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京0101刑初443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1〕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指定辩护人李天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4月开始担任北京新隆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95号隆福大厦32幢3层C302)安保部车场主管,负责隆福大厦地下停车场的收费、汇总、上缴及秩序管理等工作。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25日间,王某某利用负责制作并报送停车场财务收入表单、掌握停车场电子管理系统前台账号及密码等职务便利,采取私设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停车费、删改停车场电子管理系统数据等手段,侵吞北京新隆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车场经营收入共计人民币346044.99元。上述钱款被其支出用于投资理财、游戏充值等。2020年9月25日,公司根据群众反映线索向王某某核查时,王某某承认了上述事实,并于9月27日向公司退赔人民币36万元。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单位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北京市东城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其具有自首、全额退缴赃款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崔某、李某1、郑某、赵某、李某2、吕某、王某等的证言,检验鉴定文书,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入职材料、劳动合同书、关于隆福物业停车场收费情况的说明、隆福大厦停车场岗位职责、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据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表示认可,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全额退缴犯罪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受委托经手、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国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全额退缴犯罪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狄启骋
审 判 员 宋晓鹏
人民陪审员 马立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道平
书 记 员 袁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