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甘1226刑再1号
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甘1226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又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甘1226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婷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赵某及本院依法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4年至2005年,被告人赵某担任礼县上坪乡党委副书记并负责该乡赵坝村、青林村的退耕还林工作。期间,被告人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让时任赵坝村党支部书记的郭某、村主任韩某在赵提供的名字李某1、李某2名下虚列10亩退耕地面积,并让时任青林村党支部书记的郝某(另案处理)在赵捏造的名字“李某3”、“李某4”名下各虚列7.3亩和6.8亩的退耕地面积。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赵某在韩某处领取虚列的10亩退耕地补助款16390元,在郝某处领取虚列14.1亩的退耕地补偿款27360元。以上所套取的43750元,全部用于家庭开支。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向礼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43750元。
原审认为,被告人赵某担任上坪乡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列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据为己有,数额达43750元,其行为确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予以处罚,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清赃款,故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分,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某贪污款43750元,依法没收,由礼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本院再审中,被告人赵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再审认为,被告人赵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列国家退耕还林土地面积的方式,套取退耕还林款43750元,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应予以处罚。礼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赵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配合办案机关及时退清赃款,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撤销礼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6刑初13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礼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6刑初13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左向军
审判员 南琥
审判员 徐晓明
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