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吉0802刑初363号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诉〔202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任白城市洮北区保平乡乘风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经手白城市洮北区粮食局发放乘风村的土地补偿款的便利,将本应入账核销的村集体应得占地补偿款50万元转入白城市洮北区原保平乡乘风水泥制品厂账户,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将50万元占为己有,并将50万元借给乘风水泥制品厂。至2001年期间,共获得利息39,840,885万元,本息合计89,840,885万元,后被告人在保平乡乘风水泥制品厂提取现金22.9万元,剩余钱款保平乡化肥厂用化肥、建筑材料、房产顶账。所得钱款被其挥霍。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于2021年7月12日到白城市纪委监委投案自首,并坦白全部罪行,涉案本金及收益案发后被办案机关及时足额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到案经过、李某某的自述书、干部任免表扣押手续等书证;证人李某1、李某2、张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村集体土地补偿款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涉案本金及收益案发后被办案机关及时足额追缴,并有坦白、自首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年龄状况、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况,本院决定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李某某给予减轻处罚,对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二、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韩建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