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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22刑初101号贪污罪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18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黔0422刑初101号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刑诉[202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崔新平、袁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时任普定县白岩镇原田坝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姜某某,协助普定县白岩镇人民政府从事中缅油气管道项目的征地及补偿相关工作,负责参与原田坝村该项目的占地面积测量、数据核对、编造表册、协调矛盾等工作。2012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间,在中缅油气管道项目建设中,姜某某利用负责测量和统计上报农户被占土地情况的职务之便,虚列本人及其妻杨某、大哥姜国龙、四弟姜国福、五弟姜某名下土地被中缅油气管道建设占用的事实,套取国家补偿资金共计人民币210273.9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6月,被告人姜某某在进行占地面积测量、上报工作时,以本人及杨某、姜国福的名义虚列被占耕地亩数,套取国家补偿资金。2012年6月5日,白岩镇人民政府向上述人员名下银行账户共计发放人民币40573.36元,被姜某某非法占有。

2.2013年9月,被告人姜某某在进行占地面积测量、上报工作时,以本人及杨某、姜国福的名义虚列被占耕地亩数,套取国家补偿资金。2013年10月15日,白岩镇人民政府向上述人员名下银行账户共计发放补偿资金人民币40901.88元,被姜某某非法占有。

3.2014年7月,被告人姜某某在进行占地面积测量、上报工作时,以杨某、姜国福的名义虚列被占耕地亩数,套取国家补偿资金。2014年8月29日,白岩镇人民政府向上述人员名下银行账户共计发放补偿资金人民币3675.75元,被姜某某非法占有。

4.2014年11月,被告人姜某某在进行占地面积测量、上报工作时,以杨某、姜国福的名义虚列被占无法恢复土地亩数,以姜国龙、姜某的名义虚列被占灭失地亩数,套取国家补偿资金。2014年12月2日,白岩镇人民政府向上述人员名下银行账户共计发放补偿资金人民币80123元,被姜某某非法占有。

5.2016年6月,被告人姜某某在进行占地面积测量、上报工作时,以杨某、姜国福、姜某的名义虚列被占难以恢复耕地亩数,套取国家补偿资金。2016年7月16日,白岩镇人民政府向上述人员名下银行账户共计发放人民币45000元,被姜某某非法占有。

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前姜某某已将涉案款210273.99元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伍某、姚某、杨某、姜某等人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白岩镇韭黄村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结果报告、中共普定县白岩镇委员会关于村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中共白岩镇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白岩中缅石油气管道占地补偿汇总表、占地补偿明细表、银行交易流水、储蓄业务凭证、缴款凭证、结算票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担任普定县白岩镇原田坝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从事中缅油气管道项目征地、补偿相关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方式,套取国家补偿资金共计人民币210273.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姜某某已退缴的涉案款210273.99元,由款项暂存机关按原资金来源渠道返还白岩镇人民政府。(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丹

人民陪审员  胡应昌

人民陪审员  鄢英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侯贻典

书 记 员  谌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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