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黔2727刑初54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19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黔2727刑初54号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以平塘检刑诉〔20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1、张某某2犯贪污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忠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1及其辩护人吴吉学、被告人张某某2及其辩护人商开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被告人杨某某1、张某某2伙同涉案人周荣奎(另案起诉)、宋洪阳(另案起诉)四人利用职务之便,在规划区内,办理了十宗总面积为1402平方米的虚假宅基地手续,获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103000元,扣除征地应付补偿款人民币82591.82元,实际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020408.18元进行私分。被告人杨某某1分得人民币4969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2分得人民币457280.00元,周荣奎分得人民币496920.00元,宋洪阳分得人民币331160.00元。余款人民币238128.18元被提供土地村民获得。

2016年3月20日,时任平塘县克度镇宣传文化中心主任(兼党政办负责人)周荣奎与时任平塘县克度镇党委委员、副镇长被告人杨某某1参加克度镇党委班子联席会议,得知克度镇布依文化生态园(一期)投资协议及项目规划红线图。次日,被告人杨某某1与周荣奎二人商议,决定在天文大道规划红线内找群众土地办理宅基地手续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二人便联系时任平塘县甲茶镇国土所负责人宋洪阳(临聘人员)、时任平塘县克度镇金星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张某某2一起到其家共同商议办理虚假宅基地事宜,为体现虚假宅基地手续的真实性,把手续办成宋洪阳在平塘县克度镇国土所负责人期间的手续。周荣奎负责办理宅基地手续的镇级签字盖章,被告人杨某某1负责协助周荣奎处理镇级签字盖章,被告人张某某2负责联系群众的土地、办证所需群众身份证信息、平塘县克度镇金星村村委会的签字盖章,宋洪阳负责实地丈量、勾图、填表及办理宅基地国土部门的审批手续。明确得到征收补偿款后,出土地办理宅基地手续的群众占20%,剩余80%由周荣奎、宋洪阳与被告人杨某某1、张某某2按四股平分。经被告人张某某2与群众联系好后,周荣奎约宋洪阳到克度,宋洪阳与被告人张某某2与提供土地的农户一同到实地勾图,回到被告人张某某2家中,宋洪阳拿出10份2007、2008年度《平塘县个人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按被告人张某某2提供的申请人填写基础信息,被告人张某某2在村组意见栏签字盖金星村委会的印章,周荣奎在镇政府意见栏签字,被告人杨某某1在镇政府栏盖政府公章,宋洪阳回去后在国土所、县国土局意见栏签字,并将其到贵阳私刻的“平塘县国土资源局克度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平塘县国土资源局”两枚印章盖在相应位置后,将十宗面积1402平方米宅基地审批手续审批表交给被告人张某某2拿给群众保管。其中:张伦相土地办理三宗(张伦相名字,№:200700668,面积154平方米;石道珍名字,№:200700442,面积132平方米;何有娥名字,№:2007002034,面积168平方米)、罗某土地办理二宗(罗某名字,№:200700672,面积144平方米;张德琴名字,№:200700555,面积154平方米);杨某1土地办理二宗(杨某1名字,№:200700557,面积120平方米;董建琴名字,№:20080891,面积120平方米);王某1土地上三宗(王某1名字,№:200700444,面积128平方米;王计名字,№:200700659,面积144平方米;杨通琴名字,№:200700554,面积138平方米)。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平塘县克度镇政府陆续征收十宗虚假宅基地土地,按照人民币1500.00元/平方米的宅基地补偿标准进行征收,并获得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103000.00元。其中:2016年8月18日,以张伦相土地办理的三宗宅基地手续获得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81000.00元拨付至张伦相的农商银行账户后,张伦相于同年8月24日至31日总计取现金人民币501000.0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2后,剩余的归被告人张某某2保管。在分钱时,周荣奎与被告人杨某某1提出要按五股分,拿一股给领导(实为被告人杨某某1、周荣奎共占一股,二人平分),并安排被告人张某某2拿出人民币550000.00元来分,每股人民币110000.00元。同年8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2将四股总计人民币440000.00元现金拿给周荣奎、被告人杨某某1,周荣奎分一点五股给被告人杨某某1,周荣奎分得人民币165000.00元,宋洪阳分得人民币110000.00元。2016年9月18日,用罗某土地办理的二宗虚假宅基地手续获得征地补偿款人民币447000.00元拨付至罗某的农商银行账户后,罗某扣除自己所得的20%,再扣除人民币362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2之前与罗某购买的土地款)后,于同年10月31日将余款人民币321400.00元转到张伦相尾号为2071的农商银行账户,被告人张某某2按人民币447000.00元扣除20%后应得人民币357600.00元按五股分,每股人民币715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2于同年11月5日从张伦相的农商银行账户将三股共人民币214560.00元转到周荣奎提供的杨再琴尾号为6681的农商银行账户,将一股人民币71520.00元转到被告人杨某某1提供的杨红霞的农商银行账户。之后,周荣奎将半股人民币35760.00元补给被告人杨某某1。周荣奎个人分得人民币107280.00元,宋洪阳分得人民币71000.00元。2016年9月18日,用杨某1土地办理的宅基地手续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60000.00元拨付至杨某1的银行账户,杨某1扣除自己所得的20%后,于同年11月14日将余款人民币288000.00元转到张伦相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张某某2按五股分,每股人民币576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2于同年11月22日从张伦相的银行账户将四股人民币230400.00元转到周荣奎提供的杨再琴的农商银行账户。之后,周荣奎将一点五股人民币86400.00元分给被告人杨某某1,周荣奎分得人民币86400.00元,宋洪阳分得人民币58000.00元。2017年2月21日,用王某1土地办理三宗宅基地手续获得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15000.00元拨付至王某1的农商银行账户,王某1扣除自己所得的20%后,于同年3月3日将人民币492000.00元转到被告人张某某2提供的杨珠妹农商银行账户,被告人张某某2扣除人民币31200.00元后,按五股分,每股人民币92160.00元。被告人张某某2于同年3月12日从杨珠妹的农商银行账户转人民币92160.00元到杨某某1的农商银行账户、转三股总计人民币276480.00元到周荣奎提供的杨再琴农商银行账户。周荣奎补给被告人杨某某1半股人民币46080.00元,周荣奎分得人民币138240.00元,宋洪阳分得人民币92160.00元。

