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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524刑初18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17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黑0524刑初18号    

饶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饶检刑诉[20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饶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久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及其辩护人雷金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饶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贪污50.750499万元。2011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温某某与八五九农场医院(事业单位)签署劳动合同,被聘为八五九农场医院收费(挂号)员,2020年11月3日八五九农场医院与温某某解除劳动合同。

温某某自2011年7月起至2020年11月期间在八五九农

场医院担任收费员,负责收取患者缴纳的各种费用。其在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收费期间,未按照医院规定的收费流程进行操作,利用医院收费系统漏洞,私自保存慢××患者的收费三联单中的第一联票据,擅自使用自己的工号收取非慢××患者向医院缴纳的医疗费,截留侵吞504名就诊人员医疗费用50.750499万元据为己有,用于日常生活花销。

2020年11月2日温某某主动到饶河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并将52万元现金转入八五九农场医院账户中。温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侵吞八五九农场医院医疗费,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罪。

为了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饶河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协商办理温某某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饶监函[2020]4号)、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驻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纪检监察组关于同意办理温某某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复函、饶河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对八五九农场温某某涉嫌违法问题进行初步核实的请示(饶监呈[2020]6号)、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同意饶河县监委对八五九农场医院挂号员温某某涉嫌职务违法问题进行初步核实的复函、饶河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对八五九农场温某某涉嫌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的请示(饶监呈[2020]9号)、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同意饶河县监委对八五九农场医院挂号员温某某涉嫌职务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的复函、饶河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饶监立[2021]5号),招(聘)用人员就业登记备案审批表、职工登记表、劳动合同书、温某某个人工作简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副本),温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温某某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医院收费工作管理制度、八五九农场医院2018年-2020年收费明细导出表、八五九农场医院2018年-2020年收费明细汇总表、黑龙江省农场医院情况说明10份、温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28××××7610)交易明细清单、存款凭证、温某某哈尔滨银行(卡号6217××××9706)对私对手信息查询表、哈尔滨银行通用凭证,黑龙江省医疗门诊费票据(三联单)、黑龙江省医疗门诊费票据(第一联和第三联)、八五九农场医院门诊收费员交款日报表、八五九农场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饶河县监察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出具的情况说明,黑龙江城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会计鉴定意见书,温某某调查评估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于某、贾某、李某1、庄某、王某、李某2、马某证言以及吴中才等122名患者的证言,被告人温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在担任八五九农场医院收费员期间,利用收取病人医药费的职务便利,截留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3.被告人犯罪后积极退赃,真心悔罪。4.被告人愿意积极交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5.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庭审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6.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认为本案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公诉机关坚持起诉意见。被告人对变更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所在单位是事业单位,被告人与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存在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的问题,被告人是利用自己当医院收费员的便利,将本应属于本单位的医疗费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2.本案中被告人侵犯的是本应交给八五九农场医院的医疗费,不属于公共财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温某某在黑龙江省农场医院担任收费员,负责收取患者缴纳的医疗费用。2020年11月3日,黑龙江省农场医院与温某某解除劳动合同。

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被告人温某某私自使用自己的工号收取患者的医疗费,共截留医疗费用50.750499万元未上缴医院财务室,后被其用于日常生活花销。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温某某向黑龙江省农场医院转款52万元,黑龙江省农场医院因资金来源不

清同日将该款转回至温某某账户内。

2020年11月2日上午被告人温某某主动到饶河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同日将52万元转入黑龙江省农场医院账户中。

另查明,黑龙江省农场医院为事业单位,举办单位黑龙江省农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确认的饶河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协商办理温某某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饶监函[2020]4号)、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驻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纪检监察组关于同意办理温某某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复函、饶河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对八五九农场温某某涉嫌违法问题进行初步核实的请示(饶监呈[2020]6号)、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同意饶河县监委对八五九农场医院挂号员温某某涉嫌职务违法问题进行初步核实的复函、饶河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对八五九农场温某某涉嫌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的请示(饶监呈[2020]9号)、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同意饶河县监委对八五九农场医院挂号员温某某涉嫌职务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的复函、饶河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饶监立[2021]5号),招(聘)用人员就业登记备案审批表、职工登记表、劳动合同书、温某某个人工作简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温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温某某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医院收费工作管理制度、八五九农场医院2018年-2020年收费明细导出表、八五九农场医院2018年-2020年收费明细汇总表、黑龙江省

八五九农场医院情况说明10份、温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28××××7610)交易明细清单、存款凭证、温某某哈尔滨银行(卡号6217××××9706)对私对手信息查询表、哈尔滨银行通用凭证,黑龙江省医疗门诊费票据(三联单)、黑龙江省医疗门诊费票据(第一联和第三联)、八五九农场医院门诊收费员交款日报表、八五九农场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饶河县监察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出具的情况说明,黑龙江城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会计鉴定意见书,温某某调查评估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于某、贾某、李某1、庄某、王某、李某2、马某证言以及吴中才等122名患者的证言,被告人温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在担任八五九医院收费员期间,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医疗费用,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庭审查明,被告人温某某工作内容为收取医疗费用,于次日将收取的医疗费、开具的票据交给财务人员。其工作权利仅限于收取和上交医药费,不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工作性质亦非公共事务,故被告人温某某不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以纠正。被告人温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返还赃款,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金艳

审 判 员  闫 宇

人民陪审员  刘艳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鲁昆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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