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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2627刑初64号挪用资金、贪污、挪用公款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19   阅读:

案由    挪用资金贪污挪用公款    

案号    (2021)黔2627刑初64号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柱检刑诉〔202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谢德锰、检察员龙香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高贤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天柱县永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老林场油茶扶贫奖励资金275049.50元归个人使用。

1.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天柱县永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永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将永发合作社账户26×××61的老林场油茶林奖励资金4万元转给杨某4账户62×××26,用于归还杨某4的借款。

2.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永发合作社账户上的老林场油茶林奖励资金26万元转至杨某2天柱县农商行62×××87账户上,当日杨某某即要杨某2取出3万元交给自己。同年10月3日,杨某某安排杨某2到天柱县江东农商行归还自己的12万元贷款本息以及以杨某2名义贷款的10万元贷款本息。10月7日杨某某又要杨某2把剩余的9200元钱取出给自己。

案发前,杨某某为老林场油茶林垫付2万元的挖机劳务费用和扶贫资金50万元开具发票的税款4950.50元,最后综合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挪用资金数额为275049.50元。案发后,2021年1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到永发合作社的账户。

二、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假手段,套取国家专项扶贫资金和移民补偿款共计113327.45元归个人使用。

(一)套取旧团村养鸡项目征地补偿款46500元进行贪污。

根据相关上级文件精神,2018年在实施东运坡、枫木坳土鸡养殖示范基地项目及养殖示范基地道路硬化项目等三个扶贫项目,总投资2084万元,其中帮扶资金1147万元,自筹资金937万元,由县农投公司实施,于2018年8月启动项目建设,以上养鸡建设项目征地费由天柱县农业投资公司支付。2019年7月,杨某某和舒某5在旧团村委会将旧团村养鸡项目的征地补偿真实名单进行造册登记,填写完《旧团村养鸡项目征田及林木补偿登记表》第一页、第二页后,被告人杨某某以新村委会建设、村级烤房建设开支较大为名,安排舒某5以杨某江、杨某1、杨某3、龙某鸾、舒某业、杨某才等6人名单,填写虚假的《旧团村养鸡项目征田及林木补偿登记表》第三页,其主要内容为,杨某江户补偿款11580元、杨某1户补偿款13860元、杨某3户补偿款12300元、龙某鸾户补偿款10500元、舒某业户补偿款12720元、杨某才户补偿款8760元,共计69720元。并与真实的《旧团村养鸡项目征田及林木补偿登记表》第一页、第二页一起加盖旧团村民委员会公章,经江东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到天柱县县农投公司报账。2019年8月28日,县农投公司将旧团村养殖项目的征地补偿款共计139542元拨付到江东镇财政所,江东镇财政所要求旧团村委会提供发放清册、征地协议、银行账户等材料交由财政所。杨某某和舒某5二人在提供被实际征收土地农户的身份证号和银行账号的同时,伪造了杨某江、杨某1、舒某业、杨某才、杨某3等5户(因联系不到龙某鸾,此户未实际报账)的虚假征地协议、发放清册等材料,报江东镇人民政府审核。后虚报杨某江、杨某1、舒某业、杨某才、杨某3等5户的征地补偿款59220元全部到账,具体为,虚报杨某江的征地补偿款11580元打入杨某2账户,杨某2取现11000元交给杨某某,剩余580元抵扣了杨某2帮杨某某贷款的利息;虚报杨某1(杨某某长子)的征地补偿款13860元打入杨某4(杨某某次子)账户,杨某4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杨某某提现到其农商行账户;虚报杨某才的征地补偿款8760元打入其账户,杨某2于2019年9月22日代杨某才到银行取现金8760元交给杨某某;虚报杨某3的征地补偿款12300元,直接打入到杨某某账户;虚报舒某业(舒某5儿子)的征地补偿款,打入舒某5账户;以上舒某5分得12720元保存在其账户,杨某某分得的46500元全部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二)套取天柱县江东镇永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管理的

扶贫项目资金29625元进行贪污。

于2016年9月9日成立旧团村永发合作社,2017年1月,兰溪村村民委会换届,2017年8月,永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兰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杨某某。2017年以来,永发合作社受江东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管理江东镇部分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这些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扶贫项目款进行拨付、对扶贫项目的利益联结资金进行管理和发放以及对项目实施方经营情况进行评估等,具体管理扶贫项目有:旧团村养鸡项目、旧团村牛圈油茶、竹冲油茶、老林场油茶、旧团村养猪项目、旧团村豪猪养殖项目、江东镇2018年结余资金入股贵州宏泰钡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旧团村“特惠贷”资金投放国资公司项目等。2017年1月19日至2020年6月15日,天柱县各单位、企业、江东镇人民政府陆续转入旧团村永发合作社账户资金615200.10元,而杨某某作为永发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永发合作社的资金账户,以发放分红、项目款等名义多次从永发合作社转入到杨某某本人账户、杨某6账户、杨某7账户共计393500元。其中,用于实际发放扶贫项目利益联结分红、付老林场油茶项目款、村集体开支等268875元,杨某某虚列开支,套取国家扶贫资金29625元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1.2017年12月16日,杨某某以“扶贫资金分红”的名义,从永发合作社账户转入杨某某账户47000元,杨某某取出现金后,用于发放利益联接分红和村委开支共计35000元,套取12000元用于个人家庭开支。

2.2018年12月21日,杨某某以“项目利益分红”的名义,从永发合作社账户转入杨某某账户30000元,杨某某当天取出现金29900元现金,用于发放入股宏泰钡业利益联接分红29000元,套取1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3.2019年1月3日,杨某某以“旧团油茶产业分红资金”的名义,从永发合作社账户套取10000元转入杨某某账户,用于其家庭开支。

4.2019年2月1日,杨某某以“定购油茶肥料款”名义,从永发合作社账户转入杨某某的账户30000元,与2019年1月11日杨某某从永发合作社账户转入50000元至杨某某的账户,杨某某取出40000元现金以私人名义借给湖南挖机老板佘某所剩余的暂存于其账户的10000元,共计40000元,其中用于发放利益联结分红共计30700元,套9300元用于归还杨某2帮其私人贷款的利息。

以上杨某某四次套取国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共计32300元,扣除其超支2675元,实际套取国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9625元进行贪污。(1.2018年5月6日,杨某某以“旧团村产业及清洁卫生开支”的名义,从永发合作社账户转入杨某某账户4000元,杨某某取出现金后,用于村委开支共计4175元,杨某某个人垫支175元。2.2018年12月22日,杨某某以“旧团富坤产业利益联结贫困户”的名义,从永发合作社账户转入杨某某账户50000元,杨某某取出现金50000元,用于发放老林场油茶林项目利益联结分红46000元,还剩4000元与2018年12月24日从永发合作社账户转入杨某某账户的12000元,共计16000元,用于发放利益联结分红共计18500元,杨某某垫支2500元。)

(三)套取移民补偿款37202.45元进行贪污

2018年因江东镇建设托口电站集镇供水工程,征用了江

东镇旧团村集体土地5.4429亩,应兑现征地补偿款共计37202.45元。杨某某在担任江东镇兰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之后,知道这笔移民补偿款还未兑现,即利用职务便利,在未与其他村委成员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到江东镇移民站办理移民补偿款兑现手续,并向江东镇移民站提供虚假的《说明书》,说明经旧团村委会及村民代表会研究同意,把旧团村集体移民补偿款由杨某某个人账户领取,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复印件等材料,要求江东镇移民站将移民补偿款打入杨某某个人账户。2018年6月8日,县移民局通过农商行转账,将旧团村集体移民补偿款37202.45元打入杨某某农商行个人账户。该笔移民资金到账后,杨某某没有按照村财镇管规定,将旧团村集体移民补偿款37202.45元存入村财镇管账户,而在未经旧团村集体研究的情况下,将补偿款全部用于个人开支。上述贪污款已于2020年7月21日主动上交。