(二)被告人杨某某1通过宋洪阳在平方米,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12500.00元,扣除国家征地应付补偿款人民币39764.25元,实际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972735.75元。2016年3月20日,时任克度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的被告人杨某某1参加克度镇党委班子联席会议,得知克度镇布依文化生态园(一期)投资建设规划情况以及克度镇天文大道建设规划红线范围。次日,被告人杨某某1通过克度镇金星村群众杨元成获知克度镇金星村群众邓经桥想出让其位于克度政府办公房旁边的一块集体土地,被告人杨某某1不便出面,以其侄子杨元坦的名义,以人民币196000.00元的价格向邓经桥购买位于克度镇政府旁边生态园项目规划区的A地块范围内的集体土地1163.55平方米。之后,被告人杨某某1找到宋洪阳商议,宋洪阳负责《平塘县个人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国土部门的审批盖章手续,每份收人民币108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1自行完善审批表的镇村两级审批签字盖章。同年4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1委托程则兵通过宋洪阳的农商行转账人民币43200.00元给宋洪阳并通知其到实地测量勾图,宋洪阳按照委托程则兵转到宋洪阳的农商行杨某某1提供的申请人信息填写4份《平塘县个人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的基础信息,交给被告人杨某某1完善村、镇的审批意见和盖章,回到平塘后宋洪阳在4份审批表的国土所、县国土局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上在贵阳私刻的“平塘县国土资源局克度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平塘县国土资源局”印章,被告人杨某某1在向邓经桥购买的集体土地上办理虚假宅基地四宗675平方米(其中:杨元荣名字,№:200700673168平方米;杨元坦名字,№:200700777171平方米;杨红霞名字,№:200700660168平方米;杨红梅名字,№:200700554168平方米)。2017年7月,克度镇政府按照宅基地的征收标准1500.00元/平方米征收被告人杨某某1办理的四宗虚假宅基地。2017年7月16日,克度镇政府将杨元荣名下168平方米宅基地征收补偿款人民币252000.00元转到杨元荣名下农商银行,杨元荣于同年7月17日将该款转到被告人杨某某1使用的杨红霞银行账户,将杨红梅名下168平方米宅基地补偿款人民币252000.00元、24棵松树的补偿款人民币2400.00元共计人民币254400.00元打到杨红梅农商银行账户。同年8月16日,克度镇政府将杨元坦名下171平方米宅基地收补偿款人民币256500.00元,杨红霞168平方米宅基地征收补偿款人民币252000.00元分别转到杨元坦、杨红霞的农商银行账户。同年7月11日,克度镇政府将剩余的488.55平方米按58.91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29817.58元转到杨元坦的账户。杨元坦、杨红霞两张卡当时是被告人杨某某1在使用。被告人杨某某1伙同宋洪阳办理四宗675平方米宅基地,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972735.75元,宋洪阳得款人民币43200.00元。

(三)被告人杨某某1通过宋洪阳在文化园规划区内董某土地上办理二宗247平方米虚假宅基地手续,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67000.00元(其中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00.00元补偿),扣除应付补偿款人民币14550.77元,实际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52449.23元(支付宋洪阳虚假办征费720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1个人得款352449.23元。2016年5月,时任克度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的被告人杨某某1抽调到文化园指挥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得知文化园规划区范围。克度镇金山村村民董某以自己位于文化园规划建设区“天文养生度假区”内的临时养殖场投入资金未收回为由,找到被告人杨某某1要求文化园指挥部多给一些补偿,被告人杨某某1与董某商量,由其出资和找关系在董某的养殖场土地上办理二宗宅基地手续,董某提供两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得到征收补偿后给董某人民币1000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1与宋洪阳商量,宋洪阳负责国土部门的审批盖章,每宗收人民币360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1自行完善审批表的镇、村两级审批签字盖章。宋洪阳到实地勾了二宗宅基地草图,拿到杨某某1给的现金人民币37000.00元后回平塘。之后,用被告人杨某某1提供的申请人信息填写2份《平塘县个人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在国土所、县国土局意见栏填写意见,盖上到贵阳私刻的“平塘县国土资源局克度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平塘县国土资源局”印章,被告人杨某某1给宋洪阳人民币35000.00元将表带回,回来后自己填写村委会栏意见,找到前进村委会主任,以盖其他资料为由骗取村委会公章盖审批表村委会意见栏,以同样的方式到克度镇党政办骗取公章盖在镇政府意见栏。宋洪阳在该地块上办理二宗247平方米虚假宅基地手续(其中:董某名字,№:200700440,面积123.5平方米;董长宝名字,№:200700063,面积123.5平方米),宅基地手续由杨某某1保管。2016年11月,该块地被文化园指挥部征收,杨某某1安排董某选择划地安置,贵州平塘三天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天公司)将超出划地安置标准120平方米共7平方米补偿款7000.00元于2016年5月26日转到董某的农商银行账户。之后,董某按照被告人杨某某1安排将二个安置的宅基地户头以每宗人民币18175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杨昌秀、杨万兴(实际购买人为杨某某1、周荣奎、杨昌林),合计人民币363500.00元。同年11月21日、22日周荣奎与杨昌林转款人民币363500.00元到董某账户后,董某于同年11月22日转人民币267000.00元到被告人杨某某1指定的何代洪的农商行的账户。被告人杨某某1在董某土地上办理二宗247平方米虚假宅基地手续,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52449.23元,宋洪阳得款人民币72000元。

(四)被告人杨某某1、吴兴龙(另案)通过宋洪阳在文化园规划区内办理二宗共312平方米虚假宅基地手续,收取被告人杨某某1、吴兴龙虚假办征费人民币72000.00元,事后,被告人杨某某1、吴兴龙分别用各自户头的虚假宅基地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413620.08元,被告人杨某某1分得人民币216000.00元,吴兴龙分得人民币197620.08元,扣除国家应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8379.92元,吴兴龙实际分得人民币179240.16元,共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95240.16元。

2016年8月的某天,被告人杨某某1在航龙文化园指挥部遇到吴兴龙,吴兴龙问杨某某1砖厂往河边方向那些土地要不要征收,他那里有一块地,之前是一个大凹凹,后来花了好几万块钱拉泥巴填平了,要是按照耕地的标准征收就亏大了,问被告人杨某某1有没有什么其他办法处理能让他少亏点。被告人杨某某1回答说除非在土地上办成宅基地手续,那样的话就不会亏。吴兴龙问杨某某1还可以办不,可以的话就办二宗。被告人杨某某1电话联系宋洪阳,宋洪阳回复按老规矩他只负责国土部门的签字和盖章,镇村的被告人杨某某1自己负责,每宗要人民币360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1跟吴兴龙说了宋洪阳的要求后,吴兴龙同意在该宗土地上办二个宅基地,吴兴龙负责提供身份证信息和人民币36000.00元现金,镇、村的签字盖章和另一宗的现金人民币36000.00元由被告人杨某某1负责,办好后各得一宗。之后,吴兴龙将土地边界图、人民币36000.00元现金及两个人的身份证信息给被告人杨某某1,被告人杨某某1联系宋洪阳下来实地勾图。宋洪阳到克度后,由于下雨路滑,未到土地上实地勾图,就在远处看了一下,被告人杨某某1把吴兴龙画的边界图及身份证信息和人民币72000.00元现金交给宋洪阳。过了大概一个星期,宋洪阳到地审批手续交给被告人杨某某1,被告人杨某某1拿到审批表后,自己在村委会、镇政府意见栏签署意见,同样以其他材料需要盖章上报为借口骗取前进村委会、镇政府公章盖在审批表上,将审批表完善好后,被告人杨某某1把吴光忠名字,№:200700552、156平方米的宅基地手续交给吴兴龙保管,自己留下刘全英名字,№:200700436156平方米审批表。2017年7月,文化园开始征该土地,被告人杨某某1将刘全英名下156平方米宅基地手续以人民币496800.00元转让给施米军,施米军转人民币496800.00元到左顺尧农商银行账户,左顺尧又分别于2018年1月9日转人民币200000.00元、同年2月15日转人民币266800.00元共计人民币466800.00元到被告人杨某某1指定的杨红梅的农商银行账户。施米军选择划地安置得到超面积补助人民币36000.00元,另补房差人民币483000.00元得占地120平方米四层安置房一栋。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1付现给吴兴龙人民币9000.00元(刘全英名下宅基地面积应得补助款)。吴兴龙将吴光忠名下宅基地手续送给唐海翠,唐海翠以吴光忠名义选择划地安置得到超面积补助人民币36000.00元,补房差人民币483000.00元得占地120平方米四层安置房一栋。被告人杨某某1、吴兴龙、宋洪阳在文化园规划区内办理二宗312平方米虚假宅基地手续,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413620.08元,吴兴龙分得197620.08元,宋洪阳得款72000元。

