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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725刑初106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16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陕0725刑初106号    

勉县人民检察院以勉县检刑诉〔202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金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财政部下发《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要求从2016年起,国家有关部门在安排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任务时,重点向扶贫开发任务重、贫困人口较多的省倾斜。各有关省在具体落实时,要进一步向贫困地区集中,向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充分发挥退耕还林还草的扶贫作用,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2017年6月,陕西省林业厅下发《关于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土地流转工作的通知》(陕林退字〔2017〕92号),文件要求:1.退耕还林土地流转要跟农户讲清楚流转土地用途。2.退耕还林土地流转期限应不少于15年,防止出现套取国家补助资金情况。3.土地流转合同原则上要由土地承包农户签字确认,或取得农户书面委托。没有农户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或他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XX村XX组XX户承包地集中流转。4.土地流转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利益分配条款,流转费用原则上不得低于退耕还林国家政策补助资金;如果流转费用远低于国家政策补助资金,必须要有双方约定的国家政策补助资金兑现分配比例,以确保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2017年8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71号),要求统筹推进生态保护补偿与精准脱贫。在贫困地区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投入力度,优先开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2018年初,张某某打算申报退耕还林获取补助,用来归还自己家庭购买半挂货车银行贷款及用于货车日常经营花费。2018年4月,汉中市林业局下发《关于印发<汉中市2018年生态脱贫工作要点>的通知》(汉林发〔2018〕101号),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予以倾斜优先安排退耕还林项目。

2018年5月,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勉政办发〔2018〕59号),分解到元墩镇退耕还林任务800亩,文件要求本轮退耕还林工作流程为:XX户XX村(社区)提出退耕还林申请→村(社区)审核同意后报镇(办)→镇(办)审核同意后报县林业局审定下达项目建设任务→林业、国土部门进行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公示→作业设计报市XX委审批→签订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合同书→植树造林→抚育管护→(镇办)组织自查→市县检查验收→公示验收结果→按程序兑现政策补助。补助资金标准为每亩1600元,其中:现金补助每亩1200元(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种苗造林费每亩400元。

元墩镇安排林业干部宋某某负责当年退耕还林业务,并通知辖区XX村支书做好相关工作。其中给杨家坪村通知时,宋某某将有关情况通知给时任村主任张某某,XX村XX村干部、村民通报宣传退耕还林政策及有关事项。

2018年7、8月,因元墩镇退耕还林指标用完,张某某从勉县XX村争取到部分退耕还林指标。因杨家坪村三组农户在黑沟地块种植的有茶树,便于申报退耕还林,XX村XX组XX沟村民在“5.12”地震后陆续搬出居住,土地荒芜无人管理,张某某便决定用这两块土地为自己申报退耕还林。同年8月份的一天,勉县林业局阜川中心管护站站长杨某乙,安排副站长母伟和工作人员唐某某到杨家坪村进行退耕还林外业调查勾图设计。母伟和唐某某开车在元墩镇政府接到宋某某后,三人一起乘车到杨家坪村委会找到张某某,因宋某某身体不适,张某某便带母伟、唐某某先后到XX村XX组XX沟XX组XX沟XX沟地块,进行退耕还林外业调查勾图设计,确定黑沟可实施退耕还林面积为69.7亩,旦家沟可实施退耕还林面积为27亩。勾图设计完毕后,张某某、母伟、唐某某、宋某某回到杨家坪村委会。四人在张某某办公室商议退耕还林下一步工作时,张某某表示想用自己名义申报黑沟69.7亩退耕还林,用儿子张某乙名义申报旦家沟27亩退耕还林。母伟、唐某某提出要跟相关地块农户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才能实施退耕还林,宋某某当场未反对。张某某表示过后即和相关地块农户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当天下午,张某某到宋某某办公室领取了退耕还林申请表和合同书,XX村委会XX沟69.7亩退耕还林申请表和合同书,在申请表村委会意见栏签署了“属实舒某甲”(舒某甲时任杨家坪村委会副主任),以儿子张某乙名义填写了旦家沟27亩退耕还林申请表和合同书,在申请表村委会意见栏签署了“属实张某某”,并在两份申请表上加盖了杨家坪村委会公章。随后张某某将以自己和儿子张某乙名义填报的退耕还林申请表和合同书交给了宋某某,该两份申请表和合同书通过了上级部门审核。

张某某在地块设计后仍未与黑沟退耕还林地块舒某丁等15户农户、旦家沟退耕还林地块夏某甲等8户农户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未向相关农户告知以其土地申报退耕还林,也未在林业部门设计的地块上栽种树木。