三、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家专项扶贫资金95000元借给他人使用。

1.2019年1月11日,杨某某以“定购旧团村富坤油茶肥料预付款”的名义,从永发合作社账户套取50000元转入杨某某的账户,杨某某取出40000元现金以私人名义借给佘某使用。

2.2019年3月11日,杨某某以“旧团村惠丰养猪项目分红资金”的名义,从永发合作社账户套取35000元转入杨某6账户,杨某6当天取出现金35000元交给杨某某,杨某某用于借给佘某使用。

3.2020年5月25日,杨某某以“旧团村示范油茶基地借款”的名义,从永发合作社账户套取20000元转入杨某7账户,杨某7当天取出现金20000元交给杨某某,杨某某用于借给佘某使用。上述挪用公款数额已于2020年7月22日主动上交。

为了证明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天柱县江东镇兰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天柱县永发合作社负责人,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假手段,套取国家专项扶贫资金和移民补偿款、挪用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及挪用资金用于个人使用,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年,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资金罪无异议,但对指控的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有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其指定辩护人高贤珍的辩护意见是,一、挪用资金罪:1.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2.挪用的资金已全部归还;3.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4.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二、贪污罪:1.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庭上的辩解并不影响坦白的成立;2.贪污的钱已经全部归还;3.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三、挪用公款罪:1.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庭上的辩解并不影响坦白的成立;2.挪用公款的钱已经全部归还;3.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

经审理查明:

一、挪用资金事实

2020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天柱县永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永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该合作社资金账户的职务之便,挪用永发合作社资金275049.50元(该款系奖励给永发合作社的老林场油茶扶贫奖励资金)归个人使用。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将奖励给永发合作社的老林场油茶林奖励资金4万元从该合作社账户转至杨某4账户62×××26,用于归还其欠杨某4的借款。

(二)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将奖励给永发合作社的老林场油茶林奖励资金26万元从该合作社账户转至杨某2天柱县农商行账户62×××87账户。当日,杨某2应杨某某要求取出3万元交给杨某某。同年10月3日,杨某某安排杨某2到天柱县江东农商行归还自己的12万元贷款本息以及以杨某2名义贷款的10万元贷款本息。同年10月7日,应杨某某要求,杨某2把剩余的9200元取出交给杨某某。

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老林场油茶林垫付2万元挖机劳务费和开具扶贫资金50万元发票的税款4950.50元。

综上,杨某某挪用资金累计人民币275049.50元。2021年1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至永发合作社账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信息:证实杨某某作案时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及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

3.拘留证、逮捕证及通知书:证实侦查机关对杨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及通知家属的情况。

4.到案经过:证实杨某某系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天柱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挪用永发合作社资金的事实。

5.天柱县公安局接受杨某2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其中:(1)结算业务书:证明经办人杨某某于2020年9月20日从永发合作社上账户转账26万元至杨某2的账户上的情况;(2)取款凭证:证明杨某2分别于2020年9月20日取款3万元,2020年10月7日取款9200元的情况;(3)借款借据凭证:证明杨某2分别2019年5月7日向天柱县农商银行借款10万元的情况;(4)杨某2取款3万元记录:证明杨某2取款3万元后交给杨某某的情况;(5)付款凭证:证明杨某2于2019年5月12日转款8.5万元至杨某6账户上的情况。

6.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永发合作注册资料:证实永发合作于2016年9月9日成立,2017年8月7日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某某。

7.天柱县江东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杨某某任职文件:证实杨某某于2017年2月当选为天柱县江东镇兰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任期三年。

8.天柱县农商银行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其中:(1)贷款还款凭证:证明杨某某于2020年10月3日还贷款120000元及利息346元的情况;(2)账户明细账清单:证明永发合作社账户于2020年9月20日转账260000至杨某2账户,同时取款30000元;同年10月3日取款100185.83元(对方户名:杨某2),取款120346元(对方户名:杨某某),10月7日取款9200元的情况;(3)还款凭证:证明杨某2于2020年10月3日还贷款100000元及利息185.83元的情况。

9.天柱县农商银行出具的永发合作社账户明细账材料清单:证明永发合作社账户于2020年9月8日转账40000元至杨某4账户,杨某某于2021年1月9日转账158700元至永发合作社账户,杨某某之子杨某4分别转账130000元、50000元至永发合作社账户。

10.票据:证明杨某某为扶贫资金50万元开具发票的税款为4950.50元。

(二)证人证言

1.杨某2证言:2019年5月7日我和杨某某以我名义向江东农商行贷款10万元种植辣椒。2019年5月8日杨某某要我取1万元用于村委开支,我到白市农商行取了1万元给杨某某。2019年5月12日我到天柱农商行转了8.5万元给杨某6,剩余5千元用抵扣银行利息。2020年9月20日,杨某某从永发合作社账户转入26万元至我的农商行账户,杨某某说村里面开支大要我取3万元,我就取了3万元给他。2020年10月一天,经杨某某同意后,我和杨某某到江东农商行偿还以我名义贷的10万元本金和利息以及他的12万元贷款和利息。次日杨某某来江东政府办事时,他叫我把剩下的钱取出来,我和他到江东农商行把剩余的9200元取给了他。

2.舒某1证言:永发种合作社成立于2016年。2017年杨某某当选为兰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后,永发合作社法人代表变更为杨某某,我是监事,舒某禄是副董事长,舒某荣、杨某富、舒某田是董事。

3.杨某3证言:永发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村干兼任,兰溪村村民委员会换届后,杨某某当选为兰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永发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杨某华变更为杨某某。为了种植辣椒,杨某某以杨某2的名义贷款了10万元,杨某某为村里开支垫了一些钱。老林场油茶林扶贫奖励资金50万元,其中转给杨光斌的20万元的经费开支是真实,转给杨某4的4万元和转给杨某2的26万元的真实性我们没有考证。

4.杨某1证言:我是天柱县富坤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当时我们决定富坤合作社的资金由永发合作社监管。富坤合作社申报有油茶林奖励资金,该资金进入了永发合作社的账户。2020年9、10月,老林场油茶林扶贫奖励资金50万元拨款后,其中有4万元是通过永发合作社账户转账给了杨某4。当时杨某4拿手机短信给我看后,我对杨某4说永发合作社怎么打钱到你帐户上,杨某4讲杨某某借他的钱。

5.佘某证言: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我用挖机在的屋基等工程,工程款有5、6万元,杨某某付了2万元。