(五)被告人张某某2、周荣奎、刘品扬、程仁兴通过宋洪阳在克度航龙文化园规划区办理七宗共1108平方米虚假宅基地手续,其中:84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共计人民币1260000.00元、26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共计人民币268000.00元,合计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共计1528000.00元,扣除国家征地应付补偿款人民币65272.28.00元,实际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462727.72元(支付宋洪阳人民币210000.00元),其中:周荣奎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525333.33元,被告人张某某2、刘品扬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93333.33元,程仁兴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86799.14元。

2016年7月,时任克度镇宣传文化中心主任(党政办负责人)周荣奎、时任克度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张某某2、时任克度镇航龙村支部副书记程仁兴、时任克度镇航龙村支部书记刘品扬、时任克度镇金科村支部书记张某均抽调到文化园指挥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得知航龙村上沙坝组土地属文化园征收红线范围。周荣奎找被告人张某某2商量在上沙坝组区域内协调土地办理虚假宅基地手续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二人私下分头找地,周荣奎找到程仁兴商量,用程仁兴在上沙坝(小地名沟坎边)的一块责任地办理虚假宅基地手续。程仁兴同意在该块土地上办理五宗宅基地,程仁兴不出办证所需的费用,只要一宗宅基地手续。周荣奎联系宋洪阳商量办理宅基地手续的事宜,宋洪阳答应办理但不按比例分成,宋洪阳负责国土部门的审批手续,每宗要人民币30000.00元现金。由于周荣奎没有资金就与被告人张某某2、刘品扬商议,在程仁兴的土地上办理五宗宅基地手续,周荣奎出资人民币40000.00元并负责联系宋洪阳来勾图办证和盖镇政府公章,被告人张某某2出资人民币40000.00元并负责找信得过的群众名字作申请户头,刘品扬出资人民币70000.00元,办好后除去程仁兴的一宗,三人每人要一宗,剩余的一宗拿出售后三人平分。宋洪阳到实地勾图回去后,程仁兴要求周荣奎在沟坎边办理宅基地手续,政府征收时要按土地征收标准给他父亲程某应的土地补偿款,周荣奎把程仁兴提供的其妻文恩新户头宅基地手续办在程仁兴的航龙村上沙坝组原家门口田里,把沟坎边剩出来的土地办成其姐夫唐登国的户头。由于当时周荣奎只有人民币20000.00元现金,就找到张某商议,让其出人民币80000.00元,帮其办理一宗宅基地手续。周荣奎、被告人张某某2带人民币210000元现金到宋洪阳平塘县城华地龙庭家中办理七宗宅基地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周荣奎隐瞒办理了唐登国、张某户头的宅基地手续。从宋洪阳家回到克度镇后,周荣奎到克度政府党政办公室填写村镇意见并盖章,第二天将审批表文恩新户头拿给程仁兴;将张文鹏户头拿给张某;将张伦喜、石道珍户头拿给被告人张某某2;自己保管唐登国、周光伦、李志先三份审批表。其中:文恩新名字№:200700203,面积162平方米;张文鹏名字№:200700207,面积154平方米;张伦喜名字№:200700549,面积160平方米;石道珍名字№:200700318,面积160平方米;唐登国名字№:200700204,面积152平方米;周光伦名字№:200700436,面积160平方米;李志先名字№:200700437,面积160平方米。2016年9月,文化园指挥部开始征收七宗土地,周荣奎将周光伦、李志先、唐登国户头宅基地审批手续选择划地统建安置,贵州平塘三天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天公司)于同年9月29日打款周光伦、李志先两户超面积补差款共人民币80000.00元、同年10月23日打款唐登国户头超面积补偿款人民币32000.00元到周荣奎提供的杨再琴的农商银行账户。张某某2将石道珍、张伦喜户头宅基地手续选择划地统建安置,三天公司于同年10月26日打款石道珍、张伦喜二户超面积补差款共人民币80000.00元到张某某2的贵州银行账户。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2、周荣奎将石道珍户名下的宅基地手续以人民币4040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王某2,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800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24000.00元。王某2于2017年5月12日通过名下农商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50000.00元到被告人张某某2的农商银行账户,剩余人民币54000.00元用现金支付给周荣奎,周荣奎得款后将人民币50000.00元付给程仁兴。被告人张某某2用王某2转账的人民币350000.00元,与政府补偿四宗宅基地超面积补偿款人民币160000.00元,扣除办证期间的花费人民币2400.00元,三人平分人民币507600.00元,每人分得169200元(其中: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13333.33元,非法转让宅基地获利人民币55866.67元),办证时刘品扬多出人民币200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2、周荣奎每人拿人民币10000.00元给刘品扬,张某某2、周荣奎实际分得人民币159200.00元,分钱前刘品扬已经向张某某2得到人民币5000.00元现金,张某某2于2017年5月15日向刘品扬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184200.00元。由于周荣奎已经得到人民币80000.00元政府补偿款以及王某2购买地基款的现金人民币3000.00元,张某某2于6月1日转账76200元到周荣奎提供的杨再琴农商银行(尾号为6681)的账户,周荣奎得款人民币159200.00元(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13333.33元、非法转让宅基地获利人民币55866.67元)。周荣奎以372000元将刘品扬所分得的李志先、周光伦其中一个户头购买后,李志先、周光伦、唐登国户头归周荣奎所有,周荣奎将李志先、周光伦名字宅基地选择货币安置,三天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将货币安置得款人民币400000.00元转入周荣奎提供的杨再琴的农商银行账户;将唐登国安置户头152平方与黄大国换其名下的黄大荣160平方的户头作价人民币368000.00元给杨昌林出售,超出部分二人平分,杨昌林联系武某转卖给其得款人民币428000.00元,杨昌林得人民币30000.00元,周荣奎得人民币398000.00元。周荣奎用李志先、周光伦其中一个户头中骗取得征地补偿款选择划地安置折价200000元,黄大荣户头骗取得征地补偿款选择划地安置折价人民币180000.00元,加上唐登国户头超面积补助人民币32000.00元,周荣奎从黄大荣户头宅基地上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18000.00元(其中:李志先、周光伦其中一个户头中非法转让得款人民币188000.00元,超出人民币368000.00元部分与杨昌林平分得人民币30000.00元)。刘品扬分得周荣奎保管的周光伦、李志先的其中一个安置宅基地户头,刘品扬以其他户头还房需要补差要房,周荣奎知道后以人民币372000.00元向刘品扬买回。2017年6月1日周荣奎通过名下的农商银行的账户转账人民币372000.00元到刘品扬的农商银行账户。被告人张某某2分得张伦喜户头办理的宅基地手续,于2019年向政府补差价人民币372000.00元选择了航龙一栋三层的房子。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2将整栋房子转卖给晏荣获人民币568000.00元。2020年6月1日,晏荣通过其农商银行账户转人民币568000.00元至被告人张某某2的农商银行账户,被告人张某某2获利人民币196000.00元。程仁兴分得文恩新名下户头,先选择划地安置,政府于2017年8月15日,将宅基地超面积部分补差款人民币42000.00元转到程仁兴的农商银行账户。2019年7月,程仁兴将该户改为货币安置,2019年11月7日,三天公司将人民币201000.00元的安置款转到文恩新的农商银行的账户。2017年5月,周荣奎转卖宅基地手续后按照之前的约定,将在程仁兴家土地上办理宅基地的土地面积按土地征收标准支付给程仁兴人民币50000.00元作为土地补偿费。张某保管的张文鹏户头,张某先选择划地集中安置,2016年12月29日,三天公司将人民币34000.00元超面积补偿款转到张某提供的农商银行账户。2019年6月,张某又选择货币安置,三天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将人民币197000.00元转到张某名下的贵州银行账户。

