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青0123刑初46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20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青0123刑初46号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刑诉〔202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湟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者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国新、王文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陈某某与邹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共同贪污90万元

2011年,湟源县住建局负责实施全县村庄规划项目,县住建局与陕西省某某学会签订了规划设计项目合同书,由陕西省某某学会负责湟源县59个村的村庄规划项目。2012年由于省上的要求,村庄规划需要提高技术深度,要增加相应的成本,邹某某与陕西省某某学会法人代表张某某于2012年5月21日签订了追加总价款304.5万元的项目合同书,陈某某为湟源县住建局该项目联系人。合同签订前,邹某某与张某某商议好,通过虚增项目编制费的手段套取90万元项目资金,用于化解县住建局不合理开支产生的债务。2013年6月邹某某调离县住建局时单位债务已解决,但套取的90万元项目资金一直未取回。2016年12月底陈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后,二人开车前往西安找张某某取回套取的60万元项目资金,并由二人平分,剩余30万元留给张某某自用。三人将分得的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二、陈某某受贿80万元

1.2011年10月,湟源县住建局负责实施和平乡某某村等59个村的村庄规划项目,县住建局工作人员陈某某将该项目交给张某2(另案处理)实施,并约定张某2给予其好处费20万元。后张某2通过朋友张某联系到陕西省地理学会张某某,由张某与张某某商谈该项目的具体事宜。2011年10月8日、2011年10月27日,陕西省某某学会与湟源县住建局签订了总费用177万元的两份规划项目合同,项目实施完毕资金到位后,张某某分两笔转给张某68.6万元,张某个人自留24.6万元,转给张某2 44万元,张某2个人自留24万元,将20万元提现后当面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将该笔资金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2.2012年7月,湟源县住建局负责实施大华镇某某村等27个村的村庄规划项目,陈某某将该项目交给张某2实施,并约定张某2给予其好处费30万元。后张某2联系张某让其帮忙联系到华诚某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二人并与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余某洽谈好项目具体事宜。2012年7月11日,华诚某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湟源县住建局签订了27个村的规划项目合同,项目总费用189万元。项目实施完毕资金到位后,余某分两次转给张某127.99万元,张某个人自留48.99万元,分三笔转给张某2 79万元,张某2个人自留49万元,将30万元提现后当面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将该笔资金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3.2015年,张某2向陈某某介绍其亲戚温某某,并让陈某某帮忙介绍项目,意图项目收益后温某某偿还张某2欠款。后经陈某某介绍温某某顺利承揽到两个项目。2017年年底,陈某某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向张某2索要30万元,2017年12月30日张某2通过自己名下的青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向陈某某提供的账户转账30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近亲属代为退还全部赃款110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转办函、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账户明细、规划设计项目合同书、发票联、记账凭证等,证人芦某、张某、余某等人的证言,张某某、邹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套取国家项目资金90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的钱款3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钱款5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涉嫌贪污罪的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回全部违法所得3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间科以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对涉嫌受贿罪的犯罪行为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回全部违法所得8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索取贿赂30万,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间科以刑罚,并处罚金。两罪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某在贪污行为中有自首情节;犯罪的主观恶性小且认罪认罚,其家属自愿缴纳部分罚金;涉嫌的贪污罪中应当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小,属于从犯;被告人陈某某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综上请求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贪污90万元的事实

2011年,湟源县住建局负责实施全县村庄规划项目,县住建局与陕西省某某学会签订了规划设计项目合同书,由陕西省某某学会负责湟源县59个村的村庄规划项目。2012年由于省上的要求,村庄规划需要提高技术深度,要增加相应的成本,邹某某(另案处理)与陕西省某某学会法人代表张某某于2012年5月21日签订了追加总价款304.5万元的项目合同书,陈某某为湟源县住建局该项目联系人。合同签订前,邹某某与张某某商议好,通过虚增项目编制费的手段套取90万元项目资金,用于化解县住建局不合理开支产生的债务。2013年6月邹某某调离县住建局时单位债务已解决,但套取的90万元项目资金一直未取回。2016年12月底陈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后,二人开车前往西安找张某某取回套取的60万元项目资金,并由二人平分,剩余30万元留给张某某自用。三人将分得的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规划设计项目书、记账凭证、发票、银行卡交易明细、取款凭条、入住查询信息,证人芦某的证言,张某某、邹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80万元的事实

1.2011年10月,湟源县住建局负责实施和平乡某某村等59个村的村庄规划项目,县住建局工作人员陈某某将该项目交给张某2(另案处理)实施,并约定张某2给予其好处费20万元。后张某2通过朋友张某联系到陕西省某某学会张某某,由张某与张某某商谈该项目的具体事宜。2011年10月8日、2011年10月27日,陕西省某某学会与湟源县住建局签订了总费用177万元的两份规划项目合同项目实施完毕资金到位后,张某某分两笔转给张某68.6万元,张某个人自留24.6万元,转给张某2 44万元,张某2个人自留24万元,将20万元提现后当面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将该笔资金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规划设计项目合同书、发票联、记账凭证、陕西省某某学会西安银行账户、张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张某2银行卡交易明细、补充说明、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进账单,证人张某的证言,张某某、张某2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2年7月,湟源县住建局负责实施大华镇某某村等27个村的村庄规划项目,陈某某将该项目交给张某2实施,并约定张某2给予其好处费30万元。后张某2联系张某让其帮忙联系到华诚某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二人并与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余某洽谈好项目具体事宜。2012年7月11日,华诚某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湟源县住建局签订了27个村的规划项目合同,项目总费用189万元。项目实施完毕,资金到位后,余某分两次转给张某127.99万元,张某个人自留48.99万元,分三笔转给张生金79万元,张生金个人自留49万元,将30万元提现后当面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将该笔资金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规划设计项目合同书、发票联、记账凭证、陕西某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张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张某2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华诚某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电子汇划收款凭证,证人张某、余某的证言,张某2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5年,张某2向陈某某介绍其亲戚温某某,并让陈某某帮忙介绍项目,意图项目收益后温某某偿还张某2欠款。后经陈某某介绍温某某顺利承揽到项目。2017年年底,陈某某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向张某2索要30万元,2017年12月30日张某2通过自己名下的青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向陈某某提供的账户转账3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银行账户明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商品房预售合同,证人马某的证言,张某2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还出示了转办函、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户籍证明、银行电子回单等综合证据。上述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增规划设计费方式套取国家项目资金900000元(其中个人分得赃款3000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300000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0000,共计80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伙同他人贪污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近亲属代为退赃,主动退回全部违法所得110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提出的应区分主从犯的意见,经查,邹某某与陈某某在此次共同贪污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为严肃国家法治,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维护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40000元(已缴纳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11

月2日止。剩余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10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湟源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陈某某以赃款300000元购买的“红星天铂”房产中所产生的收益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扈宏武

审判员 晁永月

人民陪审员 钟顺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靖宏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