6.杨某4证言:杨某某在我店子向我借了4万元现金并写了一张借条。2020年9月8日杨某某从永发合作社转入我贵州农信银行尾号7225号银行卡上的4万元,我还给我寨上的杨某1看过还款信息。我与杨某某电话确认后得知,我这笔钱是用于归还我,后来我把借条退给了杨某某。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杨某某供述:我于2017年2月10日起任江东镇兰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7年8月起任永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旧团指挥所种的120亩辣椒,杨某2是贫困户且贷款利息低,我叫他帮我贷了10万元,后来我叫杨某2取了1万元给我。因杨某2要外出务工,我喊他转8.5万元给杨某6,留5000元还贷款利息。2020年9月,永发合作社进账50万元的老林场油茶林扶贫奖励资金,其中20万元用于支付富坤合作社抚育茶油林的开支,4万元用于归还杨某4的借款,26万元以承包抚育费的名义转至杨某2。2020年9月20日,杨某2取了3万元给我,过了几天我和杨某2到江东农商行还了以杨某2名义贷的10万元本息和我自己贷的12万本息,之后我叫杨某2把剩余的9200元取现金给我。老林场油茶林扶贫奖励资金50万元拨款前,我向雷寨村一个姓向的老板借钱来开税票,后来我用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他。老林场油茶林的建房、铺路建设,我垫付了2万元给挖机师傅佘某。我自任村干部以来先后垫了16万多元,这包括买村里的办公桌和椅子、村委会征地费、建烤烟房、村里支付,目前我到江东政府报了7万多元,材料弄好了,钱还没有到账。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贪污事实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永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合作社的资金账户等)、江东镇兰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委工作),得以负责委托养鸡项目(扶贫项目)征地补偿资料和江东镇建设托口电站集镇供水工程(征地移民项目)征地补偿资料及委托永发合作社负责管理江东镇部分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项目款进行拨付、对扶贫项目的利益联结资金进行管理和发放以及对项目实施方经营情况进行评估等工作的便利,采取虚假手段,贪污国家专项扶贫资金和移民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36547.45元,其中杨某某个人贪污113327.45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贪污旧团村养鸡项目征地补偿款69720元

2018年在实施东运坡、枫木坳土鸡养殖示范基地项目及养殖示范基地道路硬化项目等三个扶贫项目,总投资2084万元,其中帮扶资金1147万元,自筹资金937万元,由天柱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柱县农投公司)实施,于2018年8月启动项目建设,以上养鸡建设项目征地费由天柱县农投公司支付。2019年7月,杨某某和舒某5(另行处理)在养鸡项目征地补偿资料期间,杨某某以新村委会建设、村级烤房建设开支较大为名,安排舒某5以杨某江、杨某1、杨某3、龙某鸾、舒某业、杨某才等6户名义,填写虚假的《旧团村养鸡项目征田及林木补偿登记表》第三页,主要内容为,杨某江户补偿款11580元、杨某1户补偿款13860元、杨某3户补偿款12300元、龙某鸾户补偿款10500元、舒某业户补偿款12720元、杨某才户补偿款8760元,共计69720元。并与真实的《旧团村养鸡项目征田及林木补偿登记表》第一页、第二页一起加盖旧团村民委员会公章,经审核后,到天柱县农投公司报账。2019年8月28日,天柱县农投公司将旧团村养殖项目的征地补偿款共计139542元拨付至江东镇财政所。杨某某与舒某5二人提供了杨某江、杨某1、舒某业、杨某才、杨某3等5户(因联系不到龙某鸾,此户未实际报账)的身份证和银行账号,由江东镇财政所将59220元打入五人的账号,即:杨某江户11580元打入杨某2账户,杨某2取现11000元交给杨某某,剩余580元抵扣了杨某2帮杨某某贷款的利息;杨某1(杨某某的长子)户13860元打入杨某4(杨某某次子)账户,杨某4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微信转给杨某某,杨某某提现到其农商行账户;杨某才户8760元打入其账户,杨某2于2019年9月22日代杨某才到银行取现8760元交给杨某某;杨某3户12300元打入到杨某某账户;舒某业(舒某5儿子)户补偿款打入舒某5账户。以上虚报冒领的征地补偿款59220元,舒某5分得12720元,保存在其账户;杨某某分得465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实天柱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1日决定对杨某某涉嫌职务违法问题立案调查。

2.到案经过:证实2021年2月5日,杨某某在接受天柱县讯问中,交代了调查组掌握的其违法犯罪事实。

3.天柱县农投公司出具的江东镇枫木坳土鸡养殖示范基地项目、东运坡土鸡养殖示范基地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证实江东镇枫木坳土鸡养殖示范基地项目、东运坡土鸡养殖示范基地项目项目由天柱县农投公司实施。

4.2018年度杭州市对口帮扶黔东南州第二批项目计划:证实养殖基地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为对口帮扶单位帮扶资金的情况。

5.天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证实天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实施东运坡、枫木坳土鸡养殖示范基地项目方案。

6.天柱县农投公司记账凭证及进账单:证实天柱县农投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转账旧团村养殖基地—征地补偿款139542元至江东镇财政所。

7.江东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旧团村养鸡项目征田及林木补偿登记表:证实旧团村养鸡项目征田及林木补偿的金额为139542元,其中杨某江户补偿11580元,杨某1户补偿13860元,杨某3户补偿12300元,龙某鸾补偿10500元,舒某业户补偿12720元,杨某才户补偿8760元。

8.江东镇财政所提供的养鸡场补偿协议书:证实杨某江、杨某1、杨某3、舒某业、杨某才与民委员会签订旧团村养鸡场补偿协议书。

9.江东镇财政所提供的养鸡项目、林木、青苗补偿发放材料:证实杨某某签字同意发放杨某江征地款11580元、杨某1征地款13860元、舒某业征地款12720元、杨某才征地款8760元、杨某3征地款12300元,江东镇财政所依职权转入杨某2账户11580元、杨某4账户13860元、舒某5账户12720元、杨某才账户8760元、杨某某账户12300元。

10.天柱县农商银行提供的个人账户明细账单:证实杨某某账户进账征地补偿款12300元,舒某5账户进账征地补偿款12720元,杨某4账户进账征地补偿款15860元,杨某2账户进账征地补偿款11580元并取款11000元,杨某才账户进账征地补偿款8760元并取款8760元。

(二)证人证言

1.王某1证言:养鸡项目是东运坡林下养鸡项目和枫木坳林下养鸡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是天柱县农投公司。旧团村委会的工作职责是调解矛盾纠纷、统计青苗补偿款、征地补偿款,由杨某某、舒某5、杨某三人负责。

2.舒某2证言:我在期间,具体负责民政低保、扶贫方面的工作,实施过东运坡林下养鸡项目、枫木坳林下养鸡项目,配套项目有产业路项目,实施单位是天柱县农投公司。旧团村委会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处理矛盾纠纷和占用农户土地面积测量上报等工作,项目征地补偿款工作由杨某某、杨奇负责。

3.舒某3证言:实施过东运坡林下养鸡项目、枫木坳林下养鸡项目,配套项目有产业路项目,实施单位是天柱县农投公司。旧团村委会的工作职责是处理矛盾纠纷和占用农户土地面积测量上报等工作。补偿项目和测量由杨某某负责,征地补偿材料没有经过我签字审核。

4.蒋某证言:江东镇在旧团村实施过养鸡项目,旧团村委会征地偿款申报材料是否虚报套取补偿款我不清楚。

5.杨某5证言:2019年下半年,杨某某跟我说因村里的辣子项目亏损,用我名义去套取补助资金,待补助资金打到我农商行存折上后留500元给我作好处费,剩余的钱全部拿给他。杨通合告诉过我,他在镇政府看到补偿表有我老婆龙某鸾名字。