(六)被告人杨某某1、周荣奎通过宋洪阳在航龙文化园规划区晏某土地上办理六宗共821平方米虚假宅基地手续,其中:72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500.00元,共计人民币1080000.00元,超面积101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00.00元补偿共计人民币101000.00元,合计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181000.00元,扣除国家征地应付补偿款人民币48365.11元,实际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132634.89元(支付宋洪阳虚假办征费宋洪阳36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1、周荣奎各分得人民币400500.00元。2016年8月底,时任克度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杨某某1,与时任克度镇宣传文化中心主任(兼党政办主任)周荣奎均在克度镇航龙文化园指挥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得知航龙村上沙坝组晏家坡区域即将纳入被征收范围。杨某某1、周荣奎商议后决定在晏家坡找农户土地办理虚假宅基地手续。于是,便找到上沙坝组长晏某商议后,晏某同意出土地并提供办理宅基地人的身份证信息,杨某某1、周荣奎负责出资金办理手续。同年8月的某天,周荣奎电话联系宋洪阳,问还有没有办理宅基地手续审批表,如有的话还想办几宗。宋洪阳回答只负责国土部门的签字盖章,每宗要人民币60000.00元。周荣奎、被告人杨某某1一同到平塘找宋洪阳,顺便拿之前在天文大道办理的十宗虚假宅基地征收补偿第一次应分得的人民币110000.00元给宋洪阳,并跟宋洪阳商议办理宅基地手续事宜,安排宋洪阳第二天去克度勾图。第二天下午,宋洪阳去克度看过地后,周荣奎、被告人杨某某1决定在晏某的土地上办理六宗宅基地手续,看完后三人一同回到周荣奎车上勾图。勾完图后,宋洪阳跟周荣奎讲要先拿现钱去给局里的某个领导才能盖到局里面的公章。于是,周荣奎便从自己车上拿出210000元现金先付给宋洪阳,并告知宋洪阳剩下的以后再补,由于当时周荣奎未收集好办证人所需人员的身份证材料,宋洪阳拿到现金后开车回平塘。宋洪阳回到家后在六份空白的《平塘县个人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国土所、国土局意见栏填写意见,盖上私刻的“平塘县国土资源局克度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平塘县国土资源局”印章,通知周荣奎、被告人杨某某1来平塘找个地方完善。第二天下午,周荣奎、被告人杨某某1到平塘后,周荣奎带宋洪阳一同去周荣奎华丰佳苑的家中完善审批表。宋洪阳填写相关基础信息和画好图后,将六份审批表交给周荣奎回克度完善村委会、镇政府栏的签字盖章。周荣奎回到克度镇政府,晚上趁办公室没人时,私自把镇政府公章和原并村以前留在民政办档案柜里的“航龙村村委会”公章拿出来,盖在相应的位置。在航龙村上沙坝组晏某小地名晏家坡责任地上办理六宗821平方米虚假宅基地手续。并明确其中两个户头(晏国学名字№:20080862,面积130平方米、晏国付名字№:200700557,面积130平方米)归晏某所有;另外四个户头(晏江波名字№:20080932,面积140平方米;陶国春名字№:20080886,面积145平方米;刘国秀名字№:20080861,面积140平方米;晏某名字№:200700317,面积136平方米)归被告人杨某某1和周荣奎所有。2017年10月,指挥部开始征收六宗宅基地,被告人杨某某1、周荣奎将晏江波名字140平方米转让给王某2选择划地安置还房得款人民币420800.00元,周荣奎得款后于2017年11月2日将人民币150000.00元办证手续费通过王丽的农商银行账户(尾号为8041)转到宋洪阳的农商银行账户;将刘国秀名字140平方米选择划地安置还房后以人民币420800.00元转让给杜某,杜某分别于2017年11月8日转人民币200000.00元到周荣奎提供王丽的账户。2018年4月27日转人民币200000.00元到王丽的账户,2018年5月2日转人民币20800.00元到王丽的账户;将陶国春名字145平方米以底价人民币368000.00元拿给杨昌林处理,杨昌林找到田某出价人民币413000.00元购买,超出人民币450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1、周荣奎、杨昌林三人平分,每人分得人民币15000.00元,将晏某名字136平方米转让给左某选择划地安置还房得款人民币396000.00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1与周荣奎、宋洪阳、张某某2、吴兴龙共同贪污作案5次,办理虚假宅基地24宗3457平方米,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4891848.13元,个人分得2438604.98元;被告人张某某2参与杨某某1、周荣奎、宋洪阳、程仁兴共同贪污作案2次,办理虚假宅基地五宗,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057135.9元,个人分得人民币750613.33元。指控被告人杨某某1、张某某2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本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某1、张某某2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某2系从犯,被告人杨某某1部分退赃,被告人张某某2全部退账,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1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2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1认可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1犯贪污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系共同犯罪,分工明确,不应区分主从犯;2.被告人杨某某1在办理五次虚假宅基地手续中,宋洪阳是知晓的,对宋洪阳所获得的金额,应当由宋洪阳承担,不应计算在被告人杨某某1的个人犯罪所得中;3.被告人杨某某1在案发后已经退缴了部分赃款;4.被告人杨某某1案发后主动投案,且与检察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好。综上,被告人杨某某1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量刑上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张某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以自己支付给宋洪阳的四万元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2犯贪污罪的罪名无异议,对被告人张某某2在罗某土地上办理宅基地的金额应当予以扣除。发表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张某某2向罗某购买土地的36200元,不应计入在被告人张某某2的犯罪金额内;2.被告人张某某2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系自首;3.被告人张某某2在本案中作用较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4.被告人张某某2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已主动退赃;5.被告人张某某2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庭情况特殊。综上,被告人张某某2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量刑上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

