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川1903刑初67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20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川1903刑初67号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恩检一部刑诉〔2021〕Z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正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周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巴中市恩阳区农林局计划恩阳区2016年退耕还草3000亩,并按150元每亩的标准进行种苗款补助,种苗费共计45万元。恩阳区饲草饲料工作站(以下简称“饲草站”)编制了2016年度退耕还草草种费使用方案,该方案明确了45万元草种费使用范围,其中草种资金分配15万元(打卡到种草户)、新品种引进推广(甜象草推广)20万元、土地整理5万元、专业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5万元。在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饲草站时任站长严某和李某某以2016年度退耕还草项目未匹配工作经费为由,商议决定以“购置甜象草100万苗,按询价采购价0.2元每苗计算草种费,与供货商结算时按照0.1元每苗实际结算”的方式,套取10万元国家财政资金用于集体开支,并先后与玉山镇祥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花丛科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甜象草种苗购销协议书。

2018年3月,严某调离饲草站,同年4月,宋某调任饲草站站长。2018年6月,李某某向宋某汇报了上述套取资金方案,并提议给站内人员解决部分“辛苦费”,宋某表示同意并安排李某某按照原定方案实施。2018年11月,李某某找到茶坝镇筲箕湾养殖专业合作社陈某帮助套取种苗费,陈某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完善报账资料后,与李某某编造并补签了一份单价为0.2元每苗、总价为20万元的虚假甜象草种苗购销协议书,并要求陈某开具18.5万元的税票用于报账,一张金额为8.9万元,另一张金额为9.6万元。随后,陈某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在恩阳区饲草站报销了18.5万元草种费。上述18.5万元资金到账后,陈某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取出其中9.6万元现金交给了饲草站副站长李某。2018年12月,李某某向宋某提出从套取的资金中为班子成员解决“辛苦费”,宋某采纳其建议并提出给李某某、宋某、李某各分2万元,何某分1万元,共私分7万元,剩余的2.6万元用于单位集体开支。李某某将分得的2万元用于了个人日常开支。其余8.9万元,李某某以需要支付其余两家供苗商的尾款为由,要求陈某扣除未付的实际种苗购买款0.5万元和在他处的私人借款0.9万元后,将剩余的7.5万元交给其个人。2018年11月,陈某将7.5万元现金在高速公路巴中(南)出口交给了李某某本人。李某某收到该笔钱后,未向时任饲草站领导或职工说明种苗款结算情况,也未向供苗商结算种苗款,故意隐瞒实际所收8.4万元资金并据为己有,并陆续全部用于了个人及家庭开支。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共同非法侵占国家财政资金7万元,个人分得2万元,数额较大,事实清楚,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李某某在该共同犯罪中负责资金套取的策划和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个人非法侵占国家财政资金8.4万元,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已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李某某家中有一生病小孩需要照顾,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巴中市恩阳区农林局编制《巴中市恩阳区2016年退耕还草项目实施方案》,计划恩阳区2016年退耕还草3000亩,并按150元每亩的标准进行种苗款补助,种苗费共计45万元。饲草站编制了2016年度退耕还草草种费用使用方案,该方案明确了45万元草种费使用范围,其中草种资金分配15万元(打卡到种草户)、新品种引进推广(甜象草推广)20万元、土地整理5万元、专业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5万元。在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饲草站时任站长严某和李某某以2016年度退耕还草项目未匹配工作经费为由,商议决定以“购置甜象草100万苗,按询价采购价0.2元每苗计算草种费,与供货商结算时按照0.1元每苗实际结算”的方式,套取10万元国家财政资金用于集体开支,并先后与玉山镇祥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花丛科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甜象草种苗购销协议书。

2018年3月,严某调离饲草站,同年4月,宋某调任饲草站站长。2018年6月,李某某向宋某汇报了上述套取资金方案,并提议给站内人员解决部分“辛苦费”,宋某表示同意并安排李某某按照原定方案实施。2018年11月,李某某找到茶坝镇筲箕湾养殖专业合作社陈某帮助套取种苗费,陈某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完善报账资料后,与李某某编造并补签了一份单价为0.2元每苗、总价为20万元的虚假甜象草种苗购销协议书,李某某要求陈某开具18.5万元的税票用于报账,一张金额为8.9万元,另一张金额为9.6万元。随后,陈某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在恩阳区饲草站报销了18.5万元草种费。上述18.5万元资金到账后,陈某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取出其中9.6万元现金交给了饲草站副站长李某。2018年12月,李某某向宋某提出从套取的资金中为班子成员解决“辛苦费”,宋某提出给李某某、李某各分2万元,何某分1万元,自己就不要了,在李某某、李某的再三坚持和劝说下,宋某收下了2万元,共私分7万元,剩余的2.6万元用于单位集体开支。李某某将分得的2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其余8.9万元,李某某以需要支付其余两家供苗商(祥林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业主王祥宁、科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业主李科益)的尾款为由,要求陈某扣除未付的实际种苗购买款0.5万元和在他处的私人借款0.9万元后,将剩余的7.5万元交给其个人。2018年11月,陈某将7.5万元现金在高速公路巴中(南)出口交给了李某某本人。李某某收到该笔钱后,未向时任饲草站领导或职工说明种苗款结算情况,也未向供苗商结算种苗款,故意隐瞒实际所收8.4万元资金并据为己有,并陆续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亲属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任职文件、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宋某、李某、何某、严某、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并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中与他人共同骗取并非法侵占财政资金7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个人分得2万元,且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提议并具体负责套取资金的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还个人骗取并非法侵占财政资金8.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并退清了全部赃款,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保护国家公共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及其亲属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兴元

人民陪审员  佘宇海

人民陪审员  董 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庞赛男

书 记 员  陈秋宇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