6.杨某6证言:旧团村养鸡场建设征地补偿造册工作是杨某某和舒某5经办,《养鸡项目占田、林木、青苗补偿发放清册(第一批)》里面表格序号1-33号的内容是我造册报给江东镇财政所陈某,但34号杨某江、35号杨某1、36号舒某业、37号杨某才的虚报内容不是我报的。2019年7月左右,杨某某在村委会办公室造册填表时告诉我,以杨某3的名字报的补偿款,是用来解决新建村委会土地征收资金,资金是镇财政所通过农商行直接打到杨某某账户,没有经过杨某3和我账户。

7.杨某2证言:2019年9月,杨某某叫我用我和杨某才的“一折通”、身份证以我儿子杨某江和我大哥杨某才的名字虚报养鸡场项目青苗补偿费。杨某江户虚报的11580元于2019年转至我农商行账户,杨某才户虚报的8760元于2019年9月20日转至杨某才农商行账户。钱到账后,我在我账户和杨某才账户分别取了11000元、8760元,共计19760元,交给了杨某某。因2019年我帮杨某某种辣椒贷款了10万元,他同意我扣580元的利息。

8.姚某证言:江东镇2018年实施过养鸡项目,资金来源为浙江余杭区帮扶资金。项目名称分别是枫木坳、东运坡土鸡养殖示范基地项目、养殖示范基道路硬化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旧团村委会的工作职责是负责项目占用土地面积测量登记造册、青苗补偿测量登记造册,并按县农投公司要求进行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旧团村村委会、分别盖章报天柱县农投公司审批支付补偿款。项目征地补偿工作和申报材料是由杨某某负责报送天柱县农投公司审核。2019年8月底,天柱县农投公司拔付征地款13.95万余元至江东镇财政所,再由江东镇财政所支付给被占用土地的农户。

9.舒某4证言:江东镇2018年实施过枫木坳、东运坡两个土鸡养殖项目、两个产业路硬化项目,两个产业路项目的资金分别来源于浙江省余杭区的帮扶资金和县里面整合的扶贫资金。旧团村委会负责协调矛盾纠纷、核定占用农户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核定占用农户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工作由兰溪村主任杨某某负责、主任助理舒某5协助完成,旧团村委会登记造册,公示7天无异议后,经镇村审核盖章后上报。项目征地补偿款申报材料是杨某某交给我的,我签字审核过。2019年8月底,天柱县农投公司拨付项目征地补偿款13.95万余元至江东镇财政所。

10.周某证言:我在天柱县农投公司工作期间,具体负责项目工程建设工作,实施过枫木坳、东运坡两个养鸡项目和产业路项目,实施单位是县农投公司,2018年7月开始实施。

11.陈某证言:我负责江东镇财政所的出纳、报账工作。实施过养鸡项目,由县农投公司实施,征地补偿款拨款手续是我到县农投公司办理,2019年8月底拨的征地补偿款13.9万多元。我是按照县农投公司提供的数据拨款的,补偿款拨到镇财政后,按旧团村提供的发放清册发放至农户个人账户。

12.杨某3证言:江东镇2018年6月实施过养鸡项目,旧团村委会负责协调矛盾纠纷、核定占用农户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等。核定占用农户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工作是旧团村委和驻村干部负责,测量时有杨某某、舒某5、杨某8和富坤种养殖合作社成员参加。项目征地补偿款申报材料是杨某某、舒某5上报县农投公司的。2019年8月9日,杨某某、舒某5拿《旧团养鸡项目征田及林木补偿登记表》找我审批,我签署意见并盖了公章,项目征地补偿款共计13.9万余元。

13.舒某5证言:2018年实施过东西部扶贫协作养鸡项目,杨某某安排我负责养鸡项目占田调解纠纷以及丈量土地登记、造册上报等工作,征地补偿登记表上共有三页,前面两页是真实,第三页是虚报的,因为建设烤烟房和新建村委会需要开支,杨某某说虚报征地款来作开支,提出用杨某3、杨某1、杨某江、杨某才、龙某鸾的名字套取补偿款,我提出用我儿子舒某业的名字套取补偿款,套取的补偿款共69720元,我登记造册后交给杨某某审核签字并盖旧团村委会公章,报到审核签字盖章,我和杨某某报送天柱县农投公司交给舒某4审批后,养鸡项目征地补偿款转入江东镇财政所。江东镇财政所依职权用杨某江的11580元转至杨某2的账户,杨某1的13860元转至杨某4的账户,杨某3的12300元转至杨某某账户,杨某才的8760元转至他本人账户,龙某鸾的10500元因无法联系而没有提供银行账户未发放,舒某业的12720元转至我的账户。之前我垫付新建村委会基础建设的14320元是我儿子舒某业给我的现金,套取的征地补偿费12720元原计划是用于新建村委会基础建设开支。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杨某某供述:2017年2月至今,我任江东镇兰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9年成立脱贫攻坚指挥所后,我负责旧团村的产业发展、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旧团村实施东西部协作养鸡项目,即枫木坳、东运坡土鸡养殖示范基地项目,项目总投资2084万元,余杭区对口帮扶资金1147万元,实施单位是天柱县农投公司。在养鸡项目的征地工作发生矛盾纠纷时,我和舒某5到现场处理过,舒某5和杨奇负责被征收土地的测量登记,审核土地征收造册名单,上报到审核盖章后,由舒某5和我将征地补偿名单送到天柱县农投公司审批拨款。林木补偿、修路占田总共是补偿了13万多元。2019年9月,杨某1把养鸡项目的青苗费和征地补偿登记表报村委会后,为新建村委会办公楼和建设烤烟房开支,我和舒某5经过商量,用杨某1、舒某业、杨某3、龙某鸾、杨某江、杨某才的名字虚报测量造册第三页套取征地补偿款69720元,盖了旧团村委公章报镇政府审核,镇里签字盖章后,我和舒某5把补偿登记表拿到天柱县农投公司交给舒某4审批后,征地补偿款打到江东财政所,再由财政所打到农户的农商行账户。杨某3的补偿款12300元转到我账户,杨某1的补偿款13860元转到我长子杨某4的账户,杨某江的补偿款11580元转到杨某2的农商行账户,杨某才的8760元转到本人的银行账户,杨某江、杨某才两户的钱是杨某2到江东农商行取款后拿现金19760元给我,还有580元杨某2扣了帮我贷款的利息。以上共计46500元,我用于个人消费了,舒某业的12720元不知道是打到谁的账号。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贪污天柱县永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管理的扶贫项目资金29625元。

于2016年9月9日成立旧团村永发合作社,2017年1月,兰溪村村民委员会换届,2017年8月,永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兰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杨某某。2017年以来,永发合作社受委托,负责管理江东镇部分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这些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扶贫项目款进行拨付、对扶贫项目的利益联结资金进行管理和发放以及对项目实施方经营情况进行评估等,具体管理的扶贫资金项目有:旧团村养鸡项目、旧团村牛圈冲油茶、竹冲油茶、老林场油茶、旧团村养猪项目、旧团村豪猪养殖项目、江东镇2018年结余资金入股贵州宏泰钡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旧团村“特惠贷”资金投放国资公司项目。2017年1月19日至2020年6月15日,天柱县各单位、企业、陆续转入旧团村永发合作社账户资金615200.10元。杨某某作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合作社资金账户。杨某某以发放分红、项目款等名义多次将永发合作社账户资金转入至其本人账户、杨某6账户、杨某7账户,共计393500元。其中,用于发放扶贫项目利益联结分红、付老林场油茶项目款、村集体开支等268875元,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95000元(详见挪用公款部分),虚列开支用于个人消费2962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16日,杨某某以“扶贫资金分红”的名义,从永发合作社账户转入杨某某账户47000元,其中:用于发放利益联接分红和村委开支35000元,用于其个人家庭开支12000元。