2014年,平塘县成立平塘国际射电天文科普旅游文化园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并于2014年9月22日下发关于停建公告下发后抢建房屋及构筑物不予赔偿的公告,并抽调工作人员参与工作,时任平塘县克度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的被告人杨某某1,时任平塘县克度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张某某2均被抽调到工作组参加征地拆迁工作。2015年12月,黔南州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调整方案的通告》,根据黔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平塘县克度镇等乡镇耕地每亩补偿标准为人民币39275元(58.91元/平方米)。后平塘县出台《平塘县国际射电天文科普旅游文化园建设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安置分为货币补偿、小区还房和划地统一建房安置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土地为集体土地性质的按1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对正房占地(宅基地)面积补偿款部分再上浮50%作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选择小区还房安置的,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征收正房折算后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1000元/平方米购买,小于的部分,按照1000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选择划地统一建房安置的,每幢房屋原则上按一宗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宅基地进行规划建设,原正房占地面积大于统建面积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按1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被告人杨某某1、张某某2与周荣奎、宋洪阳等人通过办理虚假的宅基地手续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数百万元,具体如下:

(一)2016年3月20日,周荣奎与被告人杨某某1参加平塘县克度镇党委班子联席会议,得知克度镇布依文化生态园(一期)投资协议及项目规划红线图。次日,被告人杨某某1与周荣奎二人商议在天文大道规划红线内找群众土地办理宅基地手续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二人经商议后联系宋洪阳(临聘人员)、被告人张某某2一起到被告人张某某2家共同商议办理虚假宅基地事宜,宋洪阳提出,为体现虚假宅基地手续的真实性,把手续办成宋洪阳在平塘县克度镇国土所负责人期间的手续。周荣奎负责办理宅基地手续的镇级签字盖章,被告人杨某某1负责协助周荣奎处理镇级签字盖章,被告人张某某2负责联系群众的土地、办证所需群众身份证信息、平塘县克度镇金星村村委会的签字盖章,宋洪阳负责实地丈量、勾图、填表及办理宅基地国土部门的审批手续。几人商议,在得到征收补偿款后,出土地办理宅基地手续的群众占20%(已大部分追回),剩余80%由被告人杨某某1、张某某2与周荣奎、宋洪阳按四股平分。经被告人张某某2与群众联系好后,周荣奎约宋洪阳到克度,宋洪阳、被告人张某某2与提供土地的农户一同到实地勾图,回到被告人张某某2家中,宋洪阳拿出十份2007、2008年度《平塘县个人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按张某某2提供的申请人填写基础信息,张某某2在村组意见栏签字盖金星村委会的印章,周荣奎在镇政府意见栏签字,被告人杨某某1在镇政府栏盖政府公章,宋洪阳在国土所、县国土局意见栏签字,并将其到贵阳私刻的“平塘县国土资源局克度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平塘县国土资源局”两枚印章盖在相应位置后,将十宗面积1402平方米宅基地审批手续审批表交给被告人张某某2拿给群众保管。其中:张伦相土地办理三宗(张伦相名字、面积154平方米,石道珍名字、面积132平方米,何有娥名字、面积168平方米),罗某土地办理二宗(罗某名字、面积144平方米,张德琴名字、面积154平方米),杨某1土地办理二宗(杨某1名字、面积120平方米,董建琴名字、面积120平方米),王某1土地办理三宗(王某1名字、面积128平方米,王计名字、面积144平方米,杨通琴名字、面积138平方米)。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平塘县克度镇政府陆续征收十宗虚假宅基地土地,按照人民币1500元/平方米的宅基地补偿标准进行征收,十宗宅基地获得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103000.00元。其中:2016年8月18日,以张伦相土地办理的三宗宅基地手续获得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81000.00元拨付至张伦相的农商银行账户后,张伦相于同年8月24日至31日总计取现人民币501000.0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2后,剩余的归被告人张某某2保管。在分钱时,周荣奎与被告人杨某某1提出要按五股分,拿一股给领导(实为被告人杨某某1、周荣奎共占一股,二人平分),并安排张某某2拿出人民币550000.00元来分,每股人民币110000.00元。同年8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2将四股总计人民币440000.00元现金拿给周荣奎、被告人杨某某1,周荣奎分一点五股给被告人杨某某1,周荣奎分得人民币165000.00元,宋洪阳分得人民币110000.00元。2016年9月18日,用罗某土地办理的二宗虚假宅基地手续获得征地补偿款人民币447000.00元拨付至罗某的农商银行账户后,罗某扣除自己所得的20%,再扣除人民币362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2之前与罗某购买的土地款)后,于同年10月31日将余款人民币321400.00元转到张伦相尾号为2071的农商银行账户,被告人张某某2按人民币447000.00元扣除20%后应得人民币357600.00元按五股分,每股人民币715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2于同年11月5日从张伦相的农商银行账户将三股共人民币214560.00元转到周荣奎提供的杨再琴尾号为6681的农商银行账户,将一股人民币71520.00元转到被告人杨某某1提供的杨红霞的银行账户。之后,周荣奎将半股人民币35760.00元补给被告人杨某某1。周荣奎个人分得人民币107280.00元,宋洪阳分得人民币71000.00元。2016年9月18日,用杨某1土地办理的二宗宅基地手续获得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60000.00元拨付至杨某1的银行账户,杨某1扣除自己所得的20%后,于同年11月14日将余款人民币288000.00元转到张伦相的农商银行账户,被告人张某某2按五股分,每股人民币576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2于同年11月22日从张伦相的银行账户将四股人民币230400.00元转到周荣奎提供的杨再琴的农商银行账户。之后,周荣奎将一点五股人民币86400.00元转给被告人杨某某1,周荣奎个人分得人民币86400.00元,宋洪阳分得人民币58000.00元。2017年2月21日,用王某1土地办理的三宗宅基地手续获得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15000.00元拨付至王某1的农商银行账户,王某1扣除自己所得的20%后,于同年3月3日将80%合计人民币492000.00元转到被告人张某某2提供的杨珠妹农商银行账户,被告人张某某2扣除人民币31200.00元后,按五股分,每股人民币92160.00元。被告人张某某2于同年3月12日从杨珠妹的农商银行账户转人民币92160.00元到被告人杨某某1的农商银行账户、转三股总计人民币276480.00元到周荣奎提供的杨再琴农商银行账户。周荣奎补给被告人杨某某1人民币46080.00元。

上述,共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020408.18元。被告人杨某某1分得人民币496920元,被告人张某某2分得人民币457280.00元,周荣奎分得人民币496920.00元,宋洪阳分得人民币331160.00元,余款人民币238128.18元被提供土地村民获得。

