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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8刑初86号贪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20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0)京0118刑初86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1、黄某某2犯贪污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爱国、检察官助理冯思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1及辩护人崔友世、王子英、被告人黄某某2及其辩护人薛雷雷、张海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4月27日中止审理,2020年9月28日恢复审理。经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1在担任×公路分局×科长、×公路分局×科长期间,于2008年至2012年间伙同被告人黄某某2为占有公路设计费,利用负责乡村公路建设设计项目的委托、合同签订及图纸设计审核、申请拨付设计工程款的职务便利,以自拟合同、冒用他人名义自行设计图纸,通过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将合同及图纸提交×公路分局审批并自行审批通过为手段,非法占有乡村公路建设项目测量设计费共计人民币1637122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1、黄某某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1、黄某某2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无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某某1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刘某某1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缴赃款,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辩解自己是从犯且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2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黄某某2系初犯,在案件中作用小是从犯,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赃款,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1在担任×分局×科长、×公路分局(现变更名称为×公路分局)×科长期间,于2008年至2012年期间伙同时任该科科员的被告人黄某某2,共谋非法占有单位公路测设费,利用负责乡村公路建设设计项目的委托、合同签订及图纸设计审核、申请拨付设计工程款的职务便利,使用虚假的乡村公路建设工程测设委托合同、冒用他人名义自行设计图纸,以实际未发生业务关系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名义,将前述合同及图纸提交×公路分局,并利用职权审核通过后上报审批,以此为手段分多次非法骗取本单位乡村公路建设项目测设费共计人民币1637122元。

被告人刘某某1、黄某某2均于2019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密云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现在案扣押被告人刘某某1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黄某某2人民币50万元、涉案人员杜某人民币10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留置决定书,证人杜某、焦某、吴某、景某、齐某、何某、王某1、张某、杨某、王某2、王某3、王某4、李某、朱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1、黄某某2的供述,北京市密云区监察委员会查封扣押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回单,干部履历表,干部任职呈报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委托书,北京市路政局远郊区县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远郊区县公路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平谷区乡村公路大修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平谷区乡村公路大修工程管理办法,平谷公路分局2008年至2013年乡村公路设计委托情况一览表,北京市路政局平谷公路分局2008年乡村公路建设工程方案(施工)设计批复单,平谷区2008年乡村公路建设工程测设委托合同,2008年乡村公路建设工程勘测设计费支付凭单,北京市路政局平谷公路分局2008年报销单及转账支票存根,2009年乡村公路建设工程方案(施工)设计批复单,2009年平谷区乡村公路建设工程道路测设合同协议书,2009年平谷区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第一批道路测设费支付凭单,北京市路政局平谷公路分局报销单,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平谷公路分局报销单,平谷区2009年乡村公路建设工程大旺务路、黑水湾路、西寺渠路、桃花观赏区道路及停车场道路测设委托合同及测设费支付凭单,2009年平谷区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第二批道路和护栏墙测设委托合同和支付凭单,预算拨款凭证(收款通知),2011年乡村公路建设工程方案(施工)设计批复单,平谷区2011年乡村公路建设工程道路测设委托合同,2011年平谷区乡村公路建设工程道路测设费支付凭单,北京市平谷区2008年至2013年乡村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图,北京×有限公司发票、进账单,收款凭证,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发票,北京×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户籍材料。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1、黄某某2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共谋并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1、黄某某2犯贪污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1、黄某某2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鉴于被告人刘某某1、黄某某2到案后能够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退赔部分赃款,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1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1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黄某某2辩解自己是从犯,以及被告人黄某某2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2是从犯的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2参与预谋并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是从犯。但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罪责相对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2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及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某1、黄某某2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1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2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三、在案扣押人民币一百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某1、黄某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三万七千一百二十二元,退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平谷公路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单青林

人民陪审员  马士学

人民陪审员  崔玉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思敏

书 记 员  尹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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