2.2018年12月21日,杨某某以“项目利益分红”的名义,从永发合作社账户转入杨某某账户30000元,杨某某当天取出现金29900元现金,用于发放入股宏泰钡业利益联接分红29000元,剩余1000元用于其个人开支。

3.2019年1月3日,杨某某以“旧团油茶产业分红资金”的名义,从永发合作社账户转入杨某某账户10000元,用于其家庭开支。

4.2019年2月1日,杨某某以“定购油茶肥料款”的名义,从永发合作社账户转入杨某某账户30000元,加上2019年1月11日,杨某某从永发合作社账户套取50000元至杨某某的账户,共计80000元;其中:杨某某取出40000元现金以私人名义借给湖南挖机老板佘某,用于发放利益联结分红30700元,用于归还杨某2帮其私人贷款的利息9300元。

2018年5月6日,杨某某以“旧团村产业及清洁卫生开支”的名义,从永发合作社账户转入杨某某账户4000元,杨某某取出现金后,用于村委开支共计4175元(其中杨某某个人垫支175元)。2018年12月22日,杨某某以“旧团富坤产业利益联结贫困户”的名义,从永发合作社账户转入杨某某账户50000元,杨某某取出现金50000元,用于发放老林场油茶林项目利益联结分红46000元,还剩4000元与2018年12月24日从永发合作社账户转入杨某某账户的12000元,共计16000元,用于发放利益联结分红18500元(其中杨某某垫支2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借条:证实佘某于2018年10月20日向杨小勇(杨某某)借到人民币5万3千元;杨某香、佘某通过杨某某经办,于2019年1月10日在江东乡旧团村委会借到人民币现金6万元。

2.合作社信息:证实永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某,成员有舒某1、杨某富、杨某某等共15人;天柱县江东镇兰溪村圆梦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杨某华,成员有宋某源、杨某华等共7人;天柱县富坤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注册成立于2018年9月7日,法定代表人为杨某1。

3.协议书:证实2017年4月12日永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与签订财政扶贫项目投资协议书,永发合作社获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50万元,并负有对财政扶贫资金依规管理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永发合作社与惠丰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财政扶贫项目投资协议书,总投资106万元,其中惠丰合作社出资56万元,永发合作社通过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投资50万元;富坤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某1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签订旧团油茶林新建项目股权协议书,总投资185万元,其中富坤种养殖合作社出资90万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95万元;永发合作社与贫困户林某标、杨某宏、宋某亮等人签订财政扶贫项目利益联结分红协议书。

4.2017年以来扶贫项目拨款记账单:证实2017年8月17日、10月10日、2017年10月13日共拨款50万元用于旧团村养猪项目;2018年1月12日拨款10万元用于旧团村养鸡项目;2018年7月12日、12月21日共拨款28万元,用于旧团村竹冲油茶林项目;2018年8月16日、12月21日共拨款95万元用于旧团村老林场油茶林项目;2018年9月19日拨款10万元用于旧团村豪猪项目;2018年12月31日拨款10万元用于旧团村枫木坳养鸡产业路项目;2019年10月30日拨款20.4万元用于旧团村牛圈冲油茶林项目款。

5.项目价款支付申请书:证实竹冲油茶林新建项目建设为,新建油茶林316亩,批复财政扶贫资金60万元。已完成新建油茶林建设面积158亩,申请支付项目进度款22万元,并附制图一张。

6.关于调整2017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滞留资金和2018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通知:证实江东镇获专项扶贫资金144.6万元,贫困劳动力全员培训资金12.6万元。油茶林新建项目获专项扶贫资金32万元。

7.天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对坌处镇中寨村食用菌等6个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证实竹冲油茶林新建项目批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0万元,建设内容为新建油茶林316亩;江东镇金鸡村油茶林新建项目,批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40万元,建设内容为新建油茶林211亩。

8.天柱县竹冲油茶林新建项目实施方案:证实旧团村新建油茶林基地316亩,申请财政扶贫资金60万元,由天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监管,天柱县委托永发合作社实施,实施期限2018年1-12月。方案中规定,利益联结未产生效益的前三年按照扶贫资金投入的5%进行预分红,用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及村级经济积累。待挂果有收成之后,分三年从村级分红资金扣除用于补充前三年用于预分红的股金。

9.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油茶项目投资协议书:证实出资60万元,委托永发合作社实施竹冲油茶林新建项目;委会与永发合作社共同监管。

10.天柱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验收报告:证实2018年11月26日,由天柱县、镇扶贫、财政、农业等部门及同步小康驻村工作组及旧团村两委对2018年竹冲油茶林316亩新建项目进行验收,实际完成158.5亩油茶种植基地,并已完成施肥;验收合格后,同意按完成量158.5亩投入财政资金28万元。

11.天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对凤城街道等3个乡镇(街道)2018年度以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资金)项目结余(滞留)资金调项的批复、江东镇2018年度结余资金投资贵州宏泰钡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实施方案:证实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江东镇竹冲油茶林新建项目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0万元,该项目滞留扶贫资金32万元,同意将其他5个项目滞留资金,共117万元调整用于江东镇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贵州宏泰钡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永发合作社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17万元借贷给贵州宏泰钡业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收益用于联结江东镇贫困户,由委托永发合作社实施。

12.江东镇财政所记账凭证、天柱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单、银行进账单、银行交易凭证、发票:证实江东镇财政所于2018年8月16日向永发合作社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40万元,用于旧团村油茶林新建项目。

13.油茶林新建项目进度表及油茶项目面积勾绘图:证实永发合作社于2018年8月5日向申请支付旧团村油茶林新建项目进度款40万元,已获政府验收并同意拨付。

14.天柱县财政局、天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天柱县2018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通知》:证实天柱县2018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给江东镇的扶贫产业项目资金有277万元。

15.《关于请求对江东镇2018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立项的请示》、天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对天柱县2018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第一批项目立项的批复》:证实天柱县申请的2018年度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4个项目(其中包含油茶林建设项目)立项已获天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

16.《关于请求对江东镇2018年度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请示》、《扶贫产业项目方案》、天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对天柱县2018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第一批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证实天柱县申请的扶贫产业项目油茶林新建项目实施方案已获得天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批复。该项目委托永发合作社实施,新建油茶林基地500亩,申请财政扶贫资金95万元。

17.天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天柱县财政扶贫项目“先建后补”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记账凭证、天柱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单、农商银行转账支票、进账单、转账支票凭证、永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报账发票:证明天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规定项目先建后补,项目实施主体完成总工程量的50%以上可以向实施单位申请拨付完成工程量80%的项目进度款,遂旧团村永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根据油茶林新建项目完工进度经验收合格后向镇财政所报账,江东镇财政所于2018年12月21日向永发合作社账号26×××61支付旧团村油茶林新建项目款55万元。

18.旧团村产业项目申报会议记录、会议签到册、申报项目申报表和公示的照片:证实旧团村主任杨某某于2018年1月2日在产业项目申报实施会议,会议中杨某某介绍了2018年群众申报的项目有6个,其中有1个是旧团村油茶新建项目,参会人员都同意将项目向镇党委申报,会上还讨论了项目的利益联结农户名单。