2019年3月,退耕还林第一轮验收时,张某某带阜川管护站工作人员李某某、刘某乙、唐某某,到黑沟地块路边简单查看后便结束验收,未对旦家沟地块进行实地验收。2020年4月,退耕还林第二轮验收时,未对黑沟、旦家沟地块进行验收。张某某在未栽种树木的情况下仍在两轮验收表上加盖了杨家坪村委会公章后上报,亦未按要求将两轮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付明细表进行公示,即在两轮兑付明细表上加盖了杨家坪村委会公章后上报。2019年5月30日,张某某信合账户(尾号8517)打入第一笔退耕还林补助金62730元,张某乙信合账户(尾号8028)打入第一笔退耕还林补助金24300元。2020年9月28日,张某某信合账户(尾号8517)打入第二笔退耕还林补助金20910元,2020年10月21日,张某乙信合账户(尾号8303)打入第二笔退耕还林补助金8100元。

2020年12月,张某某害怕事情败露,为应付退耕还林第三轮验收,才与舒某丁XX沟XX户XX户补签了土地租赁协议并将合同签订日期提前至2017年3月26日,XX户XX户XX沟土地申报退耕还林的事情,并按每亩每年100元标准向15户农户支付了3年的土地租金,以及购买了茶籽发给部分农户让其种植以应付检查。

综上,张某某以自己及其儿子张某乙名义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金共计116040元,所得赃款中7760元用于购买茶籽、21000元向农户支付土地租金、出借50000元给外甥杨再超用于在西安购房、32000元用于自己家庭工程车辆还贷及经营,剩余5280元存于张某某信合卡内。

2021年7月13日,张某某家属将涉案资金116040元上缴县XX委XX委XX户。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勉县元墩镇杨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实施退耕还林工作的职务之便,未征求相关地块农户同意,在退耕还林申报、设计、验收、XX环XX弄虚作假,以自己与其子张某乙名义用他人土地申报骗取退耕还林补助金116040元,用于家庭经营活动及个人支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金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1、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小,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2、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3、案发后退缴全部涉案赃款,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从宽处罚。综上,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属于数额较大,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财政部下发财农〔2015〕258号《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文件,要求从2016年起,国家有关部门在安排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任务时,重点向扶贫开发任务重、贫困人口较多的省倾斜。各有关省在具体落实时,要进一步向贫困地区集中,向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2017年6月,陕西省林业厅下发陕林退字〔2017〕92号《关于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土地流转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1.退耕还林土地流转要跟农户讲清楚流转土地用途。2.退耕还林土地流转期限应不少于15年,防止出现套取国家补助资金情况。3.土地流转合同原则上要由土地承包农户签字确认,或取得农户书面委托。没有农户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或他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XX村XX组XX户承包地集中流转。4.土地流转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利益分配条款,流转费用原则上不得低于退耕还林国家政策补助资金;如果流转费用远低于国家政策补助资金,必须要有双方约定的国家政策补助资金兑现分配比例,以确保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2017年8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陕政办发〔2017〕71号《关于印发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统筹推进生态保护补偿与精准脱贫。在贫困地区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投入力度,优先开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2018年4月,汉中市林业局下发汉林发〔2018〕101号《关于印发<汉中市2018年生态脱贫工作要点>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予以倾斜优先安排退耕还林项目。2018年5月,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勉政办发〔2018〕59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程序为:XX户XX村(社区)提出退耕还林申请→村(社区)审核同意后报镇(办)→镇(办)审核同意后报县林业局审定下达项目建设任务→林业、国土部门进行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公示→作业设计报市XX委审批→签订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合同书→植树造林→抚育管护→(镇办)组织自查→市县检查验收→公示验收结果→按程序兑现政策补助。补助资金标准为每亩1600元,其中:现金补助每亩1200元,种苗造林费每亩400元。

2018年新一轮退耕还林通知下发后,勉县元墩镇政府安排林业干部宋某某负责当年退耕还林业务,并通知辖区XX村支书做好相关工作。其中给杨家坪村通知时,宋某某将有关情况通知给时任村主任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打算申报退耕还林获取补助用来归还自己家庭支出,XX村XX村干部、村民通报宣传退耕还林政策及有关事项。

