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辽0904刑初58号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jianchayuan以阜太检公刑诉[2021]Z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2、孙宝贵犯贪污罪,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太平区人民jianchayuan指派jiancha官隋新、王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刘某2、孙宝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jianchayuan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原系阜矿集团机械制造公司三车间主管工程师、三车间建设施工现场甲方代表。2020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刘某2、孙宝贵,将阜矿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车间院内存放的三台液压支架部件,装到辽J×××××号蓝色货车上并用土掩盖,雇佣该车司机将其拉出厂区院外,货车行驶至厂区外附近道口时被阜矿集团武某人员当场截获。经阜新市太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三台液压支架部件价值为30184元人民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并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2、孙宝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刘某2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对孙宝贵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刘某2、孙宝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1日,阜新矿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开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阜新矿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模锻车间搬迁工程签订合同。被告人李某某原系阜矿集团机械制造公司三车间主管工程师、三车间建设施工现场甲方代表,具体负责三车间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三车间院内的施工建设、人员管理、设备材料保管及安全,由李某某负责,三车间院内存放的液压支架、机械设备等由李某某代为管理。被告人刘某2原系辽宁开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土建工程师,担任该项目乙方技术主管,负责生产建设工作;被告人孙宝贵系个体施工队包工头,该项目工程承包人。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代为保管三车间内存放液压支架、机械设备的职务便利,多次与被告人刘某2、孙宝贵商议将液压支架私自变卖用于三人吃饭等支出。2020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告知刘某2、孙宝贵将位于三车间西南角的三个液压支架拉走变卖,孙宝贵找来辽J×××××货车主景某,利用厂内吊车将液压支架装到货车上并用土掩盖拉出厂区院外,货车行驶至厂区外附近道口时被阜矿集团武某人员当场截获。经阜新市太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三台液压支架部件价值为30184元人民币。
另查明,2020年10月19日,李某某到太平区监察委投案,11月13日刘某2、孙宝贵到太平区监察委员会投案。2021年1月5日,太平区监察委员会依法传唤李某某、刘某2、孙宝贵,三名被告人当日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2、孙宝贵的自收材料证实,阜新矿业集团武某抓获机械制造公司模锻车间盗窃案中,发现机械制造公司三车间主管工程师李某某涉嫌违法线索,鉴于监察体制改革后,阜新矿业集团纪委、监委部没有监察权限,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将此案件线索移交太平区纪委监委办理。2020年10月19日,李某某到太平区监察委投案,11月13日刘某2、孙宝贵到太平区监委投案并提交自首材料。2021年1月5日,三名被告人经太平区监察委传唤到案。
2、阜新矿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材料及技术岗位员工聘任表证实,被告人李某某2017年9月任机械制造公司一车间主管工程师,2021年2月10日公司解聘其一车间主管工程师职务,2009年7月至2021年6月,为机械制造公司全民合同制工人。
3、阜新矿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关于三车间主管工程师李某某职责情况说明证,该公司三车间主管工程师李某某,具体负责三车间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三车间院内的施工建设、人员管理、设备材料保管及安全,由李某某负责,三车间院内存放的液压支架、机械设备等由李某某代为管理。
4、阜新矿业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反馈集团机械制造公司资产代保管明细证实,自2016年10月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去产能开始,所有由各矿回撤的液压支架(各型)全部拉运至阜新矿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待修存放。待修存放的设备由机械制造公司代为保管。其中租赁资产328台、液压支架2540台、退出矿资产297台、数管资产54台,合计3219台。
5、过磅单、gongan机关情况说明、指认照片及被盗物品照片证实,2020年10月3日,阜新矿业集团保卫处将阜新矿业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液压支架部件被盗窃案移交至太平gongan分局东山派出所,当日被盗物品及运输车辆被查获后移至阜新矿业集团机械制造公司模锻车间(在建)院内。2020年10月10日,东山派出所民警及保卫处人员对被盗物品进行称重,液压支架重12320公斤,称重后经被告人指认,当场返还,存放于模锻车间院内。辽J×××××货车返还景某。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20年5月11日发包人阜新矿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承包人辽宁开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阜新矿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模锻车间搬迁工程合同协议书。
7、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阜矿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技术和销售工作及销售公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阜矿集团开大公司签订恢复重建模锻车间施工合同,搬迁工程甲方负责人是我,现场技术负责人是李某某,负责现场管理和调度。2020年5月10日左右开大公司进场,我去现场时多次提醒他们看管号废旧液压支架。9月1日以后我没参与搬迁工程。李某某负责工期、质量、安全、与其它单位沟通协调工作。