19.中共江东镇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关于江东镇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证实党政班子于2018年1月19日召开了江东镇2018年度财政扶贫项目申报审核会,同意第一批资金共12个项目立项,其中有油茶林新建项目(申报立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95万元,建设内容:新建油茶林500亩)。

20.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油茶项目投资协议书:证实(甲方)于2018年6月25日与永发合作社(乙方)签订了油茶项目投资协议,永发合作社于同日与杨某1签订油茶项目投资合作合同,即将旧团村油茶林新建项目委托永发合作社来组织实施,该合作社又发包给杨某1(实施方)来具体实施该项目。实施内容中规定,江东镇人民政府(甲方)通过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向合作社投资人民币95万元用于发展旧团村油茶林新建项目。

2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油茶项目投资协议书、油茶新建项目利益联结协议书、利益联结贫困户名单、油茶林山地全垦施工合同:证实永发合作社于2018年6月25日与十五组村民杨某1签订油茶项目投资合作合同、项目利益联结协议书,发包给杨某1(实施方)具体实施旧团村油茶新建项目。

22.天柱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天柱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验收报告:证实油茶林新建项目(2018年4月—2018年12月)已通过和天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验收合格,同意按照财政扶贫项目资金95万元报账。

23.记账凭证、天柱农商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进账单回执:证实江东镇财政于2018年12月11日将旧团村永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2018年度结余资金117万元转入贵州宏泰钡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作为该合作社的入股资金。

24.江东镇党政班子会议纪要(江党政议【2018】20号)、《关于请求调整江东镇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结余资金的请示》、天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对凤城街道等9个乡镇(街道)2018年度以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资金)项目结余(滞留)资金调项的批复》、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代可研)报告(江东镇2018年度结余资金入股贵州宏泰钡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实施方案):证实经党政班子会议决定,对2018年度及以前财政扶贫项目旧团村油茶林新建项目的结余资金117万元入股至贵州宏泰钡业有限责任公司,分红收益用于联结江东镇贫困户。将该会议决定向上级请示,获得天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资金调项批复。同时与永发合作社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书。

25.借款协议:证实永发合作社(乙方)将贫困户的特惠贷资金分三次入股到天柱县国资公司(甲方)的情况,其中,2017年9月15日入股124万元,2017年3月13日入股213.5万元,2017年4月20日入股19万元。

26.天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柱县精准扶贫“特惠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天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柱县精准扶贫“特惠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精准扶贫“特惠贷”实施方案》的通知、贵州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特惠贷”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贵州省精准扶贫“特惠贷”实施意见》的通知:证实贫困户可以选择将“特惠贷”资金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天柱县国资公司收益项目建设,享受收益。

27.借款协议、天柱县“特惠贷”资金划入国资公司明细表及天柱县农村商业银行江东支行的汇款凭证:证实永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将贫困户的特惠贷资金共计213.5万元于2017年4月6日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分两次汇款上划给天柱县国资公司;永发合作社将贫困户的特惠贷资金共计19万元于2017年4月19日通过农村商业银行汇款上划给天柱县国资公司;永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将贫困户的特惠贷资金共计124万元于2017年9月13日通过农村商业银行汇款上划给天柱县国资公司。

28.旧团村10万元养鸡项目的10万元资金报账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验收报告,鸡圈舍建设协议书,鸡苗购销合同书、《关于对天柱县2017年第一批财政扶贫资金第二批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关于下达天柱县2017年第二批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天柱县扶贫办《关于对江东镇兰溪山村养鸡项目进行调整的批复》:证实天柱县江东镇财政所于2018年1月12日向永发合作社拨付旧团村养鸡项目款10万元。

29.旧团村10万元豪猪项目款(草鞋洞)10万元的材料:证实天柱县江东镇财政所于2018年9月19日向永发合作社拨付豪猪项目款10万元。

30.旧团村养猪项目的材料:证实江东镇财政所先后于2017年8月17日、10月10日、10月13日向永发合作社拨付养猪项目款共计50万元。

31.永发合作社收入明细账、向个人账户转账支出明细账:证实2017年1月19日至2020年6月15日,天柱县各单位、企业、陆续转入永发合作社账户资金61.52001万元。其中,有13笔资金共计39.35万元,以发放分红、项目款等名义从永发合作社账户转入杨某某本人账户、杨某6账户、杨某7账户,共计39.35万元。

32.村集体支出凭证:证实杨某某用于村集体开支共计4175元。

33.旧团村扶贫项目贫困广利益联结资金发放汇总表:证实2016年以来扶贫项目利益联接资金分红共计16.37万元。

34.永发合作社结算申请单:证实永发合作社农商银行账户资金被以发放分红、项目款等名义从永发合作社转入到杨某某本人账户、杨某6账户、杨某7账户共计39.35万元。其中,转入杨某某账户33.85万元,转入杨某6账户3.5万元,转入杨某7账户2万元。

35.取款凭证证据清单:证明杨某某于2017年12月16至2019年2月1日分12次从其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62×××35账户在天柱农村商业银行江东支行共取款427215.10元的情况。具体为⑴2017.12.16取款30000元;⑵2017.12.31取款15000元;⑶2018.6.29取款200203.33元;⑷2018.8.22取款25000元;⑸2018.12.21取款29900元;⑹2018.12.22取款20000元;⑺2018.12.23取款20000元;⑻2018.12.24取款12000元;⑼2019.1.3取款10000元;⑽2019.1.4取款5000元;⑾2019.1.11取款20000元;⑿2019.2.1取款40111.77元;杨某某于2018年6月15日在天柱县农村商业银行白市支行从其账号为62×××35账户取款7000元。

(二)证人证言

1.杨某1证言:天柱县富坤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主要实施油茶产业,我们有500亩油茶林申报了扶贫项目补助资金95万元,分两批拨至永发合作社的账户。

2.舒某5证言:我任兰溪村主任助理后,旧团村的开支我知道的,我就记在我自己的笔记本上,我不知道的就没有记。关于杨某好、王某松收到兰溪村修公路移杆和材料费陆佰元整的《收条》和杨小勇(杨某某)付养鸡场修路补舒汉炉养木2000元的开支是真实的。关于修公路经过唐某良的茶林山赔损失茶林山费用1200元的收条,杨某某跟我说过这事。

3.杨某3证言:永发合作社是按县里面的要求成立的党建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的法人要求由村干兼任,合作社成立时,法人是时任兰溪村党总支书记杨某华,村级换届后,变更成村主任杨某某,合作社成立时没有资金,主要是接收上级的扶贫资金。旧团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委托永发合作社实施管理。

