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冀0624刑初78号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刑诉[202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东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阜平县美丽乡村建设搬迁整合项目安置补偿政策》规定:安置对象为村庄搬迁整合项目区范围内的村庄和拥有本村户籍、合法宅基地,自愿选择统规统建安置小区的村民。对自愿搬迁的安置对象,严格按人均建设面积25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住房安置。按照程序确定评估公司,对安置对象原有房屋、地上附着物、宅基地及其它用地等分别依法进行评估。对安置对象财产评估总价高于安置住房建安成本的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对评估总价低于安置住房建安成本价的安置对象不予补偿。
2018年10月,阜平县村庄搬迁整合项目正式实施。被告人郑某某时任王快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全面负责该村的搬迁整合工作。在王快村村庄搬迁整合项目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自愿选择统规统建安置小区,经依法评估,郑某某原有房屋、地上附着物、宅基地及其它用地价值共计人民币17.3178万元。被告人郑某某明知其本人户籍在,按规定只应享受面积25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并获得高于安置住房建安成本部分的货币补偿,但其故意隐瞒了妻子刘明丽及其女儿郑天、儿子郑世龙三人户籍已外迁至保定市人在保定市长期居住的事实。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作为甲方(即阜平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与乙方(即郑某某)签订搬迁整合安置补偿合同书,并向王快村村委会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及通过网络伪造的一家四口在居住的户口簿复印件,获得阜东新区美居家园11号楼2单元602室住宅一套,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住宅建安成本为人民币24.84万元。其中,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骗取搬迁安置住房75平方米,建安成本人民币18.63万元。经查明,按照规定被告人郑某某应当享受面积25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建安成本人民币6.21万元)并获得高于安置住房建安成本部分的货币补偿人民币11.1078万元,其贪污数额为人民币7.5222万元。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11月7日自动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11月20日将阜东新区美居家园11号楼2单元602室退还给阜平县平阳镇人民政府。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段某、赵某某证言、中国共产党阜平县平阳镇委员会出具的郑某某同志基本情况、某村委会出具的阜平县某村两委干部搬迁整合工作分工情况、平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郑某某退还阜东新区异地搬迁房情况说明、阜平县平阳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关于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阜平县美丽乡村建设搬迁整合项目安置补贴政策、阜平县分房台账、王快村搬迁整合安置补偿合同书(附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郑某某户口本主页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刘某某、郑某某、郑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阜平县村庄搬迁整合项目分户估价结果表、刘某某、郑某某、郑某户籍证明信、村委会提供的建档立卡户查询结果单、阜平县平阳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财建[2016]66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王快村易地搬迁动态调整公示档案、李维华提供的郑某某辞职报告、平阳镇党委会提供的会议记录、被告人郑某某户籍证明信、郑某某王快村二十亩地自然村住房照片3张、被告人郑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在阜平县村庄搬迁整合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时任王快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其作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村庄搬迁整合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移民搬迁安置住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已将骗取的移民搬迁安置住房退还给阜平县平阳镇人民政府,其本人并未实际获得人民币75222元,该款项不再予以追缴。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考虑本案的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立平
审 判 员 辛吉贵
人民陪审员 于吉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周 凯
书 记 员 李珅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