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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831刑初208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21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鲁0831刑初208号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一部刑诉〔2021〕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泗水县星村镇星二村村文书期间,利用协助泗水县星村镇人民政府统计上报本村小麦种植面积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别以其本人、其妻子陈某、儿子张某3、儿媳翟某四人的名义虚报小麦种植面积379.1亩,领取小麦种植补贴款48562.7元。其中,2016年度虚报冒领61.8亩小麦种植补贴款7725元,2017年度虚报冒领69.6亩小麦种植补贴款8700元,2018年度虚报冒领68.9亩小麦种植补贴款8612.5元,2019年度虚报冒领88.4亩小麦种植补贴款11050元,2020年度虚报冒领90.4亩小麦种植补贴款12475.2元。该款被其领取后用于个人家庭生活支出。2021年,被告人张某某以其本人、其妻子陈某、儿子张某3、儿媳翟某的名义虚报小麦种植面积146.7亩,虚报小麦种植补贴款20244.6元,该补贴张某某未实际领取。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缴赃款48562.7元,被泗水县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报小麦种植面积的方法套取小麦种植补贴68807.3元,数额较大,其中20244.6元未实际领取,系犯罪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个人基本情况、中共星村镇委员会关于公布新一届支部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关于印发《泗水县2016年度小麦种子面积核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分配2020年中央财政耕地地理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证明、张某某在星村二村承包土地种植情况照片、2016年度-2021年度星村二村上报小麦种植面积保证书及核定表、2016年-2020年星村镇小麦补贴明细、2021年星村镇小麦种植面积核定、银行拨付凭证、存折及银行卡复印件、银行流水、取款凭证、证明、扣押清单、办案说明,证人刘某1、陈某、张某1、张某2、刘某2、张某3、翟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贪污犯罪的部分行为未遂,对此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非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八千五百六十二元七角,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曹 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皓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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