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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922刑初123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21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川0922刑初123号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以射检二部刑诉〔2021〕Z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1年5月20日、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射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健、冯明明、检察官助理王正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奇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系事业编制工勤人员。2014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任射洪县人民医院财务科出纳,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射洪市(县)人民医院医保办出纳,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及“特殊人群”的门诊费用报销工作。

2015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利用其从事“特殊人群”门诊费用报销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其经手报销资料的过程中,多次从“特殊人群"患者已报销的《门诊票据》《处方清单》中抽取部分票据,通过重复使用票据和签字伪造领条的方式,骗取大量“特殊人群”门诊费用,并将所骗取资金混同个人正常收入陆续用于购买住房、车辆以及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经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贺某某于2015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经手报销的“特殊人群”门诊费用涉及虚报冒领“特殊人群”门诊费用278人次、2335笔,共计144.421172万元。

2020年12月23日前,被告人贺某某主动遐缴违法所得172.147303万元。

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贺某某主动到射洪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在卷为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贺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陈奇英辩称,被告人贺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退清了全部涉案款项,主观恶性小,特殊人群门诊报销管理制度混乱,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某某系事业编制工勤人员。2014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任射洪县人民医院财务科出纳,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射洪市(县)人民医院医保办出纳,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及“特殊人群”的门诊费用报销工作。从2001年起,每年县(市)财政局单独预算特殊人群医疗费用,没有使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时先由医院垫付再向财政部门申请报账。

2015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利用其从事“特殊人群”门诊费用报销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其经手报销资料的过程中,多次从“特殊人群"患者已报销的《门诊票据》《处方清单》中抽取部分票据,通过重复使用票据和签字伪造领条的方式,骗取大量“特殊人群”门诊费用,并将所骗取资金混同个人正常收入陆续用于购买住房、车辆以及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经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贺某某于2015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经手报销的“特殊人群”门诊费用涉及虚报冒领“特殊人群”门诊费用278人次、2335笔,共计144.421172万元。

2020年12月23日前,被告人贺某某向射洪市人民医院退还涉案资金175.252333万元,其中射洪市人民医院退给射洪市医疗保障局172.147303万元。

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贺某某主动到射洪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射洪市监察委员会向遂宁市监察委员会、射洪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相关文件,均建议对被告人贺某某从宽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法律文书

问题线索处置备案函、初步核实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案件调查组成员名单、关于贺某某职务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关于贺某某在接受射洪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的有关情况说明、违纪违法材料、使用留置措施审批表、留置决定书、留置执行通知书、留置询问证、案件移送函、起诉意见书、解除留置决定书、拘留通知书、查封/扣押款物文件清单等证据,主要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取证合法及对被告人贺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及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的情况。

二、相关书证等

1.被告人贺某某主体身份及职能职责相关资料,户籍证明,被告人贺某某相关情况说明、射洪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通知单(存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动审批表、射洪市人民医院关于贺某某同志工作情况说明、射洪市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射洪县人民医院定编定岗方案、射洪县人民医院管理制度汇编行政后勤分册(2013年版)及(2017年版)、射洪县人民医院工会、职工大会会议记录、贺某某个人人事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贺某某的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

2.自首书、主动陈述材料、射洪市人民医院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贺某某自首及犯罪的基本事实。

3.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证明被告人已向射洪市人民医院退还涉案资金175.252333万元。

4.射洪市财政局、射洪市医疗保证局关于退回部分已报特殊人群医疗费用资金去向的情况说明、遂宁银行大额汇兑业务查询单,证明射洪市医保局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支出户于2020年12月23日收到射洪市人民医院转账172.147303万元,此款现存于射洪市财政局城镇职工医保基金专户。

5.射民发(2001)7号文件、射委老发(2001)01号文件、射府办发(2010)52号文件、射府办发(2004)126号文件、射府发(2000)173号文件、射洪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特殊人群医用资金性质的说明、射洪市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批复表及记账凭证、会计凭证、拨付清单,证实涉案资金的报销政策、性质、来源。

6.委托鉴定书、鉴定意见书、司机会计鉴定报告书,证明经司法鉴定,本案涉及冒领特殊人群门诊费共计144.421172万元。

7.涉案人员的领条及复印件,证明被冒领资金的情况。

8.射洪市监察委员会射监(2021)1号文件、射洪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对贺某某进行从宽处罚的建议,证明射洪市监察委员会分别向遂宁市监察委员会和射洪市人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贺某某从宽处罚。

9.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两份、收款收据6张、银行交易回执11张、车位预定协议、车辆上户资料、银行流水明细,证明涉案资金用于购买房产、车辆等。

10.射洪市人民医院情况说明一份。2020年11月1日至同月20日期间,贺某某通过骗取“特殊人群”门诊费用补助冒领款项共计31050.30元,该笔资金由医院垫支报付资金,医院未向医保局报领,向医保局退转金额中不含该笔金额。

三、言词证据

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贺某、喻某、马某、陈某1、罗某、鲁某、张某、陈某2、刘某、薛某、何某、廖某、钟某、范某1、包某、范某2、汪某、林某、陶某、梁某、党某、李某、石某的证言。主要证实被告人贺某某身份情况,以及贪污的主要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射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文意见恰当,对其指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贺某某的犯罪事实尚未被相关机关发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贺某某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贺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特殊人群门诊费用报账监督管理制度混乱,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特殊人群门诊费用报销制度确实有一定的不完善之处,但制度的不完善不是被告人违法犯罪的理由,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长期工作过程中,不仅没有指出政策、制度的漏洞,反而利用漏洞谋取私利,多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持续时间长达五年之久,故对辩护人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贺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本院逮捕前留置、拘留时间44天,即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杰

审 判 员  岳飞鹏

人民陪审员  冯朝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夏 杰

书 记 员  蒋启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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