(二)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1通过克度镇金星村群众杨元成获知克度镇金星村群众邓经桥想出让其位于克度政府办公房旁边的一块集体土地,被告人杨某某1不便出面,以其侄子杨元坦的名义,以人民币196000.00元的价格向邓经桥购买位于克度镇政府旁边生态园项目规划区的A地块范围内的集体土地1163.55平方米,之后,被告人杨某某1找到宋洪阳商议,宋洪阳负责《平塘县个人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国土部门的审批盖章手续,每份收10800元,被告人杨某某1自行完善审批表的镇村两级审批签字盖章。同年4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1委托程则兵通过宋洪阳的农商行转账人民币43200.00元给宋洪阳并通知其到实地测量勾图,宋洪阳按照委托程则兵转到宋洪阳的农商行杨某某1提供的申请人信息填写4份《平塘县个人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的基础信息,交给被告人杨某某1完善村、镇的审批意见和盖章,回到平塘后宋洪阳在4份审批表的国土所、县国土局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上在贵阳私刻的“平塘县国土资源局克度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平塘县国土资源局”印章,四宗宅基地分别为杨元荣168平方米,杨元坦171平方米,杨红霞168平方米,杨红梅168平方米。2017年7月,克度镇政府按照宅基地的征收标准1500元/平方米征收被告人杨某某1办理的四宗虚假宅基地:杨元荣名下168平方米宅基地征收补偿款人民币252000.00元,杨红梅名下168平方米宅基地征收补偿款人民币252000.00元、24棵松树的补偿款人民币2400.00元共人民币254400.00元,杨元坦名下171平方米宅基地收补偿款人民币256500.00元,杨红霞168平方米宅基地征收补偿款人民币252000.00元,同年7月11日,克度镇政府将剩余的488.55平方米按58.91元/平方米共人民币29817.58元转到杨元坦的账户。上述,被告人杨某某1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12500.00元,扣除国家征地应付补偿款人民币39764.25元,实际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972735.75元,上述骗取的征地补偿款被被告人杨某某1个人所得。

(三)2016年5月,克度镇金山村村民董某以自己位于文化园规划建设区“天文养生度假区”内的临时养殖场投入资金未收回为由,找到被告人杨某某1要求文化园指挥部多给一些补偿,被告人杨某某1与董某商量,由其出资和找关系在董某的养殖场土地上办理二宗宅基地手续,董某需提供两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得到征收补偿后给董某人民币100000.00元。杨某某1与宋洪阳商量,宋洪阳表示每宗收人民币36000.00元,宋洪阳负责《平塘县个人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国土部门的审批盖章,被告人杨某某1自行完善审批表的镇、村两级审批签字盖章。宋洪阳到实地勾了二宗宅基地草图,拿到被告人杨某某1给的人民币37000.00元现金后回平塘。之后,用被告人杨某某1提供的申请人信息填写2份《平塘县个人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在国土所、县国土局意见栏填写意见,盖上到贵阳私刻的“平塘县国土资源局克度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平塘县国土资源局”印章,被告人杨某某1去拿表时给宋洪阳人民币35000.00元现金,回来后自己填写村委会栏意见,找到前进村委会主任,以盖其他资料为由偷盖村委会公章在审批表村委会意见栏,以同样的方式到克度镇党政办偷盖公章在镇政府意见栏。被告人杨某某1在该地块上办理二宗247平方米虚假宅基地手续董某名字123.5平方米,董长宝名字123.5平方米,宅基地手续由被告人杨某某1保管。2016年11月,该块地被文化园指挥部征收,被告人杨某某1安排董某选择划地安置,贵州平塘三天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天公司)将超出划地安置标准120平方米共7平方米补偿款人民币7000.00元于2016年5月26日转到董某的农商银行账户。之后,董某按照被告人杨某某1安排将2个安置的宅基地户头以每宗181750元的价格转卖给杨昌秀、杨万兴(实际购买人为被告人杨某某1、周荣奎、杨昌林),合计人民币363500.00元。同年11月21日、22日周荣奎、杨昌林转款人民币363500.00元到董某账户后,董某于同年11月22日转人民币267000.00元到被告人杨某某1指定的何代洪的农商行的账户。被告人杨某某1、通过宋洪阳在文化园规划区内董某土地上办理二宗247平方米虚假宅基地手续,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67000.00元,扣除国家征地应付补偿款人民币14550.77.00元,实际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52449.23元,被告人杨某某1得款人民币252449.23元。

(四)2016年8月的某天,被告人杨某某1在航龙文化园指挥部遇到吴兴龙(另案),吴兴龙问被告人杨某某1是否还可以办宅基地手续,可以的话就办二宗。被告人杨某某1电话联系宋洪阳,宋洪阳回复按老规矩其只负责国土部门的签字和盖章,镇村的杨某某1自己负责,每宗要人民币360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1跟吴兴龙说了宋洪阳的要求后,吴兴龙同意在该宗土地上办二宗宅基地,吴兴龙负责提供身份证信息办证和人民币36000.00元现金,镇、村的签字盖章和另一宗的现金人民币36000.00元由被告人杨某某1负责,办好后每人一宗。之后,吴兴龙将土地边界图、人民币36000.00元现金及两个人的身份证信息给被告人杨某某1,被告人杨某某1联系宋洪阳实地勾图。宋洪阳到克度后,由于下雨路滑,未到土地上实地勾图,就在远处看了一下,被告人杨某某1把吴兴龙画的边界图及身份证信息和人民币72000.00元现金交给宋洪阳。过了大概一个星期,宋洪阳到地审批手续交给被告人杨某某1。被告人杨某某1拿到审批表后,自己在村委会、镇政府意见栏签署意见,同样以其他材料需要盖章上报为借口偷盖前进村委会、镇政府公章在审批表上,将审批表完善好后,杨某某1把吴光忠名字156平方米的宅基地手续交给吴兴龙保管,自己留下刘全英名字156平方米审批表。2017年7月,文化园开始征收该土地。杨某某1将刘全英名下156平方米宅基地手续以人民币496800.00元转让给施米军,施米军转人民币496800.00元到左顺尧的农商银行账户,左顺尧分别于2018年1月9日转人民币200000.00元、同年2月15日转人民币266800.00元共计人民币466800.00元到被告人杨某某1指定的杨红梅农商银行账户。施米军选择划地安置得到超面积补助款人民币36000.00元,另补房差人民币483000.00元得占地120平方米四层安置房一栋。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1付现金给吴兴龙人民币9000.00元(刘全英名下宅基地面积应得补助款)。吴兴龙将吴光忠名下宅基地手续156平方米送给唐海翠,唐海翠选择划地安置得到超面积补助款人民币36000.00元,补房差价人民币483000.00元得占地120平方米四层安置房一栋。被告人杨某某1、吴兴龙通过宋洪阳在文化园规划区内办理二宗共312平方米虚假宅基地手续,共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折合人民币432000.00元,扣除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8379.92元,实际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413620.08元,其中吴兴龙得人民币197620.08元,被告人杨某某1得人民币216000元。