4.王某1证言:2017以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3个油茶林项目、10万元豪猪养殖项目、50万元养猪项目、10万元养鸡项目、老林场产业路项目,是委托永发合作社实施管理。永发合作社是旧团村的村级合作社,刚开始法人是杨某华,2017年村级换届,法人变更为杨某某。项目款拨到江东镇财政所后,与委托实施单位永发合作社签订《项目投资协议》,镇财政所将项目款转账到永发合作社账户,再由永发合作社支付给施工方。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杨某某供述:从2017年2月开始,我任江东镇兰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产业发展、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旧团村实施东西部协作养鸡项目,枫木坳、东运坡土鸡养殖示范基地项目,总投资2084万元,余杭区对口帮扶资金1147万元,实施单位是天柱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天柱县永发种养殖专业合作于2016年7月成立,2017年5月合作社负责人变更成我,合作社农商行账户是26×××61,由我负责管理和使用。永发合作社受的委托,负责对财政扶贫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扶贫项目拨款付、利益联结资金的管理和发放以及项目实施方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等等,我还负责把各个村的利益连接款发给各村发放给农户。打进永发合作社账户的有、大塘村、兰溪山村、半山村、光明村、五星村等村的利益联结资金。具体有:1.旧团村养鸡产业扶贫项目,资金是10万元;2.牛圈冲油茶项目,资金是20.4万元;3.竹冲油茶项目,资金是28万元;4.老林场油茶项目,资金是95万元;5.旧团村养猪项目,资金是50万元;6.旧团村豪猪养殖项目,资金是10万元;7.江东镇2018年结余资金入股贵州宏泰钡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资金是117万元;8.旧团村“特惠贷”投放国资公司项目等等多个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2020年9月前我的农商行账号是26×××52,但是2020年9月我的这张银行卡丢失了,另外换了一张农商行的卡。有部分扶贫资金是从永发合作社26×××61账户转到我个人账户(26×××52)后使用,我经手从旧团村永发合作社转到我个人的账户共有13笔资金,分别是:1.2017年11月14日转500元;2.2017年12月16日转47000;3.2018年5月6日转4000元;4.2018年8月17日转100000元;5.2018年12月21日转30000元;6.2018年12月22日转50000元;7.2018年12月24日转12000元;8.2019年1月3日转10000元;9.2019年1月4日转5000元;10.2019年1月11日转50000元;11.2019年2月1日转30000元;12.2019年3月11日,我从永发合作社转给杨某6个人存折(6217790001100747480)资金35000元,杨某6拿现金给我了;13.2020年5月25日,我从永发合作社转给杨某7个人存折(6217790001100787049)资金20000元,后来杨某7拿现金给我了。以上13笔扶贫资金共计393500元。这393500元扣除资金发给贫困户利益联接资金发放164200元(2016年旧团村杨某作实施养鹅项目,我垫付了利益联结分红500元)、老林场油茶项目款100000元、村务开支4175元、麦楼公路维修支出500元、借给佘某95000元,剩余29625元用于个人消费。2017年12月16日我从永发合作社账户向我个人账户转账旧团村两个养猪项目的利益联结分红资金47000元,其中2017年12月17日用于发放养猪项目利益联结分红24500元和麦楼公路受灾修复支出500元,2018年1月30日用于发放旧团村利益联结金额10000元,剩余款用于个人家庭开支。2018年5月6日永发合作社账户向我个人账户转入4000元,用于村集体的开支油茶产业开工仪式制作标语横幅等905元、修建麦楼公路油茶林补偿费用支出1200元、接待湖南长沙旅游开发钟老板用餐支出1470元、修旧团至大塘公路搬迁电杆支付600元,共计开支了4175元,其中175元是我自己垫付。2018年12月21日,永发合作社账户向我个人账户转入的30000元是利益联结分红资金,我取了现金29000元用于发放入股宏泰钡业利益联结分红,有900元用于我个人开支了。2018年12月22日,永发合作社向我个人账户转入50000元是老林场油茶项目的利益联结分红资金,我取了50000元出来,共发放利益联结分红46000元。2018年12月24日,永发合作社向我个人账户转账12000元,加上发放老林场油茶林剩下的4000元,共计16000元,用于发放竹冲养鸡项目分红5000元,发放竹冲油茶项目分红13500元,共计发放18500元,我个人垫支了2500元。2019年1月3日,永发合作社向我个人账户转账的10000元是利益联结分红资金,有2500元归还我垫支的分红资金,有7500元我私车换轮胎、修理费开支了。2019年2月1日,永发合作社转给我个人账户30000元,连同上次存放在我个人账户的10000元,我到银行取款40111.77元,我查看利益联结发放清册,用于10万元养猪项目发放利益联结分红9000元和50万元养猪项目发放利益联结分红21700共计30700元,有9411.77元我拿现金还给杨某2帮我贷款的利息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贪污移民补偿款37202.45元

2018年江东镇建设托口电站集镇供水工程,征用了集体土地5.4429亩,应兑现征地补偿款37202.45元。杨某某担任江东镇兰溪村主任知道该笔移民补偿款还未兑现后,即利用职务便利,在未与其他村委成员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到江东镇移民站办理移民补偿款兑现手续,并向江东镇移民站提供虚假的《说明书》,说明经旧团村委会及村民代表会研究同意,旧团村集体移民补偿款由杨某某个人账户领取,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复印件等材料,要求江东镇移民站将移民补偿款打入杨某某个人账户。2018年6月8日,旧团村集体移民补偿款37202.45元拨付至杨某某农商行账户后,杨某某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2020年7月21日,杨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贪污赃款至天柱县纪委监委。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江东镇移民站提供的关于兑现托口电站江东镇新集镇供水工程大坝征用土地实物指标补偿资金的请示、托口电站天柱库区移民实物指标统计表、托口电站天柱库区移民搬迁补偿兑现表、说明书:证实江东镇移民站请示县移民局将江东镇新集镇供水工程征用旧团村集体土地补偿款37202.45元兑现到杨某某个人账户。

2.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8年6月8日杨某某26×××52账户到账移民补偿款37202.45元。

3.黔东南府办发[2014]44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发黔东南州村级财务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天组通[2015]65号关于贯彻落实《黔东南州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证实州、县两级关于村财镇管的要求及相关处理办法的情况。

4.涉案财物登记表、结算申请书:证实杨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主动上交违纪资金至天柱县纪委监委。

(二)证人证言

1.王某2证言:我在江东镇移民站工作期间,主要负责江东镇修路占地、淹没区占地统计和上报工作。2014年托口电站江东镇新集镇供水工程,征收旧团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37202.45元已打入杨某某个人账户。

2.宋某证言:2018年以来我分管江东镇移民道路交通方面的工作,托口电站江东镇新集镇供水工程。2014年启动征用旧团村集体土地项目,征地补偿款37202.45元于2018年6月已兑现。旧团村上报的村集体移民征地补偿款材料我审核过,我审核后在附件《托口电站天柱库区移民实物指标统计表》、《托口电站天柱库区移民搬迁补偿兑现表》签了字。兑现手续是镇移民站梁某和王某2两人办理,兑现方式是江东镇移民站将相关材料上报至移民局审核后,通过银行转账到杨某某的个人账户。转账到杨某某的个人账户的原因是根据杨某某提供的《说明书》,说明经委员会及群众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江东乡新集镇供水工程(大坝及淹没区)征用土地旧团村集体兑现款由杨某某账号62×××35领取,所以才将补偿款打入杨某某账户。

3.杨某3证言:江东镇实施托口电站江东镇新集镇供水工程,旧团水库作为集镇供水,是县移民局立项由水利局实施的,建水库的地点在旧团村,应该有集体的土地,具体业务是由镇移民站办理。

4.舒某5证言:江东镇实施过托口电站江东镇新集镇供水工程,实施地点在共溪(地名),但不知道征用有旧团村有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的事实。