2018年7、8月,因元墩镇退耕还林指标用完,张某某从勉县XX村争取到部分退耕还林指标。同年8月份的一天,勉县林业局阜川中心管护站安排副站长母伟和工作人员唐某某到杨家坪村进行退耕还林外业调查勾图设计。因杨家坪村三组农户在黑沟地块种植有茶树便于申报退耕还林,XX村XX组XX沟村民在“5.12”地震后陆续搬出居住,土地荒芜无人管理,张某某便决定用这两块土地为自己申报退耕还林。母伟和唐某某开车在元墩镇政府接到宋某某后,三人到杨家坪村委会找到张某某,因宋某某身体不适,张某某便带母伟、唐某某先后到XX村XX组XX沟XX组XX沟地块进行退耕还林外业调查勾图设计,确定黑沟地块可实施退耕还林面积69.7亩,旦家沟可实施退耕还林面积27亩。勾图设计完毕后,张某某、母伟、唐某某、宋某某回到杨家坪村委会。四人在张某某办公室商议退耕还林下一步工作时,张某某表示想用自己名义申报黑沟69.7亩退耕还林,用儿子张某乙名义申报旦家沟27亩退耕还林。母伟、唐某某提出要跟相关地块农户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才能实施退耕还林,宋某某当场未反对。张某某表示过后即和相关地块农户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当日下午,张某某到宋某某办公室领取了退耕还林申请表和合同书,XX村委会XX沟69.7亩退耕还林申请表和合同书,在申请表村委会意见栏签署了“属实舒某甲”(舒某甲时任杨家坪村委会副主任),以儿子张某乙名义填写了旦家沟27亩退耕还林申请表和合同书,在申请表村委会意见栏签署了“属实张某某”,并在两份申请表上加盖了杨家坪村委会公章。随后张某某将以自己和儿子张某乙名义填报的退耕还林申请表和合同书交给了宋某某,后该两份申请表和合同书通过了上级部门审核。

张某某在地块设计后仍未与黑沟退耕还林地块舒某丁等15户农户、旦家沟退耕还林地块夏某甲等8户农户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未向相关农户告知以其土地申报退耕还林,也未在林业部门设计的地块上栽种树木。2019年3月,退耕还林第一轮验收时,张某某带阜川管护站工作人员李某某、刘某乙、唐某某,到黑沟地块路边简单查看后便结束验收,未对旦家沟地块进行实地验收。2020年4月,退耕还林第二轮验收时,相关部门未对黑沟、旦家沟地块进行实地验收。张某某在未栽种树木的情况下仍在两轮验收表及兑付明细表上加盖了杨家坪村委会公章并上报,亦未按要求将两轮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付明细表进行公示。2019年5月30日,张某某信合账户(尾号8517)打入第一笔退耕还林补助金62730元,张某乙信合账户(尾号8028)打入第一笔退耕还林补助金24300元。2020年9月28日,张某某信合账户(尾号8517)打入第二笔退耕还林补助金20910元。2020年10月21日,张某乙信合账户(尾号8303)打入第二笔退耕还林补助金8100元。2020年12月,张某某害怕事情败露,为应付退耕还林第三轮验收,才与舒某丁XX沟XX户XX户补签了土地租赁协议并将合同签订日期提前至2017年3月26日,XX户XX户XX沟土地申报退耕还林的事情,并按每亩每年100元标准向15户农户支付了3年的土地租金,以及购买了茶籽发给部分农户让其种植以应付检查。

综上,张某某以自己及其儿子张某乙名义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金共计116040元,所得赃款中部分用于购买茶籽、向农户支付土地租金,部分用于出借亲属及家庭开支等。2021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亲属代其将涉案赃款116040元退缴至勉县监察局零余额账户涉案款专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党员登记表、情况说明、党员交纳党费台账及中共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张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元墩镇人民政府任职证明、当选证书及中共元墩镇委员会关于元墩镇杨家坪村张某某同志任职的通知、元墩镇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财农[2015]258号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土地流转工作的通知、汉中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汉中市2018年生态脱贫工作要点》的通知、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及2018年新一轮退耕还林任务分解表,勉县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营造林按退耕主体作业设计表,张某某、张某乙退耕还林申请书、退耕还林作业小班调查设计卡片、作业设计表及作业设计图、退耕还林合同书,勉县元墩镇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报告、检查验收小班调查表,2018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合格面积政策兑现明细表、种苗造林费明细表,情况说明及土地租赁协议,张某某、张某乙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列表、取款凭条,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缴纳案款),证人宋某某、母伟、杨某甲、刘某甲(自书情况说明)、张某甲、杨某乙、唐某某、李某某、刘某乙、黄某某、张某乙、王某某、舒某甲、杨某丙、杨某丁、刘某丙、舒某乙、陈某某、汪某某、舒某丙、舒某丁、肖某某、舒某戊、舒某已、舒某庚、舒某辛、夏某甲、夏某乙、夏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担任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实施退耕还林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在退耕还林申报、设计、验收、XX环XX弄虚作假,以本人及其亲属名义申报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116040元用于家庭经营活动及个人支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二、收缴在案的涉案赃款依法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        康

审 判 员   胡 小 强

人民陪审员    林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璟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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