(五)2016年7月,周荣奎找被告人张某某2商量在上沙坝组区域内协调土地办理虚假宅基地手续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二人私下分头找地,周荣奎找到程仁兴商量,用程仁兴在上沙坝(小地名沟坎边)的一块责任地办理虚假宅基地手续,程仁兴同意在该块土地上办理五宗宅基地,程仁兴不出办证所需的费用,只要一宗宅基地手续。周荣奎联系宋洪阳商量办理宅基地手续的事宜,宋洪阳表示只负责国土部门的审批手续,每宗要人民币30000.00元。由于周荣奎没有资金就与被告人张某某2、刘品扬商议,在程仁兴的土地上办理五宗宅基地手续,周荣奎出资人民币40000.00元并负责联系宋洪阳来勾图办证和盖镇政府公章,被告人张某某2出资人民币40000.00元并负责找群众提供身份信息,刘品扬出资人民币70000.00元,办好后除去程仁兴的一宗,三人每人得一宗,剩余的一宗出售后三人平分。宋洪阳到实地勾图回去后,程仁兴要求周荣奎在沟坎边办理宅基地手续,政府征收时要按土地征收标准给他父亲程某应的土地补偿款,周荣奎把程仁兴提供的其妻文恩新户头宅基地手续办在程仁兴的航龙村上沙坝组原家门口田里,把沟坎边剩出来的土地办成其姐夫唐登国的户头。由于当时周荣奎只有人民币20000.00元现金,就找到张某商议让其出人民币80000.00元,帮其办理一宗宅基地手续。周荣奎、被告人张某某2带人民币210000.00元现金到宋洪阳平塘县城华地龙庭家中办理七宗宅基地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周荣奎隐瞒办理了唐登国、张某户头的宅基地手续。后周荣奎到克度政府党政办公室填写村镇意见并盖章,第二天将审批表文恩新(面积162平方米)户头拿给程仁兴;将张文鹏(面积154平方米)户头拿给张某;将张伦喜(面积160平方米)、石道珍(面积160平方米)户头拿给被告人张某某2;自己保管唐登国(面积152平方米)、周光伦(面积160平方米)、李志先(面积160平方米)三份审批表。2016年9月,文化园指挥部开始征收七宗土地,周荣奎将周光伦、李志先、唐登国户头宅基地审批手续选择划地统建安置,三天公司于同年9月29日打款周光伦、李志先两户超面积补差款共计人民币80000.00元、同年10月23日打款唐登国户头超面积补偿款人民币32000.00元到周荣奎提供的杨再琴的农商银行账户。张某某2将石道珍、张伦喜户头宅基地选择划地统建安置,三天公司于同年10月26日打款石道珍、张伦喜二户超面积补差款共人民币80000.00元到张某某2的贵州银行账户。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2、周荣奎将石道珍户名下的宅基地手续以人民币4040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王某2,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800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24000.00元。王某2于2017年5月12日通过名下农商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50000.00元到被告人张某某2的农商银行账户,剩余人民币54000.00元用现金支付给周荣奎,周荣奎得款后将人民币50000.00元作为购买土地钱付给程仁兴。张某某2用王某2转账的人民币350000.00元,与政府补偿四宗宅基地超面积补偿款人民币160000.00元,扣除办证期间的花费人民币2400.00元,共计人民币507600.00元,三人平分,每人分得人民币169200.00元(其中: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13333.33元,非法转让宅基地获利人民币55866.67元),办证时刘品扬多出人民币20000.00元,张某某2、周荣奎每人拿人民币10000.00元给刘品扬,张某某2、周荣奎实际分得人民币159200.00元,分钱前刘品扬已经向张某某2得到人民币5000.00元现金,张某某2于2017年5月15日向刘品扬的农商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184200.00元。由于周荣奎已经得到人民币80000.00元政府补偿款以及王某2购买地基款的现金人民币3000.00元,张某某2于6月1日转账人民币76200.00元到周荣奎提供的杨再琴农商银行的账户,周荣奎得款人民币159200.00元(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13333.33元、非法转让宅基地获利人民币55866.67元)。周荣奎以人民币372000.00元将刘品扬所分得的李志先、周光伦其中一个户头购买后,李志先、周光伦、唐登国户头归周荣奎所有,周荣奎将李志先、周光伦名字宅基地选择货币安置,三天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将货币安置得款人民币400000.00元转入周荣奎提供的杨再琴的农商银行账户;将唐登国安置户头152平方与黄大国换其名下的黄大荣160平方米的户头作价人民币368000.00元给杨昌林出售,超出部分二人平分,杨昌林联系武某并将该宅基地转卖给其得款人民币428000.00元,杨昌林得人民币30000.00元,周荣奎得人民币398000.00元。刘品扬分得周荣奎保管的周光伦、李志先的其中一个安置宅基地户头,刘品扬以其他户头还房需要补差要房,周荣奎知道后以人民币372000.00元向刘品扬买回。2017年6月1日周荣奎通过名下的农商银行的账户转账人民币372000.00元到刘品扬的农商银行账户。被告人张某某2分得张伦喜户头办理的宅基地手续,于2019年向政府补差价人民币372000.00元选择了航龙一栋三层的房子。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2将整栋房子以人民币5680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晏荣。2020年6月1日,晏荣通过其农商银行账户转人民币568000.00元至被告人张某某2的农商银行账户,被告人张某某2获利人民币196000.00元。程仁兴分得文恩新名下户头,先选择划地安置,政府于2017年8月15日,将宅基地超面积部分补差款人民币42000.00元转到程仁兴的农商银行账户。2019年7月,程仁兴将该户改为货币安置,2019年11月7日,三天公司将人民币201000.00元的安置款转到文恩新的农商银行的账户。2017年5月,周荣奎转卖宅基地手续后按照之前的约定,将在程仁兴家土地上办理宅基地的土地面积按土地征收标准支付给程仁兴人民币50000.00元作为土地补偿费。张某保管的张文鹏户头,张某先选择划地集中安置,2016年12月29日,三天公司将人民币34000.00元超面积补偿款转到张某提供的农商银行账户。2019年6月,张某又选择货币安置,三天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将人民币197000.00元转到张某名下的贵州银行账户。被告人张某某2、周荣奎、刘品扬、程仁兴通过宋洪阳在克度航龙文化园规划区办理五宗共802平方米虚假宅基地手续,周荣奎另个人办理了306平方米虚假宅基地手续。其中:840平方米折合人民币共计1260000元、超面积部分268平方米折合人民币268000.00元,扣除应付补偿款人民币65272.28元,实际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462727.72元。其中:周荣奎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折合人民币1462727.72元,个人分得人民币525333.33元,被告人张某某2、刘品扬、程仁兴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折合人民币1036727.72元,被告人张某某2、刘品扬分得人民币293333.33元,程仁兴分得人民币186799.14元。