5.梁某证言:2015年至2020年10月,我任天柱县江东镇移民站负责人,负责江东镇库区项目土地协调及矛盾调处、实物指标核实、兑现材料的符合及新集镇建设等工作,主要负责新集镇供水管道铺设占地的土地协调及实物指标兑现。新集镇供水工程大坝实施地点在,供水工程建设征用了旧团村集体土地。2018年6月征地补偿款37202.45元已兑现,其手续是我和王某2两人办理。大约2018年上半年,杨某某到江东镇移民站找我了解上届是否有一笔村集体征地的钱没有兑现的问题,并问我要怎么办理兑现手续,我告诉他,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兑现按要求必须在村里召开党员、组长、群众代表的会议,研究决定后,由村委会签字盖章报江东镇移民站,作为兑现移民补偿款的依据,由江东镇移民站上报县移民局兑现补偿款。之后,杨某某把旧团村开会研究集体移民补偿款的材料报给江东镇移民站,以旧团村提供的会议说明材料为依据,江东镇移民站上报县移民局,将旧团村集镇供水工程旧团村集体移民补偿款37202.45元兑现到杨某某个人账户。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杨某某供述:我任兰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后,原村主任宋长源将远家冲水库项目建设征用旧团村5亩土地应兑现37202.45元补偿款的条子给我,叫我去办理兑现补偿款手续。2018年5月左右,我去江东镇移民站对接旧团村集体移民补偿事宜,提供了由杨某某账户领取移民补偿款的《说明书》、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说明书证明由我个人银行账户领取移民补偿款。之后,县移民局把37202.45元补偿款打入我银行账户,这笔钱被我用于个人和家庭开支等。说明书的内容是王某2按照我的意思打印,实际上补偿款打入我个人账户没有经过旧团村委会及群众代表会议研究,是我假冒旧团村委员会及群众代表同意意见,私自加盖旧团村委会公章,我也没有告诉村里的任何人。我认为这笔征地补偿款村委其他人不知道,就没有交到“村财乡管”账户,也没有告诉村委其他成员,截留下来自己用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挪用公款事实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系兰溪村村民委会主任(主持村委工作),从而得以担任永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合作社的资金账户和委托永发合作社负责管理的江东镇部分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项目款进行拨付、对扶贫项目的利益联结资金进行管理和发放以及对项目实施方经营情况进行评估等)的职务之便,挪用该合作社接受委托管理的国家专项扶贫资金95000元借给他人使用。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1日,杨某某以“定购旧团村富坤油茶肥料预付款”的名义,从永发合作社账户套取50000元转入杨某某的账户,杨某某取出40000元现金以私人名义借给佘某使用。

2.2019年3月11日,杨某某以“旧团村惠丰养猪项目分红资金”的名义,从永发合作社账户套取35000元转入杨某6账户,杨某6当天取出现金35000元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借给佘某使用。

3.2020年5月25日,杨某某以“旧团村示范油茶基地借款”的名义,从永发合作社账户套取20000元转入杨某7账户,杨某7当天取出现金20000元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借给佘某使用。

2020年7月22日,杨某某将挪用的全部公款退还至天柱县纪委监委。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杨某某个人账户银行流水、永发合作社账户明细账材料清单、永发合作社结算申请单证据清单:证实上述账户银行流水情况。

2.借条:证实杨付香、佘某通过杨某某经办,于2019年1月向江东乡旧团村委会借到人民币现金6万元;佘某于2018年10月向杨小勇(杨某某)借到人民币5万3千元。

3.涉案财物登记表、结算申请书、主动上交违纪资金的说明和补充说明:证实杨某某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主动上交违纪资金至天柱县纪委监委。

(二)证人证言

1.杨某6证言:2019年3月11日,杨某某从永发合作社账户转账35000元到我的农商银行卡,我当时就全部取现拿给了杨某某。

2.杨某7证言:2020年5月25日,杨某某叫我发我的银行账号给他,说要从永发合作社账户转20000元到我账户,当天,我到白市镇农商行把20000元取出后交给了杨某某。

3.佘某证言:2017年,旧团村主任杨某某来我们村考察产业发展情况后,旧团村筹备搞油茶和养鸡产业项目。我与杨某某商量后,从2018年8月开始,我以按揭贷款买了一台挖机在旧团村进行修产业路、养鸡场坪、水池等项目工程。因资金周转困难,我向杨某某借了3次现金用于开支挖机加油费、挖机司机工钱、挖机按揭贷款等经营活动。2018年10月借了5.3万元,2019年1月借了6万元,2020年4月借了2万元,共计13.3万元,其中有1万元左右没有写借条。

4.舒某5证言:我任兰溪村主任助理后,旧团村的开支我知道的,我就记在我自己的笔记本上,我不知道的就没有记。你们出示的:《借条》“今借到旧团村杨小勇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元),注:借支挖机油钱开支,借款人:佘某;旧团村:杨某某”,这个开支我不知道,应该不是村委开支。《借条》“今借到旧团村产业挖机预付款陆万元整(小写60000.00元),借款人杨付香、佘某”这个开支我不清楚,应该不是村委开支。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杨某某供述:湖南老板佘某的挖机是以每月按揭贷款购买,他因资金困难来向我借钱,我未经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多次从永发合作社的账上借钱给他从事挖机经营活动。2019年1月10日佘某打借条借的60000元是我以我个人名义借给佘某的,该款借给佘某后,佘某用这笔钱还他买挖掘机的贷款、开支油费等。2019年1月11日,永发合作社向我个人账户转账50000元,是以购老林场肥料的名义转到我个人账户上的,这笔钱主要是利益联结分红,转钱后的几天,我取了40000元现金借给佘某。2019年3月11日,我从永发合作社以发放旧团村惠丰养猪项目的名义转给杨某6个人存折(6217790001100747480)资金35000元,当时杨某6就到银行取出现金给我,这笔钱我借给了佘某。2020年5月25日,我从永发合作社以旧团村示范油茶基地借款名义转给杨某7个人存折(6217790001100787049)资金20000元,杨某7到取出现金后交给我后,我把这笔钱借给了佘某。我借钱给佘某,佘某和他老婆杨某香给我写有两张借条。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天柱县永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挪用该合作社资金275049.50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天柱县江东镇兰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假手段,贪污国家专项扶贫资金和移民补偿款136547.45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天柱县江东镇兰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挪用国家专项扶贫资金95000元借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挪用公款罪;其系数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数罪并罚。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不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理由,根据庭审查明,被告人杨某某采取虚构的事实,套取国家专项扶贫资金和移民补偿款136547.45元进行贪污,该事实有补偿登记表、补偿协议、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贪污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将合作社接受委托管理的国家专项扶贫资金95000元借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合作社账户明细、借条、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因而其辩解不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的指定辩护人高贤珍辩称“被告人杨某某挪用资金罪有自首情节、挪用的资金已全部归还、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和“被告人杨某某贪污罪有坦白情节、贪污的钱已经全部归还、是初犯、挪用公款罪有坦白情节、挪用公款的钱已经全部归还、是初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挪用资金的事实,属自首。对于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结合本案的具体的情况,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将挪用的资金全部退还,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理。

关于贪污罪。被告人杨某某贪污的款项属国家专项扶贫资金和移民补偿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虽对贪污的行为进行辩解,但能够如实供述贪污的具体事实并积极退赃,属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

关于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杨某某挪用的是扶贫资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虽对自己挪用公款的性质进行辩解,但能够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具体事实并主动退还挪用的全部公款,属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

本院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退缴所挪用的公款人民币九万五千元,予以返还;退缴的贪污款人民币十一万三千三百二十七元四角五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远 雄

审判员 杨 仁 泉

审判员 欧阳建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粟周溥

书记员杨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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