,被告人冯某某在任原伊春市美溪区城市设施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贪占85670.86元,上述赃款已返还。

经调查,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主动到伊美区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编制证明、冯某某辞去人大代表申请的决定、服务中心人员工作职责、税务登记证、财产查询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查封、扣押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税务部门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施工合同复印件、缴税明细、证人陈某1、曹某、周某、陈某2、朱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调整建议对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于2011年5月17日被任命为伊春市美溪区城市设施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系事业编制。2018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美溪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将区内部分

工程交由服务中心组织施工,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工程交给他人或其他单位施工,在竣工后服务中心代缴税款时,采取多扣留、少缴税的手段,六次侵吞单位工程款共计85670.86元。

1.2018年7月19日,美溪区人民政府与服务中心签订了第一中学教学楼室内改造卫生间采暖及室外排污管线工程施工合同,服务中心签订合同后将工程交由陈某2施工。竣工后,冯某某将预留的缴税后剩余的工程款24275.86元据为己有。

2.2018年7月,美溪林业局与服务中心签订了美溪新建森林管护用房卧龙河工程和美溪新建森林管护用房对青山工程,服务中心签订合同后将工程交由陈某2施工。竣工后,冯某某将预留的缴税后剩余的工程款16010.29元据为已有。

3.2018年8、9月,美溪区人民政府与服务中心签订了美溪区青松村文化广场与消防大队营房室内及室外排污管线维修工程,服务中心签订合同后将两项工程交由陈某2施工。竣工后,冯某某将预留的缴税后剩余的工程款3698.81元据为已有。

4.2019年7月,美溪林业局与服务中心签订了美溪医院室外混凝土地面及墙外干挂理石维修改造工程,服务中心签订合同后将该工程交由陈某2施工。竣工后,冯某某将预留的缴税后剩余的工程款22163.43元据为己有。

5.2019年7月5日,美溪林业局与服务中心签订了新兴小区、凤凰山小区二期庭院灯引水路路灯更换改造工程,服务中心签订合同后将工程交由美溪镇市政环卫服务中心施工承建。竣工后,冯某某将预留的缴税后剩余的工程款13323.39元据为已有。

6.2019年4月16日,美溪林业局与服务中心签订了美溪镇内毛石排水沟维修改造工程和美溪镇内排污管线改造工程,服务

中心签订合同后将该工程交由黑龙江省琳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施工。竣工后,冯某某将预留的缴税后剩余的工程款6199.08元据为已有。

案发后,冯某某将赃款上缴到伊美区监察委员会,扣押至伊美区财政局财政专户。冯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主动到伊美区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编制证明、冯某某辞去人大代表申请的决定、服务中心人员工作职责、税务登记证、财产查询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查封、扣押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税务部门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施工合同复印件、缴税明细等;

2.证人陈某1、曹某、周某、陈某2、朱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单位工程款,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冯某某积极返赃,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伊美区监察委员会扣押的冯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5670.86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陈丽丽

人民陪审员  李 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曹婷婷

书 记 员  郝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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