(六)2016年8月底,被告人杨某某1与周荣奎商议在晏家坡找农户土地办理虚假宅基地手续,便找到上沙坝组长晏某商议后,晏某同意出土地并提供办理宅基地人的身份证信息,被告人杨某某1、周荣奎负责出资金办理手续。同年8月的某天,周荣奎电话联系宋洪阳,问还有没有办理宅基地手续审批表,如有的话还想办几宗。宋洪阳回答只负责国土部门的签字盖章,每宗要人民币60000.00元。周荣奎、被告人杨某某1一同到平塘找宋洪阳,顺便拿之前在天文大道办理的十宗虚假宅基地征收补偿第一次应分得的人民币110000.00元给宋洪阳,并跟宋洪阳商议办理宅基地手续事宜,安排宋洪阳第二天去克度勾图。第二天下午,宋洪阳去克度看过地后,周荣奎、被告人杨某某1决定在晏某的土地上办理六宗宅基地手续,看完后三人一同回到周荣奎车上勾图。勾完图后,宋洪阳跟周荣奎讲要先拿现钱去给局里的某个领导才能盖到局里面的公章。于是,周荣奎便从自己车上拿出人民币210000.00元现金先付给宋洪阳,并告知宋洪阳剩下的以后再补,由于当时周荣奎未收集好办证人所需人员的身份证材料,宋洪阳拿到现金后开车回平塘。宋洪阳回到家后在六份空白的《平塘县个人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国土所、国土局意见栏填写意见,盖上私刻的“平塘县国土资源局克度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平塘县国土资源局”印章,通知周荣奎、被告人杨某某1来平塘找个地方完善。第二天下午,周荣奎、被告人杨某某1到平塘后,周荣奎带宋洪阳一同去周荣奎华丰佳苑的家中完善审批表。宋洪阳填写相关基础信息和画好图后,将六份审批表交给周荣奎回克度完善村委会、镇政府栏的签字盖章。周荣奎回到克度镇政府,晚上趁办公室没人时,私自把镇政府公章和原并村以前留在民政办档案柜里的“航龙村村委会”公章拿出来,盖在相应的位置。在航龙村上沙坝组晏某小地名晏家坡责任地上办理六宗821平方米虚假宅基地手续。并明确其中两个户头(晏国学名字、面积130平方米,晏国付名字、面积130平方米)归晏某所有;另外四个户头(晏江波名字、面积140平方米,陶国春名字、面积145平方米,刘国秀名字、面积140平方米,晏某名字、面积136平方米)归被告人杨某某1和周荣奎所有。2017年10月,指挥部开始征收六宗宅基地,被告人杨某某1、周荣奎将晏江波名字140平方米转让给王某2选择划地安置还房得款人民币420800.00元,周荣奎得款后于2017年11月2日将人民币150000.00元办证手续费通过王丽的农商银行账户(尾号为8041)转到宋洪阳的农商银行账户;将刘国秀名字140平方米选择划地安置还房后以人民币4208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杜某(杜某分别于2017年11月8日转人民币200000.00元到周荣奎提供王丽的账户、2018年4月27日转人民币200000.00元到王丽的账户、2018年5月2日转20800元到王丽的账户);将陶国春名字145平方米以底价368000元拿给杨昌林处理,杨昌林找到田某出价人民币413000.00元购买,超出人民币450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1、周荣奎、杨昌林三人平分,每人分得15000元,将晏某名字136平方米转让给左某选择划地安置还房得款人民币3960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1、周荣奎通过宋洪阳在航龙文化园规划区晏某土地上办理六宗共821平方米虚假宅基地手续,其中:720平方米宅基地按每平方米1500补偿共人民币1080000.00元,超面积101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00元补偿共人民币101000.00元,合计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181000.00元,扣除国家征地应付补偿款人民币48365.11元,实际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132634.89元,被告人杨某某1、周荣奎各分得人民币400500.00元。

上述,被告人杨某某1参与作案5次,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4891848.13元,个人分得人民币2438604.98元;被告人张某某2参与作案2次,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057135.9元,个人分得人民币750613.33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1分别于2020年10月19日、11月22日、2021年4月22日将赃款人民币173415.67元、60000元、104000元上交平塘县纪委监委;被告人张某某2分别于2020年11月5日、2021年3月10日、3月11日、3月17日、6月21日将退赃人民币750613.33元上交平塘县纪委监委。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1、张某某2于2020年9月26日主动到平塘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在审理期间,本院依法调取了相关涉案银行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立案决定、留置决定书等程序性书证;任职文件及抽调干部名单;银行流水记录;个人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宅基地转让协议;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调整方案的通告;平塘国际射电天文科普旅游文化园建设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协议(补充协议)、兑现清册、记账凭证;结算业务清单;缴款凭证;王丽、杨某1、张伦相、宋洪阳、杨某某1、周荣奎、杨再琴、杨红霞、黄大国、何代洪、杨元坦、杨元荣、刘品扬、程仁兴、杨珠妹、施米军、杨红梅、平塘县三天公司的银行流水明细;证人罗某、杨某1、王某1、黄某1、晏某、张某、董某、王某2、武某、杜某、陈某、左某、杨某2、肖某、杨某3、黄某2、田某等人的证言;涉案人员周荣奎、黄大国、宋洪阳、龚显江、刘品扬、程仁兴、吴兴龙的供述和自书;被告人杨某某1、张某某2的自书材料;银行流水明细;退赃凭条;到案经过;被告人杨某某1、张某某2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1、张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被告人杨某某1职务之便,通过办理虚假宅基地手续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1、张某某2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1、张某某2伙同周荣奎、黄大国等人利用被告人杨某某1、周荣奎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48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1犯罪金额为48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某2犯罪金额为300余万元,二被告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1提出犯意,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行为,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2伙同他人通过办理虚假宅基地手续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事后参与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某某1、张某某2主动到监察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系自首,被告人杨某某1退缴部分赃款、被告人张某某2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某2以自己支付给宋洪阳的40000元应当予以扣除的辩解,经庭审查明,该40000元系被告人张某某2为共同实施贪污行为而给与宋洪阳的,虽然是从贪污中分成所得,但并不影响该金额系在贪污犯罪中的获利,对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1系自首、积极退赃,依法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提出本案的宋洪阳所获取的犯罪金额应当予以扣除、且不应区分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被告人杨某某1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杨某某1与周荣奎提出,且主要利用该二人的职务行为实施贪污行为,宋洪阳则提供盖章,被告人张某某2等人仅提供身份信息、寻找土地等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1起到主要作用,被告人张某某2起到次要作用;被告人杨某某1、张某某2等人向宋洪阳支付相应的“盖章”费用是为办理虚假宅基地实施贪污犯罪行为给付,虽然是从贪污中分成所得,但并不影响该金额系在贪污犯罪中的获利,因此,不应对该部分进行扣除,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2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且全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提出本案中罗某扣除的36200元应当从犯罪金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该36200元系被告人张某某2于2006年向罗某购买土地的费用,系被告人张某某2与罗某之间的债务关系,被告人张某某2支付行为系其贪污后的处分行为,应当计入贪污犯罪金额,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综合被告人杨某某1、张某某2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1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某某1的刑期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3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2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2的刑期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某1退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37415.67元、被告人张某某2退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750613.33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平塘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2101189.31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金玉

人民陪审员  向付泉

人民陪审员  杨通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石安芬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