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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刑初760号贪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21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京0108刑初76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2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婵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及其辩护人张启明、许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北京市射线应用研究中心系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北京市射线应用研究中心控股的下属单位。被告人鲍某担任北京射线应用研究中心主任,经中共北京市科学研究院党委推荐,兼任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鲍某利用担任北京市射线应用研究中心主任主管企业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以拜访客户为由要求下属使用单位账外资金购买购物卡及加油卡,费用共计人民币95000元,后非法占为己有。

(二)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鲍某利用担任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主管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以拜访客户为由,要求下属使用单位账外资金购买购物卡,费用共计人民币131200元,后非法占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鲍某贪污金额共计人民币226200元。

2020年11月5日,经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工作人员以开会为由电话通知,被告人鲍某到达单位所在地北科大厦后,被海淀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回接受调查,并于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其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鲍某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现扣押在案。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鲍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鲍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鲍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鲍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减轻处罚;被告人鲍某认罪认罚,工作表现突出,其家属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鲍某贪污数额的认定应减去手续费。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鲍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北京市射线应用研究中心系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北京市射线应用研究中心控股的下属单位。被告人鲍某担任北京市射线应用研究中心主任,经中共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党委推荐,兼任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鲍某利用担任北京市射线应用研究中心主任主管企业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以拜访客户为由要求下属使用单位账外资金购买购物卡及加油卡,费用共计人民币95000元,后非法占为己有。

(二)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鲍某利用担任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主管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以拜访客户为由,要求下属使用单位账外资金购买购物卡,费用共计人民币131200元,后非法占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鲍某贪污金额共计人民币226200元。

2020年11月5日,经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工作人员以开会为由电话通知,被告人鲍某到达上述单位所在地北科大厦后,被海淀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回接受调查,并于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其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鲍某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现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鲍某的供述,证人仲某、吴某、陈某、王某、赵某、汤某、杨某的证言,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关于北京市射线应用研究中心及下属公司企业性质的情况说明》,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市射线应用中心的批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关于北京市射线应用研究中心转为企业的批复》,北京市射线应用研究中心营业执照,北京市射线应用研究中心《关于成立北京射线技术开发公司的申请报告》,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关于成立北京射线技术开发公司的批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关于成立北京射线技术开发公司的请示》,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合资经营北京咏竹玛雅克辐射新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北京咏竹玛雅克辐射新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关于鲍某任职情况的说明》,北京市射线应用研究中心《关于鲍某在北京市射线应用研究中心工作职责的说明》《关于鲍某在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职责的说明》,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关于鲍某兼任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有关情况的说明》,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关于射线中心干部任免的决定》、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关于北京市射线应用研究中心干部任职的决定》,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关于北京市射线应用研究中心、北京市电加工研究所干部任职的决定》,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关于北京市射线应用研究中心干部免职的决定》《市科研院院管干部担任(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组织领导职务批表》,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关于同意北京市射线应用研究中心收购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有限公司的批复》,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北京市射线应用研究中心账外资金说明》、账外账记账单、收据、支出凭单、发票、吴某个人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卡复印件,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账外资金的说明》、支出凭单、存款凭条、发票、订货合同,北京市射线应用研究中心《关于玛雅克公司清算的说明》、资产评估报告,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关于提前终止清算北京咏竹玛雅克辐射新技术有限公司的报告批复》《委派书》《关于建立清算委员会的函(译文)》、北京咏竹玛雅克辐射新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成立公司清算委员会的决议》、清算工作计划及清算材料、清算委员会会议纪要、北京咏竹玛雅克辐射新技术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关于合营公司员工补偿方案的决定》、董事会决议,北京市射线应用研究中心《关于玛雅克公司清算期间清算费用的说明》、记账凭证、支出凭单、员工补偿明细表,2008年5月第17号的记账凭证、支出凭单、员工补偿汇表,北京市射线应用研究中心支出凭单,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出凭单,物美集团、美廉美公司、家乐福、物美、中国石化、资和信发票,中国石化加油IC卡圈存记录及对账单,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信息查询结果回复、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购物卡记录查询结果、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购物卡查询记录,被告人鲍某及其妻子杨某手机多点APP物美购物卡消费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海淀监察委员会工作说明、交易记录截图、杨某书面说明,被告人鲍某房产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鲍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鲍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认罪认罚,系自首,且其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赃,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称购买购物卡等产生的手续费1500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上述费用系使用了公共财物,且为实际支出,应视为犯罪成本,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故对其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鲍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钱款,其中人民币十三万一千二百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九万五千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市射线应用研究中心,余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于 洋

人民陪审员  唐福来

人民陪审员  李秋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成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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