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13年3月任职开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项目经理。2020年5月12日正式开工,甲方对接的是阜矿集团机械制造公司主管领导孙某,现场负责的是李某某,现场全权代表甲方负责施工协调,现场有很多液压支架是李某某负责清理。
9、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我于2020年9月任阜矿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车间主任,负责安装和厂区的环境卫生,代管三车间院内设备。三车间厂房建设项目负责对接的是机械制造公司主管领导孙某,现场负责的是李某某,全权代表甲方施工协调,代管现场的液压支架等设备。
10、证人宋某1、杨某、赵某1的证言证实,三名证人均系阜矿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设备科工作人员,均在机械制造公司租赁资产代保管明细(二)签字,是代表物资公司将液压支架放在阜矿集团机械制造公司二车间、三车间院内清查后制作的明细。双方签字确认后这些液压支架就右阜矿集团机械制造公司代为保管。
11、证人韩某、郑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韩某在阜矿集团机械制造公司二车间运输班工作,负责院内支架导运,来回在院内运输。郑某让韩某在机械制造公司租赁资产代保管明细(二)签字,物资公司将支架放在机械制造公司代为保管,这张表格是双方点好支架数量作出的明细。阜矿集团使用完这些设备以后拉回来放在院里等待检修。
12、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我负责供应、销售、分管三车间、四车间、五车间,三车间主任是张某1,主管工程师是李某某,三车间建设的项目由李某某负责,全权代表甲方施工协调,三车间院内的一切物品都由李某某负责,液压支架以及其他物品也由李某某代管。
1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16年12月任阜新集团机械制造公司七车间主任,我在机械制造公司租赁资产代保管明细(二)签字,物资公司将支架放在机械制造公司代为保管,这张表格是双方点好支架数量作出的明细。阜矿集团使用完这些设备以后拉回来放在院里等待检修。
14、证人宋某2的证言证实,我受雇于阜矿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车间院内从事铲车司机工作。2020年10月3日下午3点多钟,现场负责人李某某让我往一个大车(自翻车)里装土,看不见车里是什么,让我把土盖在上面。
15、证人齐某、张某2的证言证实,二名证人均于2020年5月到阜矿集团机械制造公司保卫科驻三车间门卫工作,现场负责人甲方代表是李某某,院里液压支架由李某某负责,拉走液压支架需要局里调拨单和领导签字,可以从施工现场往外拉土。2020年10月3日齐某在岗班,当天检查也登记车号,看车里装满了土就放行了。张某2当日不在岗,事后知道李某某、刘某2、孙宝贵盗窃液压件。
16、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我受雇于阜矿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车间院内从事吊车司机工作。2020年10月3日下午3点多钟,现场负责人李某某让我把三个液压支架吊到一个车上,我不知道送到了哪里。
17、证人景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辽J×××××货车出租司机,蓝色瑞沃160车型,2020年10月3日下午3点多,孙宝贵找我到阜矿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车间拉土,约定费用300元,拉倒王营子。我从三车间出来被武某把车截住了,装车时我与孙宝贵进屋喝茶,不知道装的是液压件。车陂扣下后我给孙宝贵打电话,后来把车上的土和铁架子卸到三车间院内。
1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我经阜矿集团机械制造公司任命,于2017年11月担任一车间主管工程师,2020年9月成立三车间,我开始担任三车间主管工程师,主管领导是孙某,他对三车间工程整体负责,我是现场甲方代表,负责整个厂区设备看管,与开大公司对接,现场都由我负责以及三车间现场院内所有设备的代为管理。2020年5月12日三车间厂房建设工程开始一直加班加点,我管理的三车间院内液压支架数量特别多没有具体数量,我和开大公司技术员刘某2、开大公司外包工程活的包工头孙宝贵,我们三人商量一起将液压支架拉出去卖点钱供我们三人花销,但一直没有好的机会。2020年10月3日下午3点左右,我告诉刘某2、孙宝贵装位于三车间西南角的三个液压支架,因怕被武某发现,我让刘某2和孙宝贵指挥铲车用现场土将车上的三台液压支架掩埋蒙混出厂躲避检查。车出厂前我有事先离开了,当庭4点多刘某2告诉我车被拦下,我没回三车间出门办事了,后来意识到自己违法来投案。
19、被告人刘某2的供述证实,我于2015年6月担任辽宁开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土建工程师,阜矿集团机械制造公司三车间的施工建设我做这个项目的乙方技术主管,同时也负责现场生产建设工作,三车间于2020年5月12日开始施工。三车间建设项目的工程师李某某是甲方代表,三车间内事情都由他负责,院内存放的撤矿下来的液压支架由李某某代为管理。施工开始后,李某某和我、包工头孙宝贵多次在一起商量私自往外拉液压支架卖点钱一起吃饭消费。2020年10月3日下午3点多,李某某让孙宝贵找自翻大车到三车间院内,告诉我和孙宝贵将西南角的三个液压支架撞到自翻车上,并让铲车用现场的土掩埋液压支架蒙混出厂躲避检查,快装完车时李某某有事先走。当天4点多车刚出厂被武某的人拦下,我给李某某打电话。我意识到犯罪了所以自首希望从轻处罚。
20、被告人孙宝贵的供述证实,我在阜矿集团机械制造公司三车间建设项目开大公司找的施工队,李某某是总工程师,甲方代表,整个三车间厂区事情都由他负责。2020年9月27日左右,我和李某某、刘某2吃饭时,李某某说我们在工地夜战吃饭费用都是自己出,他知道三车间院里液压支架哪个入账、哪个没入账,拉点三车间院里液压支架我们弄点吃饭的费用,我和刘某2都同意了。2020年19月3日下午3点左右,李某某让我和刘某2装位于三车间西南角的三个液压支架,随后我去运输部市场找的翻斗车,告诉司机拉土,300元运费。我和刘某2指挥吊车把液压支架装在翻斗车上,出厂之间用土埋上。装完车李某某有事先走了。当天下午4点左右翻斗车出厂50米左右被无保处的人拦下,我因意识到违法来投案。
21、阜新市太平区价格认证中心阜太价认[202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2020年12月23日,经太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液压支架部件12320公斤,总价格30184.00元。
22、户籍证明证实,三名被告人均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刘某2、孙宝贵共同窃取国有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名被告人主动到监察委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交纳罚金,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某、刘某2、孙宝贵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此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刘某2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此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孙宝贵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此罚金已缴纳)。
(三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fayuan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凯
人民陪审员 韩东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 皙
书 记 员 于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